校園反霸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婦幼隊
嘉年華式的反霸凌 辣蘋果專欄(1000217) 近來全國各中小學如火如荼地展開反霸凌宣導,不少人穿上粉紅色T恤、貼反霸凌貼紙、踩反霸凌氣球,有的學校很俗氣地大跳當前火紅的保庇舞,還有學校下田插秧,花招盡出,彰顯大夥的創意。反霸凌絕對是正確的,但總覺得搞得太嘉年華,反倒像是團康。
多花心思輔導學生 霸凌其實是很沉重、嚴肅的話題,學生之間的霸凌,不只是言語嘲諷而已,更可怕的是結合暴力的威脅,這種威脅,會讓未經世事的被霸凌者,嚇到出現輕生的念頭。而同學之間,基於不想當被人恥笑的告密者,總會隱匿霸凌的事實,除非老師、家長心思細膩,否則不見得挖掘得出校園中的黑暗事件。
這些問題,跳再多保庇舞,也保庇不了小孩不涉入霸凌事件,高喊再多反霸凌口號,也很難遏止霸凌。如果以為搞這種嘉年華活動,就可達到反霸凌宣導的目的,老實講,這種霸凌根本不叫霸凌,頂多只是某種惡作劇罷了。 請官方和校方多把精力和心思花在輔導弱勢或問題學生上面吧,至於華而不實的反霸凌宣導樣板戲,只會讓學生翻白眼,就省省吧!
高職女摑同學 判罰1.1萬 嘉義一所高職幼保科二年級陳姓女學生,去年十一月間三度毆打同年級餐飲科呂姓女學生,導致呂女眼鏡毀損,雙頰紅腫,甚至不敢上學;校方介入輔導,陳女也道歉,但呂女心生畏懼,家長考量到呂女情緒,最後還是轉學。呂女家屬事後提告求償,法官昨判陳女須賠償眼鏡修理費一千兩百元,精神慰撫金一萬元。 1000217是全國反霸凌日,嘉義地院一件 校園霸凌判決案,格外引人注目 (1000218)
多啦ㄝ夢的人物
多啦ㄝ夢的人物 被欺凌者 發動欺凌行為,通常還帶領其他同 學參與其中 支持欺凌者的行為,例如:在旁嬉笑或吶喊助威。跟隨欺凌者,直接參與欺凌行動。 安慰及支持受害者,嘗試制止欺凌行為
「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 定 義 類 型 具 體 型 態 校 園 霸 凌 1.兩造勢力(地 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 定 義 類 型 具 體 型 態 校 園 霸 凌 1.兩造勢力(地 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 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的 意圖。 4.呈現生理或心理 侵犯的結果。 肢體霸凌 毆打身體、搶奪財物、…… 關係霸凌 排擠孤立、操弄人際、…… 語言霸凌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 網路霸凌 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反擊霸凌 受凌反擊、「魚吃蝦米」… 性霸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林滄崧教授整理)
校園霸凌 所謂的「霸凌」,是從英文bully翻譯而來,專門指校園裡孩子之間權利不平等、惡意的欺負和壓迫。 校園欺凌不一定在校園內發生,放學後同學間的欺負行為也算在內。 主要表現是欺負弱小的人,令受害者在心靈及肉體上感到痛苦。 校園欺凌通常都是重複發生,而不是單一的偶發事件。有時是一人欺負一人;有時集體欺負一人;有時一人欺負集體。 通常欺負者不覺得自己不對,而且加上大部分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發欺凌者,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惡性循環。
行為態樣 「常常被坐在後面的同學拉辮子,而且那個同學還會踢他」 「皮包被同學搶走了,而且還打他、威脅他不准跟老師說這件事」 行為態樣 「常常被坐在後面的同學拉辮子,而且那個同學還會踢他」 「皮包被同學搶走了,而且還打他、威脅他不准跟老師說這件事」 「一直打, 打完抓到廁所用馬桶水沖頭」 「罵兒童之家的同學說他的爸媽是乞丐」 「圍毆,然後拖著他的腳,逛整個年級」 「散播謠言,誣賴同學,故意把謠言在那人面前講很大聲」 「常常把同學關到廁所,並把燈關掉,直到放學才讓她出來,老師都沒有發現」
11歲的小元在學校常常被學長們用「娘娘腔」、「翹屁股」取笑,他很生氣。 文清因家境清寒,家裡無水可用,常常沒辦法洗澡,因而身上發出異味而被大家取笑、排斥。 因為曉玲有戴牙套,被班上同學取名為「牙套妹」、「醜八怪」,曉玲感到既生氣又難過。 小君認為小怡搶走她的男朋友,因此非常討厭她,並且叫大家不要理她,只要有同學跟小怡一起玩,就會被小君警告。 每次只要小美成績比阿宏好,阿宏就會跟其他同學說是小美作弊的緣故,大家都相信阿宏。
敏敏是風紀股長,她管同學非常嚴厲,班上同學都很討厭他,常常全班會一起嘲笑她胖,敏敏也不甘示弱的回罵,並吐口水在愛玉湯中,讓全班都不能喝…。 阿迪因為受到學姐的欺負,他不敢當面反抗,所以趁放學的時候故意把洗碗精倒在她的書桌上,以示報復。 美惠常常帶新東西到班上跟同學炫耀,小雅非常嫉妒,經常趁美惠不在時把那些東西偷偷拿去丟掉,後來被美惠發現,非常生氣於是打了小雅一巴掌並警告她:「下次再這樣,我就叫我哥揍你」。
小培很討厭班上的一個女生小珍,覺得她很三八而且屁股大,所以每次看到她就說:「大屁股,你好阿!」「你的內褲都是訂作的吧?」。 阿彥在上課時四處傳閱紙條,寫著:「范琳琳是大奶媽,跑步的時候兩顆球晃來晃去」,班上同學看了以後都議論紛紛竊笑著,琳琳氣得真想殺了阿彥,卻又拿他沒辦法。
校園霸凌事件不斷發生,而且殘虐手法讓人匪夷所思,無法理解究竟有何深仇大恨要這樣群體欺凌一個弱者。長期關心兒童福利與校園霸凌事件的兒福聯盟表示,國小學生最常使用的是「關係霸凌」,而國中生的「肢體霸凌」通常最殘暴。
傷心、難過、不想上學、不如死了算了…,被霸凌者不可承受之輕 近七成很傷心、難過;一成四不想上學 甚至兩成五孩子覺得不如死了算了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聯盟:王執行長育敏)
被霸凌時的反應 53%孩子被霸凌時,不會想要找老師或大人幫忙 半數(51.4%)多選擇隱忍;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聯盟:王執行長育敏) 忍耐累積暴發 散佈的力量 惡性循環 反擊型
校園「性霸凌」調查 兒福聯盟95年9月27日公布國小校園「性霸凌」調查,根據調查發現,有 5成兒童曾經有被「性霸凌」經驗,甚至有 8成孩子曾目睹同學被性霸凌,校園的「性霸凌」多為言語上的霸凌,或是對身體部位不經意或惡作劇的碰觸。 被性霸凌的學童中有 76%很生氣, 36%覺得很難過, 23%很無奈, 14%是害怕, 11%覺得很丟臉,其中有 10%遭到性霸凌的孩子,甚至會難過到「想死了算了」。
誰是葉永誌? 葉媽媽說:「我希望他的死能救很多人,他的走才有意。……我不希望有第二個媽媽像我這麼痛苦。」 2004年6月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特別明令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部希望經由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子法的推 動,落實這樣一個從認同到實踐的過程,提昇臺 灣社會對於性別事件的能見度與敏銳度,從打造 一個沒有性別歧視的校園空間出發,進而打造一 個無性別障礙的生活環境。
學生間不當追求算性騷擾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等三項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由被追求者的主觀認定,例如不斷傳簡訊、跟蹤,或是守在家門口,強迫他人接受追求,進而造成被追求者的生活、課業、工作受到影響時,未來都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尋求救濟。
比較: 你不來,我會一直等到你來。 你不來,以後會有什麼事我不知道,信不信由你。
國中女霸凌案 5嫌認錯 國二女生遭毒打、凌虐案,永康警方昨天一舉帶回5名動手嫌犯,再度偵訊下,全都坦承犯行,有的還後悔哭泣,甚至認為只是同學間的打架紛爭,「沒想到事情會鬧這麼大」,青少年的法治觀念不足,讓承辦人員搖頭。 14歲國二少女,去(99)年10月逃學期間,因為被懷疑偷髮片和搶別人男友,連續二天分別在台南市某國中旁的公園以及永康公園內,遭七女一男多人二度霸凌,不僅慘遭毆打,打耳光,還被脫光衣服凌虐,少女被打的流血,還可能失聰,整個過程,竟全被拍下PO上網。
防霸凌 總統:法治教育不可缺 總統馬英九今天指示政府相關部門,除透過教育體系防範校園霸凌事件外,法治教育更是不可或缺,應讓下一代了解校有校規,國有國法。 馬總統要求教育部應全力動員防範校園霸凌事件。他指出,教育部要加強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等,「從教育切入這是非常正確的作法」。但除透過教育體系來防範霸凌事件外,法治教育更是不可或缺。 他舉例,有人惡作劇把同學關在廁所裡面,除違反校規外,在法律上也是妨礙自由;有些小男生去掀小女生的裙子,在道德上有所虧欠,也違反校規外,在法律上,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所以「這些都應該讓我們的下一代要了解,校有校規,我們國家有法律,要讓他們養成這樣的觀念與習慣」。
青少年的法治觀念不足!?
刑法 第18條:未滿14歲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民法 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有行為能力人:指凡能以獨立的意思,為有效法律行為者 ◎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並非完全欠缺,只是其為法律行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避免對於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過於姑息、寬容,並為貫徹保護少年、兒童之福利政策,特別於第八十五條明文規定:『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轟趴醒來 竟穿男內褲 桃園縣三名高商男生邀同校一名女生到賓館轟趴,喝酒後女生一覺醒來,發現穿的是男生內褲懷疑被性侵,但不知是誰下手,三名男生都否認性侵,因內褲驗不出任何DNA,檢察官前天不起訴偵結,留下一本糊塗帳。 一夜狂亂後,女生隔天早上醒來,發現穿的是男生內褲,她的內褲不見了,可能被一名男生誤穿,她認為遭性侵害,當時不敢講,隔十多天才向家人透露,隨後帶著這條男生內褲向警方報案,控告三人性侵害。
檢方後來把男內褲送刑事局鑑定,但驗不出皮屑、體毛、尿液或精液等DNA,檢警推測,女生已將內褲洗過再送驗。 由於驗不出內褲主人,又無法證明她遭性侵,因此只能將已滿十八歲的邱姓學生不起訴處分,另兩名少年則被檢察官以行為不檢,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12歲大姊頭 押人施虐拍裸照 小六女童手段竟然如此凶殘!廿五歲男子吳乙慶不滿女友姜姓少女對他態度冷漠,與十二歲鄭姓少女聯手策畫修理。鄭姓少女年紀雖小,卻猶如惡煞大姊頭,不僅找人毆打被害少女、逼迫脫光衣服強拍裸照外,還強押到民間殯儀館旁限制行動。新竹地檢署將吳嫌依傷害、妨害自由及毀損罪嫌起訴,鄭姓、陳姓兩少女遭施以送感化教訓及保護管束,陳姓少年則遭訓誡併假日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兒童犯罪 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例:孩童如有打架而涉及傷害罪或嬉鬧而涉及過失傷害罪或有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左列各款事項: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美國小學生教室裡玩口交 老師被停職處分 美國北加州一所小學,據傳有學生在上課的時候脫衣口交,男老師卻視而不見,他已經遭到停職處分,教育當局還在了解事情經過。 事情是上個星期發生在奧克蘭學區一個名叫(馬克漢)的小學,據說,有一群學生在課堂中玩成人的限制級遊戲,老師沒有制止,一名學生向校長舉報,校方致函家長說明,事情因而曝光,學區已經介入調查,並且派心理專家輔導學生,事發當時,人在教室裡的老師宣稱,他沒有看到課堂上有任何不正常的狀況,他已經被暫時停職,督學說,小孩子對性方面的事情好奇,這是很自然的,當他們的行為過當的時候,大人就應該處理,這件事情責任很清楚,沒有學生被處分。
一個行為產生多樣法律行為 一、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的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醫療費用也可以依民法第193條請求賠償。 三、行政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 58 條 違反第3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法律vs.品格 拾獲物品或金錢 拾金不昧 行使「留置權」,主張合法擁有30%的報酬 拒絕交付,涉刑法上的侵占罪 尊重 勇敢 見義勇為 …
防霸凌 總統:法治教育不可缺 總統強調,學校、校長、老師一定要建立不怕家醜外揚的觀念,「這種事情一旦摀住,就會氾濫,應該糾正沒有被糾正的話,也許還會再發生」。過去傳統觀念都是家醜不外揚,深怕一外揚的話,校長的考績受影響、學校的校譽受影響,因此往往使得霸凌的數據不一定準確。
? 學校 社政 司法 民間機構 教育局 一、瞭解、輔導 二、通報中輟、高風險 一、協尋、訪視 二、尋獲護送返回學校 三、輔導 一、經濟扶助 學生 學校 (少輔會) 警政 社政 司法 ? 一、協尋、訪視 二、尋獲護送返回學校 三、輔導 一、經濟扶助 二、課輔資源 三、心理創傷輔導 民間機構
公車之狼 押高1女下車逞慾 被害少女於台北市搭公車回新北市三重住家途中,突然有1名男子上公車,主動坐在少女旁,還伸出「鹹豬手」撫摸少女,不斷觸碰大腿、胸部猥褻。少女受到脅迫與驚嚇不敢張揚,也不敢掙扎,直到公車駛至三重區仁義街,王男得寸進尺,甚至叫少女下車,左手緊緊摟著被害人肩膀控制行動,於附近空地草叢性侵得逞。
假督學性侵女童 還約隔天見 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強盜假釋犯張光智二日見一名女童落單,上前搭訕佯稱是教育部督學,要問她課業上問題;女童被誘拐到圖書館旁偏僻處,遭假督學手指性侵得逞;張嫌還大膽約被害女童隔天再見面。女童返家哭訴,家長報警抓人,四日凌晨檢方聲押獲准。 「同學,我是教育部督學,想要問你課業方面的問題…」,一名讀小五的女童二日下午在某鄉立圖書館念完書準備回家,步出門口時,男子張光智(四十二歲)盯上;女童一聽是「督學」嚇了一跳,乖乖回答問題,且隨男子到附近一處涼亭。
「畫真像!」受害女學生素描抓色狼 有猥褻前科的陳姓男子,5日下午騎機車在桃園市區,搭訕正在等公車的女學生,自稱是大學的泌尿科研究生,請被害者幫忙,說要蒐集女性的體液。施忠進:「他是假藉他是研究生,要採集女性的體液作為藉口,來做詐騙,把她騙到公寓大樓作性侵。」嫌犯事後還連續3天打電話給她,謊稱是研究生的組長,想再繼續研究,將她約出來再性侵,幸好沒讓他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