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水产品是我国进口贸易量最大的食品品种之一,进口水产品具有来源国家(地区)及境外生产企业数量众多、品种繁多等特点,具有较高的质量安全风险。 2012年,质检总局先后发了两个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2013年5月份,又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检验检疫准入核查、检验检疫证书查验、进出口商备案及进口销售记录监管、严格核查企业注册信息、加强高风险产品监管。
1.法律法规 一.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席令2002第67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1991第53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2006第49号)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7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7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6号)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2.部门规章 一.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35号令)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4号令)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45号令)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2年第40号令)
一.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3.规范性文件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 《关于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食函〔2012〕184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3〕481号) 4.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进口水产品分册)
5.相关标准要求 一.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通用标准 产品标准 操作规程 (1)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产品标准 (1)GB/T18088-2000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2)SN/T 1642-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规程》 (3)SN/T0223-2011 《进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 (4)SN/T2920-2011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规程》 操作规程
一.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6.双边协议 (巴西、韩国、印尼、加拿大、俄罗斯) 7.国内外水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 。 8.拟向中国出口水产品国家或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 9.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由收货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二. 进口水产品报检资料审核 除一般报检资料(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外,还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书。 对于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须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核对收货人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 (1)水产品列入准入名单 (2)来自于注册加工厂 (3)证书版本与总局下发版本一致 (4)收发货人已备案,提供备案号(系统) (5)收货人列入深圳局名单
二. 进口水产品报检资料审核 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上应当标明—— 品名(包括学名)、产地、生产模式、加工方式、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证部门、注明运输工具、封识号、 发货人、收货人、数/重量、生产日期。
二. 进口水产品报检资料审核
二. 进口水产品报检资料审核 调离至深圳辖区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实施查验的,备案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凭口岸局《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传真件生成报检号接受报检。 口岸局《进境冻肉、水产品口岸查验记录单》(传真件)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复印件) 《报检预核销单》(复印件,需检疫审批水产品品种) 《入境货物调离单》(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三. 现场查验 1.口岸现场查验 直航方式入境的水产品口岸检验检疫局按集装箱总数的10%开柜查验(对于备案存储冷库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的除外),经香港中转的水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100%开柜查验。 货物查验应符合第135号局令的相关要求,核对集装箱封识、集装箱号、品名、内外包装标识、感官检验,并填写《进境冻肉、水产品口岸查验记录单》(D001) 。 对符合要求的集装箱加施检疫封识后调至备案冷库存放,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
2.备案冷库现场查验 三. 现场查验 采取预约查验方式 (1)运输设备查验 核对货物集装箱号、铅封号等是否与申报的单证相符; 检查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 现场查验 2.备案冷库现场查验 (2)包装查验 包装应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包装物应当整洁、牢固,无发霉、破损、污染等情况。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A 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B 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C 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养殖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D 生产加工企业(捕捞船)名称及编号; E 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F 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三. 现场查验 2.备案冷库现场查验 (2)包装查验
2.备案冷库现场查验 三. 现场查验 (3)产品查验 对调离至备案冷库的所有进口水产品集装箱100%卸货查验。 核对入境口岸检疫封识是否完好,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查验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含有异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过多。 现场检验进口水产品感官指标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填写《进境冻肉、水产品定点冷库现场查验记录单》(D002)
3.抽样送检 三. 现场查验 (1)抽样送检频率和检测项目 (2)抽样要求 按总局相关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监控计划的要求取样送检相应项目。 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总局《警示通报》和深圳局《风险预警》的要求确定取样频率和送检项目。 按照检验检疫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系统的提示。 (2)抽样要求 避免样品被污染 使用专用样品袋 样品的运输 检测项目的录入及《抽/采样凭证》的填写
三. 现场查验 4.出证 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5-1),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编号4-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注明该批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5.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1.进口水产品流向登记 2.备案冷库日常监管 四. 后续监管 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包括检验检疫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2.备案冷库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不定期进行,每个冷库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日常监管由备案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实施。
3.不合格产品召回 召回条件 四. 后续监管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召回条件
3.不合格产品召回 召回管理 四. 后续监管 (1)召回工作的主体是进口水产品的收货人,收货人应当主动实施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2)收货人拒不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召回。 (3)收货人应当保存召回记录,包括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召回管理
五. 进口冰鲜水产品 经深圳口岸进境的冰鲜水产品在口岸100%开柜查验。 冰鲜水产品存储冷库可由进口收货人提出申请。 需要扣留检验的冰鲜水产品,调入经备案的存储冷库存放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 深圳机场口岸“跨境快线通关”模式承运入境的鲜活水产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按照深圳局《深圳机场口岸通过“跨境快线”进口鲜活水产检验检疫工作指引》(深检动〔2013〕566号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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