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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 第十五週:言論自由 只要不侵犯社會公義,網路言論應享百分百自由?還是個人隱私權需要另行規範和保護?

一、前 言 本文探討主題: 1.只要不侵犯社會公義,網路言論是否應受限制? 2.如果網路言論侵犯個人隱私,那麼何者應優先受到保護? 一、前 言 本文探討主題: 1.只要不侵犯社會公義,網路言論是否應受限制? Yes-限制網路言論的理由可以是什麼?這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腳? No -理由又是什麼?這些理由是否能說服人? 2.如果網路言論侵犯個人隱私,那麼何者應優先受到保護?

反思與討論 封鎖境外違法影音網站 智財局擬修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4vYstPP2kc 現在網路上有不少免費的影音資料,是很多人娛樂的來源。不過,智慧財產局計畫修法,針­對侵害著作權的網站,採取封鎖IP的措施。這個說法一出來,立刻引起網友討論,還有人­質疑,這根本就是箝制資訊自由。 請問:你贊成智慧財產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措施嗎?為什麼?

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與言論自由 「網路言論是否應受限制」跟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及言論檢查(censorship)問題息息相關。 問:在自由主義社會中,政府當局是否有合理理由限制言論自由?(例如,色情刊物、網路色情、仇恨言論或毀謗言論)

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與言論自由 (一)什麼是言論自由? 伏爾泰(Voltaire):「我雖然不贊同你說的話,然而我卻誓死捍衛你說這句話的權利」。 言論自由包括捍衛他人說出「你想聽的話」和「你不想聽的話」的自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體現了言論自由的涵意: 國會不准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限制人民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與言論自由 (二)言論自由是消極自由還是積極自由? 1.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沒有外在的物理干涉或限制」,它是一種「機會概念」。 如果言論自由是消極自由,則當S說話時沒有受到干涉或妨礙,即使沒有任何人瞭解S的言論意義,此時S還是擁有言論自由。 2.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指「一個人實際上可達成其目標」,它是一種「能力運作概念」。 如果言論自由是積極自由,則當S溝通失敗,並使得至少有一個聽者不瞭解S的言論意義,此時S就沒有言論自由。

反思與討論 言論自由是否包括「給予說話者的言論被瞭解或被聽到的機會」?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我們是否有義務提供平台給任何想說話的人呢?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我們又是否有上述義務呢?為什麼? [思考方向]:少數族群的發聲機會和影響力。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一)人民擁有言論自由是法律、政策和政府取得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德渥肯 (Ronald Dworkin)提出 1.如果法律、政策並不是藉由民主程序而制定,則法律 、政策就不合法; 2.如果政府不允許人民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則法律、政策就不是藉由民主程序而制定; 因此,如果政府不允許人民對法律、政策自由表達意見,則法律、政策就不合法。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二)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彌爾(John Stuart Mill)主張,自由社會每個心智健全的成年成員都具有自主性。只要未對他人造成傷害,每個人都有權利依自己的主張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標,他人無權干涉或強制。 彌爾認為,在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領域中,我們應完全排除強制(coercion)的作法,而以勸服(persuasion)為手段。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三)絕不犯錯論證(the infallibility argument): 1.凡人皆會犯錯 (no one is infallible),沒有人能確 定自己相信的一定是真理; 2.追求真理有助於增進社會全體成員的幸福; 3.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真理; 因此,我們應主張言論自由。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四)教條論證 (the dead dogma argument): 1.如果意見A不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 那麼它就會被當作死的教條而不是活的真理; 2.言論自由是使得「意見A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3.凡任何能使得意見A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五)平台論證 (“No platform” argument): 1.當我們主張言論自由時,我們等於主張要為那些 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主動提供發表的平台; 2.只有當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有發表的平台,我們相信為真的意見才能不被當作死的教條,而是活的真理; 3.凡任何能使得我們相信的意見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反思與討論 如果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沒有義務提供某個說話者S說話的平台,並因而使得S沒有任何說話的平台,那麼S 是否可據以主張自己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呢?為什麼?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六)部分真理論證 (the partly true argument): 1.錯誤的主張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 2.壓制錯誤的主張就是限制言論自由; 因此,如果我們限制言論自由,我們就可能會失去獲得真理的機會。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七)其他自由主義者捍衛言論自由的論證: 勸服原則 (the persuasion principle) 1.對於邪惡的言論,我們有強制及勸服兩種手段可 供選擇; 2.強制及勸服都可以有效對治邪惡的言論; 3.強制會壓制言論而侵害言論自由,而勸服則不會侵害言論自由; 因此,對於邪惡的言論,我們應採取勸服策略。

三、自由主義者論言論自由 觀念的自由市場論證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argument):美國大法官賀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提出。 1.在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中,最終勝出者即是真理; 2.言論自由是使得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3.凡任何使得「獲得真理」成為可能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反思與討論 你認為「真理」是相對的嗎? 即對不同的人而言,有不同的真理。 如果真理是相對,那麼彌爾所強調的言論自由或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觀念的自由市場,是否還有助於追求真理呢?為什麼?

反思與討論 如果對彌爾或自由主義者而言,「追求真理」是強調言論自由或觀念的自由市場的唯一目的,那麼是否可以說:一旦已獲致真理,就不需要再強調言論自由了?彌爾又會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有沒有可能在觀念的自由市場的不斷競爭下,最後勝出的竟是異端邪說,而非真理?彌爾又會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呢?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一)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傷害他人」是政府限制個人自由的唯一合理理由。 依據傷害原則,若言論對他人造成傷害,則我們須對此等言論加以限制。 問題是:如何判斷言論是否有傷害到他人? 除了直接導致傷害的言論(例如,在擁擠的戲院中大叫『失火了』)外,在大部分情況下,言論無法直接傷害他人。 以色情刊物為例,自由主義者依傷害原則推出「政府沒有充分理由查禁色情刊物」之結論。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補充資料 色情刊物(pornography):在性方面公開的影像或文本,意圖造成性的刺激或衝動。 這種定義下的色情可包括:照片、畫、雕刻、動畫、錄影帶、電影、小說、現場表演,以及現代的呈現方式(例如書籍、雜誌、電視、網路)。 儘管大部分的色情展示都是非暴力的且經參與者的同意,但仍有些呈現是暴力、貶抑的(例如呈現女性被強暴或折磨、男女被鞭打或被迫做出低級動作);有些展示的不是自願的成年人,而是兒童。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二)保守主義者的立場:政府有充分理由限制社會成員出版、消費色情刊物。 理由是 1.色情刊物的消費不利於社會: 色情刊物會侵蝕傳統家庭觀念、違背宗教教義,而且也會冒犯多數社會成員。 色情刊物鼓勵變態的性行為,這不僅會瓦解公眾的道德觀念,也會危及社會穩定。 2.色情刊物的消費不利於個人:因為它有害個人人 格,且不利於個人生命的開展。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三)自由主義者的立場:反對政府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干涉個人自由及言論自由。 我們沒有充分理由限制或查禁色情刊物。理由是:不能僅因「社會多數成員認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的信念或嗜好錯誤、冒犯他人或較無價值」,而主張要限制他們表達其信念或沉溺於個人嗜好的自由。 色情刊物的出版與個人消費行為屬於個人自由及言論自由,國家無權干涉。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四)自由主義者反對言論檢查的理由: 1.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即使他人認為某個意見錯誤或冒犯他人,自由社會的成員都擁有把該意見表達出來的自由。 2.隱私權(a right to privacy)的重要性:自由社會成員在私領域中,擁有探索、沉溺於個人嗜好和信念的自由,不能受他人或國家的干涉。 3.傷害原則的重要性:無明顯證據顯示色情刊物的出版或個人私下消費會對他人造成明確而巨大的傷害,故國家無權限制。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4.查禁色情刊物可能產生兩種效應: 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 effects):若以「色情刊物的內容物化婦女」為理由來查禁色情刊物,則可能連帶查禁其他不受公眾歡迎、卻是直覺上認為不應遭禁止的言論(例如具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藝術品)。 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這樣的查禁措施可能為獨裁政權鋪路。政府可以此為藉口,而箝制大多數的言論自由,並使得更多人(包括婦女)的平等權受到侵害。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五)可能的反駁:製造或消費色情刊物事實上會對他人(尤其是婦女)造成巨大的傷害,故依據傷害原則,應支持查禁色情刊物。 因果說:「製造或消費色情刊物」和「婦女受到傷害」之間,存在著概念上的必然因果關聯。 批評: 1.難以獲得科學證據來證實這種因果關連。 2.人可以觀賞強暴婦女的 A 片卻不會真的去強暴婦女。 3.色情刊物不是「直接導致傷害的言論」,故不能依傷害原則而主張須加以限制。

四、言論自由與色情刊物: 穆勒的傷害原則 色情是否會促進性暴力? 補充資料 色情是否會促進性暴力? 補充資料 1970年美國政府的色情委員會的調查結論是:沒有科學證據證明色情刊物的消費會造成性犯罪。 1986年檢查總長的色情委員會的報告則指出:曝露在色情刊物下的男性,其中有些人觸犯性犯罪的機率增加。然而在性暴力和性愛文學之間,則無此關聯。 丹麥、瑞典、西德的長期研究顯示,色情刊物在數量上的增加,強暴和其他性犯罪的事件反而減少。 其他研究發現,接觸暴力或低級的色情刊物,跟對待女性的侵略性或無情態度相關,但不足以證明色情造成性暴力。

五、范伯格的冒犯原則 (一)冒犯原則(the offense principle):范伯格(Joel Feinberg)提出,若某言論滿足以下兩原則,則可對之加以限制。 1.冒犯之普遍性原則:冒犯他人之言論應受限制,當而且僅當該言論冒犯了所有人。 2.冒犯之合理可避免原則:該言論係受冒犯之他人無法合理避免者。 「冒犯」多是由言論所造成的精神傷害,且他人需視該言論冒犯到自己(冒犯之主觀性)。

五、范伯格的冒犯原則 (二)冒犯原則無法為限制言論自由提供證成理由: 就「冒犯之普遍性原則」而論,嚴格來說,沒有任何言論可以同時冒犯所有人。 某個行為之所以使一個人覺得受到冒犯,可能是因為這個人過於敏感或對該行為存有偏見所致。故冒犯原則有實際應用上的困難。 有時並非因為言論內容具普遍性才會冒犯他人,反而是具特殊性所致。例如,宴會中只有張三是殘障人士,則嘲弄殘障人士的笑話只會使張三感覺受冒犯。故冒犯之普遍性原則不具說服力。

五、范伯格的冒犯原則 嚴格來說,對於任何言論,我們皆可「合理避免」,且對「是否視某言論為冒犯」,我們也都擁有自主能力。若此,則可依冒犯之合理可避免原則主張,沒有充分理由限制任何言論。 冒犯原則會得出「對廣告本身的限制要比對廣告內容的限制還要嚴格」之奇怪結論。 若冒犯之合理可避免原則能夠成立,則無充分理由限制附有警語之色情網站或刊物,僅能限制未附有警語、甚至強迫瀏覽之色情網站或刊物。

五、范伯格的冒犯原則 依冒犯原則,我們也沒有充分理由限制仇恨言論(例如,新納粹主義份子的反猶太言論)。因為猶太人其實可以合理避免該言論──只要他們離開社區,甚至只要對之充耳不聞,就可以「合理避開」該等仇恨言論。

五、范伯格的冒犯原則 (三)范伯格的立場:儘管上述批評論點想必不為范伯格所樂見,但他得出的結論同樣是「我們沒有理由查禁色情刊物」。理由如下: 1.以「冒犯之合理可避免原則」觀之,因為人們顯然能輕易避免色情刊物,故沒有充分理由查禁。 如果一個人為了娛樂而自願觀賞色情刊物,則自然不適用冒犯原則。 如果一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讀了色情刊物,並因而受到冒犯,則他(她)只需蓋上書本,便可解決問題。

五、范伯格的冒犯原則 2.以冒犯的強度觀之,我們也沒有充分理由限制那些以暴力、貶抑婦女為內容的色情刊物。 主張應查禁色情刊物者認為,我們無須觀賞,僅僅是知道它們存在就會覺得受到冒犯。 范伯格不同意上述論點,理由是:一個人「受到色情刊物冒犯且無法避免」實遠比「僅僅知道冒犯的色情刊物存在」還要嚴重。依「冒犯原則」,我們只可能有充分理由限制前者,而非後者。

反思與討論 我們是否可以因為「社會中有少數人會因為言論S而有激烈反應」為理由,而主張限制言論S?請舉例說明為何你的答案能夠成立。 如果相信某個科學理論T的科學家認為批評理論T 的人的言論S造成冒犯,則科學家是否可以要求政 府限制言論S?為什麼?

六、言論自由及隱私 (一)當「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產生衝突時,應以何者為優先考量? 從「傷害原則」來探討自由主義者會如何回答。 如果「言論S使得一個人的隱私遭到侵犯」等於「言論S使得一個人遭到傷害」,則自由主義者自當主張限制言論S。 問題是:「言論S使得一個人的隱私遭到侵犯」究竟可否等同於「言論S使得一個人遭到傷害」呢?

六、言論自由及隱私 (二)侵犯隱私是否等同於造成傷害? 瑞丘 (James Rachels):說一個人有隱私,指的是他對「和自己有關的私人事務」具有控制能力。 如果要把「張三的言論S使得李四的隱私遭到侵犯」等同於「張三的言論S使得李四遭到傷害」,則必須進一步假定:如果李四對「和自己有關的私人事務」失去控制能力,則他就會受到傷害。 問題是:為什麼李四一旦對「和自己有關的私人事務」失去控制能力,他就會受到傷害呢?

六、言論自由及隱私 「言論S使得A的隱私遭到侵犯」與「A遭到傷害」之間,只有間接的因果關聯,故侵犯他人隱私的言論並非「直接導致傷害的言論」,故不能以傷害原則為理由而加以限制。 如果「侵犯A的隱私的言論S」和「A遭到傷害」之間只存在經驗上的偶然關聯,則自由主義者理應會反對限制侵犯隱私的言論。 但自由主義者究竟會如何以傷害原則來解決言論自由和隱私權所產生的衝突,此一問題仍待深入探究。

反思與討論 網路使得言論散播變得非常迅速、容易,其影響也更為巨大。若是如此,則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對網路言論施以較多限制,而使人們在網路上享有較少的言論自由呢?為什麼? 例1:男女學生在高雄捷運上的不雅行為遭乘客拍 攝並上傳網路事件。 例2:人肉搜索並公布便當女的身份究竟是「鄉民的正義」還是「網路霸凌」?

參考書籍 鄭光明,〈只要不侵犯社會公義,網路言論應享百分百自由?還是個人隱私權需要另行規範和保護?〉,《道德推理》,東吳大學哲學系 彙編,2013。 Lewis Vaughn, Doing Ethics: Moral Reasoning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3rd ed.,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2012. Chapter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