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七)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徐燕 13952045910 2016. 07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七)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徐燕 13952045910 2016.07.18 连云港
创建体会(领导重视 部门配合 专业机 构 宣传发动等) 问题解答 主要内容 标准背景 标准文本:第七部分 8条 1(三十) 重大传染病 5(三十四)疾控建设 2(三十一) 计划免疫 6(三十五)医疗服务 3(三十二) 慢病管理 7(三十六)社区卫生 4(三十三) 精神卫生 8 (三十七)妇幼 要求 标准释义 现场量化考核要求 创建体会(领导重视 部门配合 专业机 构 宣传发动等) 问题解答
修订背景 —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6月再次修订颁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 —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10项66条—8项40条,删除 调整 注重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科学 适用 可操作等 )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8(传染病防治----增加 慢性病防控 精神疾病 社区卫生 婴幼儿孕产妇死亡率等 )
——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卫生城市称号 ——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 ——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 ----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起。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
相关法规、标准、规划: 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中长期规划”、“十三五”规划等
统一认识: 1、 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 。 2、贯彻落实这8条标准是当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形势的需要; 3、标准要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具体落实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
具体介绍标准释义前,首先引用了法规以下几款内容,实际上是强化创建卫生城市,首先要明确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标准的工作机制与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强化创建卫生城市,同样要遵循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
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重大传染病防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 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 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是创建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要认真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 病防治应当遵循的总则,而且要有效果即无甲、 乙类传染病暴发;(开展工作 有效果) 二是有职责即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 规划。(常态工作)
【标准释义】 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大卫生观念;二是强调按期完成规划任务要求。 145.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146.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 (登革热 寨卡病毒病)、农委、食药监(禽流感 猪流感等)),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强调大卫生观念,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147. 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依据及必要性: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是其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对确保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制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是其管理依据。
释义内容: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相应的机构(如处室、科、组等)并 配有专职专业人员; (2)有机构成立、运行资料;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重视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设计和建设。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将其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 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感染性疾病科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为患者提供便捷、舒适、人性化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
传染病分诊点 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医疗废物。
148. 查阅相关资料(3年),近3年未发生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故; 辖区出现传染病疫情局部发生时,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最可靠的是大疫情网或卫生行政部门证明)
149.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等规划文件要求,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 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大众健康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依据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等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法律支持;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技术支持。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定是否是暴发疫情不难。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标准,有和无关系到能否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就成为敏感的问题了。搞统一量化标准难,但是,科学、公正的反应客观情况还是应该的。 ——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分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要求结合起来考虑。 ——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与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第三十一条 (免疫规划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本条有三层含义: 一是实现国家纳入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接种率的目标; 二是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要求。
依据及必要性: 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消灭了天花。1978年开始对儿童实行计划免疫,使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由局部的、突击式的工作方式发展成常年接种,并先后实现了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三个85%目标。1992年乙肝疫苗接种纳入了国家计划免疫管理,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区的目标。 2009—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工作,共补种6800万余人,防控效果显著。2012年5月,我国正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的认证,实现了将5岁以下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为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一个典范。
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是国家从制度上保证对人群普遍实行预防接种,并通过主动手段达到控制和消除对人群,尤其是对儿童危害较严重的传染病的目的。这是国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重点。 规划目标:到2015年,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保持无脊灰状态,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进一步降低。以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为重点,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落实。逐步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范围。
释义内容: 突出五个方面, 一是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二是疫苗接种相关工作和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是强调预防接种的规范性; 四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 五是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
【标准释义】 150. 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 全程覆盖率)≥95%。 依照原卫生部下发的《预 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 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 疫苗全程接种率。 五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 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 (江苏目标95 % 是,江苏省有方案,执行或市自 己的方案都可以,过程记录,工作痕迹等)
151.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 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 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 运输管理工作。 (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 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 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 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 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电路;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152. 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 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 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 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 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 (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 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 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 记录工作。
(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
153.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 (1)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小于7周岁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3)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4)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5)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154. 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卫生、教育联合发文 如何开展 工作记录等 )
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 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 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有关 要求通知。 一、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 二、严格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 三、严格落实疫苗配送管理 四、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 五、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六、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
三、严格落实疫苗配送管理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 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 当严格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疫苗生产企业与县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实施配送的企业 、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和收货地点。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的,应当严控 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 件及执行药品GSP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与配送企业签订 委托储存、运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配送企业应 当书面承诺随时接受委托方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 查、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 次委托。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情况分别报告生产企业 所在地、疫苗储存地和配送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附 委托配送合同复印件、对配送企业审查情况和配送企业承诺书 复印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配送企业接受委托相 关信息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 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相 关资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 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疫苗的企业储存、运输疫苗时, 应当按照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 ,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冷链储存、运输数据 真实、原始、完整、准确,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环节 全程不脱离冷链控制。对疫苗装卸、交接等情况下的 温度控制要求应在验证基础上作出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和 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在疫苗储 存、运输的全过程中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 证疫苗质量。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 要疫苗销售方和配送方储存、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记录可以为纸质或可识读的电子格式。对不能提供温度监 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 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对采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到接种单位的,要查看冰排 状况及冷藏箱或冷藏包内的温度表,并做好记录。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疫 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信息 ,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配送 疫苗的企业应当按生产企业要求如实记录储存、运输环节 信息。在疫苗全程追溯信息化体系未建成运行前,可使用 现有的记录方式达到追溯要求。
五、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 实施接种,并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记录疫苗的 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 、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 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接种单位接 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 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 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 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 疫苗上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疫苗统一回收 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
六、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疫苗 生产和配送企业销售与配送疫苗执行药品GSP情况 进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 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 况进行检查,查验温度监测记录。发现可能存在 质量问题时,可以抽取样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送检。检查和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将接种单位变更情况及时告 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监督 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 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配送 疫苗的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对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 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结果 按规定公开,并将发现的相关问题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对拒绝、逃避、阻碍、对抗检查的,依照《药品医 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疫苗购进、供应和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通过省 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是否索取疫苗储存、 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接种单位 接种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期是否符合《条例》要求。
七、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 (一)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 疫苗采购工作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 立疫苗采购专家库和规范、高效的采购流程,通过 集中采购形成价格竞争和谈判机制。各级卫生计生 部门要通过《条例》实施,加强疫苗冷链设备建设 和管理,确保疫苗的全程冷链运转和记录完整可追 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区域共享, 提高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水平。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条 例》的修订和贯彻实施为契机,完善机构和人员配 备,推进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切实提高检查专业 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对疫苗类产品 的检验能力,进一步强化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落实监管责任;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 取支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 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完善具体措 施,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做好 解读释疑。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保证《条例 》平稳有效施行。
第三十二条(慢性病防控)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 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 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 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标准释义】 155. 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 2015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 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 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 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 慢病示范区建设背景 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 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示范区工作倡导的策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的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 2010年起示范区工作被列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项目
示范区建设工作目的 落实 政府职责 关注 群体健康 整合 区域资源 政府主导,部门合作, 公共政策,支持性环境,人财物保障 预防为主,人群综合防控策略/措施, 综合控制慢病的社会和个体风险 关注 群体健康 因地制宜,有效整合和利用资源, 全社会参与 整合 区域资源 52
示范区建设工作目的 推广 适宜技术 提供 防控抓手 示范与 带动效应 实践有效防控措施, 发展推广慢性病适宜技术和工具 在医改大环境下,作为慢性病防控平台, 特别为疾控系统开展工作提供抓手,工作 思路的变革 提供 防控抓手 总结成熟防控模式和机制,以点带面, 提供可借鉴、可学习、可推广的范例 示范与 带动效应
示范区建设工作目标 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总目标是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 建立 300 个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 综合防控示范区。 到2015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和东部省份50%以 上地级市均建有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全国10%以上县( 市、区)。 ——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
示范区政策文件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 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 控发〔2010〕17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 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1〕18号)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 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 〔2011〕35号)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 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 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疾控慢病 便函〔2011〕63号)
指南及相关技术文件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材料汇编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 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 (慢示范〔2011〕01号) 健康生活方式核心信息 示范区建设系列技术方案/指南 示范区综合监测方案 高危人群管理方案 自我管理方案 无烟环境创建方案
评价指标体系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包含7大项、24个类别的71个具体指标,其中设置了11个核心指标和13个附加指标。
示范区建设分布情况 2011年 19个省(区、市)49个县(市、区)申报国家慢 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39个县(市、区)获得 “国家慢性病综 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2012年 30个省(区、市)136个县(市、区)申报国家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101个县(市、区)获得 “国家慢性病 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2013-14年 28个省180 个县(市、区)申报国家慢性病综合 防控示范区,125个县(市、区)获得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 范区”称号。
示范区动态管理系统 示范区信息化建设 内容包括: 保障措施 高危人群发现和管理 患者管理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 从2014年3月31日开始运行,截至2014年7月24日共收到 301份材料,其中通过省级复核274份。
示范区信息化建设(续) 综合监测系统 目前已经完成重点慢性病综合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 实现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心肌梗死和恶性 肿瘤等5类主要慢性病的监测信息报告。 与30个省级疾控中心签订委托工作协议,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内开展慢性病防控综合监测试点工作。
江苏示范区建设成果 省级示范区: 82家,覆盖率80%以上 国家级示范区: 25家,覆盖率25%以上 2012年4月 原卫生部在我省召开了“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经验交流会”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2011年建成:3家 2012年建成:8家(赣榆 东海) 2013年建成: 14家(2014年命名) 江苏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2011年建成:7家 2012年建成:19家 2013年建成:22家 2013年建成:23家 2015年建成:11家
156.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标准释义】 (1)全人群健康管理率达到70%,并逐年上升。 156.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1)全人群健康管理率达到70%,并逐年上升。 (2)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 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3)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 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 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 性病高风险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 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 达到50%。
156.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4) 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 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156.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4) 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 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5) 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 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 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157. 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 作 (1)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 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157. 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 作 (1)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 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2)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 以上。 (3) 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 达到60%及以上。
居民健康档案个人信息表 性 别 身份证号 本人电话 常住类型 血 型 文化程度 职 业 婚姻状况 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 药物过敏史 暴 露 史 性 别 0未知的性别 1男 2女 9未说明的性别 □ 出生日期 □□□□ □□ □□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本人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常住类型 1户籍 2非户籍 □ 民 族 1汉族 2少数民族 □ 血 型 1 A型 2 B型 3 O型 4 AB型 5不详 / RH阴性:1否 2是 3不详 □/□ 文化程度 1文盲及半文盲 2小学 3初中 4高中/技校/中专 5大学专科及以上 6不详 □ 职 业 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2专业技术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商业、服务业人员 5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7军人 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 婚姻状况 1未婚 2 已婚 3丧偶 4离婚 5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 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贫困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 □/□/□ 药物过敏史 1无 有:2青霉素 3磺胺 4链霉素 5其他 □/□/□/□ 暴 露 史 1无 有:2化学品 3毒物 4射线
居民健康档案个人体检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医生 内 容 检 查 项 目 症 状 年 月 日 责任医生 内 容 检 查 项 目 症 状 1无症状 2头痛 3头晕 4心悸 5胸闷 6胸痛 7慢性咳嗽 8咳痰 9呼吸困难 10多饮 11多尿 12体重下降 13乏力 14关节肿痛15视力模糊16手脚麻木17尿急18尿痛 19便秘 20腹泻21恶心呕吐22眼花 23耳鸣 24乳房胀痛 25其他 □/□/□/□/□/□/□/□/□/□ 一 般 况 体 温 ℃ 脉 率 次/分钟 呼吸频率 血 压 左 侧 / mmHg 右 侧 身 高 cm 体 重 kg 腰 围 体质指数(BMI) Kg/m2 老年人健康状态自我评估* 1满意 2基本满意 3说不清楚 4不太满意 5不满意 □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评估* 1 可自理(0~3分) 2轻度依赖(4~8分) 3 中度依赖(9~18分) 4 不能自理(≥19分) 老年人 认知功能* 1粗筛阴性 2粗筛阳性, 简易智力状态检查,总分 情感状态* 2粗筛阳性, 老年人抑郁评分检查,总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随访管理 年月 日 年 月 日 随访日期 随访方式 1门诊 2家庭 3电话 □ 症 状 1无症状 2头痛头晕 年 月 日 年月 日 随访方式 1门诊 2家庭 3电话 □ 症 状 1无症状 2头痛头晕 3恶心呕吐 4眼花耳鸣 5呼吸困难 6心悸胸闷 7鼻衄出血不止 8四肢发麻 9下肢水肿 □/□/□/□/□/□/□/□ 其他: 体 征 血压(mmHg) 体重(kg) / 体质指数 心 率 其 他 生 活 方 式 指 导 日吸烟量(支) 日饮酒量(两) 运 动 次/周 分钟/次 摄盐情况(咸淡) 轻/中/重 /轻/中/重 心理调整 1良好 2一般 3差 □ 1良好 2一般 3差□ 遵医行为 辅助检查* 服药依从性 1规律2间断3不服药□ 药物不良反应 1无 2有 □ 1无 2有 □ 此次随访分类 1控制满意2控制不满意3不良反应4并发症 □ 用 药 情 况 药物名称1
考核指标 (一)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年内已管理高血压人数/年 内辖区内高血压患者总人数×100%。 注:辖区高血压患病总人数估算:辖区常住成年人口总数 ×成年人高血压患病率(通过当地流行病学调查、社区卫 生诊断获得或是选用本省(区、市)或全国近期高血压患 病率指标)。 (二)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高血压 患者管理的人数/年内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100%。 (三)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人数/ 已管理的高血压人数×100%。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糖尿病随访管理 随访日期 随访方式 1门诊2家庭3电话 □ 症 状 1无症状 2多饮 3多食 4多尿 5视力模糊 6感染 随访方式 1门诊2家庭3电话 □ 症 状 1无症状 2多饮 3多食 4多尿 5视力模糊 6感染 7手脚麻木 8下肢浮肿 9 体重明显下降 □/□/□/□/□/□/□/□ 其他 体 征 血压(mmHg) 体重(kg) / 体质指数 足背动脉搏动 1 未触及2 触及 □ 1未触及2 触及 □ 1 未触及2 触及 □ 1 未触及2 触及 □ 其 他 生 活 方 式 指 导 日吸烟量 / 支 日饮酒量 / 两 运 动 次/周 分钟/次 主食(克/天) 心理调整 1良好 2一般 3差 □ 1良好2一般 3差 □ 遵医行为 辅 助 检 查 空腹血糖值 mmol/L 其他检查* 糖化血红蛋白 % 检查日期: 月 日
考核指标 (一)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年内已管理糖尿病患者人 数/年内辖区内糖尿病患者总人数×100%。 注:辖区内糖尿病患者总人数估算:辖区常住成年人口总 数×成年人糖尿病患病率(通过当地流行病学调查、社区 卫生诊断获得或是选用本省(区、市)或全国近期2型糖 尿病患病率指标)。 (二)糖尿病患者规范健康管理率=按照要求进行糖尿病 患者健康管理的人数/年内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三)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 人数/已管理的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158. 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 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 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159.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 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 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 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 160. 重点加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落实减盐控 油措施。食药监局、工信委负责推进食品加工企业、 餐饮单位开展低盐低油健康食品生产与销售,商务部 门负责推进超市等销售企业设立减盐减油食品专柜。 (减盐项目)
第三十三条(精神卫生)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标准释义】 161.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辖区有条件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 科)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简称“精 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 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开展本地区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作,并在有条件的 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对于目前尚未建立精神专科 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对口帮扶计划,或指定上级精神卫 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标准释义】 161.关键点 1、市、区两级要建立“精防机构”; 2、市、区综合医院心理精神科门诊和住院部; 3、无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对口帮扶,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文件证明对口坚持)
【标准释义】 162. 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 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任制。承担 精防机构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各区县、乡镇/社区进行划 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 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 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 术督导与质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开展流浪精神疾病患者 救治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 理率达到75%以上。
【标准释义】 162. 关键点 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指导帮扶基层(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 162. 关键点 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指导帮扶基层(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 2、民政部门负责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公共卫生基本服务 网络 全省筛查新发 江苏 30万 乡镇卫生院输入基本信息 登记 0-5级 管理 每年4次随访信息 进行动态管理 精管硬管江苏达到85 % 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合作 维护健康和社会稳定)
计算公式: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人数/辖区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 (在管患者为每年至少有一次完整随访记录的患者,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的人数为准。 江苏每年四次)(精神分裂症 双相情感障碍 偏执型精神障碍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发育迟缓)
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 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 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 〔2011〕38号) 5.《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卫疾控发〔2012〕20号) 6、《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 发〔2015〕44号)
第三十四条 ( 疾控机构建设)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 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 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确立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 法定职责,而履行其义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必须达到 规定要求。 本条有四个含义: 一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 二是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 三是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 四是对实验室设备装备有要求。
依据与必要性: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共六章38条,对机构设置与职责,人员管理,保障措施,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建设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若干规定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还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保障作出规定。 目前进展:全国2416个以各级疾控中心基本建设为主的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已基本完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力。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 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等能力。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标准释义】 163. 按照《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4】2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 满足不同地区基本工作需要来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 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8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 总体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 度。 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 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 例在规定编制内为: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 实验室检测检验和应急处置等能力。
【标准释义】 16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关于印发《省、 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执行。 实验室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市级40%~48%,县级35%~42% 标准。其中实验室用房指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处置所必须的从事实验活动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寄生虫、 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 室。 (1)人均房屋面积达标率=人均房屋面积数/国家标准人均房 屋面积数×100% (2)实验室面积达标率=实验室面积数/国家标准实验室面积 数×100%
【标准释义】 165. 实验室仪器设备达标率,考核年度辖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 设标准》(建标127-2009),A类仪器设备台(件) 配置率达90%以上的机构数A类仪器设备:市级为57 类115台(件),县级为39类61台(件)。 实验仪器设备达标率=已达到国家标准的A类仪器设 备种数/国家标准A类仪器设备总数×100%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 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第三十五条(医疗服务)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 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本条有二层含义,一是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 血;二是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依据及必要性: 在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中,血液或者血液 制品是应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保障疾病预防及医疗救治使 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需要,杜绝经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等 疾病,是血站、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的工作质量要求和 法定的义务。 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评估约65万人, 其中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和/或使用血制品人群中感染者 和病人约6 .9万人,占10.7% ;
我国现有的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 中国血液供应能力、血液安全水平和临床用血水平显著提高,全国献血总量由1998年不足1000吨提高到2014年近4400吨,增长了3.4倍; 全国无偿献血人次由1998年32.8万提高到2014年的1299万,增长近40倍; 2014年全国无偿献血率仅为9.5%,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人口献血率达到10%至30%才能满足本国临床用血需求。
WHO提出了血液安全的四大战略: ——建立统一的受国家调控的采供血机构; ——对所有的血液进行严格的筛查; ——从低危人群的自愿无偿献血者中采集血液; ——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标准释义】 166. 城市无偿献血量大于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 提供的血液。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 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 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 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我国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在《献血法》中第二条 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无偿献血工作要求: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 民,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工作, 作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职责,特别需要依法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规划、 组织、协调下,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这项工作必 须在各级红十字会等部门的组织参与,国家机关、 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等,应当依法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 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才能组织落实好无偿献血 工作。
【标准释义】 167.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 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 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 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基本概念: 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 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 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 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的医疗活 动。 非法采供血是指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 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 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非法医疗广告是指医疗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 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 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法医疗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 费者。
整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工作要求:非法行医、 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 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为各 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 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 了阶段性成效,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各部门间建立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加强部门 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形成综合整治的工作 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做好行政 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工商行政部门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违法 医疗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中涉及违法药品 时,按照程序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沟通协调,指导协会学会组织开展有 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对于涉嫌假冒军队医 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行动,齐 抓共管,确保查处到位。
【标准释义】 168. 建成区区域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 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 血霸”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 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 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各种媒体及医疗广告宣传场所, 医疗广告行为人无未经审查出证或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 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 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 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 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 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 法医疗服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概况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农村乡镇卫生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概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488家; 农村乡镇卫生院:3.7万家 基层卫生服务: 医疗: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公共卫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主要核查内容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二)乡镇卫生院建设 (三)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标准释义】 169、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设 置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卫生服 务工作。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 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核查重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达标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 设置至少一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是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 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 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指标说明: 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 数据来源:“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 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注意:有些地区不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评分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 ≥街道办事处 ,达标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常住人口数/10) ,达标
(二)乡镇卫生院建设 【标准释义】 169、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设 置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卫生服 务工作。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
核查重点 乡镇卫生院设置达标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等政府机关主办的。 每个乡镇; 设置至少一所; 政府举办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等政府机关主办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不属于政府办(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 乡镇卫生院。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辖区乡镇数和常住人口数证明” 数据来源:“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数”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数 数据来源:“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数” 评分标准: 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数≥乡镇数 ,达标
(三)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标准释义】 17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 方米,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 备配备等方面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 107—2008)的要求,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171、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学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23号)的要求,城乡每万名居民有 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三)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标准释义】 172、按照“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83号)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农卫发〔2011〕61号)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内外环 境整洁、温馨、舒适,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设置无障碍通道, 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绩效 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 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功能比较完善,为城乡居 民提供综合、连续、协调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够开展主动 服务、签约服务和团队服务,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以上。按照《国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标准化建设的内涵 1、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达到95%以上 2、建筑面积达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 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标准化建设的内涵 3、合格全科医生数配置达标 4、机构内部布局合理 5、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6、服务功能完善 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4、机构内部布局合理 5、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6、服务功能完善
1、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内容: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标准化建设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总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配备等方面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的要求 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标准化建设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名单” 评分标准: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95%(本底数 达标数 清单)
2、建筑面积达标 现场核实:“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免费使用的协议及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证” 建筑面积: 数据来源: 现场核实:“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免费使用的协议及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证” 评分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 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 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 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达标
3、合格全科医生数配置达标 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和中医等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全科医学执业注册证” 合格全科医生: 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和中医等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全科医学执业注册证” 数据来源:现场核查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名单及其执业医师资格证、全科医学执业注册证 注意:注册地点与调查机构一致 评分标准: (合格全科医生数/常住居民数)×10000≥2名,达标
4、机构内部布局合理 主要内容 诊查室和治疗室等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隔断? 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坡道? 医疗、预防保健分区合理:医疗区域和预防区域? 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统一? 数据来源:现场观察 评分标准: 各得分点符合标准,得分。
5、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主要内容: 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卫生间设施良好、干净整洁、无异味:感受,重点检查卫生间 挂号、收费、药房、检验等科室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银行窗口,避免小窗口 设立服务等候区,并配备适当座椅; 机构内全面禁烟,有醒目、规范的戒烟标识 数据来源:现场观察 评分标准: 各得分点符合标准,得分。
6、服务功能完善 主要内容: 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约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签约率=辖区内签约人数/辖区常住人口数×100%; (注:签约是指在签约期内,按照签约服务内容,向服务对象提供了服务) 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出具的辖区签约人数的证明” 评分标准: 签约率≥ 40%,达标 。
核查方法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并加盖公章 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乡镇数证明” 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 辖区街道办事处数和常住人口数、乡镇数证明” 卫生部门出具: 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名单及其标准化建设是否达标情况; 辖区签约人数;
核查方法 现场调查 根据“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名单”,随机抽取一家中心和一家卫生院 1、建筑面积 2、合格全科医生数 调查对象: 根据“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名单”,随机抽取一家中心和一家卫生院 调查内容: 1、建筑面积 2、合格全科医生数 3、机构内部布局 4、服务环境 5、服务功能
核查方法 现场调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免费使用的协议及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证”、全体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全科医学执业注册证。 调查方法 查看“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免费使用的协议及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证”、全体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全科医学执业注册证。 观察机构内部布局、服务环境、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 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本条三个含义: 一是辖区婴儿死亡率≤12‰, 二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 三是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依据和必要性: 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到2015年预计将比2010年提高1岁;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的13.1‰下降到2014年的8.9‰,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的30/10万下降到2014年的21.7/10万,均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尤其要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
所有孕产妇死亡有99%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在农村 地区及贫困和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中,产妇死亡率较 高。 全国“孕产妇死亡率”的现状:2000年53/10万、 2010年是30.0/10万。城市:2000年29.3/10万、2010年 29.7/10万,农村:2000年69.6/10万、2010年30.1/10万。 2010年城乡差距:0.40/10万。2010年区域差距:东部 是17.8/10万,中部是29.1/10万,西部是45.1/10万;东 西差距:27.30/10万,中西差距:16/10万。以上这些数 据充分说明,我国的“孕产妇死亡率”还存在明显的 区域差距。
自2000年以来,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持续下降趋势,已经提前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国婴儿死亡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05年的21‰和22.5‰,分别下降到2010年的15.8‰和18.4‰。另外,全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05年的2.34%下降到2010年的1.55%。虽然我国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但儿童健康水平还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农村与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20.1‰和7.3‰,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城市的2.8倍。早产及低出生体重、肺炎、出生窒息、先天性心脏病仍是5岁以下儿童的主要死因。
【标准释义】 173. 婴儿死亡率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 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 比表示。 173. 婴儿死亡率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 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 比表示。 174.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指规定年份出生的儿童 在年满5岁前死亡的概率(表示每1000名活产的比率), 但须以现有年龄死亡率为准。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 同年活产儿总数×1000‰。 175. 孕产妇死亡率是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内, 因各种原因(除意外事故外)造成的孕产妇死亡均计 在内。即每万例活产或每十万例活产中孕产妇的死亡 数为孕产妇死亡率。
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统计报表,2015年我省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0%以上,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28.26万,结核病患者管理人数3.12万,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现场检查 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量化评价表
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量化评价表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问题 (三十)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 1、“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 传染病暴发流行” 问题:此条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证明,市、 区级是否可以同一份证明?以全市名义要一份证明即可 2、“无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 任事故;无院内感染引发的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故 ” 问题:这两条需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出证明? 如何出?若需要,和“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 、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证明内容放在一起可行?有 无模式?要最好,可以和上一条的证明写在一起,没有 什么固定模式,就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
3、“是否具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制定针 对性预案” 问题:针对性预案指的是什么?日常的应 急预案可算?有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预案文件,有 工作记录,有佐证材料。比如:例会、信息往来互 换交流纪录、通讯、培训等 4、近期完成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中“做 好监测、培训、健康教育,提供应急处置能力” 问题:结核病监测工作怎么在档案里体现 ?结核病监测国家除了大疫情网还有结核病专网管 理系统,打出这三年的相关工作表单即可
(三十一)免疫规划 1、流动儿童管理,接种单位应做好本 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 ; 问题:流动儿童流动性大,返回时间难于确定, 联系困难。 2、150条是只查看接种率资料?还是 以下三句话每一条都要提供佐证材料?
150.(1)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 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2)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 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 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 生。 (3)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五苗全程接种率( “五苗”全程覆盖率)≥90%。均需要有佐证材料, 同时要汇总总结,表明这三年全市的实际工作结果。 另外现场核查会专门在基层考核查验这一部分内容
3、152条接种单位,市级需不需要准备材料,还是直接 看预防接种单位现场?这一条就是要看接种现场的单据 ,冷链管理纪录和日常实际执行情况 152.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 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 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 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 应或分发疫苗。
(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 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专门用于 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 应;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乡 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 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 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 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 苗。
(三十二)慢病管理 1、重点做好高危人群管理和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 工作 问题:该项工作资料几乎都在县区和乡镇,市级在整理资料 的时候是只需要提供一个总的数据资料汇总表就可以吗,还 是需要县区的纸质资料一一提供?)全市需要一个按照区、 乡汇总的资料表 2、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 、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 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 问题: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多数在县区,市需要提供的资料 是否也是数据汇总及相关验收培训发文等? 准备这三年的 工作总结,可以整理出各县区的情况汇总表,以及全市范围 发文、培训、验收等相关工作资料,有工作痕迹和记录。现 场考核会抽查核实某一、两处健康示范场所
(三十三)精神卫生 1、“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 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计划” 问题:其中信息采集具体指什么样的信息?精神卫生 管理要看这三年每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按照要求撰 写计划和总结 2、“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指导帮扶基层(疑似患 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 技术指导与质控)工作记录与总结” 问题1:区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是四院,区级精防是 否准备相关资料?无论精防医疗机构和精防机构均应 各自准备相应内容,治疗和管理资料都是佐证。市级 精防机构的总结资料应涵盖所有区级的相关内容
问题2:准备资料是四院开展的还是区级开展的?市里 统筹决定,只要涵盖全市内容即可 问题3:疑似患者诊断应对患者信息保密,是否应该放 入资料档案盒?这是工作制度,具体执行即可 问题4:随访技术指导指什么,与技术督导什么区别? 两者是否是一样的?技术指导应该偏培训、下基层讲 解;而督导则偏检查、考核,一般要有督导纪录佐证 ,发现什么问题,提出哪些建议等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 问题:打印国家信息系统中的统计表是否可以代表? 可以
(三十四)疾控机构建设 1.“是否开展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问题:预算绩效管理的佐证资料是什么?市、区财 政部门下发的文件、绩效考核的过程记录、经费执 行情况的进度计划、总结等能够反应这项工作的记 录均可
(三十五)医疗服务 1、“门诊日志齐全” 问题:门诊日志指的是纸质门诊日志还是信息系统 门诊日志?能否明确一下。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 查验纸质或电子门诊日志 2、“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 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 问题: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指的是哪块工 作?此条要求医疗机构不仅要开展疫情管理同时要 开展院感控制管理(病例及环境空气物表、人员、 医疗器械、污水、等监测检测工作)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预检分诊点设置合理,布局 、流程规范” 问题1: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应该如何进行设置、 布局、流程是什么?一级和专科医院应设立传染病预检 分诊点,能够第一时间发挥现场指导,将发热、腹泻病 例指引到相对独立的专室、专台或指定的医院感染性疾 病科专区就诊即可,可设在挂号区前,有相对隔离感染 性病人就诊的意识和硬件(防护、消毒用品齐全),能 够最大限度地杜绝院内传染病交叉感染 问题2:感染性疾病科,如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应该如 何进行分区、设置才算规范?实际工作中流程是什么? 是否有统一的标准。目前要求感染性疾病科设置相对独 立,具有三区两通道(清洁区、半污染物、污染区和两 个缓冲区)即合理分区,有四固定六分开的要求
4、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的具体达标要求以 及迎检准备的重点;其中,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 和乡镇卫生院分别有哪些不同要求?这个问题同上两题, 因地制宜,做到要求即可 5、二级以上医院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工作以前没有 要求,这次创卫要看三年的台账,如何解决?(其中,不 少医院都使用电子病历)现场可以查验,有就有,过去没 有的现在要有要求,要落实 6、关于“开展本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 作,并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我市实 际情况是:目前建成区有市精神病医院、市康复医院(民 政系统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赣榆区精神病院3所精神病 专科医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都有精神科/心理 科门诊,其他综合医院是否还需要设立精神科/心理科门 诊或病房?视实际情况,满足与否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7、“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其中关于定期检测方面,能否明确什么样的检测单 位的检测报告能认可、定期检测哪些指标、具体频 率是多长时间?现在这方面大家都不太清楚。有环 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可 8、“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全科医生”涉及 全科医生数是指辖区全科医生数还是指某个机构全 科医生数?指全市范围内,最好有分区和分医疗机 构的统计表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 以上”该指标分子、分母具体是什么?分子:某 社区签约服务人口数,分母:该社区管辖居住的 常住人口数 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 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是否按《国家卫生计生 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 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执 行?所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均应执行,目前这块由 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联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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