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 第十一單元 資本結構理論與財務危機之解決(續) 授課老師:陳明賢教授 第十一單元 資本結構理論與財務危機之解決(續) 授課老師:陳明賢教授 本課程指定教材為由華泰書局所經銷之Ross, Westerfield, Jaffe, and Jordan’s Core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of Corporate Finance, 3rd Global Edition (2011), McGraw-Hill, Inc. 中文書則可參考由華泰書局所出版,俞海琴、董佩珊所編譯之財務管理(2012,第三版)。 本作品轉載自Microsoft Office 2007多媒體藝廊,依據Microsoft服務合約及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
結合稅盾效果與破產成本之最適資本結構理論: Value of firm under MM with corporate taxes and debt Value of firm (V) Present value of tax shield on debt VL = VU + TCB Maximum firm value Present value of financial distress costs V = Actual value of firm VU = Value of firm with no debt Debt (B) B* Optimal amount of debt
例題:復興公司目前尚無舉債,如果公司相信其未來之永續營運所得為$10,000。如果目前公司之資金成本為12%,且其營所稅率為25%。 問題1:請問復興公司之市值為何? 復興公司目前之市值為
問題2:若復興公司發行$40,000,8%債券,並用發行所得現金,收回普通股,請問復興公司發行債券公司之新市值以及權益之市值為何?
問題3:請問復興公司舉債後權益之資金成本為何? =0.12+(0.12-0.08)(1-0.25)(40,000/32,500)=15.69%
問題4:請問復興公司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何? =15.69%(32,500/72,500)+8%(1-25%)(40,000/72,500) =10.34% =12%[1-0.25(40,000/72,500)]= 10.34%
其他與資本結構相關之理論
訊息理論(Signaling) 資本市場視企業舉債程度,為經理人對未來盈餘,以及公司價值的訊息 企業若提高舉債程度,支應新投資案需求,則顯示其對未來盈餘有信心,足以承擔較高利息。因此股價將有正面之反應。(亦即將新投資案之價值由現有股東享用) 企業若對未來盈餘無信心,則會降低舉債程度。 經理人若在無具體理由之下,僅是提高負債,模仿上述有利訊息,以欺瞞資本市場。則假以時日,當市場發現訊息為假,則企業將付出嚴重代價。(股價暴跌)
資本結構之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 經理人可能因為自利的動機,而決定採用比最大價值的舉債 比例還低的舉債水準,因此以犧牲股東價值,來交換公司較 低的破產機率。 股東(投資人)可以經由證券分散風險,然而經理人的大部分財富(工 作安全,薪水及公司持股)取決於公司的穩定與安全,因此可以容忍 的風險水準較低。因此經理人會採用較低舉債水準,規避破產風險。 另一個和資本結構理論有關的代理問題,稱為自由現金流量 假說(Free Cash Flow Hypothesis)。此假說主張當企業擁 有過多自由現金流量時,經理人會不經監督,而從事沒有經 濟效益之投資案,因而降低企業之價值。因此企業應透過發 還股東(股利)降低現金流量。待企業需要融資時,即可透過 有監督過程之融資申請(如舉債,發行新股),說服債權人或 投資人,貢獻資金。
融資順位理論 (The Pecking-Order Theory) 融資順位理論主張當企業需要執行有利可圖之投資案,因而有新資金需求時 ;其優先順序依序為:1.企業內部保留盈餘;2.發行新債;3.發行新股。 理由:當投資案有利可圖,採用企業內部保留盈餘投資,企業可以保持機密,迅速執行投資案(不需融資程序),保持機密,且可將價值保留給現有股東。 其次,若採用外部舉債,則有利可圖投資案,將可增加現有股東股東權益報酬率(ROE)。然而其缺點在於需時較久,且有可能因融資程序,因而洩漏機密;並增加財務風險。 採用發行新股融資,帶給資本市場混合訊息。市場會認為企業投資案有利可圖(+),但是採用發行新股卻是將價值分享給新股東(-),卻對現有股東不利。(發行新股易讓資本市場覺得股價可能高估,因此常報以低弱之股價反應)
融資順位理論和其他資本結構理論不合之處 企業並無最適資本結構。(和最適資本結構理論相違) 獲利良好之公司,鮮少使用舉債。(和MM理論,最適資本理論,以及訊息理論相違) 企業應該隨時保有適當的閒置資金,以應不時投資之需。(和自由現金流量假說相違)
不同企業成長時期與資本結構 企業在成立初期,成長率高,且營運風險高;且為了因應大量擴充 所需的投資需求,因此企業所產生現金流量較少,因此不適合使用 高財務槓桿。因此適合使用股東權益融資為主之保守融資策略。 當企業步入穩定成長期,營運風險較低;企業所產生之現金流量亦 較大;因此可以藉著增加負債,降低企業資金成本,增加企業價值。 因此企業在決定融資策略時,必須考量不同企業成長時期,以及企 業所面臨之營運(競爭)風險。當營運風險高時,宜採使用股東權益 融資為主之保守融資策略;反之,營運風險較低時,可以藉著增加 負債,降低企業資金成本,增加企業價值。
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 經營風險:不考慮舉債程度下,一企業營業收入的不確定性可以反應該企業在經營上之風險,可以該企業營業收入變動性(標準差)來衡量該企業的營運風險。 財務風險:財務風險的衡量,可以經由每股盈餘的變動性(標準差)來衡量。
經營風險分析--營運損益平衡分析(Break-even Analysis)
營運損益平衡分析(Break-even Analysis) 景美公司有兩種方式生產同一種商品,第一種生產方法使用$20,000固定成本,且其每單位變動成本$1.50。第二種生產方法使用$60,000固定成本,且其每單位變動成本$1.00。請問此兩種生產方法之損益平衡點各為多少單位?請問在銷貨為多少時,兩種方法將產生相同之營業所得?該產品每單位售價為$2.00。
第一種方法: 第二種方法: 在銷貨為多少時,兩種方法將產生相同之營業所得
EBIT 第一案 第二案 40,000 60,000 80,000 Sales/Quantity
財務損益平衡分析 (Financial Break-even Analysis) 松山公司目前有面值$2,000,000的公司債,票面利息為8%,並有100,000股普通股流通在外。松山公司目前正在考慮進行$1,000,000擴充計畫,這筆計畫可以由下列兩方式融資而得: (1)100%由以面值發行10%公司債募集而來;或 (2)100%以市價10元,發行新普通股而來。 松山公司預期明年之營業所得(EBIT)為$800,000,且其營利所得稅為25%,試問上述兩方案之財務損益平衡點為何?上述兩方案之EBIT/EPS無異點時之營業收入為多少?在松山公司預期明年之營業所得(EBIT)為$800,000假設下,哪一方案之EPS較高?
EPS 方案一 方案二 EBIT 160,000 260,000 360,000 800,000
營運槓桿程度 (Degree of Operating Leverage)
財務槓桿程度(Degree of Financial Leverage)
綜合槓桿程度(Degree of Combined Leverage;簡稱DCL)
財務危機之定義 企業因舉債太多,固定之財務支出過高,因而引起某些績效不佳年度之現金流量無法支付融資費用。 財務危機可能引起企業違約倒帳(default),或者企業可以藉著一些調整行為(如出售資產,或重新議約)來規避違約。
無力清償(Insolvency) 存量(Stock-base)概念: 企業之資產價值低於其負債之價值。
企業產生財務危機(Financial Distress)之原因 企業舉債程度太高(相較同產業)。 企業營運績效不佳(相較同產業)。 企業處於衰退產業(declining industry)。
企業產生財務危機之處置 企業產生財務危機不一定導致企業的死亡。 企業可藉著下列手段解決財務危機: 出售主要資產。 尋求與其他公司合併。 降低資本支出與研發支出。 發行新證券籌資。(如可轉債,特別股) 與債權人(銀行及其他企業或個人)協商新的債權合約。 股債交換(以債作股)。 聲請企業重整。
企業產生財務危機之處置 無財務重整 財務危機 私下協商 重整再生 財務重整 與其他公司合併 法院重整(Ch. 11) 清算 49% 51% 47% 53% 重整再生 與其他公司合併 清算 83% 10% 7%
無力清償 破產清算(liquidation)或法院重整 (reorganization) 企業若無力清償 債務,可以選擇進行 破產清算(Chapter 7)或法院重整(Chapter 11) 破產清算(Chapter 7) 代表企業終止運作 將企業所持有之資產,全部出售變賣,取得現金。 將所有現金,扣除傭金交易成本,依求償優先順序,發給債權人及股東。 法院重整(Chapter 11) ,代表企業選擇清償債務,並繼續經營 企業可要求法院保護一段期間,免除訴訟等法律程序之壓力,進而提出大部分債權人可接受之清償債務計畫,進行重整。
破產清算(Chapter 7) 以美國為例 由董事、大股東、債權人聲請破產清算 由債權人選出破產清算監督人 由破產清算監督人住持將將企業所持有之資產,全部出售變賣,取得現金。 將所有現金,扣除傭金交易成本,依求償優先順序,發給債權人及股東。
債務清償之絕對優先順序(Absolute Priority) 公司法規定,債務清償需依照絕對優先順序;優先順序在前之求償人未得100%清償前,次一順位求償人無法取得任何清償。
破產清算: 清償優先順序(Priority of Claims) 以美國為例 企業清算過程中,將所有現金,依下列求償優先順序: 扣除清算所產生之傭金及交易成本 破產清算程序發生後之未保證費用 破產清算程序發生前90天內之員工薪資,每人限$2,000。 破產清算程序發生前180天內之員工退休金提撥義務 消費者之請求權,限$900內。 積欠所得稅。 保證及非保證債權。 特別股股東。 普通股股東。
法院重整(Ch. 11)程序 以美國為例 由董事、大股東、債權人聲請重整 聯邦法官可以依判斷准駁此重整案 大多數案件,仍由債務人(即重整人)負責公司營運 債務人(即重整人)在120日內提出重整計畫 債權人及股東(即關係人會議)分為不同權重等級,通常只要債權人數超過 ½,或債權比超過 2/3 核准重整計畫即可 關係人會議通過之重整計畫仍需聯邦法官核准 依重整計畫出售資產,清償債權,或支付給其他關係人(如供應商、員工,及律師)
法院重整與債務清償之絕對優先順序 法院重整程序中,債務清償之絕對優先順序不一定完全被執行,原因如下 債權人希望迅速解決紛爭,提出重整計畫,以免曠日廢時,傷害債權價值,因此高順位債權人選擇退讓,以求重整計畫能迅速通過。 提出重整計畫之經理人(員工,順位較低)也祈求能得到補償,因此高順位債權人選擇退讓。 重整法官希望看到共識決,因此比較願意看到各求償人可以相互體諒與妥協。
法院重整之優點與缺點 法院重整之缺點 法院重整之優點 冗長及昂貴的司法程序 任何重大的企業決策,都需法官(跟債權人)核准 管理階層受法院程序的限制,無法專心經營 股東的不合作(holdout)態度 法院重整之優點 較易取得新融資,重整債權優先。(debtor in possession) 重整前之非擔保債權,停止產生利息費用 重整時法律訴訟,自動停止。(automatic stay provision) 稅務上減免 債權人數超過 ½,或債權比超過 2/3 核准重整計畫即可
債務私下協商之優點與缺點 債務私下協商之缺點 債務私下協商之優點 需要所有債權人(100%)同意,新的債權計畫才能執行,許多債權複雜企業,幾乎無法達成共識 容易引起少數債權人不合作態度(holdout),換取其債權優先償還 債務私下協商之優點 債務私下協商可避免法院重整之冗長程序及高昂代價 減少法院重整對企業聲名之損害及對企業正常營運之衝擊 通常債務人(如銀行)具有專業知識,易營造企業及債務人雙贏策略 通常適用於財務危機程度較輕或債權結構較簡單之企業
法院重整與債務私下協商之比較 兩者均牽涉將舊有的債權,以新的債權或權益證券進行交換。 兩者均將求償等級高的債權與等級低的債權或權益證券進行交換。 通常債務私下協商的破產成本較低,對企業、債權人,股東較為有利。 然而,債權複雜企業,或債權人缺乏專業資訊,幾乎無法達成協商共識。
法院重整與債務私下協商之妥協 -- 預先包裹式的重整計畫(Prepackaged Bankruptcy) 企業與絕大多數(過半數以上)債權人,先整合出一個可接受之重整計畫。 企業和債權人聲請法院進行重整程序。 由於重整計畫已經大致完成,且經絕大多數(過半數以上)債權人接受,因此法院迅速審理許可,避免冗長程序所產生之破產成本。 由於法院審理僅需多數債權人許可,即可執行重整,可以避免少數債權人不合作態度之干擾。 預先包裹式的重整計畫兼具法院重整與債務私下協商之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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