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条款(Term 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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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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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条款(Term Sheet)

投资条款的要素构成 1、投资金额。该条款界定投资者投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该股份占稀 释后总股数的比例。该条款还应指明投资人获得该等股份的方式(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 “估值与增资” 2、购买价。该条款描述投资人购买每股股份的购买价格 3、交割条件。投资人应根据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标的股份的交割,除了由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作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

投资条款的要素构成 4、交割日期。交割日期指投资人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日期 5、价值调整条款。该条款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能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投资人将奖励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和(或)管理者以一定比例的股权;如被投资企业未能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和(或)管理者将以象征性的价格或零对价向投资人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 6、一般条款、投资者权利条款和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 7、其它

估值与增资(eg.1) 1.1 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次增资按照X公司2010年9月30日为截止日的财务报表中账面净资产9181万元为基础适当溢价,计算本次增资前X公司的投资估值确定为10500万元人民币 1.2 基于公司估值,投资者向X公司共增资7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方式为股权融资,投资中1214.167万元人民币计入X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余额 5785.833万元人民币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投资者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增资获得交割后40.00%的公司股权,其中投资者A出资4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22.857%,投资者B出资1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5.714%,投资者C出资2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11.429%

估值与增资(eg.1) 1.6 原控股股东及全体投资者均确认,本次增资前后,X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万元)及出资比例 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万元)及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实缴出资 原股东1 1122.75 61.647% 36.988% 原股东2 625.25 34.331% 20.599% 原股东3 18.25 1.002% 0.601% 原股东4 10.00 0.549% 0.329% 0.330% 原股东5 45.00 2.471% 1.482% 投资者A 693.810 22.857% 投资者B 173.452 5.714% 投资者C 346.905 11.429% 合计 1821.25 100% 3035.417

估值与增资(eg.2) 2.2 取决于本协议的约定及前提条件,甲公司和O公司将分别向Y公司增资, 其中: (1)甲公司以本协议附件3所列的其所合法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净 额作价人民币1200万元作为首期出资,另外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 万元现金作为第二期出资(即第二期出资的现金金额应为资产转 让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价格扣缴相关税后的余额),两期出资合计 约人民币2700万元。 (2)O公司以与人民币4000万元等值的美元(汇率以出资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出资。 2.3 增资完成后, Y公司相应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O公司持 有Y公司33.33%出资份额,甲公司持有Y公司66.67%出资份额

估值与增资(eg.2) 2.5 各方特别约定,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确定以及入帐方式应基于2.3条所确定的增资后出资份额比例确定,即: 2.5 各方特别约定,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确定以及入帐方式应基于2.3条所确定的增资后出资份额比例确定,即: (1)在甲公司依本协议第2.2条向Y公司增资人民币2700万元的情况下,其全部出资额应作为对的Y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同时,O公司应以与人民币1350万元等值的美元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其余出资额人民币2650万元应计入Y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如果甲公司作为首期出资的资产价值经评估后作出调整,各方可相应 调整和重新确定的甲公司首期出资额,并相应确定O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 (3)任何情况下,甲公司的资产作价(包括其依资产转让协议项 下资产价值所确定的第二期出资金额)应不超过人民币7800万 元,任何超出部分应计入的Y公司资本公积。

交割条件(eg.1) 1.3 2010年9月30日以后,X公司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变化和经营成果变化等)由原股东及投资者按本次增资后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自 2010年9月30日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止, X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承诺:在该期间内, X公司不发生任何经营性亏损。 1.5 投资者缴付认缴出资的前提条件 1.5.1由X公司原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做出同意本次增资的有效决议,并且原股东均明确放弃优先认购权。前述股东会决议和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1.5.2未发生导致对X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资产、负债或业绩预测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不利变化。X公司应在由原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做出关于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后,尽快向投资者发出并由原控股股东签署的关于确认上款内容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发出视为1.5.2条件满足。

交割条件(eg.2) 2.4 现有权益持有人在此放弃对于上述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成此交易的顺利完成。 3.1 双方约定,交割义务取决于下列前提条件全部与完整的实现;但是, O公司可通过签署单独的书面文件全部或部分放弃任何该等前提条件: (a) 截至交割日,甲公司以及Y公司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均是真实准确的; (b) 本协议项下之增资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并且已经获得审批机关的审批; (c)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前,不存在任何对于Y公司及甲公司的业务、资 产、债务、业务前景、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的变化; (d) O公司的投资委员会已批准并通过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交易文件和交易的执行; (e) 截至首期交割日,甲公司和Y公司不存在任何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不存在任何转让该等资产的法律以及第三方权利障碍,甲公司和Y公司已经共同出具内容可为O公司合理接受的《承诺函》。

交割日期(eg.1) 1.4 在1.5条约定的条件充分满足(以最后一个条件满足日期到来的为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投资者将其认缴的本次投资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公司以下银行帐户: 户 名: X公司 账 号: 开户行:

交割日期(eg.1) 1.8 投资者认缴本次增资后, X公司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X公司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投资者认缴出资到位的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W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关于申请办理本次增资引发的注册资本变化、股东变化、章程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备案手续,并应按照《公司法》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各方应积极配合X公司完成此次增资的 法律程序。

交割日期(eg.2) 4.1 于交割之前, Y公司应向O公司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性缴付增资款。 4.5 Y公司收到O公司依第 4.1款缴付的增资款后五日内, 应委托中国会计师 事务所对O公司增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费用由Y公司承担。 Y公司应于《验资报告》出具后十日内向O公司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书》 4.9 Y公司应在收到O公司支付的增资款后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Y公司在收到O公司支付的增资款后30天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取得新营业执照, O公司有权要求Y公司返还O公司全部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以及自上述30日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日息万分之二的逾期利息。

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1)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很多投资人常常坚持把反摊薄条款作为投资条件之一,或者以附加购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一项典型的反摊薄条款或反稀释条款是只有在未来出现约定的特定事项时方才成立,这些特定的事项可能必须经历一段时间,或是新增融资额达到了约定规模以及其他约定出现的事项。例如,某个原始投资人拥有风险企业10000股原始股,购买价格为每股2元,一旦未来该企业以,比如说每股1元得价格发行新股时,原始投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股份,而且无需付费。该原始投资人所能获得的“免费”股份数量以其获得股份后每股平均价格下降至增发新股的价格水平为限。在本例中,该限度即为10000股

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2)肯定性条款(affirmative covenants)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 哪些行为的约定;否定条款(negative covenants)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 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肯定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i)经营管理记录:被投资企业应给予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令其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 (ii)财务报表: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须按年度、季度呈报,且年度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 (iii)预算: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须经董事会乃至投资人的同意。 (iv)财产存续与保全: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并拥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须的各项条件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v)保险:被投资企业应购买足够的保险,防范企业核心资产及核心人员的流失。 (vi)债务偿付与税款支付:被投资企业应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到期债务与应缴税款。 (vii)遵守法律与协议:被投资企业须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viii)诉讼与其他公告: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与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诉讼,主要协定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ix)知识产权保护:被投资企业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定。 (x)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股权投资人所提供的资金

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3)首先拒绝权(first right of refusal)。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 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当前投资者有权禁止该等交易的发生,并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4)共同售股权(right of co-sale)。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当前投资者有权按照拟售股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协议,参与此项交易,按目前原有股东和当前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例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当前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为75%:25%,则原有股东最多可以向第三方转让15000股,而当前投资者可以以同样的价格向第三方转让5000股,除非该当前投资者主动放弃这一权利 当前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售股权,实质上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设定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履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从而使原有股东和投资者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5)股份回购权(redemption option)。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被投资企业应该以某个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该项权利。如果条款设定该权利由投资人提出,称为put option,如条款设定该权利由被投资企业提出,称为call option (6)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与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股票被回购的权利(redemption option)和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drag-along right)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7)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人的承诺(Founders, Management and Key employee Commitment)。承诺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票,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卖出股票有一定限制。比如,在上市后的几年中,只要投资人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那么,即使过了交易所规定的管理层股份锁定期,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也须保有一定比例的股票 (8)陈述和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因投资人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被投资企业提供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故投资人有权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上述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被投资企业违背该承诺,企业必须向投资人做出赔偿。投资人通常选择要求无偿增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作为赔偿

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9)对赌协议,又称价值调整协议(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赌的本质是鞭挞企业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完成最少资本撬动最大营收的过程 通过该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投资者权利条款 1、增资权。该条款赋予投资人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以某个约定的 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权利。投资人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不行使该项权利 2、股息分配权。该条款是为了避免被投资企业因过度分配利润而对投资人的股权价值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该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未达到投资人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被投资企业在未经投资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权。该条款旨在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优先保护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之时,该投资人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该金额可设定为该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该投资者获得优先分配额之后,剩余部分将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该投资者在内的全体持股人

投资者权利条款 4、赎回权。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人在投资若干年限后仍无法退出的问题。该条款规 定,在交割完成后的一定年限之后,该投资人随时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价格回售给被投资企业。通常,该回售价格以下列两种情况中估值孰高的价值定价:一、最近一期被投资企业财报中所反映的该投资者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二、该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总额加上期间的增资额(如有),再加上上述投资从发生之日直至赎回之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0%-20%)计算的利息总额 如果被投资企业届时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该投资人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该企业一年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另行规定)。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赎回之前,该投资人仍有权利保持其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的董事 5、反稀释条款(略)

投资者权利条款 6、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其持股比例 的下降。条款规定,该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7、最优惠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未来的融资中,或在既有融资中出现比与该投资者交易时更为优惠的条款,则该投资者有权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略) 9、股权锁定条款。条款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原始股东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该投资者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意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不再为被投资企业所聘用,仍须履行该条款界定的义务

投资者权利条款 10、出售权。该条款赋予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上市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的权利。在该等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11、信息知情权。在投资者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的期间,被投资企业有义务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月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12、董事会席位

投资者权利条款(eg.1) 2.1 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董事会设7个董事席位,原控股股东和投资者并将根据下列说明委派董事:投资者A、投资者B、投资者C 各委派1名董事。原控股股东委派4名董事。 2.2 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次增资完成后,X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原股东1委派1名,投资者A委派1名, X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1名。 董事、监事因参加董事会活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X公司应全部承担 2.6 投资者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并与X公司协调后,对X公司进行检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8 本次增资后, X公司再进行股权融资的,除非事先获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融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增资价格(管理层激励除外)

投资者权利条款(eg.1) 4.1 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促成X公司最迟到2014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或经投资者和原股东认可的其他资本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2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 X公司进行的任何债券或股权(份)发行,原股东及投资者享有同等条件下认购和参与募集的优先权 4.5 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原控股股东和投资者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X公司引入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4.5.1 新股东的投资价格高于本次增资的价格(第4.3条所述情况及投资者同意除外); 4.5.2 新股东的投资不会使原控股股东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 4.5.3 新股东同意X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或经投资者和原控股股东认可的其他资本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5.4 新股东以现金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投资。

投资者权利条款(eg.1) 4.6 X公司引入新投资,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和投资者按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4.7 在X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X公司不得给予任一本合同下股东以外的新股东的权利优于投资者在本合同下享有的权利

投资者权利条款(eg.1) 4.8 投资者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如果投资者寻找到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实现其股权退出,但该第三方的收购条件为收购公司控股权,则公司原控股股东应当同意按照相同条件通过出售持有的全部股权的方式配合完成,该第三方亦应受让原控股股东所转让的全部股权。本次增资的其他投资者也有权以相同价格向该第三方同步出售其所持有的股权。该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 如公司原控股股东不同意投资者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与该第三方相同条件受让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权 4.9 投资者及原控股股东确定同时按照届时有效的国有产权转让规定从X公司退出的,须经审计、评估确定转让底价后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为此产生的审计、评估及进场交易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X公司应予以全面配合。 届时X公司其他股东主张行使有优先受让权的,可以按照产权交易所公示文件的要求到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依法受让

投资者权利条款(eg.1) 4.10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未实现股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或报送证监会材料, 4.10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未实现股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或报送证监会材料, 则公司应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以历年所积累的可分配利润对应的现金扣除正常生 产所需要的货币资金后的余额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自2015年开始,公司均应在不影 响经营的前提下,以当年的可分配利润对应的现金扣除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货币资金后 的余额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投资者权利条款(eg.2) 7.1 Y公司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O公司有权委派二(2)名董事。为避免疑义,任命董事会中的代表是O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7.3 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且应当在该会议结束后10日内向O公司各 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将在合资合同和新章程中具体规定 8.1 优先购买权 如果Y公司增发任何种类的新股或任何可以转换为或经行权后可成为任何种类的股权的证券或类似证券, O公司根据其持有的Y公司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投资者权利条款(eg.2) 8.2 优先受让权和跟随售股权 8.2 优先受让权和跟随售股权 (a) 优先受让权。除非另有约定,除O公司以外的Y公司股权任何股东(“售股人”)拟向除允许的受让人之外的任何人士或实体(“受让人”)直接或间接地转让任何权益时, O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应对该被转让的权益有优先受让权(即优先购买该等股权; (b) 跟随售股权。在任何转让中,如果O公司没有行使优先受让权,则O公司应有权(“跟随售股权”)向受让人提出以下要求:要求受让人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提供给转让权益的持有人的相同对价以及相同的条款条件向其购买权益,但购买总数最多不得超过( O公司的股权)除以(售股人的股权+ O公司的股权)乘以转让权益的数量; (c) 跟随售股通知。在转让通知发出后30日内,如O公司选择行使跟随售股权,应向售股人发出相关的书面通知,列明其选择行使跟随售股权的对应权益的数量。该通知不可撤消,且应构成协议约束权益持有人按照转让通知中说明的条款条件转让该权益。为了行使跟随售股权,有选择权的权益持有人必须作出与转让权益的持有人就权益转让所做出的陈述、担保和保证基本相同的陈述、担保和保证;但是,权益持有人在行使其跟随售股权时,无义务就因权益持有人各自做出的陈述、担保和保证而引起的超出受让人支付总对价的责任支付任何款项

投资者权利条款(eg.2) 8.6 优先清偿权 如果Y公司发生破产或公司清算,清算财产应首先O公司向分配,金额相当于本次投资额的总额再加上以投资总额年收益7%(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50%)和所有已经宣布但未支付的利润。在O公司获得全额清偿之前,其他投资方不得参与分配 8.7 表决权 O公司有权在Y公司所有的股东会上,就其股权被赋予表决权的所有待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8.8 强制清算权 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 O公司有权对Y公司发起强制清算: (1)自2010年起, Y公司出现严重经营亏损失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 Y公司或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并构成重大误导。

投资者权利条款(eg.2) 8.9 回赎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增资完成后至2014年12月31日止,若Y公司未能实现上市,则O公司有权 8.9 回赎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增资完成后至2014年12月31日止,若Y公司未能实现上市,则O公司有权 要求Y公司和/或A公司回购其全部出资,价格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增资额人民币4000万元 的135%(即人民币5400万元)和所有已经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规定了对被投资企业行为的许可与限制事项。 1、募资用途。该条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通常,募资只能用于经投资人一致认可的业务扩张、研发投入或补充流动资金。 2、股权与期权激励。该条款旨在规定被投资企业如何有效使用期权激励。通常投资人允许被投资企业预留部分比例的股票作为其未来对核心员工和管理层的激励。投资人在该条款中将限制被投资企业的可能出现的通过期权激励的方式低价转移企业资产的行为,或者是分散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董事的影响力。通常,根据最优惠条款和反稀释条款,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权的执行价格不应低于该投资人的入股价格,同时,在该期权行权时,该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的表决权比例也应相应增加,维持其在董事会中的原有地位 。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 3、管理费条款。按照惯例,企业将支付尽职调查的费用、为完成所有募股文件而产生的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而产生各项费用。而投资者通常负担其投资决策中发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顾问和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代理费及佣金等 4、管理层承诺与离职后竞业禁止承诺 5、(员工)知识产权协议 6、关键雇员保险 7、留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8、定期报告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eg.1) 5.4.1 公司已经或将与现有自然人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书面文件,要求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至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 2.4 X公司按照以下约定向股东提供信息及资料: 2.4.1 每一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该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4.2 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供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在120日内提供经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审计报告; 2.4.3 每一年度开始前30日内,提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下一年度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2.4.4 及时提供股东合理要求的与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前景或公司事务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eg.1) 2.3在本次增资完成后至X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对X公司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执行或提交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1)主营业务变更; (2)进入任何投机、套利性的业务领域(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原材料采购及出口业务进行的外汇交易除外); (3)年度预算、公司运营计划的批准及变更; (4)超过年度财务预算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资本性支出或非经营性费用支出; (5)任何数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收购、兼并; (6)任何数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及设立机构事宜; (7)主要资产的收购、出售、转让或放弃; (8)给予对公司上市有特殊贡献的新股东的独享优惠投资条件; (9)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 (10)一个年度内超过两名董事的变更; (11)总经理的任免; (12)任何数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争议提起和解决; (13)公司类型变更、合并、增资、分立、清算及解散事宜; (14)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及解聘。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eg.1) 1.7 原控股股东及X公司特此确认和同意,本次增资的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年产3万吨GS项目的建设以及提高主营业务能力的研发项目,非经投资者书面一致同意,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用途。 原控股股东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促成X公司按照上款约定使用投资者缴付资金的义务。 本次增资后,经公司X董事会一致同意并决议,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改变上述资金用途。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eg.2) Y公司应当向O公司提供如下报告: (1)在每个财年结束后120天内,由具有良好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提供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2)最迟至新的财年开始前30天,有关公司以及每个子公司及分公司运营预算的年度商业计划和年度预算;以及 (3)每月结束后1 5日内提交每月未审计的公司及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合并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及其明细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eg.2) 7.4 Y公司的以下事项须经过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合资合同或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7.6 Y公司其他须经过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应获得五分之三以上多数董事的书面决议通过

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eg.2) 7.5 Y公司的以下事项仍须经过董事会五分之四以上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 出售或转让公司的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兼并以及与其他实体合资等: (3) 就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4)对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制度做出重大变更(适用法律的强制要求除外); (5) 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6) 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与关联方进行任何交易; (7)超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以外所需而转让、出售或者处理公司资产,或在该资产之上设立抵押等任何第三者权利; 对外借款、贷款或对外担保; 批准年度预算; 修改任何现有的关联交易协议; 年度预算以外的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系列交易 额超过70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事项; 聘请、委任或解聘公司CEO、CFO; 聘请或解聘公司的审计师; 日常经营活动所必须或必要的技术许可除外的技术转让或许可。

其它 违约责任 保密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不可抗力 通知与送达 争议的解决

其它(eg1) 7.1 本合同生效后,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则构成违约。 7.2 若投资者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认购款的,投资者应向X公司支付从应当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其他方所受到的损失。迟延履行支付赔偿金责任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向权利方支付违约金。 7.4 支付赔偿金、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反之亦然。

其它(eg1)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8.1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应自原控股股东和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在本次增资完成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可予以终止: 8.2.1 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8.2.2 任何一方进入任何自愿或强制的破产程序,除非该等破产程序在开始后90天内被撤消,或任何一方被法院宣告破产,则另一方可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8.2.3 如果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且符合11.4款,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其它(eg1) 第九条 保密 9.1 在本次增资中,任何一方所获悉其他方的信息,如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或披露,则应视为保密信息,相关方负有保密义务。 9.2 在本次增资的谈判、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同意严格保守所获悉的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原控股股东及无锡通用公司不得与任何未经投资者同意的第三方进行有关讨论、交流或披露,且投资者亦负有对等义务。 9.3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为永久绝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公众或第三方披露或公告,但法律规定或任何上市地资本市场要求或任何法定监管机关要求作出的声明或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 9.4 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其它(eg1)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因理解或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包括涉及违约、终止或有效性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 如果一方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的60天内,该争议仍未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通过仲裁最终解决该争议。 12.3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根据其在仲裁之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 12.4 争议送交仲裁之时及之后,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除非该权利或义务与该争议直接相关。 12.5 各方在此同意,任何按本条规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方均有约束力。各方进一步同意,上述裁决可由对该方有管辖权或对该方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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