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債
第一章 債的發生 壹、契 約 貳、無因管理 參、不當得利 肆、侵權行為
壹、契 約 一、契約的成立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一)契約自由之意義 (二)契約自由原則之限縮 強制締約 否定部分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壹、契 約 一、契約的成立 民法第153條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一)契約自由之意義 (二)契約自由原則之限縮 強制締約 否定部分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方式自由之限制
貳、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之意義:民法第一七二 二、無因管理之權利義務關係 (一)管理人之義務: (二)本人之義務: 三、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 民法第172、174條 民法第173條第1項 民法第173條第2項 (二)本人之義務: 民法第176條 三、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 (一)誤信管理 (二)不法管理:民法第177條第2項
參、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之意義與法律效果: 民法第179條 二、不當得利受領人例外不負返還責任的情形 民法第180條
肆、侵權行為-1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 (一)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民法第184條第2項
肆、侵權行為-2 (二)特殊侵權行為
肆、侵權行為-3 二、侵權行為之效力 (一)損害賠償的方法及範圍 (二)消滅時效 民法第197條 民法第198條
第二章 債的標的 壹、利息之債 貳、損害賠償之債
壹、利息之債 一、利息 二、利率
貳、損害賠償之債 一、損害賠償的方法 二、損害賠償的範圍 三、賠償金額的減免 (民法第213條~第215條) (民法第216條第) (一)損益相抵(第216條之1) (二)與有過失(第217條) (三)生計酌減(第218條)
第三章 債的效力 壹、債務之履行 貳、債務不履行 參、債權的保全 肆、情事變更原則 伍、締約上過失 陸、契約的特別效力
壹、債務之履行 債權人得依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亦應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不論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或債務人履行債務,都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貳、債務不履行-1 一、歸責事由(民法第220條)
貳、債務不履行-2 二、債務人的責任能力 (民法第221條) 三、債務人對於代理人或使用人的責任(民法第224條)
貳、債務不履行-3 四、債務不履行責任 (一)給付不能 1.自始不能 2.嗣後不能 自始主觀不能 自始客觀不能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給付不能 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因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貳、債務不履行-4 (二)給付遲延 1.給付遲延 2.受領遲延 (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 1.瑕疵給付 2.加害給付
一、代位權(民法第242條) 二、撤銷權(民法第244條) (一)無償行為 (二)有償行為 參、債權的保全
肆、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第1項)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第2項)」
伍、締約上過失 民法第245條之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 ,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陸、契約的特別效力 一、契約之確保 二、契約之解除 三、契約之終止 四、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264條) 五、涉他契約 (一)定金(民法第248條、第249條) (二)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253條) 二、契約之解除 三、契約之終止 四、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264條) 五、涉他契約 (一)第三人負擔契約(民法第268條) (二)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
壹、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 貳、連帶之債 第四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壹、代理的意義 代理係指代理人基於本人授權或法律規定,以本人名義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而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民法第103條) 。乃是將法律行為做成者與法律效果歸屬者分離的一項制度。
一、法定代理、意定代理 二、有權代理、無權代理 貳、代理的種類
參、代理權的限制: 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禁止 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壹、消滅時效的期間、起算以及效力 貳、消滅時效中斷 第六章 消滅時效
壹、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 一、可分之債,指「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民法第271條)。 二、不可分之債,係指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
貳、連帶之債 一、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 二、連帶債權:民法第283條
壹、債權讓與 貳、債務承擔 第五章 債的移轉
壹、債權讓與 案 例:甲將其對乙的一百萬元借款債權讓與給丙,該債權具有乙所提供,價值五十萬元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甲並將讓與債權的情事通知乙。在乙給付丙一百萬之後,甲才發現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有無效事由。
貳、債務承擔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併存的債務承擔
第六章 債的消滅 壹、清 償 貳、抵 銷 參、免 除
壹、清 償 一、清償人(民法第311條) 二、受領清償人 三、清償的方法 四、清償地、清償期及清償費 五、清償之效力 壹、清 償 一、清償人(民法第311條) 二、受領清償人 (一)債權人(民法第309條第1項) (二)其他有受領權人(民法第309條第2項) 三、清償的方法 (一)一部清償(民法第318條) (二)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 (三)新債清償(民法第320條) 四、清償地、清償期及清償費 五、清償之效力
貳、抵 銷 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參、免 除 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歸消滅。」
第七章 各 論 壹、概 論 貳、買 賣 參、贈 與 肆、租 賃 伍、借 貸 陸、委 任 柒、承 攬 捌、旅 遊 玖、合 會 拾、保 證
壹、概 論
貳、買 賣-1 一、物的買賣 案 例: 甲向乙購買日劇VCD一套,共有八片。甲回家迫 不及待開始觀賞,第二天,看到最後一片時,卻因 貳、買 賣-1 一、物的買賣 案 例: 甲向乙購買日劇VCD一套,共有八片。甲回家迫 不及待開始觀賞,第二天,看到最後一片時,卻因 光碟片污損而無法播放。甲無法得知該劇的結局, 心癢難耐,一夜輾轉難眠。隔天立刻拿著VCD向乙 請求換一部好的VCD,乙表示「貨物既出、概不退 換」,請甲自認倒楣。
貳、買 賣-2 在乙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依據第三五九條以下的規定,甲可以主張如下權利: 貳、買 賣-2 在乙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依據第三五九條以下的規定,甲可以主張如下權利: (一)請求乙減少價金(第三五九條) (二)解除買賣契約(第三五九條) (三)對乙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六○條) (四)請求乙另外交付沒有瑕疵的VCD(第三六四條)
貳、買 賣-3 二、權利的買賣 案 例:甲借給乙二千元,催討已久,乙總是推託不還 。甲於是將這筆借款債權,以一千元賣給丙: 貳、買 賣-3 二、權利的買賣 案 例:甲借給乙二千元,催討已久,乙總是推託不還 。甲於是將這筆借款債權,以一千元賣給丙: (一)假設:在甲、丙訂立債權讓與契約時,乙早已經將欠款匯進甲的戶頭,該債權已經因為乙的清償而消滅了。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借款? (二)假設:丙催討許久後,才發現乙原來極為貧困,三餐不繼,完全沒有任何償債能力。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借款?
(一)民法第三五○條前段 (二)民法第三五三條 (三)民法第三五二條第一項 貳、買 賣-4
參、贈 與-1 一、贈與瑕疵擔保 案 例: 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一棟洋房。這件事被甲 參、贈 與-1 一、贈與瑕疵擔保 案 例: 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一棟洋房。這件事被甲 的妻子丙得知,丙大為不滿,說乙是「狐狸精」。乙不甘被辱 ,將丙毆傷。 一年多之後,甲終於在台北近郊興建完成一棟擁有寬廣視野的 豪華A洋房,並將A洋房所有權移轉給乙。乙住進A洋房後,發 現洋房的屋頂,每逢下雨天必定漏水,乃要求甲負責修繕,以 防止漏水。甲可否拒絕?
參、贈 與-2 二、窮困抗辯 案 例: 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A洋房,並找 來公證人為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書。但是,一個月之後 參、贈 與-2 二、窮困抗辯 案 例: 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A洋房,並找 來公證人為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書。但是,一個月之後 ,甲爆發財務危機,金錢周轉不靈,一夕之間淪為赤 貧。請問:甲可否拒絕履行贈與契約?
肆、租 賃-1 一、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
肆、租 賃-2 二、租賃契約之變更 三、租賃契約之消滅 (一)出租人的變更: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二)承租人的變更: 肆、租 賃-2 二、租賃契約之變更 (一)出租人的變更: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二)承租人的變更: 轉租:民法第443條 三、租賃契約之消滅 (一)契約屆滿之法定更新(民法第450條) (二)契約終止
伍、借 貸-1 一、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
伍、借 貸-2 二、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
陸、委 任-1 一、委任契約的意義: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陸、委 任-2 二、委任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陸、委 任-3 三、複委任: 案 例: (一)丙臨時有事必須出國,將委託事項交由同為代書的 丁處理。丁因為過失,未將甲與乙的房屋過戶登記 陸、委 任-3 三、複委任: 案 例: (一)丙臨時有事必須出國,將委託事項交由同為代書的 丁處理。丁因為過失,未將甲與乙的房屋過戶登記 辦妥,導致甲蒙受損失。 (二)甲覺得自己太忙,不想管買房子的事,於是將委任 契約上的相關請求權,都讓與給自己的妻子戊,由 戊負責與丙交涉。
柒、承 攬 一、承攬人的義務 二、定作人之義務 三、承攬人的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一)給付遲延責任 (二)瑕疵擔保 (三)危險負擔 柒、承 攬 一、承攬人的義務 (一)給付遲延責任 (二)瑕疵擔保 (三)危險負擔 二、定作人之義務 (一)協力義務 (二)報酬支付義務 三、承攬人的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民法第513條
捌、旅 遊
玖、合 會
拾、保 證 一、保證契約的特性 二、保證債務的範圍(民法第740條) 三、保證人的權利 四、特種保證 (一)從屬性 (二)補充性 拾、保 證 一、保證契約的特性 (一)從屬性 發生上從屬性 移轉上從屬性(民法第307條) 消滅上從屬性(民法第295條) (二)補充性 二、保證債務的範圍(民法第740條) 三、保證人的權利 四、特種保證 (一)共同保證(保證連帶) (二)連帶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