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楊智傑老師 學生:陳玫如(會碩二) 學號: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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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楊智傑老師 學生:陳玫如(會碩二) 學號:M10025001 承攬 指導教授:楊智傑老師 學生:陳玫如(會碩二) 學號:M10025001

目錄 何謂承攬 對承攬人之效力 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 對定作人的效力 承攬的消滅 製造物供給契約

何謂承攬? §490I:當事人約定,一方(承攬人)為他 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矣工 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契約標的: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 定之工作,達成一定的「結果」。 有償契約

承攬之判定? 甲是裝潢工人,見友人乙好不容 易買了新家,乃自告奮勇地免費 為乙裝潢,乙也欣然同意。 雖然甲乙間的法律關係,係以甲 提供勞務為內容,但因屬無償契 約,故非承攬。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建商乙 富商甲 定作人 承攬人 承攬契約 報酬支付義務(§505、506) 協力義務(§507) 義務:完成工作之義務 瑕疵擔保責任 給付遲延責任 給付不能責任 權利:抵押權登記請求權(§513)

完成一定工作及給付 「無瑕疵工作」之義務。 工作的瑕疵擔保責任 工作給付遲延 工作給付不能 對承攬人之效力 完成一定工作及給付 「無瑕疵工作」之義務。 工作的瑕疵擔保責任 工作給付遲延 工作給付不能

無瑕疵工作 完成一定工作及給付「無瑕疵工 作」之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 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用 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492) 承攬人負完成一定工作的義務,原則 上不必親自為之,得使用他人履行義 務,但就其使用人之行為應予負責 (§224)

1.瑕疵擔保責任-成立責任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 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 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 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 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 由承攬人負擔。(§497)

瑕疵擔保責任-效力 (1)瑕疵修補 (2)解約或減少報酬 (3)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 (1)瑕疵修補§493: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 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 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 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 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 之。

瑕疵擔保責任 (2)解約或減少報酬 不於期限內修補or費用過鉅拒絕修補者 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報酬(§494 )。 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 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 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495II)

瑕疵擔保責任 (3)損害賠償(§495I)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 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 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 修補 不修補、費用過鉅拒絕補修、不能修補 →解除契約or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所發生之瑕疵 →修補、解約、減少報酬 +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範例 富商甲想要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 興建工程,預計樓層有102樓高,成為臺 灣新地標。但由於乙施工上計算錯誤, 導致大廈並沒有比台北101還高。甲可以 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依照§492,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因此甲 可以請求乙修補瑕疵,但本案例可能無 法修補,甲依照§494規定,主張減少報 酬,並依照§495I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免除 法定免除: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 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 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496) 約定免除: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 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 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501-1)。

瑕疵擔保責任-期間 一般發見期間§498:1年 建築物or其他土地上工作物§499:5年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 §498延為5年, §499延為10年(§500)。 得以契約延長,但不得縮短(§501)

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期間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 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 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 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514)

2.給付遲延 §502: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 作逾約定期限始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 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 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 害。

給付遲延-範例 富商甲想要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興 建工程。原本雙方預計,大廈於94年1月 完工,但由於乙技術上的不足,導致工程 一再拖延,預估至少要到95年底才能完工。 由於工程拖延,造成甲資金調度上的困難, 因此喪失許多投資獲利的機會。甲得向乙 主張何種權利? 定作人(甲)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 遲延而生之損害。(§ 502)

3.給付不能 § 508:(危險負擔)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 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 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給付不能 §509: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 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 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 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 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 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 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 償。

給付不能-範例 富商甲想要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 興建工程。大廈完成後,發生強震倒 塌。甲可以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先區分甲是否受領大廈。 受領前,大廈滅失的危險由乙承擔,甲 不必支付報酬給乙。 受領後發生倒塌,則由甲負擔危險,因 而甲仍需支付報酬給乙。若甲受領遲 延,則危險亦由甲負擔。

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513 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承攬人得 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 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 記。 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 之。 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 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 之抵押權。

法定抵押權-範例 富商甲想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興 建工程。為了避免在工作完成後,無法 得到報酬,乙有什麼方法,可確保自己 的權利? 乙可在大廈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自己的 承攬報酬債權。依照§513規定,乙可以 對將完成的大廈,請求甲預為抵押權的 登記。即便在建築工作開始前,亦可請 求預為抵押權的登記。

對定作人之效力 支付報酬之義務 對工作之協力義務

支付報酬之義務 1.支付報酬之義務 §491II: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 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 給付。

支付報酬之義務 1.支付報酬之義務---報酬後付原則 § 505: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 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 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 僅具有補充規範。

協利義務 2.對工作之協力義務§507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 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 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 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承攬的消滅 意定終止§511:工作未完成前,定作 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法定終止§ 512I:承攬之工作,以承攬 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 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 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 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 義務。

製造物供給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材料,製造物 品,供給他方,而他方給付報酬。(印刷 書籍) 民法未規定,通說:當事人之意思。 工作物財產權的移轉:買賣。 工作物的完成:承攬。 無所偏重: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參考文獻 王澤鑑,民法概要,2011年8月,四版。 陳聰富,民法概要,2012年9月,七版二刷。 李淑明,債法各論,2009年7月,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