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手把手教做账之 两套账的秘密 会计学堂出品 主办会计必须实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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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手把手教做账之 两套账的秘密 会计学堂出品 主办会计必须实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培训课程 主讲老师:齐红老师 QQ号: 879367076 QQ群: 420037586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培训课程——会计必学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二、汇算清缴由12张报表改革41张报表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准备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六、资产类调整项目 A105000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纳税调整项目 第一部分 附表三调整内容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培训课程——会计必学 一、 汇算清缴如何应对“年终结账” 二、 汇算清缴如何用好纳税筹划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年终结账和最新政策辅导 第二部分

二、制造行业企业年度所得税综合案例 —— 基本情况与财务资料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培训课程——会计必学 一、全套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制技巧 二、制造行业企业年度所得税综合案例 —— 基本情况与财务资料  三、真实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制讲解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申报表填报 第三部分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培训课程——会计必学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热点问题 第四部分 多种行业实际工作热点问题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1、什么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这是官方给的解释,那么看下齐红老师简单概括下什么是汇算清缴。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用大白话解释: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单位上年度的应税利润决算,并按决算后的应税利润计算缴纳全年应纳所得税额(这里仅需要补交,补交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上年度预交所得税额。)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2.你知道哪些企业需要做汇算清缴吗? 很多人对于企业汇算清缴方面的问题都存在着这样或着那样的疑惑,那么现在我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到底有哪些企业需要做汇算清缴: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1)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具体包括: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2)那么核定征收企业年终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呢?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两种: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定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 需要年度汇算清缴——一般是规模较小的企业 核定定额的 ——————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的纳税人,但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混乱,成本、费用中列支白条较多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2)不需要年度汇算清缴——一般是个体工商户 ——————对既不能正确核算收入,又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采取核定定额的征收方式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3、什么时候做汇算清缴? (1)企业的纳税年度 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4、向国税申报还是向地税申报?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5、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特别注意: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2)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 6、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步骤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企业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汇算清缴由12张报表改革41张报表 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公告

二、汇算清缴由12张报表改革41张报表 1、特点:根据附表生成主表,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 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2、内容: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特点及内容: 1、特点:根据附表生成主表,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 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2、内容: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与现行12张表格相比,增加了29张。

下面一起分享下新政策41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长啥样 !!! 二、汇算清缴由12张报表改革41张报表 下面一起分享下新政策41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长啥样 !!!

二、汇算清缴由12张报表改革41张报表 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准备 1、发票类政策及问题解析 检验业务真实性的标准 资金流 票 流 物 流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准备 信 息 管 税 查账必查票 查案必查票 查税必查票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准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准备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只要纳税人实施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且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准备 2、取得发票的相关注意事项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 ) 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以案说法——【不合规发票的税前扣除】 A公司收到一些不合规发票,因为认为业务是真实的,就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局检查时发现这些发票不能税前扣除,让A公司补回合格发票,A公司没能补回,为此补缴了20多万企业所得税。 税官提醒,拿到发票一要、检验真伪,二要、保证填写合规。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一) 税法认为是收入,会计做账不要确认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收入是指会计账簿上核算的收入,广义的收入不但包括会计账簿上核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调整的收入以及调整的相关所得等项内容。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账簿核算的收入是通过相应的收入明细附表填报的,调整的收入及所得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填报的。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那么,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来之际,我将收入(所得)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 以往年度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主表》)及其附表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是在《主表》和相应的明细附表上填报会计账簿上的核算数额即可,很少有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通过(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对申报的收入及其所得进行全面调整,结果不但汇算清缴的数据不准确,给日后税务管理和稽查带来麻烦,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加收滞纳金、罚息、乃至处以罚款等损失。 ————那么,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来之际,我将收入(所得)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老申报表 新申报表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货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虽未无偿赠送但未收取货币(以物易物或换入换出劳务)资金,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收入。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时赠出的商品除外。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纳税人的视同销售收入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先分别在附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到第10行填报,然后再将第1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栏。已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分别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填报即可。 注:老申报表分别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4行、第15行、第16行填报,然后再将第13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栏。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视同销售涉税情况案例分析 (一)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014年11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单位成本30元,市场价7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职工170名,管理人员30人。2014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杯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1.账务处理 (1)结转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13923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457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6380 生产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费用=30×70×(1+17%)=2457(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结转收入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2014年度的纳税申报 (1)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时已按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按成本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 A企业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并入主表第一行;同时填报附表《A102010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并入主表第二行。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按售价分别结转“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元,共计16380元。 A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纳税申报:一是利润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66380元(50000+16380);二是A企业2014年度工资、薪金1020000元,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42800元。实际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为58380元,即50000元加上此项按成本价计算的职工福利费8380元(6000+2380);三是纳税调增8000元(66380-58380)。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汇算清缴时填写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三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一列“账载金额”66380元、第二列“税收金额”58380元,第五列“纳税调增”8000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将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分析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014年11月A公司将外购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外购价格7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职工170名,管理人员30人。2014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板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此案例中除以外购价70元保温杯发放给职工外,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账务处理 (1)结转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1392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457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6380 生产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费用=30×70×(1+17%)=2457(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结转收入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014年度纳税申报 (1)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发放给职工的保温杯按购买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同时按购买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4000元。 A企业纳税申报时,填写附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14000元;附表《A102010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14000元。企业不再单独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时按购买价分别计入“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元,共计16380元。 A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纳税申报:一是利润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66380元(50000+16380);二是2014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0000元,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42800元。实际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为66380元(50000+16380)。企业实际支付的福利费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三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一列“账载金额”66380元、第二2列“税收金额”66380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自制或外购两种方式纳税处理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核算了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 以自产保温杯或外购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发给职工纳税处理的主要差异在于: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的确认标准不同 将自制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主营业务收入按对外销售价70元确认为14000元,主营业务成本按成本价30元确认为6000元;将外购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主营业务收入按购买价70元确认为14000元,主营业务成本按购买成本70元同样确认为14000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确认方式不同 案例中的职工福利费没超标,其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自制或外购两种方式的纳税存在差异:一是将自制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按售价70元确认16380元,依据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其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成本为按成本价30元确认的8380元,因此需要纳税调整8000元;二是将外购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外购价70元既是公允价值又是成本价,因此按70元确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6380元就是其发生的实际支出,不需要纳税调增。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结论:视同销售政策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分析 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纳税处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支出成本确认税前扣除额;二是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公允价值(售价)确认税前扣除额。 第一种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支出成本确认税前扣除额的纳税处理方法,因其更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以第一个例子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为例进行分析,A企业按售价70元核算发放保温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6380元,企业自制保温杯的实际支出是按自制成本30元计算的8380元,其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8000元(16380-8380)是销售保温杯产生的毛利,作为职工福利费而言,企业并没有实际发生,不能税前扣除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 (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附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你知道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等吗?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以租金收入为例:我企业2013年度一次性收到的3年的租金收入30万元,当时是按租赁期限确认收入10万元,2014年汇算时是否要做调整? 解答:2013年一次取得3年的房租收入30万元,假如是按30万一次计入账务处理的(即: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当时只确认收入10万元,现在就要用30-10,20万记入当期收入。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销售货物发出商品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1】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售的商品。 【解释2】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如在10日内付款给予5%的折扣,在30日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即属于现金折扣。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案列分析 例: 201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超过3年),应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未来5年收款额的现值等于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1)2014年1月1日实现销售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应收款 2000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借:长期应收款 2000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银行存款   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    贷:库存商品  1560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201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    贷:财务费用  126.88   注: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长期应收款备抵账户。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4年税法确认的当年收入为400万元。  3.财税差异分析    2014年会计确认的收入为1600万元,成本为1560万元;税法确认的收入为400万元,成本为312万元(1560÷5);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126.88万元。    此项业务2014年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78.88(1600-1560+126.88-400+312)万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3.投资收益 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7、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举例: 例:企业2014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企业盈利,适用税率25%,下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例:企业2014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政府补助)-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0(万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过程为:先在附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入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100万元,最后在附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调减100万元,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100万元。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100万元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调减100万元,第24行调增100万元,而政府补助100万元却没有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会要求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对此问题,不少财务人员不理解。认为,不征税收入怎么还征税?实际上,企业本身就少计了收入,导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100(万元)。税务机关调增100万元,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零,但由于是查补收入,所以看起来像是对不征税收入征了税。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四、 收入类调整项目 9、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的成本包括: 1.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2.偿债视同销售成本; 3.赞助视同销售成本; (一)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收入同时也要确认调整“视同销售成本”。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的成本包括: 1.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2.偿债视同销售成本; 3.赞助视同销售成本; 4.集资视同销售成本; 5.广告视同销售成本;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6.样品视同销售成本; 7.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8.利润分配视同销售成本; 9.交标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10.其它视同销售成本等。 这些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的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有的并不完全符合。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以及用于对外投资,符合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但对以货物、财产、劳务对外捐赠或赞助视同销售成本,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中按成本转账方式处理。为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货物、劳务或财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其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 实际操作中,企业需按税收规定将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填报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 费用类别--职工工资 1、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5.1   费用类别--职工工资 1、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以合理为限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五费一金及三项费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2、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应符合以下五大条件: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3、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4、 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当年已计提年末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4、 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当年已计提年末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论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截至目前均不能在未支付的纳税年度扣除,只有待实际发放后,方可在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2).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3).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国有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超过经核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4).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2014年淮河乳品公司共发放职工工资50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25万元,其余为一线工人工资。 根据税法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项调整应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中体现: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5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500万元,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然后,并入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二)

税前扣除项目的节税把握 1 三大费用扣除项目 2 四大法定税前扣除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的节税把握 职工教 育经费 Text in here 工会经费 三大费用扣除 社保费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2 费用类别--职工教育经费 5.2   费用类别--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则应当按照下列的规定执行: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3).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5).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6).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A企业在2014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5万元,其中:生产成本中列支18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12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5万元。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00万元。 根据工资薪金总额和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A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万元(800×2.5%),超标准15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项调整应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体现: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35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20万元;第1列减去第4列的差额15万元填入第5列“调增金额”,超标经费支出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然后并入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3 费用类别--职工工会经费 5.3 费用类别--职工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地税缴纳的部分凭银行扣款凭证税前扣除,另外的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但两者之和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问: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确定;    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计提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接上例,A企业当年向工会部门拨缴工会经费24万元,并取得了专用收据。    根据工资薪金总额和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A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支出为16万元(800×2%),超标准8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项调整应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中反映: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24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16万元,第1列减去第4列的差额8万元填入第5列“调增金额”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总结: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4 费用类别--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解释】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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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的节税把握 业务招待费支出 四大法定 税前扣除 项目 职工福利费支出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5 费用类别--业务招待费 5.5   费用类别--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解释】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5号公告明确规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只受60%的比例限制,不受营业收入的比例限制。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1)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2)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会议材料)、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3)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4)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问1: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答1: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等项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上要并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总额一并税务处理。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案例分析: A公司于2013年1月开始筹建,至2014年1月正式经营,筹建期共发生业务招待费18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该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应当分三步来进行。    首先要掌握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时,应当将业务招待费支出归集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0万元 在正式生产经营的当月,将开办费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0万元 在正式生产经营的当月,将开办费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8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80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其次,应当掌握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的规定,记入开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二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扣除。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扣除金额均为实际发生额的60%。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最后,还要分析该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有无差异,如果有差异,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对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本例中,如果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80万元,计入2014年损益的业务招待费为18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08万元(180 60%=108),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180-108=72)。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如果开办费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在税前扣除,则每年的扣除金额为36万元(108/3=36),2014年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为180万元,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4万元(180-36=144)。2015——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无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但每年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6万元,2015——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每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B企业2014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7万元,企业经纳税调整后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二:一是实际发生额的60%,即4.2万元(7×60%);二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2.5万元(500×5‰),二者取小,即B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5万元,超标准4.5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项调整应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中反映: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列经比较后的扣除标准2.5万元;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4.5万元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6 费用类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6   费用类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相关链接1】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案例分析 2013年筹建的B企业有当年设立发生筹办费用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万元。B企业2014年1月开始经营,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7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 因此,2013年B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10    贷:现金10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当年由于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所以当年不做纳税调整。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2014年1月B企业开始经营,筹办费在2014年1月一次性扣除。 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  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 2014年损益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9(2+7)万元,则2014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个部分,准予列支筹办期60%业务招待费为1.2(2×60%)万元。当年准予列支限额标准为:5万元(100×0.5%)>4.2万元(7×60%),应为4.2万元。即准予列支5.4万元(1.2+4.2)应纳税调增3.6万元(9-5.4)。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2014年损益中共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3+20)万元。    2014年损益中共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3+20)万元。    2014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同样包括两个部分,准予列支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万元,和按照限额标准扣除的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5(100×15%)万元。当年纳税调增5(20-15)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即2014年准予列支18(3+15)万元。应纳税调增5(23-18)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 某饮料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 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 500万元、提供劳务180万元、让渡资产使用权120万元、建造合同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350万元、代购代销手续费22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3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出940万元,赞助支出60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2014年该公司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故计提基数金额为: 2 000+700+300=3 000(万元)。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率为30%,扣除限额为3 000×30%=900(万元),而实际发生940万元,因此40万元结转下年扣除,登入备查账簿中;赞助支出60万元不得扣除,共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该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首先填列附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确定计提基数:将2 000万元填列第2行,其中1 50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分别填列第3、5、7、6行;将700万元填列第9行,其中350万元、22万元、130万元分别填列第10、15、1411行;将300万元填列附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   然后,填列附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将1 000万元940填入第1行;将60万元填列附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2行;将 1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填列第7行;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金额填列第8行。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7   费用类别--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释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解释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1)所得税: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雅安灾区捐赠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目前不清楚。 (2)捐赠在当年利润中扣除 案例分析:2013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2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所得税暂按12%扣除,按17%缴纳增值税。)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25.1 贷:库存商品2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30×17%)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本年利润=100-25.1=74.9(万元)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74.9×12%=8.99(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25.1-8.99=16.11(万元)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 考虑以上两个调整因素,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4.9+16.11+10)×25%=25.25(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增值税略):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项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20万元,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10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时,由于企业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10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10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A105070,然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8 费用类别--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5.8   费用类别--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对此,纳税人很容易掌握,关键在于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的把握。按照现有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问1: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的日常问题? 问1: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2: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问3: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 问4: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作为福利费列支?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答1: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答2: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3: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答4: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 淮河乳品公司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有: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25万元,其中一线工人20万元,企业管理人员5万元;拨付职工食堂餐饮补贴75万元,其中,一线工人65万元,管理人员10万元;另补助困难职工3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600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税法规定,当年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14%=84(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25+75+3=103万元,需纳税调增19万元(103-84)。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项调整应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中体现: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03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84万元;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19万元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然后,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9 费用类别--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5.9   费用类别--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1.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3.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高低,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扣除。可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税法对借款利息支出在扣除范围和标准上有严格限制,会计确认的利息支出,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A公司2014年1月投资1 000万元设立B公司。2014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 000万元,假设A、B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B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方,B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 000万元和1 000万元,其比例为5:1,高于税法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2014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 000×10%=5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1 000×2=2 000万元,利息额为2 000×8%=160万元,其余340万元应作在2014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0 费用类别--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5.10   费用类别--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1 费用类别--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务损失。 5.11 费用类别--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务损失。  【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 A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如下几项罚款支出: (1)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处罚2.5万元; (2)运输队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合计0.6元; (3)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1.5万元。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经分析发现,①②项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罚款,合计3.1万元,不可在税前扣除,第③项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项调整应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反映: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3.1万元,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2 费用类别--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5.12 费用类别--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那么,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此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3 费用类别--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案例】A企业赞助某届全运会130万元,其中100万元委托广告公司开展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开出的发票。另外30万元无相关证明。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通过分析可知,100万元的支出取得合法凭证,证明其具有广告性质,属于企业列支的广告费。另外30万元属于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应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九).赞助支出”进行调整: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3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4 费用类别--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5.14 费用类别--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案例:注册税务师在对某投资集团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私人汽车保险、修理费等上百万元;在对某证券公司审查时发现,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应由经纪人个人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50多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按照相关性原则,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类型总结: 1.不任职董事、监事取得的津贴。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领取的董事津贴。   2.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企业在节日期间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现金补贴,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补贴税务上不得在税前扣除。   3.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4.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   5.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6.赞助性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7.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8.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 9.个人应当负担的税款。如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如果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10.预提费用 11.商业保险费。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5 费用类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案列分析: 5.15 费用类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案列分析: 我单位是蔬菜销售企业,免增值税,形成的营业外收入8000元,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这个项目中要调增8000元吗?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蔬菜销售环节免增值税,形成的营业外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6 费用类别--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5.16 费用类别--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5.17 费用类别--其他项目 (1)财产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8 费用类别--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5.18 费用类别--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19 费用类别--筹办期间开办费如何扣除? 一学员的问题: 5.19 费用类别--筹办期间开办费如何扣除? 一学员的问题: 我公司于2013年6月开始筹建,同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12月办理税务登记证,截止2014年10月31日已发生差旅费3600元、注册登记费32000元、业务招待费20000元、广告费30000元、人员工资13000元、办公费25000元及其他费用1000元。预计2013年10月份可投入运营。请问,我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与税法规定是否一致?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税收政策规定 新会计准则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管理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综上所述,你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上述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从发生支出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采用当年一次性扣除的,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即可;而采用分期摊销处理的,发生的开办费应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财务与税务处理均采用的是当年一次性扣除办法,不会存在税会差异问题,反之,就会出现纳税调整现象。

五、 扣除类调整项目 5.20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