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教學評分細則修正說明會 報告人:方國定教務長
修法緣由 透過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之修正(教學成績評分項目) 學校發展定位、特色及目標,提升競爭力。
1.1 自我定位 自我定位---務實致用型科技大學 產業知識 管理 知識 科技 「產學鏈結」與「務實致用」 大學 企業
1.2 校務發展目標 透過「教學卓越計畫」與「典範科技大學計畫」 ,共享資源,建立整合制度,發展科大新典範
修法緣由 透過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之修正(教學成績評分項目),鼓勵教師投入教學,確保教學品質,提升教學效能,確保良好學生學習成效。
修法緣由 提供多元面向的內容 正面表述教學參與 具體成果
教學成績標準 院級:教學成績達70分者始為通過複審 校級:教學成績達70分者同意升等通過
第四條--教學成績評分項目 修正前 4-1 教學年資 最高以40分為限 4-2—1 平均授課時數 最高10分 4-2—2 通識課程 最高5分 4-1 教學年資 最高以40分為限 4-2—1 平均授課時數 最高10分 4-2—2 通識課程 最高5分 4-2—3 教學需求 本項最高15分 4-2—4 優良教師(教學獎) 本項最高10分 4-2—5 課程、教材、教 學能力之貢獻或 成效 本項最高加減10分 4-2—6 其他教學事蹟 總分 100分
過去三年教學類的平均分數 擬升等職稱 平均分數 副教授級(專技人員) 82.05 助理教授 83.94 副教授 79.27 教授 81.85
第四條--教學成績評分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4-1 教學年資 最高以40分為限 最高以30分為限 4-2—1 平均授課時數 最高10分 4-1 教學年資 最高以40分為限 最高以30分為限 4-2—1 平均授課時數 最高10分 4-2—2 通識課程 最高5分 4-2—3 教學需求 本項最高15分 本目最高20分 4-2—4 優良教師(教學獎) 本項最高10分 本目最高15分 4-2—5 課程、教材、教 學能力之貢獻或 成效 本項最高加減10分 本目最高40分 4-2—6 其他教學事蹟 本目最高加減10分 總分 100分 125分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5年半即可達到30分 8年可達到40分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1款 教學年資:自取得本職級起算至申請當學期結束止,滿3年為25分,每增加一學期加1分,但他校年資折半計算,最高以30分為限。(如當學期未有授課事實或授課未滿一學期之年資均不得列入計算。) 教學年資:自取得本職級起算至申請當學期結束止,滿3年為30分,每增加一學期加1分,但他校年資折半計算,最高以40分為限。(如當學期未有授課事實或授課未滿一學期之年資均不得列入計算。) 降低教學年資採計分數。 教學年資最高採計40分修正為30分。 30分 5年半即可達到30分 8年可達到40分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1目 平均授課時數:正規學制(含依規定減授時數)達基本授課時數者10分,不足者每0.1小時減0.1分,最高10分。 平均授課時數:正規學制(含依規定減授時數)達基本授課時數者10分,不足者每0.1小時減0.1分,最高10分。 未修正 10分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擴大特色課程範圍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2目 通識課程:每一年開一門得加1分,最高5分。 刪除 本部分併入新增之特色課程。 擴大特色課程範圍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鼓勵參與教學知能活動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2目 教學需求: 授課出勤、缺調補課以及成績繳送情形等(含相關之行政作業程序),均正常者10分,有異常紀錄者,依情節輕重每項扣減0.5~2分。 參加校、內外教學知能研習(如研討會、工作坊、演講)並取得研習證明者,每次得加1分。 本目最高20分。 (1)授課出勤、缺調補課以及成績繳送情形等(含相關之行政作業程序),均正常者15分,有異常紀錄者,依情節輕重每項扣減0.5~2分。 (2)本項最高15分。 增列參加校內外教學知能研習,得採計點數。 20分 鼓勵參與教學知能活動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3目 優良教師(教學獎): 本校教學類優良教師,傑出教師加10分、優良教師加8分。 學院教學優良獎,加5分。 本目最高15分。 (1)本校教學類優良教師,加10分。 (2)學院教學優良獎,加5分。 (3)本項最高10分。 本校教學類優良教師自99學年度起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二類。 教學傑出教師係由教學優良教師中在遴選脫穎而出,如採計分數為同一標準,似有不妥,爰予以修正,以資區別。 為鼓勵認真教學之教師,本項分數調整為15分。 15分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擴大特色課程範圍 學校特色定位課程範圍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4目 課程、教材、教學能力之貢獻或成效: 特色課程(如通識課程、產業英文、產業歷史、學位學程專業課程、院必修等)經開課單位認可者,每一門得加1分,最高5分。 務實致用課程(如跨領域學程、跨領域課程、親產業模組課程等)經開課單位認可者,每一門得加1分,最高10分。 以全英語授課者,每一門得加1分,最高5分。 (1)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並公布於教育部遠距教學交流暨認證網之教材或課程,每門加5分。 (2)提供本校網路教學推動委員會會議記錄,通過網路教學課程第1階段,每門加0.5分,通過第2階段,每門加1分。 (3)製作課程教材,經系課程委員會認證優良者,每門每學期至多加1分。 新增特色課程、及務實致用課程。 配合103年12月4日103學度第8次主管會報主席裁示「爾後新聘任教師,為配合國際化招收外籍生趨勢,建議應先考量能開設全英文授課之教師。」及本校推動國際化,爰新增全英語教學。 40分 擴大特色課程範圍 學校特色定位課程範圍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4目 製作課程教材,經系課程委員會認證優良者,每門每學期至多加1分,最高5分。 經登記有案出版商出版大學以上用書或其他創新改進有具體績效或不良事蹟,由系教評會初評,院教評會複評後,校教評會委員就所提供資料評定成績。 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並公布於教育部遠距教學交流暨認證網之教材或課程,每門加5分。 (4)經登記有案出版商出版大學以上用書或其他創新改進有具體績效或不良事蹟,由系教評會初評,院教評會複評後,校教評會委員就所提供資料評定成績。 (5)本項最高加減10分。 新增磨課師(MOOCs)加分採計(含本校本校自主育成磨課師課程)。 刪除原第二款第二目。 本款為教學成績採計之重點,爰修正最高分為40分,以鼓勵教師精進教材、教法等。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創造學校特色課程範圍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4目 通過教育部磨課師(MOOCs) 課程錄製者,每一門最高加10分。 完成本校自主育成磨課師(MOOCs)課程錄製,每一門得加1分,最高5分。 通過本校自主育成階段,並於校外推廣者,每一門最高加5分。 本目最高40分 創造學校特色課程範圍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2款 第5目 其他教學事蹟:教學活動對學校整體學術與教學具有明顯貢獻(如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獲獎等)或不良事蹟,由系教評會初評,院教評會複評後,校教評會委員就所提供資料評定成績,本項最高加減10分。 其他教學事蹟:教學活動對學校整體學術與教學具有明顯貢獻(如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獲獎等)或不良事蹟,由系教評會初評,院教評會複評後,校教評會委員就所提供資料評定成績,本項最高加減10分。 未修正 10分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編號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3款 以上各款合計之總分超過100分時,以100分計。 以上各款合計之總分超過100分時,以100分計。 以上二項合計之總分為100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修正。 100分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編號 修正前 修正後 說明 備註 第1項 第4款 各款成績認定如有疑義,由認證單位統一解釋。 各款成績認定如有疑義,由認證單位統一解釋。 各項成績認定如有疑義,由認證單位統一解釋。 依中央標準法第8條修正。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