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簡介與Q&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2013年財務研習會
開始之前 二代健保制度已是既訂的政策與辦法,重點不在對此制度進行討論。 二代健保制度的實施對教會的影響有其特殊性,焦點將放在教會的因應。 面對新辦法的實施,以最多的思考來討論,再利用刪減或修正,來研擬出最適當與便利的作法。 以多數狀況說明,相關排外或例外規定,請詳考附錄或健保局網站查詢。 本簡報檔有修正與更新。 新法上路總多變,所思所擬不盡之處請指教。
原健保(一代健保)與二代健保的差異
項目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原保健(一代健保) (費率5.17%) + - 二代健保 (費率4.91%) (費率2%)
補充保費是…… KEY 1 2塊 原則 補充保險費收取對象包含2部分(塊) 個人 投保單位(中會法人)
二代健保需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項目 個人的部分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 投保金額 4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請參閱手冊p.43 與教會相關度較高 計費項目 定義說明 所得稅代號 (前2碼)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 投保金額 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民眾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 5C、52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KEY 2 5000 原則 除獎金外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 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需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項目 投保單位(中會法人)的部分
(A-B) ×2% A 為下列項目之總和(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投保單位(中會)應繳之補充保費計算公式 (A-B) ×2% A 為下列項目之總和(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牧師/傳道師謝禮 *牧師/傳道師之獎慰金 *牧師/傳道師之各類補助、津貼(研究費、交通津貼、子女教育津貼….等) *專職或兼職同工之謝禮(幹事、管理員、請潔人員…..等) *臨時薪資/謝禮(神學生津貼、臨時職工之薪資、培訓課程講師費、社區活動講師費……..等) *其他所得代號50之項目。 B 為投保單位內投保人之投保金額總額:即繳費單上「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稍後詳述]
二代健保對本宗教會/中會的影響
兼職所得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1/3) 說明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無一定雇主的民眾除外。 教會聘請外來講員或臨時職工(Key1),,支付講道費/講師費/臨時薪資並辦理扣繳(所得稅代號50),先確認單次給付是否超過5,000元(含),若沒有超過5,000元,沒有扣繳問題。若超過5,000元(Key2),請繼續確認該講員/職工健保投保單位是否與教會為牧師/傳道師/眷屬/職工辦理之投保單位為同一單位(中會財團法人)(Key3),其處理狀況又可區分如下兩種: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2/3) 說明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無一定雇主的民眾除外。 1.同一個投保單位:)(Key3不OK)通常同一個中會屬下教會牧師/傳道師/眷屬/職工都投保在中會財團法人。例如台中中會A教會聘請同為台中中會B教會之王牧師前來培靈,支付講師費並辦理扣繳,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來看,因屬同一個投保單位(即台中中會財團法)支付之所得,所以沒有代扣補充保費的問題(但對投保單位中會財團法人會有影響。但如果所邀之講員為B教會之長老、執事或會友,而不是王牧師,該講員應該不是同一單位投保,則需要用第2種狀況處理之。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3/3) 說明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無一定雇主的民眾除外。 2.非同一個投保單位:(Key3 OK)台中中會A教會邀請同為台中中會B教會陳長老前來分享,或邀請東部中會C教會林牧師前來培靈(Key1 OK),因該講員投保單位與A教會所屬投保單位不同,這時A教會若給付謝禮超過5,000元(Key2 OK),則需要為講員辦理代扣給付金額2%的健保補充保費,代扣之金額連同講員資料於當月底前繳交中會事務所,由中會彙整後向健保局辦理申報及繳費。
林牧師非投保於A教會所屬之中會(Key3 OK) 案例: A教會給付予林牧師(Key1 OK ) 6,000元(Key2 OK)之培靈講師費 林牧師非投保於A教會所屬之中會(Key3 OK) 應代扣6,000元2%=120元, 實際給付6,000元-120元=5,880元 (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仍為6,000元)
執行業務所得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 說明 但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 說明 但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若教會支付以上執行業務者所得每次達5,000 元以上,應按支付金額扣取2%之補充保費。
50或9B?「鐘點費」所得類別說明: 1.有課程之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所得稅代號50) 【財政部74.4.23台財稅字第14917號函 】 上課鐘點費與講師費之區分:如業務講習、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有講授課程性質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的租金收入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 說明 先看簡示圖 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的租金收入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 說明 凡依法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含被保險人及眷屬),除第5類被保險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外,均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因補充保費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計收,故目前暫時僅自然人出租予法人(扣費義務人)時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1.教會 以 法人 向 個人 承租 租金5,000元以上須扣取補充保費(租金未滿5,000元免扣取) 2.教會 以 法人 向 法人(公司、機構等) 承租 租金無論多少都免扣取 3.教會 以 個人代表(如牧師、代議長老等) 向 個人 承租 租金無論多少都免扣取 4.教會 以 個人代表(如牧師、代議長老等) 向 法人(公司、機構等) 承租 租金無論多少都免扣取
A教會向陳太太(Key1 &3)承租透天厝作為聚會用 每月租金10,000元(Key2) 須扣取2%健保補充保費200元 案例1: A教會向陳太太(Key1 &3)承租透天厝作為聚會用 每月租金10,000元(Key2) 須扣取2%健保補充保費200元 (10,000元 2%= 200元) 實付給陳太太之租金為每月9,800元 (10,000元- 200元=9,800元) 200元連同扣繳資料繳給中會後,中會再轉 繳健保局
案例2: B教會向張先生(Key1&3) 承租車位 作為福音車停放使用 每月租金為4,000元 因未達5,000元(Key1&3) 所以不需扣取補充保費
案例3: C教會向加利利公司(Key1&3) 承租加利利大樓七樓為聚會場所 每月租金35,000元(Key2) 因加利利公司為登記之公司法人 所以不需要扣取補充保費。
利息所得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 說明 指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所以如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等都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中會、教會基本上無利息發放與情況發生。除非教會因新建、修建禮拜堂向會友或個人有息借貸,支付了利息,就必需扣取補充保費。
獎金 健保通則 教會之處理 說明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傳道師、牧師按「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八條,除每月謝禮外,每年兩個月慰勞金,若按實際謝禮金額級距投保,應不致要繳交補充保費。另有兩個月退休金提撥為付予傳福,非辦理扣繳項目,亦沒有繳交補充保費的問題。
(A-B) ×2% A 為下列項目之總和(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投保單位(中會) 投保單位(中會)應繳之補充保費計算公式 (A-B) ×2% A 為下列項目之總和(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牧師/傳道師謝禮 *牧師/傳道師之獎慰金 *牧師/傳道師之各類補助、津貼(研究費、交通津貼、子女教育津貼….等) *專職或兼職同工之謝禮(幹事、管理員、請潔人員…..等) *臨時薪資/謝禮(神學生津貼、臨時職工之薪資、培訓課程講師費、社區活動講師費……..等) *其他所得代號50之項目。 B 為投保單位內投保人之投保金額總額:即繳費單上「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請參閱講義p.24-p.25) [稍後說明]
教會與中會之作業配合
原則上支付對象不是投保在本中會,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KEY 3 保在哪 原則 除獎金外 原則上支付對象不是投保在本中會,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複習 3個KEY KEY 1 2塊 原則 KEY 2 5000 原則 保在哪 原則 KEY 3 回頭再看 12-15、20-22
3個KEY Check OK 2塊 原則 OK 5000 原則 OK 保在哪 原則 OK 3個Key都 要扣繳 回頭再看
繳交資料與表格設計的背景說明
與補充保費關聯的支付 數字資料(支付金額) 錢(代扣金額) To 中會 所得代號 9A、9B、54 所得代號50總額 5A、5B、5C 52、51 固定 (牧者、幹事等) 所得代號50總額 變動 (臨時講師等) 數字資料(支付金額) 錢(代扣金額) To 中會
給付為所得稅代號9A、9B、5A、5B、5C、52、51之項目 OO中會OO教會2013年1月非本中會投保人健保補充費統計表 (p.20 甲表) 區別 序號 所得人身分證號 姓名 所得給付日期 所得類別 所得(收入)給付金額 (D) 補充保費金額 (E) 實際給付予所得人金額 備註 A區 給付為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1 A100000001 王小明 1020105 獎金(稅號50) 兼職所得(稅號50) 10,000 200 9,800 2 R100123123 大衛 1020112 5,000 100 4,900 - 兼職所得(稅號50) A區合計 15,000 300 14,700 B區 給付為所得稅代號9A、9B、5A、5B、5C、52、51之項目 K200000121 周美美 1020123 執行業務收入(稅號9A、9B) 利息所得(稅號5A、5B、5C、52) 租金收入(稅51) 20,000 400 19,600 J1203335555 挪亞 1020125 執行業務收入(稅號9A、9B) 租金收入(稅51) 6,000 120 5,880 B區合計 26,000 520 25,480 總計 41,000 820 40,180
OO中會OO教會2013年1月支付予投保於本中會投保人謝禮/兼職所得統計表 (p.21乙表) 區別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支付謝禮等所得總額 (所得稅格式代號50) [F] 受聘者本月投保級距金額總額 [G] 備註 C區 撒母耳牧師 A101111001 50,000 50,600 小美幹事 T220123456 28,000 28,800 麗麗阿姨 T220667788 20,000 20,100 - 合計 98,000 99,500 *紅字為修正
OO中會OO教會2013年1月繳交予中會健保補充費統計表 (p.21丙表) 第一部分 A區E欄合計金額 (甲表) + B區E欄合計金額 = 應繳交金額[H] 300 520 820 第二部分 ( (A區D欄合計金額 (甲表) + C區F欄合計金額 (乙表) - C區G欄合計金額) ) × 2% = 應繳交金額[I] 15,000 98,000 99,500 270 第一部分應繳交金額(H) + 第二部分應繳交金額 (I) = 本會本月應繳交之補充保費總金額 820 270 1,090 *紅字為修正
中會的作業
(A-B) ×2% A 為下列項目之總和(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投保單位(中會)應繳之補充保費計算公式 (A-B) ×2% A 為下列項目之總和(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牧師/傳道師謝禮 *牧師/傳道師之獎慰金 *牧師/傳道師之各類補助、津貼(研究費、交通津貼、子女教育津貼….等) *專職或兼職同工之謝禮(幹事、管理員、請潔人員…..等) *臨時薪資/謝禮(神學生津貼、臨時職工之薪資、培訓課程講師費、社區活動講師費……..等) *其他所得代號50之項目。 B 為投保單位內投保人之投保金額總額:即繳費單上「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請參閱講義p.24-p.25)
彙整 教會繳交的資料 + 中會自身的資料
給付為所得稅代號9A、9B、5A、5B、5C、52、51之項目 OO中會OO教會2013年1月非本中會投保人健保補充費統計表 (p.20甲表) 區別 序號 所得人身分證號 姓名 所得給付日期 所得類別 所得(收入)給付金額 (D) 補充保費金額 (E) 實際給付予所得人金額 備註 A區 給付為所得稅代號50之項目 1 A100000001 王小明 1020105 獎金(稅號50) 兼職所得(稅號50) 10,000 200 9,800 2 R100123123 大衛 1020112 5,000 100 4,900 - 兼職所得(稅號50) A區合計 15,000 300 14,700 B區 給付為所得稅代號9A、9B、5A、5B、5C、52、51之項目 K200000121 周美美 1020123 執行業務收入(稅號9A、9B) 利息所得(稅號5A、5B、5C、52) 租金收入(稅51) 20,000 400 19,600 J1203335555 挪亞 1020125 執行業務收入(稅號9A、9B) 租金收入(稅51) 6,000 120 5,880 B區合計 26,000 520 25,480 總計 41,000 820 40,180
OO中會OO教會2013年1月支付予投保於本中會投保人謝禮/兼 職所得統計表 (p.21乙表) 區別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支付謝禮等所得總額 (所得稅格式代號50) [F] 受聘者本月投保級距金額總額 [G] 備註 C區 撒母耳牧師 A101111001 50,000 48,200 小美幹事 T220123456 28,000 27,600 麗麗阿姨 T220667788 20,000 19,200 - 合計 98,000 95,000
OO中會OO教會2013年1月繳交予中會健保補充費統計表 (p.21丙表) 第一部分 A區E欄合計金額 + B區E欄合計金額 = 應繳交金額[H] 300 520 820 第二部分 ( (A區D欄合計金額 + C區F欄合計金額) - C區G欄合計金額) ) × 2% = 應繳交金額[I] 15,000 98,000 95,000 360 第一部分應繳交金額(H) + 第二部分應繳交金額 (I) = 本會本月應繳交之補充保費總金額 820 360 1,180
Step 1 600 1,040 300 1,940 扣取非中會投保人補充保費部分 總和屬下教會A區E欄 合計金額 (甲表) 總和屬下教會 總和屬下教會A區E欄 合計金額 (甲表) + 總和屬下教會 B區E欄 中會代扣補 充保費之合 計金額 = 繳交金額 [J] 600 1,040 300 1,940
Step 2 ( 中會(投保單位)應繳部分 總和屬下教會A區D欄合計金額 (甲表) + 總和屬下教會C區F欄合計金額 (乙表) 中會當月給付稅號50項目總金額 - 繳費單上之「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p.24-25) ) × 2% = 繳交金額 [I] 30,000 196,000 25,000 190,000 1,220
Step 3 將以上兩項金額計算完畢後, 將當月所應繳之費用於次次月15日前 繳納與健保局 例如2013年1月費用 應於2013年3月15前繳 (亦可同時辦理申報)
繳費(列印繳費書)
被動與主動 一般保費 由健保局寄產生繳費單,寄發予投保單位(中會法人),中會依據繳費單繳費) 補充保費 需由投保單位(中會法人)須核算後產生,再列印繳費單繳費 被動 主動
2.下載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 (單機版軟體)自行列印 (p.34) 3.電話或臨櫃服務 列印方式 1.網路自行列印或申請郵寄 2.下載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 (單機版軟體)自行列印 (p.34) 3.電話或臨櫃服務 推薦
所得類別健保局另設有代號 計費項目 定義說明 所得稅代號 (前2碼) 繳交補充保費所得類別代碼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62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63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65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民眾的股利總額。 54 66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 5C、52 67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68
繳費書的樣式 請參閱講義 p.41-42
繳納方式 請參閱講義 p.35-36
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
中會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 將上一年度扣取保險對象之 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彙報健保局
申報方式 1.以網路辦理申報:(60,000 筆以內) 2.以媒體辦理申報 3.以人工方式辦理申報 若每月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扣費明細,得免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再向健保局分區業務組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