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法治现状与发展 张柱庭
序 汽车租赁是不包括驾驶员服务的一个产业,在行业 属性上有多种意见:有人将其划入汽车产业的后续 服务,有人将其划入物质行业,更多人将其划入大 物流。不论从何种理论出发的分类,国办发(2009) 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其划入道路运 输行业。
一、从经济法看汽车租赁 目前对汽车租赁行业规制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是空白, 2004年实施的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将其纳入调 整范畴,国办发(2009)18号文件要求对汽车租赁行业 进行行政管理,但采用行政许可、还是备案尚无定论。 以2015年拉萨“8·9”事故为标志,之前主张行政许可 者居多,但按“谁许可|谁监管”问责后,主张备案者 上升,《道路运输条例》还在修改中,采纳何种方式需 要谨慎研究。 北京市、昆明市等由关于汽车租赁的地方法规、规章。
二、从刑事法律看汽车租赁 刑法规定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因此直接认定诈 骗汽车并不存在争论。 有争议的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了相 应的规定
二、从刑事法律看汽车租赁 1、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 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 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 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 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二、从刑事法律看汽车租赁 (二)如何处理公安不立案的问题? 1、申请复议 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 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从刑事法律看汽车租赁 2、提出检察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 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 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刑事自诉 第二百零三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 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从民事法律看汽车租赁 (一)从《合同法》看汽车租赁 适用《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从《侵权责任法》看汽车租赁 主要是把物权的车主和侵权的驾驶人分离。 (三)信息业加入之后的情况如何界定其权利义务 是新课题?
汽车租赁诚信体系建设政策 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与发展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规性文件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通过,其中“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 (六)改 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 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 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 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 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 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党的十八届三中中央委员会《决定》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 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 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 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 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