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讲解 —— 特别行业
特别行业、业务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金融企业 三、同时存在应、免税所得的企业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企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A103000合并了收入与支出表,增加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项目 区分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投资收益 例子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3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13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举例) 填表 某事业单位2000年共取得收入180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收入72万元,经营收入108万元;经营成本80万元,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95万元,职工年平均人数2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当年结余5万元。成本费用中含:工资性支出40万元,职工福利费5.6万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1万元,广告支出6万元,业务宣传费2万元,业务招待费5万元,行政罚款支出4万元,购置设备等资产支出20万元,经营税金及附加7万元。成本费用中不含应计入以前年度折旧10万元。 如果有其他支出或其他费用填入营外支出 填表
二、金融企业申报表填列 填报企业:银行、保险、证券、担保 涉及的特殊表格:A101020、A102020、A105120、A107013
(一)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 会计核算: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 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规定: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一)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计提不良贷款准备金直接影响银行利润
(一)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 税收规定: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决定税前扣除准备金数额的因素:一是贷款资产范围;二是计提比例。
(一)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 贷款资产范围: 不包括的范围: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不包括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一)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 计提比例: 一般贷款: 1%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损失准备: 关注类贷款:2% 次级类贷款:25% 一般贷款: 1%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损失准备: 关注类贷款:2%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五级分类标准与银监会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一)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2年5月15日财税〔2012〕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12年03月29日财税〔2012〕23号 A105120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 基本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4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35号、财税[2012]33号)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 政策关注点: 1.金融机构的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财税〔2010〕4号》文中所述的税收优惠。 2.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户小额贷款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单笔贷款不超过5万元;(2)同一农户取得多笔贷款的,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5万元。 3、农户、金融机构的具体认定 举例
三、同时存在应、免税项目所得的企业 1、分类不分项。 2、所得为负不填列。 3、相关税费按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填写。 4、应分摊费用按项目分摊后,分类别填写合计数。 5、纳税调整额可以为负数。
应、免税项目所得填表案例: 一个从事淡水鱼养殖同时兼营鱼类销售的企业,假设该企业淡水鱼养殖项目可以享受应税所得减半征优惠,并且企业单独核算减税项目所得。2014年该企业发生的经营数据如下表,如果该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余的招待费5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经营情况表 项目 合计 调增 其中 养殖 养殖纳税调整 外购 外购纳税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 200 80 120 主营业务成本 150 50 100 期间费用 20 5 8 2 12 3 利润总额 30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