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宣導 蘆竹區公所人事室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措施目的 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便於災後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上課,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適用範圍 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排除適用」。 民間企業勞工依勞委會規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查詢電話0800-085-151
天然災害種類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基準─風災 類別 風力 雨量 有致災之虞時 基 準 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時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桃園平地-350毫米 桃園山區-200毫米 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基準─水災 類別 雨量 有致災之虞時 基 準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桃園平地-350毫米 桃園山區-200毫米 單位:未來24小時雨量預測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基準─震災 類別 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有致災之虞時 基 準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基準─土石流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請參考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http://246.swcb.gov.tw) 類別 雨量 有致災之虞時 基 準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桃園平地-350毫米 桃園山區-200毫米 單位:未來24小時雨量預測 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大溪區:550毫米 桃園區(會稽):550毫米 復興區:350毫米 龜山區:550毫米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請參考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http://246.swcb.gov.tw)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基準─其他 明顯影響通行安全、辦公上課,或災害過後須善後清理時 類別 明顯影響通行安全、辦公上課,或災害過後須善後清理時 基 準 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通報作業─通報權責機關 通案性 本市轄區由市長決定並由市府通報 各公所將災情及停止辦公及上課建議陳報市府,並由市長決定後通報 個案性 機關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並通知所屬員工及學生及陳報市府備查,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通報作業─通報時機 (前一日) 19:00─22:00 前發布 隔日全天或隔日上午停止上班及上課 (通知傳播媒體於23:00前播報) 隨時注意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視機通報。如遇有特殊情況,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並立即通知人事總處及傳播媒體。(傳播媒體包括:電視台、廣播電台及電子報等) 對於「晚上」停班(課)之時間係以下午6時為起點。 (當日) 04:30 前發布 當日全天或上午停止上班及上課 (通知傳播媒體於05:00前播報) 10:30 當日下午半天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 (通知傳播媒體於11:00前播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訊息查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頁 (http://www.dgpa.gov.tw) 服務專線 0203-001-66
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課),於事後陳報首長,首長於15日以內核實給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人員出勤處理(1) 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課),於事後陳報首長,首長於15日以內核實給假 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由服務機關核實給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人員出勤處理(2) 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 有就讀高中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人員出勤處理(3) 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如因職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 至於服務機關所在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者,如確有執行職務之情形,尚宜比照適用上開規定,以期衡平。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人員出勤處理(4) 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上開情形屬天然災害發生時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奉派執行職務,得以加班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人員出勤處理(5)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人員出勤處理(6)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公務人員於機關所在地宣布停止上班前如出發前往未停止上班地區受訓,不生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問題,仍應繼續執行原定行程,且亦無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問題。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課機制? 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之臨時性緊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處理並以「停止上班登記」,並非視為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應稱「災防假」。 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民眾所能預測,又事後補班機制,將影響民眾生活作息,是以不採行補班補課。
結 語 事前 建立災害防救意識,加強宣導 事中(後) 及時因應處理,減少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