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案簡報(附件3) 申請案: 事業單位名稱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一、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自評之關鍵事項 請事業單位自行增修(刪)內容 註1:1、項次請依「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關鍵事項自評表」(附件2)所列之原項次編號撰寫。. 2、內容請事業單位或主要作業項目之相關承攬人分別就送審文件內以主要作業項目內有關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加以說明。 3、位置請事業單位填寫送審文件之頁位置。 註2:申請書稱「申」。工程概要稱「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稱「安」。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稱「施」。分項工程稱「分」。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自評之關鍵事項 請事業單位自行增修(刪)內容 註1:1、項次請依「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關鍵事項自評表」(附件2)所列有之原項次編號撰寫。. 2、內容請事業單位或主要作業項目之相關承攬人分別就送審文件內以主要作業項目內有關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加以說明。 3、位置請事業單位填寫送審文件之頁位置。 註2:申請書稱「申」。工程概要稱「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稱「安」。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稱「施」。分項工程稱「分」。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請事業單位自行增修(刪)內容 自評之關鍵事項 註1:1、項次請依「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關鍵事項自評表」(附件2)所列之原項次編號撰寫。. 2、內容請事業單位或主要作業項目之相關承攬人分別就送審文件內以主要作業項目內有關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加以說明。 3、位置請事業單位填寫送審文件之頁位置。 註2:申請書稱「申」。工程概要稱「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稱「安」。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稱「施」。分項工程稱「分」。
請事業單位自行增修(刪)內容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隧道工程(1) 自評之關鍵事項 註1:1、項次請依「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關鍵事項自評表」(附件2)所列之原項次編號撰寫。. 2、內容請事業單位或主要作業項目之相關承攬人分別就送審文件內以主要作業項目內有關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加以說明。 3、位置請事業單位填寫送審文件之頁位置。 註2:申請書稱「申」。工程概要稱「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稱「安」。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稱「施」。分項工程稱「分」。 5
請事業單位自行增修(刪)內容 四、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2) 自評之關鍵事項 6 註1:1、項次請依「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關鍵事項自評表」(附件2)所列之原項次編號撰寫。. 2、內容請事業單位或主要作業項目之相關承攬人分別就送審文件內以主要作業項目內有關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 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加以說明。 3、位置請事業單位填寫送審文件之頁位置。 註2:申請書稱「申」。工程概要稱「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稱「安」。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稱「施」。分項工程稱「分」。 6
請事業單位自行增修 (刪)內容 自評之關鍵事項 五、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註1:1、項次請依「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關鍵事項自評表」(附件2)所列之原項次編號撰寫。. 2、內容請事業單位或主要作業項目之相關承攬人分別就送審文件內以主要作業項目內有關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加以說明。 3、位置請事業單位填寫送審文件之頁位置。 註2:申請書稱「申」。工程概要稱「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稱「安」。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稱「施」。分項工程稱「分」。
請事業單位自行增修 (刪)內容 自評之關鍵事項 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註1:1、項次請依「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關鍵事項自評表」(附件2)所列之原項次編號撰寫。. 2、內容請事業單位或主要作業項目之相關承攬人分別就送審文件內以主要作業項目內有關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加以說明。 3、位置請事業單位填寫送審文件之頁位置。 註2:申請書稱「申」。工程概要稱「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稱「安」。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稱「施」。分項工程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