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学 课 件 关一谱 2006.9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自然人) 一、概念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而生的,处于自然界 中生存状态的有生命的人。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自然人) 一、概念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而生的,处于自然界 中生存状态的有生命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身份的自然人. 我国民法上的公民,一般指的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分析 公民(具有中国国籍) 自然人 外国人 (地位平等) 无国籍人 (我国民法公民与自然人同义)
公民和自然人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我国《民法通则》沿用原苏联民法理论,用“公民”概念,未直接用“自然人”;我国《合同法》采用“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即不管民族、职位、出身、财富如何,地位都是平等的。
幽默 奴隶社会的某一奴隶主即将死亡,其唯一的儿子远在他乡,奴隶主写了份遗嘱交给甲奴隶带给他的儿子,奴隶打开遗嘱一看,上面写着“所有的财产归甲奴隶,儿子只能挑选其中一件财产”。奴隶欣喜若狂急忙把遗嘱送到儿子手中。 你猜儿子会挑选哪件财产?
奴隶主的儿子当然是挑选了甲奴隶。 说明人类的历史上出现过人的地位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发展到现代,人们相当重视平等的人权,任何人不能以强权、财富、地位等凌驾于他人之上,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是自由平等的。 我国民法一样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个别的民事权利,在公民死后,仍受法律保护,比如知识产权。 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对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 某人死亡———不能再享受各种权利 婴儿出生————开始享受各种权利 代表已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表示已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 比如王某已死亡但其家属一直在其单位领取他生前的工资,此种行为违法。 理由是王某死亡后已丧失了作人的资格,不再享受各种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前提、可能性 结果 法定资格 法律规定 不能自由转让 可以转让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前提、可能性 结果 法定资格 法律规定 不能自由转让 可以转让 所以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受法律赋予和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
案例 已怀孕七个月在小区散步时肚子给李先生骑摩托车经过时撞了一下。不久就下身流血送至医院,婴儿早产。婴儿发育比同龄人差。 诉求: 王女士———同小区住户——李先生 已怀孕七个月在小区散步时肚子给李先生骑摩托车经过时撞了一下。不久就下身流血送至医院,婴儿早产。婴儿发育比同龄人差。 诉求: 1、以儿子名义起诉要求赔偿; 2、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赔偿; 3、以丈夫名义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答案 1、不能以其丈夫的名义起诉,因其丈夫与李先生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支持,因其身体直接受到伤害,李先生已侵犯其身体权应赔偿;
3、能否以婴儿的名义起诉有争议:因婴儿在其母体内受到伤害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胎儿还未有资格享受获得赔偿之权利;但婴儿出生后就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发育确与同龄婴儿差可要求赔偿。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及其儿子5000元。因为婴儿出生后并不存在相当严重的伤残。
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表明我国原则上认为胎儿在出生前不具有权利能力(即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但在某些特定情形有特殊的规定。
出生——完全脱离母体 民事权利 并有呼吸已存活 能力的始终 我国以户籍证明为准 死亡 自然死亡(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法院推定死亡)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特征 :由国家法律确认; 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相联系; 非依法定程序不受限制和取消。 一、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由国家法律确认; 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相联系; 非依法定程序不受限制和取消。
分析 比如某甲9岁,能否结婚?能否参加选举?或者能否与30岁的乙做买卖房子的生意? 大家知道不能。理由是一个人出生虽已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享受各种权利,但由于年龄与智力的限制有些权利是不能自由享受的。
民事权利能力 (资格) 民事权利 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能否完整地享受权利还要看一个人是否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陈某(9岁)——买了——梁某店 因画画获奖得了 游戏机 3000元奖金 2800元 其父母很生气到梁某店要求退货 因画画获奖得了 游戏机 3000元奖金 2800元 其父母很生气到梁某店要求退货 梁某不同意,认为不是质量问题不退。 问:梁某应不应当退款?
答案 梁某应当退款,因为小陈才9岁,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数额较大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进行。 因小陈的父母不同意此买卖行为故买卖游戏机的行为无效。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1、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行为能力则要根据民事主体自身的状态依法确定; 2、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8周岁以上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生活主要来源者,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也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案例 李某(17岁)——————某店 在东莞打工,每月 一天买了一条 工资760元 1600元的项链 在东莞打工,每月 一天买了一条 工资760元 1600元的项链 其父母很生气认为其女儿还是未成年人到某店要求退货,但李某不同意。 某店则认为不是质量问题不退。 问:某店应不应当退款?
答案 某店不应当退款,因为小李虽然17岁,但她已工作能自己养活自己,即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所以小李买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其父母的主张不能支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则必须由监护人代理,或者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案例 甲(7岁、女)————乙(12岁) 两人邻居,经常放学同行,巷子里总是有一条狗,甲很害怕。 “绕道行吧” “不怕,我保护你, “绕道行吧” “不怕,我保护你, 狗咬了我负责” 问:如果甲真的被狗咬了,到医院医治用了2000元,乙应不应当赔偿?
答案 乙不承担甲受伤的法律后果,乙无须赔偿。 理由:乙才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乙承诺要保护甲的安全是他不能理解和承担的,故此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进行民事活动,法律不承认他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其民事活动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
案例 唐某——同村的青年———甲乙丙 某日山洪暴发,四人经地过村里正在奔腾的河流打赌。四人立了协议。 “我能渡过河” “吹牛,如能渡过 “我能渡过河” “吹牛,如能渡过 每人输你300元” 问:唐某死亡,其父向三人索赔,甲乙丙应不应当赔偿?协议有无效力?
答案 (1)四人都有过错。四人都为成年人,他们都应当意识到唐某不管能不能真的渡过河生命都是相当危险的,但他们都不管不顾; (2)协议无效,因为此协议是以人的生命为赌注,是变相的赌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所以三人在此案中应承担部分责任,死者唐某也应当负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