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關懷機制之建立規劃 -台中市衛生局主辦中區經驗分享與談- 醫療糾紛關懷機制之建立規劃 -台中市衛生局主辦中區經驗分享與談- 與談人 林義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015.03.14 臺大醫院第七講堂
林義龍醫師 東海大學 法學碩士 中國醫藥學院 醫學士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 台中市醫事法學會 理事長 中華民國植牙安全學會 創會理事長 東海大學 法學碩士 中國醫藥學院 醫學士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 台中市醫事法學會 理事長 中華民國植牙安全學會 創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台灣醫師基金會 董事兼執行長 中國醫藥大學 醫事法律暨醫學倫理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仲裁人 行政院勞動部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調解委員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醫療專業調解委員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醫療糾紛調處委員 台中市政府 醫事審議委員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
中區醫療網 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 102年15家地區醫院 103年10家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 結果:全部醫院都如期成立關懷小組且照SOP 流程操作,經輔導團隊委員實地訪查確 認。 發表:102、103年分別辦理期末成果發表會暨 媒體刊出獲得社會迴響。
醫療糾紛調解統計(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100 101 102 103 案件數 82(73) 75(65) 70(60) 61(59) 調解成立 31 24 19 成立比率 42% 37% 40% 32%
中區醫療網 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 發現: 都會型地區與鄉村型地區對醫糾的認知與處理 態度差異大,應該因地制宜。 院牧與宗教師是絕佳賣點,在關懷階段,常有 意想不到之效果,可以考慮納入關懷小組團隊 成員之一。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之法律定義 醫療糾紛:指病人認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 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事)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醫療事故:指病人因接受醫療行為而發生死亡 或重大傷害之結果。(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 補償法草案第三條) 醫療事故:指醫療行為與病人發生死亡或重大 傷害之結果,有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難以排除 之情事。(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
醫療糾紛處理-時間區分 事前(糾紛發生前)---預防措施ex.病歷記載詳 實、正確、清晰(病歷委員會)、告知後同意之 落實(醫教委員會)、醫療品質提升與病人安全 維護(品安委員會)---etc. 事中(糾紛發生後至解決前)---1.啟動關懷小組 (降低衝突,消弭於無形) 2.啟動協商談判小組 (正視病人傷害結果,減輕醫療機構傷害) 3.被 動訴訟程序或合意仲裁程序(合理賠償病人傷亡, 釐清事實真相) 事後(糾紛解決後)---1.根本原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 2.教育訓練與經驗傳承
醫療糾紛關懷小組 第四條 一百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於醫療糾紛 事件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 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一百床以下醫院應指定專業人員為前項之說明、溝通、 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其他醫事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應委由當地專業 團體負責提供前二項之關懷服務。 醫療糾紛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 會工作及地方主管機關等相關專業訓練人員。如病人、 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 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 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事)機構關懷 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醫療糾紛之解 決。
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引發之問題與建議 糾紛與申訴(含抱怨)應如何區別?定義不清導 致不能正確分類,影響後續統計與分析。 關懷小組處理的是潛在的醫療糾紛案件,應該 是申訴階段判斷若處理不當就可能演變成糾紛 時,立刻啟動關懷小組作業。 若確定形成醫療糾紛案件時,則非屬關懷小組 職責。故建議可考慮修改名稱如1.醫糾前關懷 小組 2.醫療爭議關懷小組 3.醫療申訴關懷小 組
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引發之問題與建議 草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 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及地方主管機關 等相關專業訓練人員。衛生局該如何加入小組? 常態性成員或機動加入?實務上如何操作? 草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診所及其他醫事機構發 生醫療糾紛時,應委由當地專業團體負責提供 前二項之關懷服務。集法律、醫學、心理、社 工之當地專業團體何處尋?醫師公會該扮演甚 麼角色,有能力提供以上服務給診所嗎?
謝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臺中市醫事法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