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發包中心 饒主任欽良 chinliangkimo@yahoo.com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台灣自來水公司發包中心 饒主任欽良 chinliangkimo@yahoo.com
工程採購 第七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工程生命週期 cheng1 工程生命週期包含自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保固維修至營運管理等主要階段 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之採購,皆屬技術服務 施工階段之採購,係屬採購法工程採購之範疇 各階段如需專案管理(PCM)工作之採購,亦屬技術服務採購範疇
工程生命週期 P Q M 問題 構想 概 念 決策 可 行 性 規 劃 規設 設 計 施 工 施工 竣 工 檢 驗 使用與管理 營 運 概 念 P Q M 可 行 性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竣 工 檢 驗 Procur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營 運 4
公共工程生命週期 細 部 設 計 階 段 技術服務 統包 專案管理 可行性研究 及規劃階段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工程採購 發包階段 施 工 與 驗 收 階 段 工 程 接 管 階 段 技術服務 統包 專案管理
一、可行性研究及規劃 針對業主(訂作人)需求,研析可行方案。 前置條件:政策需求確認 工作重點:功能需求優先順位確認 工程技術能力分析 預期效益之研訂 財務及人、機、料資源與環境調查分析環 境影響評估 產出成果:1.計畫方案研析報告 2.預期效益評估報告 3.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4.製訂規劃準則(手冊)
二、基本設計 前置條件:規劃準則,預期效益分析報告 工作重點:標的物定性分析-確定功能需求 標的物定量規劃-確定平面配置及量體規模 規劃用地取得作業 辦理基本調查作業-地形量測、地質鑽探、 建物管線、管線調查 產出成果:細部設計準則(手冊)及基本設計圖說 環境管理方案(執行標準檢驗)
三、細部設計 根據基本設計圖等參採相關規範經由設計 過程轉換為具體之設計圖說。 前置條件:1.細部設計準則(手冊) 2.基本設計圖及文件 根據基本設計圖等參採相關規範經由設計 過程轉換為具體之設計圖說。 前置條件:1.細部設計準則(手冊) 2.基本設計圖及文件 工作重點:力學分析(變力、應變與強度、安全係數等) 施工法研析- 品 質:材料規格、技術規範、機電功能測試規範、 預書編列、工期確認、採購發包策略 產出成果:作為施工依據之契約書圖文件
四、工程採購發包 前置條件:細部設計完成並經業主(定作人) 審定之書圖文件 前置條件:細部設計完成並經業主(定作人) 審定之書圖文件 工作重點: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招標辦理 開標辦理 審標辦理 決標辦理 產出成果:決標後與得標廠商簽訂承攬契約
五、施工與驗收 前置條件:承攬契約之書圖文件 工作重點:開 工 前- 施工計畫/分項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分項品質計畫 施 工 中- 施工管理與施工作業 品質管理-材料檢、試驗 施工檢驗與功能測試 完 工 前-符合度之驗證與驗收 產出成果:標的物之功能滿足契約規定之定作物 符合業主期待
六、機關與廠商之間移轉接管 前置條件:功能測試均滿足契約需求,並完 成竣工驗收程序。 前置條件:功能測試均滿足契約需求,並完 成竣工驗收程序。 工作重點:竣工圖說移交 使用管理維護手冊移交 使用接管訓練 產出成果:標的物之操作移轉使用 相關文件移交
招標方式 1.採購金額之認定 細則第6條 招標與決標原則組合方式 2.緊急處置之採購 緊急採購 1050102緊急採購範例 開口契約 1.採購金額之認定 細則第6條 招標與決標原則組合方式 採購金額級距 2.緊急處置之採購 緊急採購 1050102緊急採購範例 開口契約 3.選擇性招標之適用 88022422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 22-1-6 09700536510 09900250030a
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之選擇 最低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技術規格 技術規格 採購法26 特殊之產品或工法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綁標行為態樣 09300241261A 特殊之產品或工法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8812172 09500268090 89005195 8811777 8813846 89007065 91024431 8807647 ISO驗證10000461290 09200044060 09500426900 綁標行為態樣 09300241261A 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 09800445740 變更契約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廠商資格 資格規定 基本資格 特定資格 採購法第36 36-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981111 code_v8 廠商資格
廠商分類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code_v8 營造業 營造業承攬額度 營造業法 自來水管承裝商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營造業 營造業承攬額度 營造業法 自來水管承裝商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室內裝修業 室內裝修 地下水鑿井業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980304 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920612 10100081590
保證金 押標金 押標金不予發還31 09500256920 履約保證金 預付款還款保證 保固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 連帶保證廠商 優良廠商 押標金 押標金不予發還31 09500256920 履約保證金 預付款還款保證 保固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 連帶保證廠商 優良廠商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9002329 採購法第30條 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 公共工程預付款
傳 統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竣工 驗收 接管 可行性 規劃 規劃 基設 細部 設計 招標 施工 竣工 驗收 接管 可行性 規劃 規劃 統 包 工 程
統包 第二十四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統包相關事宜 營造法之統包 統包實施辦法 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
統包之優點 (1)將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案辦理,可減少發包作業次數。 (2)設計及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業主可大幅減少介面管理及整合之工作。 (3)設計與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縮短工期。 (4)設計理念可以貫徹,避免變更設計一再發生。 (5)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6)有助於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 統包優缺點彙整表
統包廠商型態 以施工廠商為主體 以設計廠商為主體 細則36;89 以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主體 共同投標辦法 以設計廠商為主體 細則36;89 以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主體 共同投標辦法 以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為主體 採購法25條 統包實施辦法
統包招標文件 應注意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9條之規定 統包作業須知 統包作業須知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1010216 統包作業須知 統包作業須知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1010216 09500186800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
統包之決標方式 統包採購之決標,可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方式辦理。惟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09200458880 921024
統包案例說明 某機關辦理○○橋樑新建統包工程,預算金額39,000萬元,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1.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第一次開標時,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方可開標。 統包案例說明 統包錯誤態樣 統包案例
轉包與分包(採購法第65條至第67條、細則第87條至第89條) 一、轉包/分包/主要部分 二、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將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三、分包廠商之權利保障/義務負擔 四、違法轉包(再轉包)之處置:轉包廠商及得標廠商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78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76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87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66條、第101條與其施行細則第88條及契約規定辦理。 註:說明中有關投標須知範本第76點,工程會業以92年3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200116150號函移列為第71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8條業以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刪除。 施行細則第87條: 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四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旨揭事項,本會前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函請配合辦理,惟近數月來發現仍有部分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就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預為規定,致發生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之分包是否為違法轉包之爭議。 二、 為杜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66條、第101條及契約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 ○ ○
施工品質管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查核 施工品質查核 三層級品管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趕工作業 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09600221480-1 計算範例 09600221480-3 計算範例 09600221480-3 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09800451890
物價指數調整 物價調整 09700080290
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可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 09800332951 09800196000
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採購法第17條、第43條、 第44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 辦法、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一)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 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 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二)適用條約協定 1、應允許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國民待遇原則 2、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 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3、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 標/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商措施
(三)不適用條約協定 1、得排除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2、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 商措施 大陸地區採購問題 09900101270 陸資採購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開口契約-1 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通常採單價決標、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 開口契約範本
開口契約-2 機關可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開方式,將同類小型工程或技術服務案件,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在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交由訂約廠商執行,以避免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可採複數決標之方式,於招標文件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以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後無能力施作或轉包之情形發生。
無障礙環境觀念與作法 招標機關應於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應將無障礙環境觀念納入考量,並依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相關規定完成規劃設計後發包施工 網址:http://free.abri.gov.tw/
契約價金給付遲延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無預算即先決標 09600498900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11)款 無預算即先決標 09600498900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11)款 工程契約21條
完工及驗收(採購法71至72條/施行細則 92至101條) 一、完工之確定 二、驗收條件於契約訂明 完工及驗收(採購法71至72條/施行細則 92至101條) 一、完工之確定 二、驗收條件於契約訂明 三、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四、限期驗收/部分驗收/先行使用之必要/分段查驗 五、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應限期改善/減價收受/減價 金額之計算 六、驗收紀錄及簽章 八、初驗紀錄 七、結算明細表 九、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5章驗收 查驗與驗收程序
工程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技術服務採購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技術服務性質 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2.設計 3.協辦招標及決標 4.施工監造 5.專案管理(計畫管理) 6.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條文
相關法規 一、憲法(第86條) 二、預算法 三、會計法 四、審計法 五、政府採購法 技服相關採購法 六、技師法 技服相關技師法 五、政府採購法 技服相關採購法 六、技師法 技服相關技師法 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八、建築法 技服相關建築法 九、建築師法 建築師法 十、營造業法 營造法 營造業法 十一、各工程種類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 其他法規 十二、院頒行政規則
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 異質性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決標。 屬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不逾越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 專案管理廠商或其關係企業須迴避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 建築師事務所 :資格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 建築師法 建築法 資格文件:建築師開業證書 公會會員證 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公務人員;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建築材料商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技師事務所之資格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 2.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 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受委託技術服務之標的 技師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其他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規定合法登記之業務 技術服務標的及資格 其他
採購金額 技術服務屬勞務採購,其採購金額級距規定如下: (1)巨額採購: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臺幣10萬元以 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之,未定者,比照中央 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招標文件之規定 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 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 。 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委託服務費用之預算、預估金額或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招標文件規定
技術服務評選作業程序(公告金額以上 )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性 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 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即可 。 採購評選委員會(5~17人,1/3以上外聘)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 。成員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技術服務評選作業程序(公告金額以上 ) 辦理公開評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 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 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成立評選委員會之時機 最有利標分類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總評分法 序位法 評分單價法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續) 價格納入 總評分法 價格不納入但須綜合評比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報價/總評分=X元/分 以低者為優勝(恐造成低 價搶標) 評分單價法
總評分法 (一)價格納入評分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1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5 3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8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A B C D E 甲 87 84 78 80 82 411 82.2 乙 75 76 81 77 389 77.8 丙 394 78.8 丁 70 79 72 378 75.6
委 員 D 評 分 結 果 非價格部分評分(占80分) 廠商標價 (萬元) 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分 數 合 計 甲 72 760 8 80 乙 62 700 19 81 丙 63 740 12 75 丁 58 720 14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1/3)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價格不納入考量(2/3)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總滿分為100分) 1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3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 20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綜合考量 價格不納入考量(3/3)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90 900 乙 88 800 最 優 丙 75 750 丁 69 720
(三)固定價格給付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固定價格為900萬元,評分結果: 廠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萬元) 平分 (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 90 得分最高 乙 88 丙 75 丁 69
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評分單價法,評分結果: 廠商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A 評分 (平均) B A/B 甲 900 90 10 乙 800 88 9.09 商數最低 丙 730 75 9.73 丁 720 69 10.43 當廠商報價偏低時,其商數雖為最低,但其品質等其他條件相對亦 較劣,故仍有可能造成廠商以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採行 時應妥為考量。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3種方式 (一) 價格納入評比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評比,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評比結果,而非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評比結果。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委員A評分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 乙 丙 丁 1.參選醫療機構 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 A B C D E 合計 序位 甲 1 2 8 乙 3 10 丙 4 14 丁 18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評分未達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綜合考量 價格不納入考量 廠 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 乙 2 88 800 ۷ 丙 3 75 750 丁 4 69 720
(三)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評分未達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假設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價格給付 廠 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固定費用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 ۷ 乙 2 88 丙 3 75 丁 4 69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分階段篩選廠商家數 1.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 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亦 即於招標文件明定第1階段及格分數,未 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 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 選。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2.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 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 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 例如公立學校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營養 午餐採購,如有實地勘查投標廠商廚房設備 之需要,得將實地勘查列為第2階段評選項 目,第1階段評選達及格分數之廠商方辦理實 地勘查,可避免因投標廠商眾多,致實地勘 查作業曠日費時。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關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乙節,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工程會94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229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 最有利標 第14條及第15條之1 委託專業服務 第8條 委託技術服務 第23條 委託資訊服務 第11條 辦理設計競賽廠商 第10條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準備事項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三、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數不符合5人至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 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委員會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或廢標後,未予解密。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明。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
評選項目及子項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 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 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例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20﹪;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20﹪,或逾50﹪。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底價訂定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
開標與審標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誤以為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無家數之限制。
評選1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之規定;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仍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未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
評選2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 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評選3 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未依規定辦理。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 。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者,機關首長仍變更該評選結果。
協商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未平等對待廠商,例如:只與第一名廠商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協商。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價。
決標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
決標之資訊公開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通知其原因;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未予解密。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