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保险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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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7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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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 第四节 保险单据
Unit 10 Insurance.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国际运输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按CIF条件出口瓷器一批,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二:买方提货不着索赔案    我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轮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问其结果如何?

案例三:    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保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案例四:    我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对此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案例五:    我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 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案例六: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

案例七: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八:    我海运出口面粉1000包,投保平安险,装于舱底,载货轮船途中触礁,舱内进水,使500包严重水浸,不能食用, 其余500包经船员抢救移至舱面,又遭狂风吹落海中。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处理?

案例九: 货物有水渍,是否在水渍险范围内?    某公司 出口白纸500令,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货到目的港时,发现有200令白纸被水浸泡过,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案例十:由于漏保而造成的损失案   某年6月,我某进出口公司通过代理人向P国一个政府机构投标,由于与代 理人的紧密配合,共同努力,获得中标,于7月签订了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 )合同规定P国的招标书是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我国某进出 口公司向P国供应电缆XX桶,CIF某目的港,价款为27.3万美元,其中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无误后再付清全部货款。(3) 合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招标书的保险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保险期限不得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于9月收到P国开来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24.6万美元。信用证规定“:保险由卖方办理。”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我方于第二年2月将全部货物装船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取得船方签发的清洁提单。3月23日,船到目的港,全部货物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相符,并由P国汽车公司承运,将全部货物转运到收货人仓库,仓库出具清洁仓库收据,4月2日全部货物转运完毕。4月23日收货人发现货物在仓库内被移动,要求有关部门到现场查验,发现XX 桶的电缆中有程度不同的被盗,共丢失电缆几万米,价值18.3万美元。

案例十:由于漏保而造成的损失案     收货人及有关方面认为货物的丢失是货物存放在收货人仓库期间发生的,收货人依据保险单、现场查验证和照片等,多次来电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仓库内发生的损失不在我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所以我保险公司通知P方拒绝赔付。    5月底, P方来电通知我方某进出口公司:“ …在招 标书中对保险条款的规定是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 天,而你公司只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到达我方仓库22天发生部分货物丢失,属于你方漏保,造成了18.3万美元的损失。现在通知你方,损失金额从27.3万美元的货款中扣除。”    6月初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收到 P方9万美元的汇款,以致损失18.3万美元。

案例十一:货物在投保前灭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 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8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买方于当日17 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货物于当15日时在公海上着火,该批货物被焚。问这种投保之前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案例十二: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案例一: 评析: 根据 C.I.C条款,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也在平安险责任范围之内。据此,本例所述之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二: 评析:    提货不着险,指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本例来看,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本例的提货不着是由于战争(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案例三: 评析:    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任。本例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冷冻设备因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机造成的,虽然无法补充燃料是罢工的原因,但此损失是罢工的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案例四: 评析:    该损失不在水渍险的范围之内,因为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承保货物的损失,而本例的损失是由于船上水管漏水造成的,船上水管漏水属淡水雨淋,属一般外来风险,所以不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交涉。

案例五: 评析: 根据C.I.C ,下列情况属“除外责任”“: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本例的花生糖变质是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属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六: 评析:    不全是单独海损。在上述损失中,只有船体撞裂造成的浸泡损失是单独海损。而将船只驶向浅滩后的一系列损失和费用属共同海损。

案例七: 评析:    此损失是由于战争造成的,应遵循战争险的责任起迄期限。战争险的责任只限于运输工具上的责任。所以,本例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尚在船上未卸货物的损失,至于已卸到岸上的货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八: 评析: 本例的损失共1000包,前500包是由于意外事故(触礁)造成的部分损失(本例的部分损失属单独海损),后500包是由于自然灾害(狂风)造成的部分损失(本例也属单独海损),根据C.I.C “ 平安险”责任范围第2条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据此,本例第一次因触礁进水,造成500包面粉严重浸水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C.I.C第3条又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严重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本例船舶触礁之后,又被狂风吹落海中的500包,符合该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案例九: 评析: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看水渍损失是如何形成的,若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就赔。

案例十: 评析:    (1)违反合同并漏保,是我方损失18.3万美元的根本原因。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此案招标人在招标书中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90天。”而我方公司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只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由于漏保,使得对方丢失货物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这个损失只能由我方公司承担。    (2) 本案结案过于简单草率,按盗窃扣款缺乏证据。购货人只凭投标代理人、公证人的现场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单据作为扣款证明,那么证据是否确凿?案情是否真实?我方进出口公司应请求我驻P 国大使馆商赞处配合进行调查,或者我方派人进行实际勘察,确定案件真伪。若盗窃确实存在,就须向P国警方报案,追查盗窃者;若属购货人伪造现场,假造证据,诈骗货款,就应向当地法院起诉。而决不能如此简单从事。

案例十一: 评析:    关于本案例涉及的问题,伦敦保险业协会 货物险(A )条款的第11条规定:“被保险人欲获得本保险的赔偿,必须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标的有保险利益。”在此基础上“,虽则损失发生在保险契约签订之前,除非被保险人已知该损失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被保险人仍有权要求保险人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例中,CFR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即对这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虽然损失发生在保险契约签订之前,只要买方能够举证投保时并不知货已受损,则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其损失。

案例十二: 评析:    本案例主要研究一个保险责任期限问题。基本险的责任起迄期限遵循仓至仓条款,但这又涉及一个保险利益问题。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这种利害关系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谈得上经济补偿。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即使标的受损,投保人也无利益上的损害,因此,也就得不到补偿。保险利益属于谁,还与保险单抬头(指被保险人)有关,CIF和CFR条件下若抬头是卖方,则保险责任从发货人仓库开始,以后若风险转移,则利益转移,卖方可转交保险单与买方;如果抬头为买方,则货物保险责任从风险转移时开始(如货物是从船舷开始)。    据此,本案例中,对日商品的交易采用CIF条件,由卖方办理保险,若保险单抬头为卖方,则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保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对英商品 的贸易,采用的是CFR条件,由买方办理保险。如果买方没有办理货在装运港装船前的保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买方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买方的保险公司对此项损失不负责任,该项损失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由我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