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 《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加强经济立法 加强经济立法要求完善配套立法 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 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 《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加强经济立法 加强经济立法要求完善配套立法 如何加强配套立法 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立法是必然趋势 改善立法现状的对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 市场主体法 市场管理法 宏观调控法 社会保障法 指导思想 立法规划 立法体制 洋为中用(借鉴立法经验)
我国宪法与市场经济 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半个世纪修宪沧桑路 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施行,到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修改宪法,这一历程刚好50年。 “五四宪法”:一部好宪法 “七八宪法”: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 “八二宪法”:民主与法制精神的回归 “九三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四宪法”: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人权等内容。
市场经济国家的特点 1.传统上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力分离; 2.现代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但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界限依然分明; 3.经济关系参与者,多为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经济生活靠市场调解。
计划经济国家的特点 1.生产资料国有; 2.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混为一体; 3.计划经济; 4.经济活动受政治影响大; 5.经济活动为国家活动的一部分。
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判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 所谓市场,是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它与社会制度没有关系。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上层建筑。 判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
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就没有市场,当然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商品经济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 其次,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不应将其等同起来,不能认为有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市场经济。 判断: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共性: 第一,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 第二,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第三,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完备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 共性与个性 共性: 第一,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 第二,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第三,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完备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 共性与个性 个性: 第一,在所有制方面有个性,前者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而后者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 第二,在分配制度方面有个性,前者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而后者是以资本按资分配、工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成果的分配制度; 第三,在宏观调控方面有个性,前者能够较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调节手段的长处,而后者不可能充分发挥计划手段的长处。
市场经济:信用与法治不可偏废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在进行市场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另一方面也要重视 加强信用建设,两者不可偏废。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系统、规则系统、支持系统。 基础系统是指一些基本的组织机构,包括:足够数量产权界定清楚、结构完整的工商企业;批发或零售市场网络;政企分离的银行系统;社会保障体系等。 规则系统主要是一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 支持系统是指保障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组织机构、第三产业。
加强经济立法需要制定与完善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 包括四个大问题,实际上也是经济法的结构体系的四大基石: 一是关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法律、法规; 二是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 三是关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法规; 四是关于社会保障的经济法律、法规;
制定与完善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应该采取的对策 共包括五个问题: 一是经济立法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二是要尽快制订经济立法规划; 三是经济立法的步伐要加快; 四是经济立法的体制要改革; 五是要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
完善立法事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简况 1979-1982年 1989年底(累计) 1999年底(累计) 我国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数 920户 22252户 363885户 我国实际使用外商投资金额 17.69亿美元 172.05美元 3483.429亿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制定情况 1979年7月8日公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 时隔11年对该法进行第一次修改 (1990年4月4日) 又隔11年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2001年3月15日)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增加一条,国家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除特殊情况外) 2.原规定董事长必须由中方担任,现改为中外双方都可担任,并增加了双方“平等”原则; 3.对合营期限不再强求,规定视不同情况分为应约定、可约定和也不可约定三种。 1.删去关于合资企业生产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 2.将原规定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改为可在国内市场也可在国外市场购买; 3.取消该法的修改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款。
第二节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经济管理经济关系 第二,市场主体经济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定义 地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经济管理经济关系 第二,市场主体经济关系 第三,宏观调控经济关系 第四,社会保障经济关系 第一,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重要的法律部门 促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沿革 1755年,法国空想家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里最先提出“经济法”一词。1842年,法国空想家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里也使用“经济法”一词,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二十世纪初,德国学者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德国出版了许多关于经济法的专著,并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法律。同时,经济法这一概念开始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法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国内外对经济法的定义存在争议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对经济法的定义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对象、范围等存在不同的看法,如:有的日本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有的德国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经济法是社会法,等等。
经济法的产生时间 现在许多学者对于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的哪一个时期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有的学者认为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产生于一般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阶段。无论哪一种说法都说明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大概时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
资本主义垄断初期,各国经济立法 1.摆脱经济危机的法规。如:美国为了摆脱第一次经济危机而颁布的《农业调整法》、《银行法》、《全国产业复兴法》等法规。 2.战时经济法规。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为了国家集中管理经济,颁布了《授权法》;为了加强对战争物资的管理而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等法规;战后为了应付经济困难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力》等法规。 3.经济复苏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着如何恢复经济、医治战争创伤等问题。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加剧了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许多国家开始加强国家对经济的统治。经济法开始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不调整一切经济关系,也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从四个方面描述:经济管理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社会保障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进行协调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同,是在“国家之手”即国家协调机制和“市场之手”即市场自身机制的共同作用下运行发展的。 第二,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为市场自身机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形。 第三,实践证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高效运行,才能克服经济发展中的弱点。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的法的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因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它只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关系有明显的区别,有自己的特征。
第三节 从民商法到现代经济法制的历史沿革 两种理解( 广义、狭义之分)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法来历 一、商法概念 第三节 从民商法到现代经济法制的历史沿革 西方是发源地(罗得岛、共同海损、万民法) 近代商法(基尔特人、商人自治法) 19世纪形成四种立法体系(商行为法体系、商人法体系、折衷立法体系、英美商法体系) 四种商法类型(商法典、商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判例) 诸法合体 新中国无商法 三、我国经济法制的沿革 二、商法的渊源与发展 一、商法概念 两种理解( 广义、狭义之分)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法来历 两大法系(普通法、英美法)
法 系 的 概 念 法系是指欧美法学界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及其渊源关系对各国法律的分类。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分为: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中前三种法系是属于法制史上的概念,而后两种在当今西方法律制度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两大法系中有关商事立法对国际商法影响极大。
两 大 法 系 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也称市民法(Civil law),大 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称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其中公法 中包括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私法中包括民法 和商法等,也就是民法和商法分立的形式,有关货物买卖的 法律分别在民法和商法里面,但也有合二为一的形式。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英国在中世 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在继承、发展日尔曼习惯 法的基础上,以诺曼王朝的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 种全国普遍实用的法律。普通法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所以又 为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的主要代表是英国和美国, 故也称为英美法(Anglo—American law),英美法系各国 原则上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都 是 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
民 商 分 立 所谓民商分立,其基本含义是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民商分立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2)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同。 (3)司法管辖权不同。 (4)规范内容不同。
民 商 合 一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将民法和商法合二为一,订立统一的民法典,使其囊括商法的主要内容。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从19世纪中叶在西方开始发展起来的。在民商分立体例广泛的被采用的同时,民商合一,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地位也逐渐得到确立,并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从而出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经 济 法 体 系 分 类 全体法型 客体法型 管理法型 有型(商品)法型 无型(商品)法型 专门法型 公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成本法 产品质量法 专利法 证券法 企业法 会计法 商标法 银行法 三资企业法 税法 版权法 票据法 合同法 房地产管理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担保法 审计法 劳动法 海商法 统计法 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