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主講人:柯慶昆
講解大綱 壹、採購契約要項 貳、工程採購契約
壹、採購契約要項 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 機關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同類型之採購契約範本使用,以減少契約爭議的發生
訂定契約目的 履約承諾 瞭解雙方權利義務 爭議時作為訴訟依據 是否所有採購都要訂約? 投標時是否會看契約條文? 契約是否公平? 機關支付契約價金 廠商誠信履約 爭議時作為訴訟依據 是否所有採購都要訂約? 投標時是否會看契約條文? 契約是否公平?
貳、工程採購契約 合計23條。 招標機關及得標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貳、工程採購契約 一、契約文件 二、契約價金 三、履約期限 四、履約管理 五、災害與保險 六、履約保證 七、驗收與保固 八、爭議處理
一、契約文件 契約文件組成 招標文件 投標文件 決標文件 契約本文、附件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 投標須知、設計圖說、契約條文 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價格文件 決標文件 決標記錄、決標公告 契約本文、附件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安衛計畫
契約生效 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契約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契約內容競合處理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優於投標文件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決標紀錄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
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納印花稅。包括: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納稅義務人為: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2.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二、契約價金 契約價金組成 直接工程費(工料費用) 間接工程費(品管費用、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保險費、利潤等) 單價調整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已列入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
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數量大致確定,已有設計數量,總價決標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數量不確定開口合約,單價決標 災修工程、瀝青工程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契約價金增減 因契約變更致履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予以加減價結算 一式計價者(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 ),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 以上時,其逾10% 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 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Q&A 契約採總價結算,契約鋼筋數量100T 廠商實作數量為135T(+25T) 廠商實作數量為105T 廠商實作數量為85T(-5T) 契約價金得增加為何?
漏項或漏列 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之實際數量。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者,未列入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漏項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
預付款 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撥付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 ~80%,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估驗款 自開工日起,每月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1次 估驗時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 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 作為保留款,但廠商提出與保留款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
估驗款 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10日內1次無息結付尾款。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時,廠商得請求機關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50%。 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尚未議定單價者,得依機關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80 % 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 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2倍 。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估驗計價者,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於五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暫停估驗計價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不履行者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不辦理者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營建物價調整歷程 92.04.30「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93.05.03「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97.06.05「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 就 97 年 2 月 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所施作之部分, 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 超過 10%及其他項目以扣除該項目後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 部分 全部項目以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 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
營建物價指數調整 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順序調整 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已依1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工程款,已依1、2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及2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契約變更後物價調整補貼計算方式 契約變更文件規定 依鋼筋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鋼筋指數漲跌幅超過10%+非屬鋼筋之其他工程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鋼筋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鋼筋指數漲跌幅未達10%,則工程項目(含鋼筋)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契約變更文件中載明不予調整之費用,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及其他不納入調整之費用。
營建物價指數調整 契約變更文件規定 履約期限內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調整公式 指數增減率= (B/C-1) ×100 % 判斷是否給予物調之門檻 B=當期估驗日與前一期估驗日之中間日當月指數。 (1. 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2.中間日有兩日者, 以日期較晚者為中間日;3.第一期估驗,以當期估驗日與 開工日之中間日認定之) C=開標當月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指數。
調整公式 A× (1-E) ×D×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 門檻值) ×F A=該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 D=鋼筋價權重 =工程預算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鋼筋材料 (不含任 何其他費用) 總價/工程預算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 價格 E=已付預付款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 。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物調計算流程 查詢營建物價指數(開標當月、估驗當月) 計算估驗款 計算個別項目材料費用權重 計算指數增減率 計算物調補貼費用 計算案例 總指數、個別項目指數、不含個別項目總指數 計算估驗款 不予調整費用 個別項目費用(連工帶料) 計算個別項目材料費用權重 計算指數增減率 計算物調補貼費用 先計算個別項目 再計算總指數 計算案例
查詢預拌混凝土個別指數 進入主計處查詢系統 點選「各中類及個別項目指數」
個別項目指數
預拌混凝土 選查詢97年5月
97年5 月預拌混凝土個別指數 116.9
計算不含預拌混凝土之總指數 勾選預拌混凝土 點選97年5月
不含預拌混凝土之總指數130.71
履約期限 限期完工 日曆天 工作天 廠商應於__年__月__日開工,並於__年__月__日以前全部完工。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_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日曆天內全部完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 工作天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_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工作天內全部完工。以工作天計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
工期展延 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逾期違約金 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契約價金*1‰*逾期天數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1 ‰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 為上限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案例 安裝冷氣100台,契約價金500萬元,因管線問題逾期50天,其逾期罰款多少錢? 逾期罰款上限為 逾期未完成部分10台 500萬元* 1‰=5000元(每日罰款) 5000元*50天=25萬元 逾期罰款上限為 500萬元* 20%=100萬元 逾期200天以上 逾期未完成部分10台 50萬元* 1‰ *50天=2.5萬元
訂有分段進度屬分段完工使用,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訂有分段進度屬全部完工後使用,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案例
監督付款 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施工進度已達75% 以上 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 機關經評估後同意 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廠商與分包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悉依「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監督付款 監督付款時, 得標廠商應先與分包廠商簽訂協議書,將協議書依公證法送經認證;其有連帶保證廠商者,並應先徵得連帶保證廠商同意 監督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停辦: 法院通知機關執行扣押命令,致影響監督付款時。 分包廠商經機關認定無法繼續履約,或施工進度落後情形未積極改善者。
協議書內容 (一) 繼續施作工程之範圍。 (二) 廠商同意將繼續施作後之各期工程估驗款之全部或一部債權,讓與分包廠商。 (三) 廠商與分包廠商雙方同意,就分包廠商繼續施作部分,對機關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 繼續施作部分工料款之支付估算、支付名冊、支付方式及工程款支付明細表。 (五) 廠商已施作尚未領取工程款之支付方式。 (六) 工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物價指數調整費、估驗計價保留款、驗收後尾款、其他擔保等發還或支付方式。 (七) 工程保固責任歸屬及其保固金繳交、退還方式。 (八) 工程款請領發票由廠商或分包廠商開立。 (九) 協議之生效日期。
四、履約管理 施工管理 安全衛生 環境維護 交通維持 材料管理 品質管理 監造作業 契約變更 契約終止、解除
施工管理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查核;變更時亦同。 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
工程告示牌
施工計畫與報表 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機關核定。 預定進度表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並標示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 廠商應繪製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 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施工日誌,送請機關核備。
安全衛生 施工期間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如發生緊急事故,廠商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向工程司報告。 廠商應於開工前7日內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機關核准後確實執行。 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於各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
安全衛生 開工前,應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依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並副知機關、監造單位備查;異動時,亦同。上述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或因而致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於14日內更換其勞安人員,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
環境維護 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 工地周圍排水溝,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交通維持 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准。 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廠商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材料管理 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非經機關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由機關供應之材料、機具、設備,廠商應提出預定進場日期。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原因,不能於預定日期進場者,致廠商須全部或部分停工,且影響要徑作業者,廠商得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廠商若因此有其他損失時,得檢具事證,由機關補償之。 材料、機具、設備堆置地點應妥善規劃及保管。
品質管理 廠商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工程司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應會同工程司或其代表人取樣,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之下列檢驗項目者,應由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廠商應於開工前7日內提報品質計畫送機關核准後確實執行。但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自主檢查及查驗 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點及查驗點。 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廠商應於施工前及施工中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品管人員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1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2人。 應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4年者,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回訓證明部分,巨額採購自94年度起適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自95年度起適用。 應專任,不得跨越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或工程經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其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於14日內更換並調離工地。
品質查核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新臺幣2,000元。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費用之1% 。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 為上限。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依據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 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估驗、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估驗、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監造作業 履約期間,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工程司駐場,代表機關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作業時,機關應通知廠商,其職權同工程司。 工程司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廠商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工程司之職權 契約規格之解釋。 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廠商請款之審核簽證。 職權範圍內對廠商申請事項之處理。 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機關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轉包、分包 何謂轉包、分包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分包對象限制: 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轉包、分包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反者,機關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契約變更 機關提出變更需求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另行議價。 契約變更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應先與廠商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契約變更 廠商提出變更需求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契約終止、解除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終止與解除生效日 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終止以前,已生債權債務權,不因終止權之行使而受影響。 契約之「解除」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因行使解除權而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 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終止與解除之認定 以違規情事發生時點 訂約後未履約前或訂約後初履約時,其行為合於得解除契約之規定;否則,在已履約中涉及債務消滅之問題,宜適用終止契約之規定。
終止契約處理 廠商接獲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 廠商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 機具設備器材至機關不再需用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拆走,如廠商逾限未照辦,機關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終止契約工程款處理 機關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本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機關。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廠商得終止契約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5%之遲延利息。 延遲付款達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履行契約需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機關不為其行為時,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機關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廠商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五、災害與保險 所稱災害,指因下列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 1.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驗收前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廠商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並儘速通知機關派員會勘。
保險類別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或鍋爐保險。 運輸險。 廠商應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保險內容 承保範圍 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得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其實際承保範圍,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及顧問機構或專案管理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保險內容 保險金額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工程金額、拆除清理費用、辦公室、房舍、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安裝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設備器材金額、拆除清理費用、辦公室、房舍、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海空運輸險之保險金額,得為包括內陸險在內之設備器材運抵機關場所金額之全險,並包括偷竊、挖盜、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戰爭、罷工及暴動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保險內容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 保險期間 受益人:機關。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 保險期間 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受益人:機關。
保險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或因契約變更須展延履約期限者,得依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六、履約保證 預付款還款保證 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 連帶保證廠商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形式 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保證金之發還 預付款還款保證 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分次發還 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工程進度達25%、50%、75% 及驗收合格後,各發還25%。 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保固保證金 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 違反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擅自減省工料。 借牌投標 偽造變造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連 違反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擅自減省工料。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未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 機關無法於保證書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
連帶保證廠商責任 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2契約為限。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不得自行申請退保。其經機關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有不發還廠商保證金之情形者,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否則應於5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履約保證金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並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發還上開延後發還者。 廠商為優良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七、驗收與保固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工程部分完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
驗收程序 竣工通知 確認竣工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 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 確認竣工 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以確定是否竣工。
驗收程序 初驗 驗收 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驗收不符處置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減價收受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 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 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點交及接管 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 非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 機關逾期不自行接管者,視同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機關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 若建築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其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以致延誤時,機關應先行辦理驗收付款。
保固 保固期 瑕疵改正 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1年,結構物由廠商保固5年。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八、爭議處理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雙方合意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提出異議、申訴。 提起民事訴訟。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發生後之處理原則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