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2016/09/02 高雄展覽館3樓304a廳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1
重要事件列表: 160805第14屆第15次會員座談會 160812智慧綠建築教育講習訓練課程(二) 160816研商修訂「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會議 160822高雄市建築物生產履歷管理計畫會議 160829建管座談會提案收件截止日 160829召開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次會議 160831法規會 160826智慧綠建築教育講習訓練課程(三) 160902第14屆第16次會員座談會及2016高雄國際建材大展暨建築論壇 160906高雄市2016全球港灣城市論壇 160909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PSERCB)應用講習會 160921建管座談會 161007第14屆第17次會員座談會 2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7-29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1736號 G733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16-07-29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1736號 條文編號: G733 條文主旨: 公文-1067-檢送本署105年7月15日召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日照權條文草案修訂相關議題第4次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67-105年7月15日施工編-日照權.pdf 3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第四十條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向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面寬得分別計算。 三、基地及北向鄰近基地均為商業區,且在基地北向境界線已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留設三公尺以上前院、後院或側院。 4
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建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 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北向境界線。 5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 6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免檢討之條件: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7
免檢討之條件: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向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面寬得分別計算。 8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各建築物得個別檢討之條件: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9
各建築物得個別檢討之條件: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10
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北向境界線。 11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8-08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6310200號 G734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6-08-08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6310200號 條文編號: G734 條文主旨: 公文-1092-有關建築物使用用途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案,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2使用用途違反土地使用.pdf 12
主旨:有關建築物使用用途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105年8月8日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使用用途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於本市所轄範圍出現建築物使用用途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不符(如旅館區興建集合住宅),已違反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為杜絕此違法情事,本局將主動邀集市府相關單位現場稽查並啟動清查類似案件,倘有疑似建案申請,將透過建築技術諮詢小組嚴格審核把關核發執照,也同步橫向聯繫市府相關單位追蹤查核後續使用情形。 二、另針對土地使用管制、建照核發、興建銷售及取得使用執照等四階段制定更嚴格的審查機制,避免還有違法的情形發生,由市府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到現場勘查,以加強違規查處。 三、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切莫以身試法,避免造成消費糾紛。 13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8-08 營署建管字第1050044554號 G735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16-08-08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050044554號 條文編號: G735 條文主旨: 公文-1095-關於建築物面臨高速公路用地,是否得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防火間隔規定1案,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5-高速公路用地,技術規則施工編第110條.pdf 14
綜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綜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側,其「高速公路用地」,除與高速公路路權範圍一致者外,非屬上開規定所稱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應依上開第110條各款檢討。 15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2016-08-09 南建字第1050020511A號 G737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發文日期: 2016-08-09 發文字號: 南建字第1050020511A號 條文編號: G737 條文主旨: 公文-1102-本局轄管範圍內建築物施工管理法令,比照所轄各園區土地坐落之直轄市政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02-施工管理法令.pdf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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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16-08-15 中市都建字第10501366541號 G739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6-08-15 發文字號: 中市都建字第10501366541號 條文編號: G739 條文主旨: 公文-1134-檢送本局委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中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委託審查作業」,自中華民國105.8.15起實施公告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34-臺中市建造執照委託審查.pdf 18
二、執行業務地點:本局臺中州廳旁現行使用之審圖室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8月15日公告事項: 一、受託單位之名稱: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二、執行業務地點:本局臺中州廳旁現行使用之審圖室 三、業務範圍:『A 類』住宅用途(含低樓層作G3店鋪、G2辦公室使用)【『A類:非供公眾使用且其總樓地板面積未達2,000平方公尺、免建築師設計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變更設計』】 四、工作項目:依據內政部104年6月5日台內營字第10408042951號函「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1-27項之查核項目及審查項目。 五、委託期間:自105年8月15日至106年8月14日止。 六、其他有關事項: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局建造管理科(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本案承辦人員電話:04 - 22289111轉64101股長曾佑文),或逕至本局網站(http: //www.ud.taichung.gov.tw/)最新消息項下自行下載。 19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8-17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6609600號 H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6-08-17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6609600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公文-1142-檢送本局105年第2次(7月份)「建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42-建管座談105年第2次會議紀錄.pdf 20
(一).本府建管座談會均以通案討論為原則,若有涉及個案者,本局業已成立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應逕提該小組審議。 建管處宣導事項: (一).本府建管座談會均以通案討論為原則,若有涉及個案者,本局業已成立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應逕提該小組審議。 建築師公會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陳建築師永棠 案由:關於建築技術規則110條防火間隔與地界未垂直時之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結論: 本案之前已於建管座談會中討論過,仍須依技術規則第110條檢討開窗與防火間隔。如有疑義請由建築師公會蒐集其他案例函釋內政部營建署。 21
案由:建議有關公安簽證不實案件,回復以前記點方式為之,保障建築師之權益。 結論: 第二案 提案人:胡建築師志賢 案由:建議有關公安簽證不實案件,回復以前記點方式為之,保障建築師之權益。 結論: 請建築師公會鑑定委員會彙整相關爭議內容後,再與建管處召開會議研商訂定統一處理原則。 第三案 提案人:林建築師上立 案由:為5樓以下社區型多戶合照之透天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1條規定(詳說明一)設置汽車停車空間(詳附圖),各戶停車空間之間設置分隔牆,可否免一戶一車位(車位數量一致)疑義乙案。 當法定停車數大於戶數時,若已滿足每戶均有車位且設置分隔牆者,則車位數不需平均分配,但若再有自行增設之車輛時,則必須滿足每戶之車位數一致之原則,汽機車均依此原則辦理。 22
而法定停車數6輛時,則每1戶設1輛法定停車後,其中任何1戶可以配置2輛法定停車,但若要再增設停車,則每戶車輛數要相等。 案例: 某一合照案總戶數5戶 而法定停車數6輛時,則每1戶設1輛法定停車後,其中任何1戶可以配置2輛法定停車,但若要再增設停車,則每戶車輛數要相等。 但若法定停車只有4輛時,則有以下情形: 1. 各戶間若無分隔牆,法車可以任意集中配置於某4戶,不用 每戶1輛。 2. 若有設置分隔牆,則必須滿足每戶1車位。 3. 若想自行再增設為2車位,則必須滿足每戶2車位(亦即每戶相等車位數)。 23
第四案 提案人:張建築師文明 市政府為處理建造執照申請案件掛號後因涉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書類文件不齊全,且非可歸責於起造人事由,經通知未能於六個月內改正完竣後送請復審之案件,特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 該原則之適用範圍為建造執照之申請,因涉及都市設計審議、開放空間預審、容積移轉審查、交通影響評估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水土保持審查及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評定認可案等,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或審查之案件;有關『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是否適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提出下列看法: 24
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及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第二點申請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防火避難綜合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由此可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應同屬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均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或審查,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應納入該原則之適用範圍。 25
二、有關變更設計案件必須送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變更設計在實質執行面需經過都審、預審、建照審查,可能涉及面積變動。然而,只要有面積變動,就必須重審『防火避難』,而目前防火避難審查從通過到取得文本常常需要七至八個月,造成正常案件依目前時程來不及之情形,希望能比照第一次建照審查方式,取得變更設計核准後,再送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以減輕送審變更設計時間冗長之壓力。 結論: 由建管處召會修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將加入「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但在未修訂該原則之前,請提案至建築技術諮詢小組處理以資適法。 26
申請建造執照時,是否得僅附以下公文或其他辦理方式,由建管處另行召會討論。 第五案 提案人:顏國勝建築師 案由:為縮短執照審查時效,提昇政府服務品質,免除重複調案或調案費時的問題,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案件申請人等得檢附申請基地是否係建築基地需留設之法定空地或有無套繪管制證明文件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有關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審查項目:「套繪圖查核結果無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可能因部分土地案件複雜,為免審查執照時查詢前開資料或重複調案或調案費時的問題,申請人或設計建築師等,得就申請案件併同檢附申請基地是否係建築基地需留設之法定空地或有無套繪管制證明文件(附件),以縮短執照審查時效,提昇政府服務效能。 結論: 申請建造執照時,是否得僅附以下公文或其他辦理方式,由建管處另行召會討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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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有關地面層造型牆寬度問題,提請討論。 第六案 提案人:邱士韋建築師 案由:有關地面層造型牆寬度問題,提請討論。 結論:因本案一樓均為共用部份空間並無住宅使用,同意比照105年5月25日建管座談會第十一案結論辦理,立面造型在正向一樓外牆可以設計寬度大於一公尺的雙層牆設計。 29
案由:有關設置高雄厝綠能設施栽種灌木及草坪之覆土深度疑義:栽種灌木處與草坪處之覆土深度是否可分別為0.4m以上及0.1m以上? 第七案 案由:有關設置高雄厝綠能設施栽種灌木及草坪之覆土深度疑義:栽種灌木處與草坪處之覆土深度是否可分別為0.4m以上及0.1m以上? 結論: 維持目前執行方式 ,灌木及草坪覆土 均須40公分,但可 不降板。 另是否回歸建築基 地綠化設計技術規 範要求,待由本次 建築諮詢小組會議 提案後,依會議結 論辦理。 30
案由:為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辦法」設計建築物須提送預審,審定後已申請建造執照,惟因涉及高雄厝設計部分有局部變更,需否重提預審疑義乙案。 第八案 提案人:林建築師上立 案由:為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辦法」設計建築物須提送預審,審定後已申請建造執照,惟因涉及高雄厝設計部分有局部變更,需否重提預審疑義乙案。 結論: 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原則(105.1.22草案)修正通過前,景觀陽台、通用化浴廁、交誼室等空間位置變更者仍應提送預審小組審議。 31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8-22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6759000號 G741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6-08-22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6759000號 條文編號: G741 條文主旨: 公文-1163-檢送本局105年7月27日召開研商修正「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4條之1及第5條之1(草案)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63-免變更使用.pdf 32
105年8月30日 研商修正「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4條之1(草案)第3次會議(昨天剛開,以下僅供參考) 修正內容: 第四條之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其分間牆變更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所規範走廊寬度,以及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所規範步行距離之變更,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第五條之一 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一、建築物取消已設置屋頂避難平臺,且符合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修正公布實施後無需設置者。 二、建築物避雷針位置或高度變更、設備型式變更者。 三、建築物已完成接用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並廢除既有污水處理設施者。 33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臺北市建築管理 2016-08-17 北市都建照字第10582259800號 B412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 發文日期: 2016-08-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0582259800號 條文編號: B412 條文主旨: 公文-1164-有關「本年度(105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64-北市都市設計審議.pdf 34
重要訊息轉知: 應附結構安全計算書 民國105年 臺北市政府都市 2016-08-16 北市都建字第10536649300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文日期: 2016-08-16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10536649300號 條文編號: G742 條文主旨: 公文-1179-函轉經濟部能源局函,有關「追日型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高度基準專諮會」及「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容許使用規定研商會議」等2項會議紀錄相關函文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79-追日型太陽光電.pdf 應附結構安全計算書 35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2016-08-19 高市消防預字第10533688600號 G743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2016-08-19 發文字號: 高市消防預字第10533688600號 條文編號: G743 條文主旨: 公文-1180-函轉內政部消防署停止適用94.11.18消署危字第0940023875號函釋案,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80-消防署停止適用函釋案.pdf 停止適用94.11.18消署危字第0940023875號函釋: 緊急發電機房之柴油專用室,出人口設置甲種防火門且無設置 窗戶,並以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之獨立防火區劃者,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4 條第4款第3 目但書規定,排除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適用。 36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 2016-08-22 東方明教室設字第1050007287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 發文日期: 2016-08-22 發文字號: 東方明教室設字第1050007287號 條文編號: G744 條文主旨: 公文-1173-檢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本校辦理「105年高雄厝智慧生活應用科技推廣計畫」智慧綠建築-智慧住宅南部展示場所推廣研習系列講座及觀摩活動簡章乙份,惠請貴單位轉知相關人員報名,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73-高雄厝智慧生活應用講座.pdf 37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5年高雄厝智慧生活應用科技推廣計畫」委託案辦理。 105年8月22日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本校辦理「105年高雄厝智慧生活應用科技推廣計畫」智慧綠建築-智慧住宅南部展示場所推廣研習系列講座及觀摩活動簡章乙份,惠請貴單位轉知相關人員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5年高雄厝智慧生活應用科技推廣計畫」委託案辦理。 二、本活動於105年8月30日、9月21日、9月28日、10月5日(觀摩),假「高雄厝-智慧住宅南部展示場所」(大東捷運站B1穿堂層廊道近1號出口)辦理,詳細內容請參閱簡章。 三、活動報名及詳細議程與資訊請參閱報名簡章。(活動全程免費,並提供茶點)。 四、活動相關事宜連繫窗口: (一)高雄厝智慧生活輔導服務窗口鄭嘉澤先生 ,辦公室07-3368333轉分機2429。 (二)電子郵件rdtf@mail.tf.edu.tw。 (三)FaceBook臉書社團:高雄厝智慧建築與社區推動服務團。 38
九月份「建管座談會」 預定於105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一課趙慶昇副工程司。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8月29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林上立建築師(九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8月31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07-3237248#13 傳真:07-3224691) 林上立建築師 (電話: 07-5559968 傳真: 07-5559963)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39
預告:十一月份「建管座談會」 預定於105年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一課趙慶昇副工程司。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10月24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林健偉建築師(十一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10月26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07-3237248#13 傳真:07-3224691) 林健偉建築師 (電話: 07-3418690 傳真: 07-3418610)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40
105年7月份法規研究委員會支出明細表 項次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20,000 3,442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20,000 3,442 113,183 含委員出席會議車馬費、差旅費等 二 研究費 40,000 專案研究費(高雄市綠建築計畫案) 三 研討費 50,000 1,500 23,488 建築法令研討費(建管業務座談會) 四 資料搜集費 100,000 905 8,051 法令彙編及法規資料搜集與上網、影印(編輯建管法令彙編及建管錯誤態樣檢討..等書籍) 五 專案計畫費 21,392 錯誤態樣及建築線業務及法規搜尋系統設置 六 其他 14,194 合計 400,000 5,847 180,308 45.08% 41 41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祝平安喜樂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