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在方式上,“侵犯”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3、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4、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从刑法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条文,有37个罪名。按照犯罪行为特点及行为方式,可以划分为七小类: 第一类,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类,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类,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类,侵犯名誉的犯罪; 第五类,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类,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七类,其他犯罪。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232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有①全部露出说—-身体的全部露出母体(分娩完毕说), ②部分露出说—-(此时即可受到攻击), ③独立生存可能性说—-在母体之外能够存活下去(过宽), ④陈痛开始说—分娩开始即子宫开口陈痛开始时(德国,医生可攻击), ⑤独立呼吸说——由胎盘呼吸转到由肺呼吸时(界限难定)等。
关于死亡,有①心脏死说—-心跳停止时, ②综合说—-以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瞳孔反射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志, ③脑死亡说—-医学界以全脑死作为死亡的标志(脑死后,心脏、肝脏、肺等还是活的,还可移植给他人用)(植物人只是大脑死亡,脑干还有机能,不是脑死亡)。 国务院2007年3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脑死亡说) 只要求侵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即可,不管这个人的生命价值、生存能力、与行为人的关系,刚出生无法存活的婴儿,生命垂危即刻可能死亡的病人或老人等。
误将尸体当活人杀时,应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徒手拳打脚踢,利用工具、动物、无责任能力或无过错者;亲手实施各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诱骗、引发、威逼或帮助他人自杀。故意杀人的手段未必都是暴力的,如故意制造恐怖状态将他人恐吓而死的,也可构成。(骂死他人的,构成侮辱罪) 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也有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不作为杀人主要有:带儿童去游泳,当儿童溺水发生死亡危险时不予救助致使儿童死亡的;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的;妻子自缢,丈夫明知却不予解救致妻子自缢身亡的,等等。 误将尸体当活人杀时,应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区分合法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执行死刑命令将死刑罪犯枪决;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而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法律赋予这些行为合法性,不具有非法的特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都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 安乐死问题:积极安乐死(积极地缩短病人生命)与消极安乐死(消极地不救治病人)。
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必须没有关于正当化事由的错误认识,如假想防卫。
(二)司法认定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23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247)、虐待被监管人(248)、聚众打砸抢(289)、聚众斗殴(292),以及其他犯罪,如抗税罪,致人死亡的,均定故意杀人罪。 2、对于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定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杀人罪。 3、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4、(1)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均自杀身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但:1)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2)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2)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3)教唆或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例如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两者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很积极,作用也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因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教唆者不能从宽论处。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都定故意杀人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如下: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私自将其处死;(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7)因不堪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虐待而杀死被害人的。(8)不纯正不作为杀人,即见死不救时构成的杀人罪。
二、233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对于实施行为本身是有意识的,即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则属于没有预见的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一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认定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共同点: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2、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 3、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将尸体误认为活人,为逃避罪责而“杀害”灭口的,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区分本罪与刑法中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刑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定罪。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如:刑法第115条第2款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三)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不同后果及情节,按刑法第234条规 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234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 1、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 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体,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身体。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组织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指头,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如使肢体瘫痪、神经机能失常、听力减弱、双目失明等。因此,损害他人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损坏假肢、打掉假牙等,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行剪去他人毛发、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也谈不上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亦不成立本罪(侮辱罪)。伤害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不包括行为人自己。 有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触犯了有关刑法规范,或者自伤身体作为实施有关犯罪的条件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构成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 毁坏尸体、损害他人心理健康的,均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须有伤害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如直接使用刀、枪、棍、棒、石头、或拳打脚踢等暴力实施;间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过错的人、动物等伤害他人;使用毒物、化学品、放射线、激光等非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在少数情况下,伤害行为由不作为构成。伤害手段通常是暴力性的,也不排除无形的、非暴力的手段,如下慢性毒药、传播性病、欺骗他人服毒、以胁迫方法致被害人精神失常(也是生理机能的损害而不是心理健康的损害)
其次,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损害。属于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伤害,不构成本罪。 至于被害人承诺后的伤害,一般构成本罪。 最后,本罪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必须是伤害的故意,如果仅是殴打意图,如打一拳,没预见会发生伤害或死亡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的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有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有伤害的故意,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对侵害行为的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以准确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本罪与其他涉及伤害犯罪的界限 刑法分则中有些犯罪的构成也可包含故意伤害在内(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伤害,但有的仅含轻伤,有的则还包括重伤),如抢劫罪的暴力可以是故意伤害;有些犯罪将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结果作为量刑情节。对于这些故意伤害行为,不应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须直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主要是指刑法条文中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第263条定罪量刑。
3、伤害孕妇,致胎儿出生后有精神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构成本罪。 4、同时伤害的处理。 5、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和未遂问题。 6、故意伤害罪的连续犯问题。 7、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8、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9、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界限。 10、轻伤与重伤的界限。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处罚如下: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 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 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 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 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6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18.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1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1.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35.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及解析:ABCD。 结果加重犯是指刑法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当该行为产生了一定危害结果时,加重其法定刑,即没有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该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有危害结果,则会加重法定刑。《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侮辱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侮辱罪,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侮辱罪,侮辱造成的结果再严重也不会加重法定刑。因此A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4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 B项“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的转化,因此B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该罪的情节的,加重法定刑,不包括致人死亡的结果,所以C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文未规定加重情节,致人死亡也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选ABCD四项。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必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54.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5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7.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抢劫罪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7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副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舒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刑讯逼供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 D、暴力取证罪
2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62. 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 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B 62.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17.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妨害公务罪 D.故意伤害罪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3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淮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及解析:ABC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因此甲乙属于共同犯罪。虽然最终到底是谁的直接攻击行为导致丙重伤无法查清,但是这并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由每个犯罪人的单个的犯罪行为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犯罪的危害结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每一个单个的犯罪人的行为也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作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二人均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ABC三项。
30、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27.宋某欠肖某现金3万元,肖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肖某遂与他人将宋某骗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方法逼其还债,致使宋某左眼伤残,丧失视力。肖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D.绑架罪
20.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答案:C
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35.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