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強化措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 參、規劃設計階段 肆、工程招標階段 伍、施工階段 陸、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 柒、結語
壹、前言(1/2) 緣起: 因近日發生臺鐵採購弊案(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本會前依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1年11月8日會議決議,針對3年來採購金額1億元以上公共工程標案之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延長工期等情形,進行清查並已將結果回復立法院。
壹、前言(2/2) 查工程標案係依契約及設計圖說施作及執行,故如因法令修正、業主需求變更、遭遇天災、實作計價、依現場狀況局部調整、展延工期及人民陳情等,涉及契約、圖說、經費及工期等變動,均需辦理變更設計,尤其是工期較長之大型工程,更常遇此情形。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1/3) 99年至101年一億元以上約3,200件公共工程標案: 分析上開標案之變更設計次數原因,前三名為: 曾辦理變更設計者達65.30% 辦理展延工期之標案占55.39% 曾變更預算之標案(含追加及追減)占52.06% 追加金額比率約占5.39%,追減金額比率約占4.45% 展延天數則以「未達3個月」最多(占28.56%),其次分別為「6個月以上未達1年」(占25.21%)、「3個月以上未達6個月」(占22.49%)。 分析上開標案之變更設計次數原因,前三名為: 工期展延調整工期(含因故暫停施工等) -30.49% 業主需求變更-23.85% 依現地狀況局部調整(含實作計算、依法令主管機關意見修正等)-18.42%
99至101年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原因分析一覽表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2/3) 99至101年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原因分析一覽表 變更設計原因 變更設計原因次數 比率 工期展延調整工期(含因故暫停施工等) 2,359 30.49% 業主需求變更 1,845 23.85% 依現地狀況局部調整(含實作計算、依法令主管機關意見修正等) (契約事先約定) 1,425 18.42% 異常天候狀況(不可抗力) 607 7.85% 法令變更(不可抗力) 290 3.75% 人民陳情或抗爭(不可抗力) 278 3.59% 異常工地狀況(含發現古蹟等) (不可抗力) 253 3.27% 前置作業調查疏失或延誤(管線、路權、地質、用地等) 167 2.16% 設計數量計算錯誤、漏列或不符現況 166 2.15% 依政府採購法22條第7項辦理之原有採購後續擴充(契約事先約定) 125 1.62% 設計圖說不一致 106 1.37% 追加物調款、台電外線補助費、空污費等(契約事先約定) 82 1.06% 替代工法(契約事先約定) 34 0.44% 合 計 7,737 註:一工程標案可能辦理數次變更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3/3) 本次清查之追加預算占總預算之5.39%,追減預算占總預算之4.45%,追加減比率尚無明顯異常。而清查結果除臺鐵局「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外,仍有4件異常案件,主因為契約變更評估不實、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金額50%等,權責機關已將案件移送檢調及政風處理。 為改進上開現象,本會已分析關鍵問題,並結合過去及目前推行之精進策略,從規劃設計、招標、施工等三階段及通案性問題,研擬強化措施。 期在落實執行後,更能健全公共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並防範相關弊端之產生。
參、規劃設計階段(1/4) 關鍵問題 未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當地民眾意見,致施工階段變更設計 計畫審議階段未通盤考量工期合理性、經費需求或前置作業是否能如期完成等因素 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產生下列問題: 技服廠商不良,致規劃設計常發生錯誤 設計規範之不當限制,致違法綁標情事發生 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無法遴選優良規劃設計廠商 關鍵問題
參、規劃設計階段(2/4) 強化措施 一、機關應要求技術服務廠商,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當地民眾意見 二、強化計畫審議功能(含對匡列經費不足者先予警示;對工程常進度落後、工程延期及預算追加較頻繁之部會加強審議) 強化措施
參、規劃設計階段(3/4) 強化措施(續) 三、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問題改善作法 減少規劃設計錯誤情事發生之強化措施: 機關需求須明確 以最有利標遴選優良技服廠商 落實本會函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 委外辦理設計審查 落實公開閱覽等 防止設計規範綁標之強化措施 含辦理訓練宣導、建構委外審查機制、落實公開閱覽、加強稽核異常案件等 主辦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或洽工程專業機關代辦 強化措施(續)
參、規劃設計階段(4/4) 強化措施(續) 四、追究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五、彙整工程施工查核常見問題回饋至制度面,避免設計缺失重複發生 六、協助基層精進規劃設計品質及建立流廢標檢討機制 強化措施(續)
肆、工程招標階段(1/4) 關鍵問題 廠商低 價搶標 廠商圍標 無能力廠 及機關人 商得標 員貪瀆 主辦機關 無專業人 力或能力 工程契約型態 選擇不當或缺 乏彈性,致變 更設計頻繁 主辦機關 無專業人 力或能力
肆、工程招標階段(2/4) 強化措施 一、避免施工廠商低價搶標之改善作法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6條增訂公告預算金額時之底價訂定下限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宣導統包最有利標決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等規定,不決標予低價搶標之廠商等 強化措施
肆、工程招標階段(3/4) 強化措施 二、避免無能力施工廠商得標之改善作法 三、避免施工廠商圍標及機關人員貪瀆之 改善作法 含採最低標決標者,妥適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依規定訂定特定資格 強化工程履歷,避免無經驗廠商低價搶標 向機關宣導得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等 三、避免施工廠商圍標及機關人員貪瀆之 改善作法 含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辦理「公共工程反貪腐座談會」等 強化措施
肆、工程招標階段(4/4) 四、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之改善作法(如委託PCM,或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其他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採購) 五、針對大型或複雜工程,機關宜於工程契約訂明得提出替代方案 六、機關應依工程契約型態,選擇適當之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七、採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強化措施(續)
伍、施工階段(1/3) 關鍵 問題 履約爭議未快速解決,致延宕工期 業主因首長或主管異動,致需求變更 施工前之前置作業未確實辦理及管制,致造成延宕 關鍵 問題 因噪音或施工損鄰等環保事件,致人民陳情或抗爭 工程因停工或解約,造成工期延宕 履約爭議未快速解決,致延宕工期 機關及監造單位未建立展延工期之審查機制
伍、施工階段(2/3) 一、機關政策應予延續,不宜因機關首長或主管變動而於施工階段改變需求;變更設計太頻繁者,將列為優先查核或稽核之對象 二、透過督導會報加強控管施工前之前置作業里程碑 三、機關應於工程施工前,做好鄰房調查及鑑定,並在施工時辦理敦親睦鄰及採取保護措施,以降低人民陳情或抗爭 強化措施(續)
伍、施工階段(3/3) 強化措施(續) 五、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四、降低停工解約之強化管控措施 六、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嚴格落實工期展延審查 增訂「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暨落後案件管理機制」,每月篩選1千萬以上異常案件,藉由同儕評比,進一步縮短異常標案復工或發包時程等。 五、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如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2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供本會為指派委員的參考;持續推動仲裁機制等。 六、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嚴格落實工期展延審查 強化措施(續)
陸、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1/2) 一、法制面防弊措施 二、建構清廉採購環境 建立評選委員操守防弊機制、公開透明機制、內部及外部稽核監督監辦機制 落實保密、利益迴避及請託關說規定 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對違法或違約廠商之處罰 訂頒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作業手冊等範例及訂頒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提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修正條文,已將廠商行賄行為納入不良廠商拒絕往來情形之一 二、建構清廉採購環境 101年5月14日簽署「公共工程反貪腐宣言」、與法務部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強化政府採購稽核監督作業等。
陸、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2/2) 三、善用資深公務員擔任最有利標評選委員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異常警示功能 請各機關善用公務員專業守法之特質,鼓勵更多現職資深公務員參與評選。截至102年3月底,各機關推薦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公務員(含退休者)人數達1,301人,為資料庫人數27.22%。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異常警示功能 如建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功能,對於異常情形向機關警示,及通知稽核小組、查核小組、廉政署,進行稽核、查核或抽查,防範弊端發生。
柒、結語 大型工程在施作期間,有時難免因故需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等情事。但進一步分析,部分變更設計係可避免或降低。如各機關能依本會所提出之各項強化措施,落實改善,更能健全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並防範相關弊端之產生。 另本會將賡續與產官學界共同努力,構建一個清廉、公正、合理之採購環境,讓公務員發揮能做、肯做、敢做;首長公正、清廉、授權精神,勇於嘗試好的招標決標方式,使好的廠商出頭,為政府、工程人員、工程產業注入全方位向上提升的力量,為國家經濟發展及國人生活品質作出更大貢獻。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