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 第7章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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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第7章 生育保险

目录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3 1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2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史 3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4

学习目标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生育保险所涉及的保险资金相对较少,但意义特殊,关系到母婴健康,性别公平。学习本章重点要掌握: 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制度的框架结构 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生育保险的意义 中国生育保险的历史和现状

引例 问:北京某建筑公司有一名外地户口的王姓女工,目前已婚怀孕。该公司给北京户口的职工都上了生育保险,而外地户口职工都没有保险。外地户口的女工能否在北京参加该保险,如何报销生育费用?另外,王姓女工丈夫是北京市户口的在职职工,已参加了社会保险。 那么王姓女工的生育费用能由其丈夫报销吗? 答: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所以,外地户口的女性一般不能参加生育保险。除非是持有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同时,根据“京劳险发字1988456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此,可找其工作单位报销。而北京男职工目前是不能报销其配偶的生育费用的。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1 生育保险定义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一般由政府发起,由法律保证。生育责任的承担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2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俗称“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还包括家属生育津贴。 (二)医疗护理,包括住院费、接生费、产前检查费等。 (三)生育补助,比如“婴儿补助”和“保姆补助”等。 (四)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3 生育保险特点 (一)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相比较 1.保险对象以女性为主。更多关系到女性权益和性别公正。 2.享受保险的时间短而固定。时间一般为12-14周 3.许多国家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少数国家将生育保险并入失业保险。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3 生育保险特点 (二)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有所不同,但也有许多重合之处。重合之处主要是指该制度中对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比如: 1.产前产后工时减免 2.孕期工作量减免 3.母婴保护设施 4.女性就业保障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3 生育保险特点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在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之内。但由于实施1-3项保护的经费并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被看作企业女职工福利,因此将它们列入“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而“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归入“生育保险制度”。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3 生育保险特点 (三)生育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鼓励计划生育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政策之中,其中与生育保险也有关联。 与生育保险相关的事项有: 实施节育(包括绝育)措施的各项费用 独生子女费 女性休假 独生子女母亲延长的产假 晚婚晚育父亲护理假 各项休假津贴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3 生育保险特点 最初,实施计划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费用,都在“劳动保险金”项下开支。之后,计划生育各项费用被纳入“计划生育经费”、“医药卫生补助费”或“公费医疗经费”之中。根据[1983]国计生委字第6号文件,“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 后来,在各地改革试点中,计划生育费用开始与生育保险基金相关联,有的地方可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已经可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正在修改中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2000)》准备将此统一纳入生育保险。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4 生育保险的意义 1.生育保险保障母婴健康 2.生育保险保护女性劳动力 3.生育保险保障家庭正常生活水平 4.生育保险实现生育社会补偿,保证性别公正 5.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 6.生育保险配合国家人口政策实施 7.生育保险惠及职工家属可以减轻在职职工(主要是男性职工)的后顾之忧,使其保持正常的劳动效率,同时,使那些“全职太太”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承认其家务劳动的社会贡献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7.1.5 生育保险历史起源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由于资本主义机械化大生产的需要,年轻未婚妇女开始参与有工薪的劳动。 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有生育保险的内容。 1919年《妇女产前产后就业公约》(第3号公约),对生育待遇作出建议,当时有9个国家建立了生育保险。该公约在1952年进行了修订,产生了《保护生育公约》(第103号公约),有生育保险的国家增加到40个。公约对产假时间,产假津贴等提出了具体标准。 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也有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200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88届年会又修改了《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将产假标准从原来12周增加到了14周。 目前,在全世界165个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中,约有135个建立了生育保险。我国产假标准目前为90天,略低于新的国际标准。而我国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为100%,高于国际标准(67%)。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文化方面的不同,生育保险条款加入社会保险法规的时间或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制度时间也有所不同。由于工业革命和妇女成为市场劳动力首先发生在欧洲,因此,欧洲国家一般设立生育保险较早,亚洲国家除了日本,建立生育保险项目一般在20世纪30-40年代以后。

7.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下面是世界部分国家所属法规及首次立法时间: 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瑞典等 20世纪初-20世纪30年代: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希腊、法国等, 20世纪30-60年代:荷兰、葡萄牙和芬兰等 亚洲国家生育和疾病保险的立法相对较晚。除了日本(1922年),其他国家如印度(1948年)、中国(1951年)、马来西亚(1951年)、菲律宾(1954年)、印度尼西亚(1957年)、巴基斯坦(1962年)、韩国(1963年)和新加坡(1968年),泰国(1990)。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与其他险种基本相同,内容有它自己的特殊性。主要有: 一、覆盖对象 二、资金来源 三、支付条件 四、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五、保险待遇水平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1 覆盖对象 (一)男人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生育保险覆盖对象按性别可以分为男人和女人。目前全世界约有40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主要是欧洲、美国等发达工业国家。我国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晚育的“男方”也实行为期7天左右的带薪休假。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1 覆盖对象 男性与生育保险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保险费由男女共同承担 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第四条规定:交纳生育保险费,无论由雇主交纳还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都应该不分男女,包括全部职工。 我国的生育保险费由雇主(企业)交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工资总额”就包括了全部男女职工。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1 覆盖对象 (一)男人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2.育儿假和父育假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男性作为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表现为:有权休“育儿假”和“父育假”,做节育手术有权享受生育保险。 “育儿假”由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假期一般紧接着法定产假(或母育假),父母双方可以商定由某一方休假照顾婴儿。 “父亲休假”的产生与妇女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就业比例不断上升、工资收入不断提高有关,是男女公平就业价值观的体现。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1 覆盖对象 (一)男人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3.男职工接受节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 在我国,男职工与女职工一样,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一般都享受广义的生育保险,虽然各省市的做法有所不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准备将此统一纳入生育保险。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1 覆盖对象 (二)生育保险对象按覆盖面由窄而宽依次为:在业女工、未就业配偶或全体国民。 生育保险主要覆盖在业女工,男性雇员未就业配偶也往往能享受保险,少数国家覆盖全体国民。在覆盖全民的情况下,所有居民都可享受生育补助及医疗待遇,只是要求居民在本国有一定居住期限。”(如芬兰、韩国)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1 覆盖对象 (三)生育保险对象按职业可分为: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 在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对象主要是“城镇女职工”,但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女职工,一般还不能参加生育保险。 在世界其他国家,“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也往往将“非正规部门”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排除在外,这些女工主要是: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工和在自己家里包活干的人。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1 覆盖对象 从女性利益的角度来看,由于“非正规部门”的女工比例要高于“正规部门”的女工比例,因此,非正规部门缺少社会保险,对女性更加不利。因此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正规就业者,是各国政府努力的目标,虽然在财力上和管理上有很大的困难。 比如:巴哈马、哥斯达黎加、芬兰、菲律宾、葡萄牙、斯洛伐克和突尼斯等国已经将正规就业者所享有的生育保险扩大到了自业者(个体户)。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2 资金来源 这里所说的生育保险资金来源,一般是指包括生育保险缴费的多险种合并缴费。基金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种组合: 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如欧洲的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和西班牙等,亚洲的印度、日本、韩国和泰国等。 由受保人和雇主共同负担。如巴基斯坦 由雇主全部负担。如瑞典、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 由雇主和政府负担。如丹麦、意大利、英国、菲律宾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3 支付条件 关于生育保险支付条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支付条件一般有: 参保缴费及缴费时间 在业及在业时间 收入水平 居住年限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3 支付条件 以下为世界部分国家的支付条件: 瑞典,规定“所有公民都有资格得到法定基本生育补助。如果产前至少已投保240天,父母每方都有资格得到生育现金补助。 荷兰,年收入低于32600欧元的工薪雇员可以得到医疗补助;所有居民都有特殊医疗费用;所有工资收入者和薪金雇员都有现金补助。 芬兰,对于入境移民,规定享受生育现金补助必须满180天的等待期。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3 支付条件 日本,规定只要在受保职业工作就可以享受待遇。如果受保人离职,只要在其离职前12个月内是受保者,也可以得到待遇。 丹麦,规定休产假前8周内有74小时的工作记录。 法国,规定最近3个月内须受雇200小时。 印度,规定享受生育现金补助者在指定的6个月内,必须有78天在受保范围内。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3 支付条件 新加坡,要求享受生育现金补助者在生育前至少有180天的就业期。 葡萄牙和比利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在预产期前连续缴费6个月。 希腊,规定受保妇女最近2 年缴费200天。 卢森堡,规定享受生育现金补助的人员是生育前或收养子女当年的前1年内已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3 支付条件 西班牙,规定子女出生之前或正式收养子女之日起,最近5 年缴费180天。 巴基斯坦,规定享受生育现金补助的条件是最近12个月缴费180天。 菲律宾,要求在生产或流产前的12个月内缴费3 个月。 泰国,规定享受生育与医疗现金补助者在治疗前15个月内缴费7个月。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4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从资金收支上来看是一个相对较小的社会保险险种,在管理上常与其他险种合并收费。各国管理方式不同,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也不同。 有的国家将生育保险基金与另一险种结合,如与养老、医疗、失业或工伤保险结合; 有的国家将所有的保险项目放在一起管理,向雇主、雇员征收单一的保险费等等。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4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管理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将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补助基金一起合并管理。如爱尔兰、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等 (二)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如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芬兰、丹麦、奥地利、希腊、瑞典 (三)将生育保险与医疗工伤(残疾)保险合并管理。如法国、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等 (四)将生育保险与医疗失业保险合并管理,如荷兰 (五)将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合一,如加拿大和南非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5 保险待遇水平 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休假天数,产假津贴,岗位保留等。200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88届年会再次修改《保护生育公约》,将最低产假标准从1952年的12周增加到了14周。产假最低津贴还是为本人原工资的67%(原工资的2/3)。在实际操作上,各国的待遇标准各有差别。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5 保险待遇水平 丹麦规定女性雇员最多可享受52周的产假,同时其丈夫可以有2周假期。在第14周之后,夫妇双方可以分享一个38周的假期,假期可以分开享受,也可以推迟,但必须在孩子9岁生日前使用完。若领养子女,自领养之日起支付46周的带薪假,同样,在第14周之后,父母双方可以分享一个32周的假期,这个期限可以分开享受,也可以推迟,但必须在孩子9岁生日前使用完。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5 保险待遇水平 瑞典规定育儿夫妇的现金补助为:在390天假期内,补助额为其替代收入的80%(法定标准为每天180克朗),额外的90天以每天60克朗的基本标准支付。父母联合领取的总补助为每一子女支付480天,直到子女年满8岁。390天期间最高日补助限额为646克朗。 美国规定只有产假没有产假津贴,保留岗位。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2.5 保险待遇水平 英国规定生育津贴支付26周,从预产期以前的第15周的任何时间开始。支付标准为每周100英镑;如果周收入少于100英镑者,支付平均周收入的90%。法定女性生育工资:支付26周。前6周支付平均收入的90%。随后的20周标准为每周100英镑,如果周收入少于100英镑者,支付平均周收入的90%。法定男性生育工资:由雇主支付1周或2周(由雇员选择),每周100英镑,如果周收入少于100英镑者,支付平均周收入的90%。”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欧洲部分国家产假待遇 国家 产假天数 奥地利 16 周(产前8周和产后8 周,在特殊情况下产后可达到12—16周) 比利时 最多15 周(多胞胎生育17 周):产前最多7 周(多胞胎9 周),最少1 周,产后最少8 周 丹麦 母亲雇员最长可休假52 周(领养子女者可休46 周带薪假)。父亲可以有2 周假期 芬兰 263 天(预产期前50 至30 天开始,延续105 个工作日,此后支付 给父母任何一方158 个工作日。多胞胎给付218 天) 法国 16 周—48 周(第1、2 个子女,产前6 周,产后10 周;第3 个子女后,产前8 周,产后18 周;双胞胎产前12 周,产后22 周;三胞胎或以上,产前24 周,产后22 周)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欧洲部分国家产假待遇(续表) 德国 14 周(产前6 周,产后8 周) 希腊 15 周(产前至多56 天,产后63 天) 爱尔兰 18 周(产前至少4 周,最多10 周) 意大利 20 周(产前8 周,产后12 周) 卢森堡 16 周(产前产后各8周)。收养子女,给予8周父母亲假 荷兰 16周 葡萄牙 约17 周(120 天,产后必须90 天) 西班牙 16 周(多胞胎18 周) 瑞典 480 天(约69 周) 英国 26 周(从预产期前第15 周的任何时间开始到产后的相应时间)

7.2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亚洲部分国家产假待遇 国家 产假天数 印度 12 周(产前不超过6周),小产6 周。如因医疗原因,必要时可延长4 周 印度尼西亚 3 个月(12 周) 日本 14 周:产前42 天(多胞胎98 天)和产后56 天 韩国 90 天(约13周) 马来西亚 至少60 天(8周以上) 巴基斯坦 12 周(产前至多6周) 菲律宾 非剖腹产60天,剖腹产78天(8-11 周) 新加坡 8 周 泰国 至多90天(少于13 周)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中国生育保险是一项基本独立的险种;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二、“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 三、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1 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我国建国初期的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广,职工,职工配偶,临时工等都包含其中;内容全面,其基本框架和项目延用至今,支付慷慨,产假津贴为休假前工资100%,全国互济,保险费用30%由全国总工会掌握,统筹互济。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1 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如下: (一)覆盖对象:“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增加了“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第二条)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1 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金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险金由企业行政或资方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其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70%存于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第八、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五章“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对保险金的使用有更详细的规定。 (三)生育休假及生育津贴:“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六条)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1 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四)生育补助:“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五市尺红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1951年3月24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四十三条又规定:“如系双生或多生,其生育补助费应按所生子女数加倍发给(每人发给十市尺红布)。”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第十六条规定:“生育补助”由现金四元取代“五市尺红布”,多生子女补助费加倍发给的政策不变。此外,劳动保险基金对经济确有困难者在企业托儿所的婴儿给予伙食费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劳动部1951年3月24日]第六十一条)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1 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五)医疗服务:“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第十六条) (六)女性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工的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第三十六条规定:“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 (七)其他:关于小产、难产和多胎的保险规定。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革”时期生育保险 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革”时期生育保险 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革”时期生育保险 这些变化使生育保险制度从“社会”走向“企业”,它的多层次与“灵活性”也消失了,在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这种“企业生育保险”实际上成了影响女性公平就业的障碍。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配合经济体制和企业管理机制转型,试点改革为这个时期的主基调。 70年代末,“文革”结束,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一)在经济体制转规中生育保险改革滞后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 1988年我国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有三点作用: 增加了产假天数(从56天增加到90天)。 对60年代初——70年代末形成的“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由默认到正式承认。 宣布废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其中关于配偶生育保险的规定也应该同时被废除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二)全国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尝试 1988年至1994年,各地改革措施归纳起来有: 1.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试行地区有江苏省南通市、湖南省株州市、还有昆明、曲阜、绍兴、宁波、德州等几十个市县。 2.夫妇双方所在企业平均分担生育保险费用。 试行地区有辽宁省鞍山市、苏州等市县。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这两种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试行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压力,对妇女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由于地方法规的非权威性、各地操作管理上的复杂性,基金的收缴也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男职工较多的企业。各地办法不统一,也增加了管理与监督上的难度。因此很需要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出台。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统筹 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新内容: 1.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第一条); 2.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资金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第四、八条);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和管理费,其中,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六条)。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199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其在生育保险上的目标是: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劳动部相应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国80%左右的县(市),到本世纪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并将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

7.3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 7.3.3 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第一个试图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法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和劳动部上述两个相应文件推动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全国实行。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1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法律依据: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覆盖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资金筹集: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职工个人不交费。 支付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和管理费。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1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由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1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4.支付标准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施行)。 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995年以前是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1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5.保险管理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2 生育保险实际情况 (一)关于覆盖对象,有的省市覆盖职工未就业配偶,有的没有覆盖。正在酝酿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重新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 (二)关于保险费率,各省市生育保险费率差别很大,1999年费率最高为天津4%和云南1.06%;最低为浙江0.45%和广东0.61%。天津的4%中包括职工子女医疗统筹。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2 生育保险实际情况 (三)关于休假天数,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就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对分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9753名女职工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调查。 调查结果是: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的占70%,产前检查费用能够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占65%,女职工在产期能够享受90天以上产假待遇的占89%(其中能够享受100天以上产假的占21%,半年以上占20%)。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2 生育保险实际情况 (四)关于生育医/护/药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市差别也很大。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 1.产假津贴不同。 2.支付方式不同,关于产假津贴,有的地方以平均工资或本人工资为基础,有的地方以社会最低工资为基础;关于生育医护费,有的地方采用实报实销,有的地方采用定额支付。 3.生育医护费不同。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2 生育保险实际情况 (五)关于生育保险改制现状,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总体上实现了从“企业保险”到“社会保险”的转变,但新旧交替尚未完成。 实际上,生育保险扩大覆盖面的目标在2000年远远没有达到,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资料,直到2006年底,生育保险覆盖率也只达到52%,同年,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制度规定的覆盖率为76%,失业保险覆盖率为78%,工伤保险覆盖率为69%。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3 计划生育保障 中国计划生育保障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两者在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覆盖对象有所重合)。但如果从国外看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我国优惠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应该属于中国生育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一些鼓励增加人口的国家往往在生育保障中奖励多子女家庭,如法国、加拿大等,而中国为了控制人口则采取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2 生育保险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2 生育保险实际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有些省市(如上海、四川等地)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还给予3—7天的父亲护理假。独生子女本人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等均可以按规定报销。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68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4 对中国生育保险的评价与预期 (一)建国初期,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比较完整,生育保险制度具有社会统筹特点且覆盖临时工和职工家属。 (二)生育津贴的工资替代率为100%,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所规定的最低标准67%;产假天数为90天,略低于联合国规定的14周标准。 (三)生育保险制度新旧交替还在进行过程之中,需要加强生育保险监督。 (四)统筹覆盖面有待于扩大,政府要兑现承诺。

7.4 中国生育保险现状 7.4.4 对中国生育保险的评价与预期 (五)期待“未就业配偶”重新明确成为生育保险对象 这在当前中国有特殊意义: 这一方面使下岗失业女工和“全职太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活从而有所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招聘与辞退。 提高各类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的积极性。 有助于女性农民工融入城市。 农村农民生育保险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

本章小结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所承担的责任(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 生育保险的意义主要有:保障母婴健康,保护女性劳动力,保障家庭正常生活水平,通过生育社会补偿实现性别公正,保障了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配合国家人口政策实施,保障“未就业配偶”基本生活,承认其家务劳动的社会贡献。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一般包括:覆盖对象,资金来源,保险待遇和水平,支付条件,基金管理等等。 本章将中国生育保险历史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以及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中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试行)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施行)。生育保险的实际情况与法规要求有一定差距。

复习思考题 1、生育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2、生育保险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3、生育保险的对象为什么也包括男性? 4、生育保险惠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的意义何在? 5、生育保险制度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6、中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依据哪些法规? 7、中国实际生育保险情况与制度规定有哪些差距? 8、国际劳工组织第一个有关生育保险的公约是什么名称? 哪一年通过的?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某市一家箱包厂的女工陈某,在本厂工作4年后怀孕,从怀孕到分娩,陈某的花费包括孕期检查费、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达4000多元。该厂生育医疗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2000元人民币,费用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陈某认为工厂应当按照国家生育保险规定来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补偿和福利,而企业认为当地并没有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又因为厂里的女工太多,所以不能负担全额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陈某不服,即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问题: 1、陈某能否向企业报销自己全部的生育费用? 2、企业生育医疗费能否对本单位女工实行包干? 3、在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如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箱包厂承担陈某全部生育费用,该箱包厂在今后就业招聘时对职工的性别会作怎样的选择?

案例分析题 案例二、 章小惠参加工作一年后她生了孩子,可当时她并没有结婚。章某知道企业和职工都参加了社会保险,就向领导申请产假,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未婚先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告知章某,她可以休产假,但没有产假津贴,也不能享受与生育相关的待遇。章某认为自己已经参加保险,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就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请求裁决该企业支付其休产假期间的津贴及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 章某能否胜诉?

推荐阅读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1953年) 3、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1969年) 4、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5、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6、 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 8、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年鉴》,历年 9、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研究课题》(2001—2002) 10、蔡凤梅“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及比较分析”,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11、潘锦棠“生育保险中的女性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浙江学刊》2001年第6期 12、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历史与现状”《人口研究》2003年第2期 13、潘锦棠“促进女性就业的政府责任”《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14、孙光德 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

The End,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