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专题讲座 2008年4月10日 艾普乐·迈肯兹 均富国际会计公司 中注协专题讲座 2008年4月10日 艾普乐·迈肯兹 均富国际会计公司
议程 外部质量控制: 两家监管机构概述 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PCAOB) – 美国 财务报告理事会(FRC) – 英国 内部质量控制: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 (ISQC 1) 会计行业政策目标
话题1: 外部质量控制 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PCAOB) – 美国 财务报告理事会(FRC) – 英国
美国: 两家主要的国家监管机构 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PCAOB)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建立 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监管 是一家非盈利机构– 非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 委员会包括5名全职成员: 仅其中两名可能曾是注册会计师 所有成员必须是独立的 PCAOB可以发布有关注册、检查、准则、执行方面的规定。 资金来源于从公众公司筹集的“会计支持费用” ,费用多少取决于公司规模。
PCAOB – 主要职能 注册:萨班斯法案与PCAOB规定,承担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注册。 检查: PCAOB 必须对审计公众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准则制定:发布关于审计、质量控制、职业道德、独立性的准则。 执行: 开展调查和惩戒程序,并对事务所和个人实施适当处罚。
PCAOB – 公开设定的目标 通过运用对事务所的监管方法提升投资者对公众公司已审财务报告的信心。 向审计行业、市场参与者和其他人员就PCAOB监管活动及审计最佳做法发布信息、普及教育、获取反馈信息。 加强对美国及海外审计师监管的有效性和协调性。 以认可PCOAB 公共使命的方式工作。
PCAOB 注册 – 要求 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注册:未在PCAOB注册的公众会计公司不能编制、发布美国公众公司的审计报告,也不能参与其审计。 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注册:向任何美国公众公司编制或发布审计报告的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完全一样,应遵循PCAOB的规定。 即使不编制、发布或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注册:第2100条款规定,如果事务所“在涉及任何发布者所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发挥了实质性作用的”,也必须注册。
PCAOB 注册– 大事记 ** 数据来源于2006年度报告 (2007 年度报告尚未出版) 截止到2006年底,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达1,738家,到2008年3月27日达到1,843家。 国外事务所注册:截止到2006年底,已有752家国外事务所注册 (占所有已注册事务所的43%)。 小型事务所注册: 537家(占31%)事务所有 1-5 家审计客户, 976 家 (占56%)事务所没有审计客户。 在 PCAOB注册的事务所最多的国家依次是 : 美国 (986家); 中国(68家); 英国 (64家); 加拿大 (54家); 澳大利亚(36家) 和印度 (36家)。
PCAOB检查 – 要求 所有已注册的事务所需接受检查:所有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常规和专项检查,以评估每一家事务所与萨班斯法案、PCAOB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以及职业准则的遵循程度。 大型事务所: 对每年为100家以上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应每年进行检查。 小一些的事务所:对每年为1-100家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应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 检查报告: PCAOB 发布检查报告。 事务所在一年内已确信修正了检查报告所提出的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批评或潜在缺陷时,报告的部分内容将不被公开。 报告部分内容予以公开。
PCAOB 检查– 大事记 ** 数据来源于2006年度报告 (2007 年度报告尚未出版) 2006年对172家已注册的事务所进行了检查。 其中,审计公众公司超过100家的有9家事务所 (包括美国最大的8家事务所, 和1家加拿大事务所)。 其他接受检查的事务所包括: 149家美国事务所, 14家分布在7个不同国家的非美国事务所 (这些事务所审计公众公司不到100家)。 对最大的9家事务所检查了超过360个审计项目;对163家略小些的事务所检查了超过720个审计项目。 检查者具有丰富经验: 大型事务所检查团队负责人须具有平均2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所有其他检查人员须具有14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PCAOB 检查– 信赖国外审计监管机构 第 4012条款: PCAOB 可以信赖国外监管机构的检查 PCAOB列举了任何审计师监管系统的5条重要原则: 系统适当且完整; 系统的运作独立于审计行业; 系统资金来源的特点; 系统透明度; 以及 系统的历史运作情况。
PCAOB 检查– 信赖国外审计监管机构(续) 因此, PCAOB近日发出了关于“完全信赖”国外审计师监管机构的征求意见草案 (即:不由 PCAOB检查)。 列举了25项“必备标准”(在5条基本原则下),PCAOB将考虑决定是否完全信赖国外审计师监管机构 。 良好的起步, 但需要对国外审计师监管机构更多的认可。
PCAOB 检查– 信赖国外审计监管机构(续) 均富的主要观点包括: “完全信赖” 的定义并不一定描绘了完全信赖。 列举“必备标准”就要采用打钩检查的方法,而这将不当地运用美国的系统作为基准。 其他国家或地区可做出不同选择,而这种选择并非低效;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可能需要不同的审计监管架构。 标准不是基于风险的,也不论及PCAOB将比其它国家和地区更有优势。
PCAOB 检查– 信赖国外审计监管机构(续) 如果注册的国外事务所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运用IFRS的报告,则无需掌握美国的GAAP。 监管机构的管理应容纳大多数(而非全部)非执业审计师。 PCAOB需要开展检查以及国外监管机构的其它报告可能不为某些国家和地区认可。 PCAOB 应关注国外监管机构是否有能力进行检查。 PCAOB 应该注意到国外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所采取的“适当”处罚,不同国家对“处罚”可能有不同的理念,且不应由PCAOB决定处罚是否适当。
英国: 两家监管机构 财务报告理事会 金融服务局
财务报告理事会(FRC) : 组织结构与主要职责
英国职业监管委员会(POB)背景 作为审计行业独立监督机构成立于2003年; 此前为审计行业自律监管。 自2006年起, POB 负责监管会计师与精算师行业。 审计检查组(AIU)作为POB的附属机构,对审计事务所实施检查。 POB委员会拥有12名委员。
审计检查组 (AIU) 总监,1位技术与质量控制经理,和大约16名全职检查人员。 2008-2009年度预算金额为270万英镑(2007-2008年度为220万英镑)。 审计检查组(AIU)将就检查程序与事务所协商调整、达成一致,提出适当的监管行动。
AIU检查方法概要 审计质量; 对事务所范围内的程序,包括事务所文化进行审核; 基于风险的评估方法对单个审计业务进行审核; 对业务委派的审核; 对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情况的评价。
AIU与报告 就单个业务审核情况向事务所通报; 正式的内部报告,对业务委派和公司范围内程序的审核结果进行总结,交审计注册委员会; 给事务所就草拟的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 初期以隐去名称的方式,向整个行业发布公开报告; 自2008年开始,对事务所的公开报告以及任务委派检查报告也分发给审计委员会。
话题2: 内部质量控制–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 ISQC 1 由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制定。 ISQC 1就事务所从事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及其它鉴证和相关业务中质量控制系统的责任确立准则并提供指南。 这种质量控制体系应为事务所及其员工遵循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合理的保证,且能合理地保证事务所或签约合伙人出具的报告符合实情。
ISQC 1 适用于所有事务所。 遵循ISQC1的单个事务所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将取决于各类因素,比如事务所的规模、经营特点,以及其是否属于某国际网络。 生效日:2006年6月15日
ISQC 1: 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被制成文本并传达至事务所员工。 这包括每一个人对质量的个人责任,以及希望其遵循这些政策和程序的信息。 就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向员工征求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应当鼓励员工就质量控制问题交换其看法或意见。
ISQC 1: 质量控制系统的要素– 领导层 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系统应包括的政策和程序强调以下6个要素: 事务所内部质量的领导责任 执行总裁或管理委员会必须承担质量控制的最终责任。 事务所领导层必须认识到事务所经营战略应服从于事务所质量的要求。 执行总裁指定的质量控制责任人必须具有足够的专长、能力和权威。
ISQC 1: 质量控制系统的要素–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如IFAC职业道德守则所示): 职业道德守则包含如下基本原则: 正直; 客观; 职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保密; 以及 职业行为。 事务所政策及程序应要求事务所: 向其员工传达独立性要求; 识别并评估对独立性的威胁。
ISQC 1: 质量控制系统的要素 – 客户关系及人力资源 客户关系/特定业务的承接和连任,其政策必须保证 : 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考虑; 事务所应有能力执行所承接业务; 以及 事务所能遵守道德约束。 人力资源,包括所制定的政策应能合理地保证事务所具备足够多的有能力执行业务的员工。 政策与程序应当包含:招聘;业绩评估;工作能力;胜任能力;职业发展;晋升;补偿,以及员工需求的估计。
ISQC 1: 质量控制系统的要素 – 业务的完成 业务的完成,制定的专门程序应保证事务所业务的完成符合职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包括的政策和程序有: 保证对难点问题有适当的咨询; 由业务团队处理和解决意见的分歧;以及 需要进行业务质量控制的审核,以对业务团队所作出的重大判断提供客观的评价。
ISQC 1: 质量控制系统的要素 –督导 督导 事务所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地保证有关质量控制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的、适当的、有效运作的且在实务中得到遵循。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对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持续考量和评估,包括选择已完结的业务进行定期性检查。
督导 – 实务诀窍 应在忙季后尽早实施,以及时确保: 与业务团队、培训负责人、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对问题进行沟通; 建议; 改正的措施; 给予惩戒; 以及 培训。
话题 3: 公共政策 – 会计行业的目标 会计行业的两个重要的政策目标: 国际准则的全球应用 会计; 审计; 职业道德/独立性。 监管趋同
会计行业的政策目标(续) 设定这些目标的原因: 提高财务报告与审计的可靠性和关联性。 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提高不同地区的审计质量; 降低审计成本。
目标1:国际准则的全球应用 各国应采用的国际准则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国际审计准则 (ISA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大多数国家趋向采用一套统一的财务报告准则,即由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 美国也正向这个方向转变 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刚同意按照IFRS出具财务报告的外国私人公司不再需要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进行会计调整 。 此外,SEC发布了一个概念性公告,探讨允许美国财务报告发布者按IFRS发布报告。 减少或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应用的国别差异十分重要– 其目标是建立一套财务报告准则,而并不是许多套准则。
国际审计准则 (ISAs) 国际审计准则由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 。 和财务报告准则类似,采用统一的审计准则十分重要。 降低成本、减少复杂性、提高效率–所有这些均对资本市场有益。
“事务所论坛”的要求 遵循ISQC1以及相关的国内质量控制准则以保持适当的质量控制水准;在不违反国家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全球协作的内部质量保证常规检查。 具备以IAASB发布的国际审计准则为基础的、且切实可行的审计政策与方法。 具备符合IFAC《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国内职业道德守则的政策与方法。
目标2: 监管趋同 这与国际准则的应用密切相关。 监管制度的趋同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如果准则在各国的应用存在差异的话,国际准则的全球应用将会受到限制。 互相矛盾的监管制度将会影响审计事务所向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 相反地,监管制度的统一将消除事务所保持高质量审计目标的障碍或将其最小化。
举例:采用国际准则与监管趋同 举例: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IFAC)职业 道德守则; 美国PCAOB 关于完全信赖非美国监管机构的提案 (如前所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启动互认; 欧盟委员会推动互认的努力;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推动与公认会计原则等效的努力。
IFAC 职业道德守则 IFAC 是会计行业的国际组织,其下设有多个准则制定理事会。 IFAC 准则制定理事会受独立监管和透明度因循程序的约束。 理事会之一的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已发布一套完整的职业道德守则以管治审计师的行为。 职业道德守则涉及如审计师独立性、获准的非审计服务、利益冲突等问题。 对资本市场十分重要:不同的规则 – 特别涉及独立性方面– 可能会使审计师丧失资格,即使违反独立性微不足道或发生在微小的次要环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启动互认 3月, SEC 宣布了一系列举措,旨在推进其他国家高质量监管制度互认概念的进一步实施。具体来说,SEC 打算采取如下措施: 在SEC和外国相关机构对彼此监管制度进行比较评估的基础上,与外国监管机构拟订协议。 考虑是否采用一套关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参与达成互认的正式程序。 与包括欧盟(其国内证券监管机构受超国家法规和指令约束)在内的,拥有在统一法律框架下运作的多个证券监管机构的国家和地区,制定探讨互认问题的框架。
欧盟委员会推动互认的努力 欧盟委员会文件: “委员会关于对第三国审计师和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过渡期的考虑的决议草案”。 过渡条款草案允许第三国审计师在2012年继续其审计业务,只要该审计师能够向当地“主管机构”提供如下信息: 审计师姓名、地址以及法律结构; 审计网络的描述; 在审计业务中应用的审计准则和独立性要求; 审计师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描述; 以及 对审计师最近一次质量保证检查的日期及结果。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推动与公认会计原则等效的努力 3月31日,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发出了关于与中国、日本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等效的建议 。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技术性建议如下: 欧盟委员会应证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欧洲市场上应用的IFRS等效。 欧盟委员会应考虑日本公认会计原则的等效,除非无足够证据证明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 (ASBJ)能够完成在东京协议中设定的目标 。 欧盟委员会应推迟中国会计准则等效的最后决定,直至获得更多关于中国新会计准则应用情况的信息。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注意到新准则下的第一个完整报告期应在2007年的会计期间。 ·因此,关于公司和审计师具体执行新准则的情况至今尚无可用的证明。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认为有关实充分执行新准则的证明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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