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人得採非當面方式向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轉帳作業 100年11月
大綱 規劃緣由 規劃內容 法源依據 辦理情形 附錄
規劃緣由 依主管機關所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現行期貨交易人辦理股票或國際債券抵繳保證金,向證券商申請將其集保帳戶內之有價證券轉帳至期交所開設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時,需至證券商營業處所臨櫃辦理 為提升期貨交易人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之便利性,本公司爰參酌現行證券市場客戶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有價證券轉帳之規範,研議期貨交易人得採非當面方式向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轉帳作業
規劃內容 鑒請主管機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3項第6款,以函令核准本案 證券商於其受理客戶採非當面方式辦理匯撥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應事先與客戶簽訂非當面辦理同意書 證券商於客戶申請撥券時,應確認本人身分及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1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等事項 將前揭作業內容,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洽請集保結算所配合本案修改存託系統
規劃內容 1.期貨交易人與證券商簽訂「非當面辦理同意書」 2.期貨交易人以電話等方式,向證券商申請有價證券匯撥至本公司抵繳專戶 5.抵繳之有價證券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後,期交所即計算抵繳價值並計入權益數,完成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 3.證券商於客戶申請撥券時確認期貨交易人身分及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1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等事項後。 4.證券商透過集保結算所存託系統執行有價證券匯撥至期交所抵繳專戶
法源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5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23634號令,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之客戶,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向參加人證券商申請以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
辦理情形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配合本案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 準規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並於100年10月5日函報主 管機關,將俟主管機關核備後,提供證券商修訂其集保作業 內部控制制度參考 另該公司修正辦理期貨相關業務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 配合事項」、「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及電 腦連線交易與檔案格式暨同意書範本,並公告自100年10月24 日起實施 本公司業公告期貨交易人向證券商申請匯撥有價證券抵繳期 貨交易保證金時,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自100年10月24日起 實施
附錄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0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 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 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 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 三、依保管事業規定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辦理歸戶領回轉帳。 四、符合櫃檯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券轉帳。 五、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補繳融資融券差額轉帳。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 7
附錄2: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同意書(參考範例) 8
附錄3: 可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標的 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制度自97年11月10日正式實施後,為鼓勵交易人利用該制度,以提高交易人資金運用效率 本公司前於99年10月18日正式公告,新增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及台灣50 ETF為可抵繳保證金之標的,並於同日實施 配合本公司於100年5月3日及同年8月18日分別新增股票期貨契約新增標的172檔及24檔,現行本公司可抵繳保證金之標的證券已達241檔 (統計至100年10月21日) 交易人可至本公司網頁首頁\結算業務\保證金\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可抵繳標的,查詢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相關資訊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5/5_14.asp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