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海巡隊 人權兩公約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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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海巡隊 人權兩公約研習

何謂兩公約? 目前報章媒體常說的「兩公約」或「人權 兩公約」,指的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 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目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有164 個國家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已有160個國家批准,就全世界總數 195個國家而言,已超過80%以上。 「兩公約」不僅為國際條約,其並已取得 國際習慣法之地位,成為普世價值與普世 規範,即便為非締約國,亦無法不適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全文53條,其宗旨在闡 明正義及和平係人類之基本權利,不分種 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理念、 社會階層、財富、出生背景等,所有人民 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人人平等;禁止販 奴、種族集體屠殺、嚴刑拷打或任何非人 道之刑罰,死刑不應行之於孕婦或18歲以 下之少年等。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全文31條,其宗旨在促進各國對人權及 自由之重視,提升人類在政治地位及經濟、社會、 文化各方面之發展;規定締約國應尊重人民之自 決權、工作權以及男女平等、組織公會、罷工、 免除飢餓、恐懼、教育、工作等權利,提供人民 適當之勞工保護、社會安全保險、家庭福利、參 與文化、科學生活 等平等機會。

我國兩公約發展 緣起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 通過,並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 其他國家簽署,我國係於1967年10月5日 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劉大使鍇 代表政府簽署,惟在簽署之後,我國因我 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故迄未完成批准程序。

進程 行政院於90年起推動「兩公約」批准案, 並自95年起指示法務部研擬推動「兩公約 施行法」之立法工作。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兩公 約施行法」 ,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 行政院定於同年12月 10日施行的《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

「兩公約施行法」 「兩公約」是國際人權條約,「兩公約施 行法」是立法院為落實執行前者所通過的 法律。 條約雖然會對簽署批准的國家產生拘束力, 但是不必然會產生國內法律效力,國際法 必須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的內容 內國法化,如此才能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 使用。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特地立法明文「兩公約 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 效力」,藉以明確界定兩公約在台灣法律 體系中的定位。 兩公約施行法也明文方式,要求各級政府 機關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的 事項、費用優先編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限期完成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以及改進行政措施之等落實執行的要求。

兩公約推行 法務部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宣導機關 : (一)統籌機關:法務部 (二)主辦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宣導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二)各級學校教職人員、各級部隊人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將向「兩公約」納 入海巡人員訓練課程。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兩公約」施行之日起2 年內,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 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 (訂)定之作業程序,且於2年後有不符 「兩公約」規定者,亦應隨時檢討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兩公約執行成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1條第1款 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 條第1款均課予締約國必須人權報告的義務。 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沒有向聯 合國提供人權報告的管道與義務。

因此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特別明文,政府應 該依兩公約報告的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 度,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人 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 民間則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等40個人民團體 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實施監督。 邀請聯合國人權委員至台灣參訪,同時提 出兩公約成果報告。

實施人權兩公約對我國之影響? 兩公約所揭示的規定,是目前國際上最重 要之人權保障規範;從兩公約的締約國數 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195)及聯 合國會員國數(192)的80%以上,可謂 早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台灣自 1971年後即無法參加聯合國的活動,如今 主動實施兩公約,順應世界人權潮流,提 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或許可以 藉此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 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

總結 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後,我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 施行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積極將不符兩 公約規定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定、 修正、廢止或改進,對於提升我國人權標 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 系及拓展國際人權合作,具有指標性之意 義,為建立我國人權保障制度之重要里程 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