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科護理師制度及政策說明 衛生福利部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1
大 綱 專科護理師角色定位 專科護理師法規與制度 專科護理師甄審及執業狀況 大 綱 專科護理師角色定位 專科護理師法規與制度 專科護理師甄審及執業狀況 專科護理師業務範圍訂定與分科甄 審辦法修法後衛生局及醫療機構之 因應準備 2 2
專科護理師角色定位 3
專科護理師之定位-1 國際相關名詞 一個名詞各自表述 醫界--PA 護理界--APN、CNS 2000年納入護理人員法之法定名稱 進階護理師 專科護理師 臨床護理專家 醫師助理 Advanced Practice Nurse APN Nurse Practitioner NP Clinical Nurse Specialist CNS Physician Assistant PA 一個名詞各自表述 醫界--PA 護理界--APN、CNS 2000年納入護理人員法之法定名稱 2005年專科護理師諮詢委員會: Nurse practitioner(NP) 4 4
專科護理師之定位-2 依護理人員法規定,專科護理師之業務範 圍與護理人員並無不同 現階段專科護理師定位為進階護理師,護 理專業能力之進階認定 專科護理師(Nurse Practitioner)定義: 係由進階護理師與醫師共同提供連續性及 整合性的護理與醫療照護 5 5
專科護理師之定位-3 於醫師監督下醫療業務 醫師執業範圍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護理人員法 醫師 核心業務 醫師 親自為之 護理人員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四款 醫療輔助行為 (在醫師指導下由 護理人員為之) 在醫師監督下由 專科護理師為之( 項目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 業務辦法」 低風險 醫師執業範圍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6 6
專科護理師法規與制度 7 7
專科護理師法源依據-1 專科護理師名稱、定位、取得條件 - 護理人員法第7條第2項(89.11修正) 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89.11增訂) 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89.11增訂)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 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 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8 8
專科護理師法源依據-2-1 103.8.20 修法前 - 96年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公告(96.6.20衛署照字第0962801033號函) 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 請單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 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 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 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 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9 9
專科護理師法源依據-2-2 103.8.20 修法後 - 護理人員法第24條修正條文 內容 第二十四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內容 第二十四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專科護理師及依 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執行第一項業務 外,並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稱醫師監督下執行之醫療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 定之。 護理人員法第24條條文修正業於103年8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 103年8月20日總一義字第10300123091號令公告在案。 10 10
專科護理師法源依據-2-3 103.8.20 修法後 - 專科護理師業務範圍- ~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條文修訂授權~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 訂定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 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委託民間團體並召集醫師團體、醫院管理團體、護理團體經5次工作小組討論,3次說明會,於104年5-6月再由本部召開4次討論會,初稿終獲共識,於104年7月19日完成預告程序,104年9月4日經本部法規會審議通過,已於104年10月19日公告,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11 11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104年10月19日公告,自105年1月1日施行 共計八條 12 12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辦法訂定重點包括: 監督之定義及方式。 醫師監督下得執行之醫療業務。 涉及侵入性人體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傷口處置:鼻部、口腔傷口填塞止血表淺傷口清創、表層傷口縫合。 管路處置:除鼻胃管置入外、初次造廔管與引流管之置入仍須由醫 師親自為之,但移除及非初次之置入則可由專科護理師執行等。 檢查處置:陰道擴張器(鴨嘴器)置入採集檢體。 其他處置:心臟整流術。 未涉及侵入人體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代為開立:入院許可單、治療處置醫囑、檢 驗醫囑(含實驗室及影像)、藥物處方醫囑、會診單 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非侵入性處置:石膏固定、石膏拆除 相關醫療諮詢 作業小組組成及職掌。 訂定預立特定醫療流程之要件及內容。 執行監督下醫療業務時醫囑之規定。 13
專科護理師法源依據-3-1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04.11修正) 93.10.27公布實施,配合護理人員第24條第3項修訂 (103.8.20),明定專科護理師及接受專科護理師訓 練期間之護理師,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為臻周延,迄今已8度修正本辦法。 由原條文14條,增修為19條。 14
專科護理師法源依據-3-2 依護理人員法24條修訂之 附帶決議 修正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15
104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發布日施行(11月5日生效) 原五章十四條---全條文修正為五章,十九條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104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發布日施行(11月5日生效) 原五章十四條---全條文修正為五章,十九條 16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辦法修正重點包括 新增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相關規範及定義。 修正專科護理師訓練課程相關規定,新增大專校 院研究所專科護理師學程可為專科護理師學科訓 練之規範。 修正專科護理師甄審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 算平均六十分,且每科成績達五十分者為及格。 新增訓練專科護理師應登錄造冊之相關規範。 新增訓練醫院資格廢止之相關規範。 17
專科護理師甄審及執業狀況 18 18
專科護理師甄審-1 10月公告口試合格名單/11月寄發證書 專科護理師甄審作業時程規劃 6月 筆試 8月 口試 7月 4月間 5月 筆試合格 受理報名 4月間 筆試、口試 報名簡章公告 6月 筆試 7月 筆試合格 名單公告 8月 口試 10月公告口試合格名單/11月寄發證書 19 19
專科護理師甄審-2 95-104年各科別專科護理師領證人數 20
專科護理師甄審-3 95-104年各層級醫院專科護理師領證人數 共5,702名(含內科3,011名、外科2,691名) 21 21
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1 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7條辦 理訓練醫院之認定。 效期 -99年以前(含) 認定採書面審查(效期3年) -為促進專科護理師培訓與執業環境品質 100年起採書面審查+實地訪視試評(效期4年 ) -101年起採實地訪視辦理認定作業(效期4年) 22
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2 訓練醫院認定作業流程 11月前 公告 3月15日前 提出申請 7-9月 配和評鑑 辦理訪視 5-6月間 辦理說明會 11月前 公告 教學醫院 提出申請 實地 訪評 新增訓練醫院 效期:4年 23 23
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3 102-105年通過認定之訓練醫院 104年起首遇4年一次效期屆滿重新申請認定 醫院 104年申請105年訓練醫院,計57家醫院合格 24
專科護理師執業現況 依104年度訪視醫院(含輔導)調查 專師之管考單位→皆已由護理部與醫療部共同管理 25
專科護理師業務範圍訂定 與分科甄審辦法修法後 衛生局及醫療機構之因應準備 26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 執行醫療業務辦法-醫療機構之準備 相關法規規定 第4條 應成立專師作業小組並辦理相關事項(如下) 第5條 得由醫師訂定預立特定醫療流程 第6條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之核定、實施之規定 第7條 專師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及監督下醫療業 務,監督醫師醫囑之規定 附 表 明定可執行之醫療業務,係以低危險之範圍 及項目為原則,且需在醫師監督下始得為之 27
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辦理事項 辦法第4條 1.訂定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2.訂定醫療機構及特定訓練各分科專師及訓練專師可執行附表醫療業務範圍之項目 3.審查及確認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內容 4.訂定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 5.定期檢討專師及訓練專師所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之 適當性及品質 28
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 定期檢討專師及訓練專師所執行監 督下之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訂定相 關標準作 業程序 第4條第1項 第1、2、4款 2.可執行附表醫療 業務範圍之項目 及特定訓練 第4條第1項第2款 3.執行預立特定 醫療流程之標準 作業程序 第4條第1項第4款 1.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第4條第1項第1款 專師 作業 小組 任務 第4條 第1項 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 症狀、病史及身體評估等情境與診斷。 執行之項目。 相關處置及措施。 書寫紀錄。 監督之醫師及方式。 專師及訓練專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或要件。 第5條 經醫院 核定後實施 第6條 審查及確認 預立特定醫 療流程 4條第1項第3款 啟動 (執行) 可與專 科護理 師分科 及甄辦 法之附 表三專 責培育 單位合 併設立 定期檢 討品質 第4條第1項第5款 定期檢討專師及訓練專師所執行監 督下之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 第4條第1項第5款 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24小時內完成核簽;執行其他監督下之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醫囑紀錄。 第7條 29 29
因應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衛生局及醫療機構之準備 相關規定 第四條 修正專師訓練課程相關規定,新增大專校院研究 所專師學位學程可為專師學科訓練之規範 第五條 規範得參加專師訓練之人員資格 第六條 新增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相關規範及定義。 第七條 臨床訓練,得與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合作,其 合作訓練時數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二(336小時) 第八條 新增訓練專科護理師應登錄造冊之相關規範。 第九條 新增訓練醫院資格廢止之相關規範。 第十條 修正專護師甄審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 六十分,且每科成績達五十分者為及格。 第十六條 修正專師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達一百二 十點以上 30
Thank You 敬請指導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