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工作概念 工会组织及所属法律工作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和相关形式,使工会活动参与到创制法律规范、监督法律执行、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权益等工作中,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法制型政府、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不断完善,劳动关系趋向于市场化、合同化,这要求工会组织在开展各项活动时,必须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在法律规范内开展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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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工作概念 工会组织及所属法律工作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和相关形式,使工会活动参与到创制法律规范、监督法律执行、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权益等工作中,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法制型政府、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不断完善,劳动关系趋向于市场化、合同化,这要求工会组织在开展各项活动时,必须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在法律规范内开展各项活动。 总之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以维护好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工会法律工作做些什么? 1、源头参与,积极主动反映职工切身权益维护的问题 2、工会法律宣传工作 3、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4、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 5、工会法律援助 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法律工作做些什么?

1、参与立法的依据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明确了工会的参与立法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工会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权利。

2、参与立法的内容 (1)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 (2)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 (3)参加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 (4)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3、参与立法工作途径 (1)通过工会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反映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或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拟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提请人大、政协审议。 (2)对上级和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有关部门召开的立法座谈会和调研工作,提出工会主张。 (3)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工会组织利益的问题,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题报告、调查报告、信息,争取将工会提出的要求列入规章、政策议程。 (4)通过建立各级工会与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发挥作用。 (5)通过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出工会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法律工作做些什么?

1、工会法制宣传教育概念 工会法制宣传教育是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工会承担,以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法律素质为目的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法律宣传教育的工作对象 工会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对象是工会干部和全体职工。 根据工会自身情况,应把工会干部作为重点教育对象。

3、法律宣传主要内容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后2013年7月1日施行) 《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劳动关系三方出台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宣传教育。 也是工会干部平时要注意学习了解和掌握的

《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一条和工会法明确“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结合起来看,就知道工会的重要性了。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第一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第六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怎么切好蛋糕,怎么体现效率与公平,工会推进的工资集体协商就是答案之一。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鼓励技术创新,评选劳动模范,无疑都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进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说到职代会,就离不开企业工会委员会了,它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组织召集工作。工会委员会还要将建立职代会的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而上一级工会也要指导企业开好职代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 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看到这里,相信已经不用说什么了,每一句话都是我们工会正在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会通过职代会、签署集体合同等形式,把带薪休假、职工疗休养“落地”;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尚未落地的、职工要就此维权的,工会也会提供帮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发生工伤怎么办、生病了怎么办,很多职工这时候都会想到工会。的确,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职工受伤了生病了,工会都会在第一时间站出来,给予物质上、精神上、法律上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除了男女同工同酬,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还致力于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断推进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把女职工关心的“三期”“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等特殊权益都以合同的形式规范下来。

4、工会法律宣传组织机构 国家、省、市以及区市县总工会普遍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本级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 各级工会的宣教部门也承担着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及普法宣传教育职责。

5、工会法制宣传主要工作方法 (1)法律知识培训 各级工会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基层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在职工中开展法律宣讲,知识竞赛等,让职工知晓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权.

(2)组织宣传活动 各级工会有针对性地通过板报、宣传栏、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广场活动、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利用《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或颁布周年纪念日、“12•4”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日(法制宣传周)等载体,举办各类法制宣传活动。

(3)发放普法学习资料 各级工会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会干部和职工的特点和需要,编定一些普法学习宣传资料,分发给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也可以通过“送法下基层” 等贴近职工的形式进行宣传。

工会法律工作做些什么?

1、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简介 平等协商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或其联合组织,为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与劳动报酬相关事项进行协商的行为。双方代表协商一致专门就工资相关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就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法 律:《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公司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地 方 性 法 规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共八章四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修订)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产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3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平等协商 共5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3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规定》(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规 章 《集体合同规定》(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05年9月1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施行,2014年5月1日废止)共九章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国家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 32号)(2006年8月17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总工发〔2008〕33号)(2008年6月5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总工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31号)(2009年7月9日)

规范性文件 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11〕10号)(2011年1月31日) 全国总工会《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2011-2013年)》(总工发〔2011〕11号)(2011年1月31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2012年5月30日)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公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依法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的产生 协商代表的职责 协商代表的保护 协商代表的任期 协商代表的变更

1、协商代表的产生 协商代表包括 职工方 和 企业方。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十六条: 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名,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多于职工方,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的产生 劳动者一方 用人单位一方 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负责人担任。 其他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首席代表——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负责人担任。 其他代表——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的产生 外聘代表 —— 双方 首席代表 可以 书面委托 本企业以外的 专业人员 (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作为 本方的协商代表 。 —— 双方 首席代表 可以 书面委托 本企业以外的 专业人员 (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作为 本方的协商代表 。 ——外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 1/3 。 ——一方的外聘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另一方的代表。 《杭州市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公示。

协商代表的职责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十九条 协商代表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2)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 (3)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4)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十九条 协商代表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一)集体协商代表要具备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职工代表应与职工有充分沟通,在品格上应正直无私。 (三)协商代表要具备一定的协商谈判素质,善于与协商对手沟通与交流。 对协商代表开展培训

协商代表的保护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视作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条

协商代表的保护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的变更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职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三条

2、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 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具体协商时间和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条例》第四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要约的提出 职工方:由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提出。 企业方:由企业向本单位工会提出。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应当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名单等事项。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适用于职工方)   :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相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年 月 日; 2.地点: 会议室。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3.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工资支付办法; 5.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6.工资调整办法; 7.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8.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9.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适用于职工方) 三、确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是: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是: 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 其他代表为: 。 请企业方确定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并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便于协商顺利开展,请企业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 年度和 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 年度和 年度劳动工资报表; 3. 年度和 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增值税报表等; 4. 年度和 年度劳动生产率情况;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适用于职工方) 5. 职工工资构成及增长情况; (1) 年度职工总人数,其中一线职工总人数; (1) 年度职工总人数,其中一线职工总人数; (2)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上一年同比增长率; 其中:一线职工 年度工资总额,与上一年同比增长率; (3) 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与上一年同比增长率; 其中:一线职工 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与上一年同比增长率; 6. 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请企业在举行协商会议的七个工作日前如实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在协商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请企业在收到本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工会(章) 年 月 日

3、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另一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 7个工作日前如实提供。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真实情况和信息资料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熟悉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及时收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了解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 ——拟定协商议题,对协商中的重点问题可以进行事先交流。(拟定协商议题的基本方法:常规方法: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已签订过集体合同的企业,对比分析,查找问题;政策法规有规定的,或有调整和变化时,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政策)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召开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主持,并按照双方商定的程序协商。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共同指定 1名会议记录员,如实记录协商过程。 ——协商代表不得担任会议记录员。

协商会议主持人的作用 1、在协商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应该负责把握会议节奏与进程,随时梳理各方的意见和观点。 2、在每一个议题的讨论协商中,主持人应该抓住时机,及时“缩小光圈”,引导会议向议题的结论靠近。 3、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提出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法和程序以便推动某一话题继续进行。 4、会议主持人不应偏袒某一方或某种意见,应尽量公正、客观,鼓励所有成员都积极参与讨论、各抒己见,最终达成协商一致。 5、要善于归纳总结协商代表所发表的意见,巧妙地综合各种观点。 6、如果双方代表达成一致意见,主持人应该及时总结并重述结论性意见,得到双方认可后,要求记录员将决议记录在案。每个议题完成时都可以重复上述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会议 协商会议召开 ——会议主持人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 ——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工资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 ——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 ——全体代表讨论,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工资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 ——双方首席代表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职工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以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议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工资集体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 2/3以上 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 2/3以上 人员出席,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过半数 或者全体职工 过半数 同意通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议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通过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 企业 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对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议 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 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 5个工作日 内再次提交讨论和表决。

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人力社保部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 10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人力社保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人力社保部门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人力社保部门要点 明确应送审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审查的内容 确定送审时要提交的材料 关注劳动部门反馈意见,及时沟通处理 有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的规定

6、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公示 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网、宣传栏、公示栏等)。 企业工会应当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上一级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 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之日 起 60日内 完成协商。 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60日内 完成协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企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拒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 企业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会应当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予以整改。企业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会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三条)

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效力。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 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为一年)。 第二条 企业建立以 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 等工资分配形式。 第四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效益增长 %,职工人均工资增长 %,企业效益下降 %,职工人均工资下浮 %或保持原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平均水平的 %。 第六条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 日为发放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续) 第七条 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标准为: 第八条 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 奖和 等津(补)贴。奖金、津(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试用期职工工资为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不得低于80%)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不得低于80%),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婚丧假、产假和哺乳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本企业 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企业计件单价标准见附件。 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为: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续)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本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即: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方和工会方各执一份。 企 业(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九项内容 1、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3、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工资支付办法; 5、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6、工资调整办法; 7、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8、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9、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内容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率 工资支付办法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原则、形式、方法和规定的总称。如等级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绩效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等。 工资分配形式:对职工实际劳动付出量和相应劳动报酬所得量进行具体的计算和支付的方法。如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 工资标准:是按单位时间规定的各等级的工资金额。 如最低工资标准、固定工资标准、浮动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省条例规定: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市条例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协商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杭政函[2014]128号 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

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率 工资水平:一定时间内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 工资水平=工资总额÷职工平均人数。 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率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问题。 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决定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也是决定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的变化。

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 (一)工资支付项目:计时、计件、奖金、津贴·· (二)工资支付水平:职工工资的高低。 (三)工资支付形式: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四)工资支付对象:应当支付给职工本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五)工资支付时间:应当按月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支付要求: 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克扣是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职工应得工资。 正当理由:法律法规有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工资集体协商有确定等。 ——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正当理由:自然灾害等原因,企业经营困难、征得工会同意等。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 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 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 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工作日加班 双休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 计发基数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计发比例 150% 200% 300%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 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技术革新奖、超产奖、节约奖等 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如保证职工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一般把工作(生产)性质的称为津贴,把生活性质的称为补贴。如高空作业津贴、井下作业津贴和物价补贴等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分配项目、分配总额、分配条件(范围)、分配标准、支付方式等等

某企业对补贴的协商 1.学历补贴 旨在激励员工取得高学历,提高企业总体人员素质。以补贴形式发放,划分为以下三个级别,级差为100元。本科 100元,硕士 200元,博士 300元 2、 班组长补贴 旨在建立优秀的企业班组,针对生产一线班组长发放200至300元/月的班组长补贴。 3、交通补贴: 每日5元 4、中餐补贴:10元/人/天 5、夜班补贴:前夜15元/人/天 后夜20元/人/天 6、特殊工种保健补贴费:仅限浸漆工、油漆工、刮头工车绝缘工(按实际车绝缘天数计)、铜排打磨工。以上工种按4元/人/天,以实际岗位出勤发放。 7、防暑降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7、8、9月 班组长及以下人员:140元/人/月 电加工车间操作人员:80元/人/月 非生产人员及车间管理人员:80元/人/月 8、 洗理费补贴:车间、生产辅助人员15元/月 其他人员15元/季 9、 独生子女费:双职工60元/年 单职工30元/年 11、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补贴:200元/人/年 12、 生日补贴:100元/人/年 13、员工在本地医院生病住院期间,一人次补贴300~500元 14、 员工初婚补贴:1000元 15、 员工计划内初胎生育补贴:1000元 16、 丧亲慰问金补贴1000元(亲属范围为父母、公婆、岳父母)

指导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要点 (一) 企业在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的责任 (一) 企业在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行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集体合同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确定的各项条款,不得随意改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同时,要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提高情况,努力增加职工收入,提高工资水平。并制定有关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尽可能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2、建立责任制。企业应将集体合同所确定的目标、计划纳入行政各业务部门的责任制考核之中,作为考核企业管理人员政绩的主要内容。 3、为职工(工会)方履行集体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当工会代表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遇到困难时,应当积极予以帮助和解决。 4、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履行集体合同义务时发生争议和分歧,企业行政方面应主动的予以协调,并应从企业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和实际出发,及时与工会方沟通情况,尽快协商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5、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企业行政有关部门应主动与工会配合,建立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群众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作用,保证集体合同条款得到完全履行。

(二)工会和职工在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工会应承担的责任有 指导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要点 (二)工会和职工在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工会应承担的责任有 1、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更大发展做贡献;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遵纪守法的思想文化教育。 2、以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为中心,教育和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抓好职工的职业技能和岗位、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征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配合,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增强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3、配合行政有关部门,建立履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做好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行政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积极参与因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4、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中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尽职尽责地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劳动生产任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经营管理指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

2、工资集体协商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三种形式。 一般遵循“区域谈水平、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原则进行实际操作。

工会法律工作做些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法律规定的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1、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工作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劳动关系共同进行商谈,以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协商或直接代表职工当事人进行协商,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2、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明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3、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第三者处理,由其作出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项法律活动。 特点:诉讼前置、一裁终局、调解必经、及时便民快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就其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工会法律工作做些什么?

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保证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各项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对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依法为他们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2004年市总工会成立职工法律援助站 2005年成立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向社会招募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为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工会法律工作做些什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试行)》 (杭总工﹝2007﹞44号)

1、工会法律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1)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 (5)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 (7)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 (8)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 (9)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10)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 (11)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各级工会都要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县级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具体承办本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活动,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杭州市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由市工会和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市属部分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组成。 县级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由县级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所属部分乡镇(街道)、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组成。 基层(村、社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方式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按时间分,有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按监督检查范围分,有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2)参与人大、政协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3)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参与重大劳动争议和劳动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手段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调查意见应当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审核后报所属工会审定,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的,工会应当在七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工会,经县级以上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向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