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继承权法 第十七章 继承权法概述 第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十九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二十章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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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继承权法 第十七章 继承权法概述 第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十九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二十章 遗产的处理

第十七章 继承权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继承权概述 第三节 遗产的范围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 一、继承概述 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继承,是指依法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广义的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 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继承法归于物法。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概括继承 :权利义务一并继承。 限定继承:只继承权利,所负债务仅以遗产为限。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 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 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三,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规定特留份制度。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以宗亲为基础的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一种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

五、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六、适用代位继承(successio in locum) 根据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罗马法继承制度对当代的影响深远 一、各国大都设立了以血亲为基础的财产继承制度。但在立法体列上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将继承法归入财产取得方法一编中,而后的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继承单独成为一编。继承法逐渐独立。   二、当代各国承袭了罗马法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制度等等。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分支。 2、是财产法,但与身份关系密切联系。 3、具有较大的强制性。

关于继承法性质的理论观点 1、财产法说。 2、身份法说。 3、折中说:继承法是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结合。

  (二)我国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 2、我国近代继承制度 (1)清末、北洋军阀时期:宗祧继承。 (2)国民党时期:1931年5月《民法》。 3、新中国的继承制度 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继承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宗祧继承:指继承宗庙的祭祀。以“父死子继、嫡庶有别”为原则。 1、以男子为中心,否认女子的继承权。即使是绝户产,立嗣继承。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同宗辈分相当的男子,由近及远。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唐律疏议·户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其父的身份和主要财产的制度 。 有宗祧继承权者必有财产继承权,但有财产继承权者未必有宗祧继承权。宗祧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与其弟(包括庶出)分割继承,姐妹无权继承。

 关于保护自然人财产继承权,属于继承法的任务。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3、保护弱者权益原则  关于保护自然人财产继承权,属于继承法的任务。 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节 继承权概述  一、继承权的概念 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 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 四、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 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继承关系。 1、法律事实:死亡、留有遗产、有效遗嘱。 2、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内容:继承权、受遗赠权等。 (3)客体:遗产。 被继承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承受他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继承期待权 继承既得权 1、是特殊的财产权。 2、是绝对权。 3、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与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死亡 继承期待权 继承既得权 亲属关系 继承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 1、继承期待权的产生 2、继承既得权的产生 (二)继承权的行使 1、亲自行使。 2、代理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意见》)

案 例 分 析 杨世泽与妻陈军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杨建国、次女杨建业、三子杨建功。杨建功从小智力发育不健全,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建国与杨建业相继成家立业。1985年杨建功与张云芳结婚。1986年杨世泽患肝病,1987年1月病故,留有遗产三居室房屋一套、人民币3万余元、家具(估价5000元)。在分割遗产的问题上,杨建国、杨建业提出三弟杨建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继承父亲遗产,而杨建功之妻张云芳提出其丈夫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并不影响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提出由自己代为行使,后诉至人民法院。

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接受、放弃 1、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含义 接受继承权: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权的接受、放弃 (1)方式:接受可以明示、默示,放弃应明示。 (2)时间:放弃,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开始前放弃的,无效;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放弃的是财产所有权。

3、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1)一经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消灭。 (2)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3)在放弃的范围内,发生法定继承。 4、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 (1)方式:接受须明示,放弃可以明示、默示。 (2)时间: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 例 学 习 2002年1月18日,原告张中华借给肖贵福118000元现金,肖贵福于同年9月份死亡,遗有房屋三间及一些动产,肖有二子与其同住。张中华向肖贵福的两个儿子索要欠款无果,于2003年年底诉至法院,要求肖的两个儿子承担还款责任。肖的二子辩称,遗产没有分割,他们没有继承遗产,故不同意归还欠款。法院审理后判决,肖贵福的两个儿子以所继承肖贵福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设:肖贵福的二子在庭审之前、之中或之后表示放弃继承权,该如何处理?

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有观点:过窄) (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有观点:过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杀人行为对继承权的影响 杀害 被继承人 杀害 其他继承人 杀害 其他人 无论动机、手段、既遂与未遂,丧失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但限定于“故意”。 杀害 被继承人 无论手段、既遂与未遂,丧失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但限定动机为“争夺遗产”。 杀害 其他继承人 杀害 其他人 无论情况如何,不丧失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

关于虐待被继承人的严重情节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丧失对被虐待人的继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严重情节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可能。

3、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遗弃或虐待,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不丧失继承权。 (2)对人的效力 A、丧失继承权只相对于特定被继承人而言,其效力不及于其他继承人,即不影响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B、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继承权丧失的认定 是否丧失有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 注意: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继承权的丧失 第一,性质上:放弃为本人对继承权的处分,处于主动自愿的地位;丧失为来自外界的惩罚,处于被动受强制的地位。 第二,原因上:放弃无条件;丧失须具备法定情形。 第三,放弃的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有没有丧失继承权,才可以放弃继承权。 第四,发生时间上:放弃只能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前;丧失事由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后,其中某些事由只能在继承开始之前。

案 例 分 析 长沙市某银行职员陈某,1956年2月娶妻,次年离异,未生有儿女。1958年陈某收养女儿陈玉会,1959年收养儿子陈玉良。陈玉会于1996年9月自护士学校毕业,分配到长沙市某医院工作,次年7月与医生郭明亮结婚,婚后搬到医院宿舍居住,仍经常回家看望养父。陈玉良在长沙市某机械厂做临时工,于1979年2月结婚,娶妻张晓芳,婚后继续在养父家居住。1982年7月陈某退休。陈玉良嫌弃养父年老多病,经常打骂养父。陈玉会得知此情后,将养父接到自己家里。后来,陈玉良良心发现,把养父接回家中居住,陈某也原谅了养子。1992年2月陈某去世,留有二居室房屋一套,人民币3万余元,彩电、冰箱等遗产。陈玉良为独呑遗产,于2月的一天趁陈玉会一人在家时,对陈玉会行凶,后被人发现,陈玉会被救活。陈玉会提出陈玉良蓄意谋杀,对遗产无继承权。张晓芳提出陈玉良已受到刑罚处罚,应有权继承养父遗产。

四、继承权的保护 (一)侵害继承权的行为 (二)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2年。 2、最长诉讼时效: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

案 例 分 析 1973年范某与吕某结婚,婚后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取名范义。1980年吕某因病死亡,范义由范某一人独自抚养。1982年范某娶许某为妻,婚后生一女,取名范已。范某十分喜爱范义和范已,但与许某的感情却很淡薄。由于许某偏爱范已,对范义经常打骂,所以范某与许某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一直很大。1995年范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林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并于1996年底生下一子,取名范丙。1997年初,范某外出遇车祸死亡。范某的父亲、林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范义都找许某,要求继承范某的遗产,均遭到许的拒绝。许某认为只有自己和范已是合法的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

第三节 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产的范围 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作为继承关系客体的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一)时间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二)财产性:包括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三)个人性:死亡的自然人本人的财产。 (四)合法性:死者依法拥有的财产。  (五)限定性:限于民事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权利。

二、遗产的范围 (一)自然人拥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 1、合法收入。 2、私有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林木、牲畜、家禽。 4、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 

(二)自然人拥有的他物权 1、用益物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自然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四)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1、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 2、发明、发现权和其他科研成果中的财产权利。 (四)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3条意见: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一)遗产不应包含他人的财产。 1、生存一方配偶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 2、生存的其他亲属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3、其他个人的财产。 4、国家或单位的财产。  (二)遗产不应包含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 (三)遗产不应包含专属于被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1、领取退休金、工伤保险月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等的领取权。 2、单位因工作需要配置给职工使用的财产的使用权。

(四)遗产不应包含亲属死亡而获得的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遗产不应包含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 (六)遗产不应包含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的财产。  问题思考: 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吗?  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 遗产包含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消极财产含债务、税款等。(夏吟兰主编《民法学 • 婚姻家庭继承法》)

【案例分析】 1968年李常青的父母因车祸身亡,留给他瓦房6间、明朝嘉庆年间香炉一只、象牙筷3双、观音菩萨像1遵。1970年李常青与董一华结婚,生有三子李常文、李常武、李常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自行车一辆及家具一套。90年代三个儿子相继结婚。1995年父子分家折产,三儿子每人分得瓦房一间。1996年李常青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与朋友王富贵合伙开了一家修车铺,有合伙财产修车设备一套、存款2.5万元。夫妇俩借给邻居张长乐3千元人民币。此外夫妇俩对外共有债务520元。1999年底,李常青突发心脏病病故。董一华与三个儿子就继承遗产一事发生争吵,三个儿子认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全部财产应由继承人分割,而董一华认为家中财产有一半归自己所有。

【实例分析】 张某应以什么理由主张自己的请求? 宜宾县双龙镇捧印村80高龄老人张某之子于2005年在宜宾井巷工矿工程队打工,不幸于同年10月25日早上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宜宾井巷工矿工程队一次性赔偿张某之子家属人民币16.8万元。张某儿媳余某领取该款后,用10万元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并明确9万元身亡受益人是其子张某,另用5万元存入宜宾县某信用社,其余自己掌握使用,未分分文给张某。张某要求儿媳余某分给自己部分赔偿款,余某拒绝。当地村民委员会几经调解,没有结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对其子的赔偿款。

第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第四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第四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五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制度。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各方面内容,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 (二)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了遗嘱,但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遗嘱只处分部分遗产,未处分部分;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父母 (二)配偶 (三)子女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子女

(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后,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第一顺序 (二)第二顺序 • 父母 • 配偶 • 子女 •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第二顺序 •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

案例分析 1973年范某与吕某结婚,婚后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取名范义。1980年吕某因病死亡,范义由范某一人独自抚养。1982年范某娶许某为妻,婚后生一女,取名范已。范某十分喜爱范义和范已,但与许某的感情却很淡薄。由于许某偏爱范已,对范义经常打骂,所以范某与许某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一直很大。1995年范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林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并于1996年底生下一子,取名范丙。1997年初,范某外出遇车祸死亡。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范义都找许某,要求继承范某的遗产,均遭到许的拒绝。许某认为只有自己和范已是合法的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范某父亲、范某弟弟、林某及范义联合起诉,告许某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

法制新闻:百岁婆婆成被告庭上抹泪 2006年11月6日,百岁婆婆林某坐在了龙华区法院的椅子上,成为海南省年龄最大的诉讼当事人。 韩某诉称,她与林某儿子罗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丈夫去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继承丈夫的遗产,自己和女儿依法应占60%。 林某与罗甲、罗乙(罗某与前妻生的子女)辩称,韩某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房产2处,均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海口市大同里二层楼房的第一层,于1985年建成并取得房产证,第二层于1988年12月建成;另一套登记于罗某名下的宿舍房也是台湾的伯父资助的。因为罗某多年来家境贫困,伯父无法照顾老母亲,遂全力资助罗某建房、买房,改善生活条件,以利于老母亲得到较好的照顾、后辈有个好的成长环境。

国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例 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一至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生存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份额比例有所不同。 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只限于一定亲等以内的亲属和配偶。如《法国民法典》以12亲等为限、《意大利民法典》以6亲等为限、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以4亲等为限。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一、法定继承人以外遗产取得人 (一)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一)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二、遗产取得人的取得份额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视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二、遗产取得人的独立地位 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礼;当时不知道而未提出的,在2年内提出的,应予受理。

案 例 分 析 江某与叶某由父母包办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已分居多年。儿子江甲,结婚单过。江某姐姐江已年愈七旬,没有子女,一直由江某供养。1990年,江某认识了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的王某,经过交往,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此照顾。1995年,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3年的时间,王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也给了江某极大的温暖和安慰。1998年江某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王某认为,自己照顾了江某多年,应分得一定遗产。江已认为,自己多年来由江某供养,现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也应分得一定的遗产。叶某认为,自己和江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继承,江已和王某都无权继承,不同意江已和王某的要求。江已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四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沿革 起源于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代位继承的概念 甲 子女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甲 被继承人 晚辈直系血亲 子女 被代位人 代位人

2、代位继承的特征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具有继承权。 (5)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 (6)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三)代位继承权性质的学说 1、继承权转移说:法定继承的特殊形式。 2、法律推定意志说:推定被代位人的意志。 3、固有权利说:即使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仍得代位,德、意、日等。 4、代表权利说:代表被代位人的地位,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不得代位,法国。

二、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 甲 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 被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二)转继承的特征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4、被转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权。 5、转继承人只能取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6、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被继承人 被代位人 代位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遗嘱 死亡时间 (发生根据) 范围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遗嘱

案 例 分 析   魏某之妻早亡。长子魏浩于1998年肝癌病故,妻子王某带女儿改嫁邓某。次子魏涛和女儿魏波结婚。2001年初,魏某去世,留有存款12万、房屋3间和家具电器等。魏涛和魏波料理丧事后商议由兄妹二人均分继承父母遗产。不料遗产尚未分割,魏波突遇车祸身亡。于是,魏涛认为,哥哥和妹妹都已经死亡,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儿子了,全部遗产当然归自己独自继承。但王某认为,自己与魏浩的女儿有继承权,并且魏波身亡后没有子女,自己的女儿应分得一半遗产;而魏波的丈夫杨某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并诉至法院。 本案哪些人有权继承魏某的遗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各自的份额是多少?

第五节 遗产分配原则 一、一般原则: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二、例外情形:不均等 第五节 遗产分配原则   一、一般原则: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二、例外情形:不均等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3、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 4、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

案 例 分 析   2002年10月,37岁的温州乐清籍亿万富豪胡某英年早逝 。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而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三辆宝马轿车,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对他人拥有的债权550万元以及首饰、家电、家具45万元,总资产高达上亿元。胡的母亲郑某提出,胡的财产除了她和孙子应得的一份外,胡某的胞弟也应有一份。对此,胡某妻子张某断然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1月,张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分割遗产继承的诉状。她和女儿(02年9月出生)要求继承的遗产为4100余万元。

  郑某随后向浙江省乐清市法院提起一场行政诉讼案。诉讼的被告是乐清市民政局,张某则被列为第三人。郑某认为张某并非胡某的合法妻子,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张某所持结婚证系张自己一手包办的,为此要求撤销二人婚姻登记。乐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国庆期间,他们按照胡某母亲郑某的意愿回到乐清,举行了隆重的婚宴。 2002年2月19日,胡某和张某到乐清市蒲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由于缺少胡某的离婚证明和男女双方的婚检证明,只好先填好申请表格而未领取结婚证。当时二人急于返回上海,他们委托胡某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带着胡某的离婚证明换回胡张两人的结婚证。

  乐清法院认为,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乐清市民政局未能依法审查,在胡某与张某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就颁发了结婚证,程序违法。据此,乐清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下达一审判决: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某和张某的结婚证。   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评析本案如何处理。

第十九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 第二节 遗赠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一、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 (立)遗嘱人 法定继承人 遗嘱 遗产 遗嘱继承人

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成。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成。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关系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 可以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可以不受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 3、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4、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1)内容合法。 (2)形式合法。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关于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了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成立的遗嘱。  遗嘱的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机关进行。

2、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成立的遗嘱。 (1)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2)立遗嘱人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 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的,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由他人代立遗嘱人书写的遗嘱。 (1)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2)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 立遗嘱人以音像方式成立的遗嘱。 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 立遗嘱人以口头方式成立的遗嘱。 (1)存在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能够采用其他形式的,原立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咨询】 北京市周某退休后不久丧妻,有二子一女。后续娶40多岁的乙。乙对甲细心照顾,但甲与其子女总感觉乙有图谋甲的房产之意。甲与原妻辛苦一辈子,赚下钱全投入购买现在甲乙居住的房子,他们原意为甲的小儿子身体不好,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将来甲走后就把这房子留给小儿子。因担心乙图谋房子,想找个办法解除这顾虑。 请为甲提供法律意见。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概念 变更:改变遗嘱的部分内容。 撤销:取消原遗嘱。

(1)明示 —— 声明或另立新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但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方式 (1)明示 —— 声明或另立新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但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默示 —— 行为推定。 思考: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  公证遗嘱优先;  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  存在数份其他形式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

(二)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实现其内容的行为。 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2)未指定或指定的人不能执行,为法定继承人。 (3)没有指定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3、遗嘱的执行 (1)查看遗嘱的效力。 (2)清理、管理遗产。 (3)召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4)分配、转移遗产。

【实例讨论】 1984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田某与已有五个子女的汪某结婚。1986年,汪某的单位分给汪某住房一套,承租人为汪某。1995年7月13日,汪某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与田某再婚后,田某对自己及子女照顾有加,若自己先去世,一切财产和房屋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2000年,汪某取得了该房产权证,产权人为汪某。2006年5月,汪某因病去世。

汪某去世后,其遗嘱成为家内争执的焦点。因汪某立遗嘱时,该房产属公产房,汪某的五个子女认为,汪某遗留给田某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五个子女都有继承权。田某不同五个子女的看法,双方始终争执不下。无奈,田某将先夫的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本案应如何处理?

  【实例讨论】 张德福、魏文娥夫妇生有1子1女。老两口想把身边最大的财产----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们疼爱的孙子张凡。1998年3月26号,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正当张大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

  这个消息让张大军意外。因为对父母生前立遗嘱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亲去世还不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违背老人的意愿提出分房产呢?原来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后又立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年与丈夫张福瑞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

如何分割该房产,法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所以立遗嘱人有权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以,应以被继承人的最后的遗嘱为准,房产由张小兰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变更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则会违背另一方的意见。魏文娥对共同遗嘱的撤销权因张德福的死亡而归于消灭,即不得通过另一份公证遗嘱撤销共同遗嘱,所以根据共同遗嘱该房产应由张大军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反映,是有效的。但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所以,张德福的遗产应由张大军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应根据变更后的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张小兰各继承房产的一半。      第四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魏文娥立的第二份实际上是撤销了共同遗嘱,故本案中张德福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魏文娥、儿子张大军、女儿张小兰共同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则根据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继承房产的1/6,张小兰继承房产的5/6。 请谈谈你的意见。

第二节 遗 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社会组织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赠不同于赠与 • 单方法律行为 • 附期限行为 • 适用继承法 • 双方法律行为 • 一般成立生效 • 适用合同法

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与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区别: 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 继承开始后 1、表示的时间要求不同 接受可明示、可默示 接受只能明示 2、表示的形式不同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接受权利 明示或默示 接受权利 表示时间 遗产分割前 受益人范围 意思表示 知道后2个月 只能明示 接受权利 表示时间 遗产分割前 知道后2个月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责任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一方承担另一方的生养死葬并于另一方死亡后受赠其遗产的协议。 扶养人  权利:受遗赠  义务:提供生养死葬 遗赠人• 被扶养人 扶养人  权利:接受生养死葬  义务:赠与遗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 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

二、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责任 (一)扶养人违反协议的责任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扶养义务。 1、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  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扶养人不必再扶养遗赠人。 2、扶养人不得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或补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已经履行的有效),也无权要求赔偿(扶养人自己有过错)。

主要表现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扶养或擅自处分财产。 1、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遗赠人违反协议的责任 主要表现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扶养或擅自处分财产。 1、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  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扶养人不必再扶养遗赠人。 2、扶养人有权要求遗赠人赔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注意:非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

【案例咨询】 湖南湘西沈某夫妇的儿子不务正业、四处流浪。沈某夫妻日益衰老,没有生活来源,而儿子又不见踪影,遂找沈某侄子商量,表示如果侄子愿意供养老两口,老两口的一栋2层的楼房于去世后就归侄子所有。侄子一方面念着伯父伯母老来无依而心生同情,另一方面考虑到自己付出后能得到伯父母的楼房,不算很吃亏,就同意了。双方在订立了书面协议。但事后,侄子总不放心,担心伯父母背着自己另立遗嘱,把楼房留给儿子。 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沈某侄子法律意见。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 单方法律行为 • 一般成立生效 • 死亡后生效 • 有偿 • 无偿 • 双方法律行为 • 效力高 • 死亡后生效 • 无偿 • 效力次之

第二十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三节 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2、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2、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确定放弃继承的开始时间。 5、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 6、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适用推定死亡时间制度。 二、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 (一)实际死亡时间 (二)推定死亡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适用推定死亡时间制度。 1、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各有其他继承人的: (2)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 (1)辈分不同时,长辈先死亡;

三、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法第23条)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我国对遗产管理人没有全面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体可分为三种: 1、由继承人担当; 2、由法院或机关授权于特定管理人; 3、直接由法院或主管官署依职权管理。

(二)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我国继承法也无具体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2)为保存遗产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 (3)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公告和通知; (4)清偿债务及税款; (5)移交遗产等。

第二节 遗产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分割原则 一、遗产分割 1、平等原则基础上,照顾弱者。 2、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第二节 遗产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 (一)分割原则 1、平等原则基础上,照顾弱者。 2、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3、有利于生活生产。  无论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均应保留。 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 胎儿出后是活体,后死亡的,作为其遗产处理。

以所得到的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责任。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一)限定清偿原则 以所得到的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责任。 (二)债务的清偿 1、先还后分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先行取得 剩余部分,法定继承人再行分配 2、先分后还 法定继承人先行清偿 不足部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再行清偿

(二)遗产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2、折价分割。 3、变价分割。

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 第三节 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继承、受遗赠遗产的成因 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 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中部分丧失,其余放弃。

二、无人继承、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和无业居民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村民或职工的,归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 3、无人继承、受遗赠遗产的充公,不影响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也不影响有权分得遗产的人的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

【不定项选择】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无遗嘱,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归还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构成善意取得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补偿 D

【案例咨询一】 ——户口跟随亲戚具有房屋财产继承权? 我的户口和爷爷奶奶在一起,是否具有房屋的全部财产继承权?如果不能继承全部,那应该按什么法律程序进行呢?现在如果进行房屋财产继承公证,该如何去办理呢?还有就是我伯母一直都想在房产的问题上分的一杯羹,她是否有继承一部分的权力?我会遇到哪些阻碍呢?真的很急!寻求帮助……

网上答复: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且前者为当然继承,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后者为优先继承,即有遗嘱时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依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因此依据法律你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你要想继承房子,只有你爷爷奶奶立下遗嘱,并指定你为继承人。至于继承公证,应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对你爷奶的遗嘱进行公证。而你的伯母依法没有法定继承权,但依据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你伯母符合这一法定情形,应该享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请结合继承法规定,谈谈你的意见。 

【案例咨询二】 ——丈夫去世,存款如何取出来? 家住海口市国贸三横路的孙女士的丈夫于2006年在外地死于车祸。2007年五一期间,孙女士在家收拾丈夫的遗物,在一本书中翻出一张显示余款为4.3万元的存折,估计是丈夫做生意的流动资金。孙女士拿着存折到其开户行取钱,但由于她不知道密码,银行拒绝她取款的要求。 实践中的做法: 1、先进行遗产继承公证(死亡证明---公证); 2、后凭公证办理取款手续(挂失 --- 新密码取款)。

【案例讨论】 1991年,青岛市村民吕某患精神病。发病时对妻子有伤害行为,为此妻子与其离婚,并带着女儿吕艳住回娘家。2005年正月初二,吕某去世。 2005年4月底,山东青岛城郊进行拆迁,农村的老房子都可以换成全新的楼房。十几年来一直寄住在外祖父家的吕艳很高兴,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可以住自己家的新房了。她找到保管父亲房产证的三叔吕科华,要父亲房产证办理拆迁手续。但三叔以其一直没有照顾父亲,没有资格继承为由拒绝其要求。争执无果,吕艳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叔叔吕科华把房产证还给自己。 可是令吕艳意料不到的是,庭审时吕科华出示一份“委托声明”,主张吕艳已经放弃父亲遗产、没有权利继承遗产了。

因我父亲吕光华故亡,一切后事处理由其监护人大姑吕彩萍负责处理,帐目由吕艳找人监管,待完事后由吕艳、财务监管、吕彩萍三人以上共同对帐分清,工厂单位由吕彩萍、吕艳共同一起去处理,共同参与。父亲所有遗产由大姑拥有,吕艳放弃继承。(吕科华书写,吕艳签名。) 出现了这份委托书,吕艳决定撤诉,然后另案起诉了大姑吕彩萍,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