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 作業說明會 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委託廠商: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大綱 一 保障內容說明 二 理賠程序及廠商服務據點 三 Q&A 四 注意事項
保障內容說明
保障範圍 身故 殘廢 註一: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180日內身故或殘廢時。 註二:若為104年度(104/3/2~105/03/01)事故請送南山人壽受理。 註三:若僅為醫療事故請勿送件。
原住民勞動人口(15~65歲)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漁民保險者 保障內容 項目 內容 保險對象 原住民低收入戶 原住民中低收入戶 原住民勞動人口(15~65歲)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漁民保險者 保險期間 105/3/2~106/3/1 意外身故保額 30萬元 意外殘廢保額 1.5萬~30萬元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障限制 被保險人不包括各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已投保意外險, 保險額度大於或等於新臺幣30萬元 者。(不含學生團體保險或特定人員 保險) 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07條辦理。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理賠程序及廠商服務據點
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漁民保險者 理賠程序 STEP 1 受益人 STEP 2 鄉鎮市區 窗口 STEP 3 國壽 服務人員 STEP 4 國壽 服務中心 行政中心 理賠受理 給付匯款 理賠申請書 確認身份 轉送國壽 服務人員 轉送服務 中心受理 書請文件 勞動人口 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漁民保險者 函請原民會協助確認
理賠申請應附文件 應備文件 意外 身故 殘廢 理賠申請書(範例)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人授權聲明書 全體受益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 最新且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繼承人授權聲明書 中低、低收入戶證明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其他非交通之意外事故免付此文件) 存摺影本(匯款件) 診斷證明書 請將上述申請文件連同公所被保險人身分證明函稿,轉交本公司服務窗口或寄送本公司臨近之服務中心。
國泰人壽網站服務據點查詢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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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協助辦理事項 利用各種集會或媒體配合宣導。 協助設籍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鄉(鎮、市、區)之被保險人申請理賠作業。 機關(單位)名稱 辦理事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利用各種集會或媒體配合宣導。 協助設籍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鄉(鎮、市、區)之被保險人申請理賠作業。 配合本項措施之公告作業。 其他配合事項。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召開宣導說明會1場次,通知轄內之被保險人或家屬參加並邀集轄內村(里)長、鄰長、鄉(鎮、市)民代表、民間團體(含教會)代表、部落頭目或意見領袖參與。(請準備與會人員簽到表,一份交由說明會講師帶回) 協助轄內被保險人申請理賠作業。
Q & A
符合資格者,要繳保費嗎 「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 為政府照顧原住民福利措施,保險費由政府負擔,被保險人免負擔保險費。
符合資格者,要如何辦理投保 符合資格者,免辦理投保手續,當遇到理賠情形時,提出理賠申請即可 。
理賠申請要向誰申請 受益人請洽戶籍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負責「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窗口,依理賠申請應附文件提出申請即可 。 若有資料補全情形,請於接到通知二週內補齊。
符合資格之中低與低收入戶被保險人有年齡限制嗎 沒有年齡限制。 但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沒有身故保障,僅享有殘廢保障。
保險法第107條內容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何謂意外傷害事故? 自殺可否申請理賠?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自殺並不是意外傷害事故,故不予理賠。
理賠申請期限 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所以超過2年不予理賠,有關被保險人權益請配合多加宣導。
注意事項 依據「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 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保險金責任。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 保險金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酒後搭承他人交通工具或步行所發生之意外事故致身故或殘廢仍得申請保險理賠。
醫院專用查詢同意書 理賠申請時,若意外事件為交通事故,需要查詢是否為酒駕,部份醫院有專屬之查詢同意書,可先向醫院詢問索取,並附於理賠申請文件,以利理賠申請速度。
繼承人先領取部份理賠金 夫妻離婚後仍為子女之法定繼承人,若有一方無法聯繫,可先由另一方提出領取部份理賠金申請。
補充說明 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及其「繼承順位」是依據民法規定而來 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配 偶」共同繼承。
補充說明 依照民法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至於繼承財產的比例,則在民法中另有規定!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