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初 黃 冊 魚 鱗 圖 冊 內 容 之 及 其 後 來 敗 壞 之 原 因
明初遭逢戰亂之後,人口減少、田地荒蕪, 加上戶籍散亂、稽查失實,賦役徵 派困難,經濟呈現凋敝。 為了鞏固新王朝的統治,太祖朱元璋遂下令 清查戶口、檢核田地,建立戶籍、地籍 制度;以便控制基層社會、管理賦役 財政,故有黃冊、魚鱗圖冊的編造。 憑戶按地徵稅的制度,須有清楚的記載與存 檔;但在私心及官僚風氣下,原屬 優良的制度卻破壞於人為。
收集元朝遺留的戶口冊籍,加以整頓; 編入現有的土地、丁夫,以均平徭役。 洪武三年在全國各地推行戶帖制度── 將各戶的鄉貫、丁口、名、歲等 分別寫在戶籍、戶帖上。 政府態度積極,戶帖就成為洪武前期徵 調賦役的根據。
以110戶為一里,每里編為一 冊,詳記丁數,為役之基礎 十四年,以戶帖為基礎建立黃冊制度 推一里中丁糧最 多之十戶為里長 一甲 十戶 一甲首 一甲 十戶 一甲首 十甲 十戶 十甲首 九甲 十戶 九甲首 六甲 十戶 六甲首 七甲 十戶 七甲首 八甲 十戶 八甲首 二甲 十戶 二甲首 三甲 十戶 三甲首 四甲 十戶 四甲首 五甲 十戶 五甲首
里長董一里之事及傳達官府命令 冊首為總圖,足十戶者名全圖, 不足十戶者名半圖。 在城曰坊,近城曰廂,編冊如里 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 於十甲外為圖尾,曰畸零。
編訂里甲戶後,馬上登記戶籍。 戶籍分為官、民、軍、匠四類。 每戶登記的資料包括: 籍貫; 中男、丁男和女眷人數; 擁有田地的種類和數目; 資產價值及應繳稅額。
冊成有四部: 其一面用黃絹,故曰黃冊,進呈 戶部;其三面用青紙,省、 府、縣各存其一。 每十年更定其冊一次,隨丁糧增 減而升降其徭役。
~ 實在 = 舊管 - 開除 + 新收 ~ 重新核實編造的黃冊,冊上詳具: 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 式,大有限民名田、遏制逃稅之意。 ~ 實在 = 舊管 - 開除 + 新收 ~ 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 只要控制了里長,就能控制整個 基層社會、徵調賦稅徭役。
又名地畝冊、地畝坐落冊、丈量冊、 弓口冊、流水圖、鐵版簿等等。 黃冊的編制是以戶為主﹝次田地、房屋、牛 隻﹞,每戶土地畝數,雖然有登記,但土 地的四至界址卻不清楚,部分地主以田 產寄他戶﹝鐵腳詭寄﹞來逃避徭役。 太祖為了更有效地保證賦役的徵收,遂於洪 武二十年,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丈 量、清查土地,編繪「魚鱗圖冊」。
魚鱗圖冊源於南宋,歷元而不衰 魚鱗圖冊前後共四工序: 首先由人民申報土地數量; 繼由里正履畝丈量核實; 然後將結果與官府所藏原籍及業主手 持田契核對,以證三者無訛; 最後據此繪成魚鱗圖冊,並向田主重 發田契。
魚鱗圖冊包括分圖與總圖兩部分 分 圖 : 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監學生武淳等,往各 處隨糧定區; 區設糧長四人,使集里甲、耆民量度地畝 分 圖 : 區設糧長四人,使集里甲、耆民量度地畝 詳載地塊之名稱、類別﹝官田或民田﹞、 面積和四至等項; 編以字號,悉書主名、籍貫,用線條勾劃 出來,因田地以邱相挨,狀若魚 鱗,號曰魚鱗圖冊。
匯合若干里甲的分圖而成一鄉之圖。 總 圖 : 合各鄉之圖而成一縣之圖。 縣圖匯總之後,逐級上報到戶部; 里甲 鄉 縣 戶部 總 圖 : 合各鄉之圖而成一縣之圖。 縣圖匯總之後,逐級上報到戶部; 戶部則據各地上報的土地數量以徵收田賦 里甲 鄉 縣 戶部
洪武二十六年,全國編製魚鱗圖 冊的工作基本完成,經過這次 普遍的丈量土地,清查出不少 被官吏、地主隱瞞的土地。 人雖變遷不一,田則一定不移, 官民依此確實可據之魚鱗圖 冊,不僅有利政府收租, 更可杜絕土地兼併。
魚鱗圖冊是以土地為主、以人戶 為次的冊籍。 它與黃冊在保證官府切實掌握全 國的戶口和耕地、保證賦役的徵 收上,起了相輔相成的作用。 魚鱗圖冊為經,土地之訟質焉! 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明中葉後,享有賦役優免特權的 皇室,及依仗政治權力的勛 臣、外戚、士大夫等皆搶 掠土地,廣置莊田。 私人佔田愈多,政府所控制的稅 田就愈少,一種有損國家收入 的制度,自然受到淘汰。
由於吏治的腐敗,鄉紳、豪強往 往利用權勢,勾結官府,逃避賦 役,造成『無田之家而冊有田, 有田之家而冊無田』的現象。 又將其負擔轉嫁給貧苦農民,嚴 重威脅他們的生存,於是紛紛逃 亡;令黃冊、魚鱗圖冊混亂失真 ,難以作為徵發賦役的根據。
豪強行賄貪官,更新黃冊時,只 抄舊冊、肆意塗改,任意更定 戶等,以致冊籍上登記的 人丁事產謬誤百出。 修魚鱗者住住把官田改為民田, 上田改為下田,將田產繫於逃戶 之下,令政府無從追查。在此情 況下,黃、魚二制,焉能不壞。
明初通過里甲制、黃冊、魚鱗圖冊,有 效地控制戶口、田地,達致鞏 固稅收、穩定民生。 但自孝宗以後,由於官吏的貪污舞弊與 豪強的逃避賦役,造成土地兼 併與戶口逃亡。 在稅田、戶口的失控下,只得放棄推行 多年的黃冊、魚鱗圖冊,另覓新法── 即一條鞭法,以解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