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急診五級檢傷簡介 行政院衛生署與健保局公告 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新制急診五級檢傷簡介 行政院衛生署與健保局公告 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五級制之病人處置急迫度 急診就診的次序以病重為優先,非先到先看, 敬請各位來賓配合,耐心等候詳細診療。 級數 急迫度 主訴 定義 預計診療時間 第一級 復甦急救(RESUSCITATION) 心跳停止 休克 嚴重呼吸困難 意識狀態改變 GCS<=9 持續抽搐 到院前死亡 病況危急,生命或 肢體需立即處置 立即 第二級 危急(EMERGENT) 心因性心絞痛 急性明顯吐血現象 收縮壓 > 200 或 舒張壓 > 110 伴隨 呼吸困難症狀 嚴重中樞性疼痛 (8-10) GCS(10-13) 急性或突然視覺改變 潛在性危急生命、 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 需快速控制與處置 10分鐘內 第三級 緊急 (URGENT) 心因性疼痛已緩解 / 有典型心因性病史 咖啡色嘔吐物或黑便 重度高血壓沒有任何症狀 (SBP >200或DBP> 110) 急性中樞中度疼痛 (4 - 7) 病況可能持續惡化 需要急診處置,病人 可能伴隨明顯不適的 症狀影響日常活動 30分鐘內 第四級 次緊急 (LESS URGENT) 有心悸的病史或心悸已緩解 咳血 局部蜂窩性組織炎 尿滯留 急性咳嗽,生命徵象正常 慢性中樞中度疼痛 (4 - 7) 已止血/已控制出血 病況可能和 年齡( 老化)、疲憊或 某些疾病之合併症 相關,需要做處置以 求恢復,避免惡化 60分鐘內 第五級 非緊急 (NOT URGENT) 慢性咳嗽,生命徵象正常 轉診 換藥 疑似傳染性皮膚病局部紅疹 病況可能是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但為 非緊急狀況,需做一些鑑別性的診斷或轉介門診,以避免後續 之惡化 120分鐘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