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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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的基础理论

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法的分类与渊源 第三节:法的运行 第四节:法的作用 第五节:法与社会 第六节:社会主义法治

课程导入 关于法律你知道多少?

第一节 概述 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一 法的概念 (一) 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法律的产生 法的演进的一般规律

法律的产生 原始社会有法律吗?

“这种十分单纯清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法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惯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恩格斯

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原始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起来的习惯。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法律产生的根源 经济根源: 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阶级根源: 社会根源: 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需要

法律演进的一般规律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到 各自独立的规范系统。 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的历史类型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和现实存在的各种法律制度,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阶段性,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和现实存在的各种法律制度,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律的四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律 夏正刑有五,科三千条。 (刑 鼎)

封建制法律 唐律 大明律

资本主义法律 1804年法国民法典

社会主义法律 1954年宪法 苏维埃政权的第一部宪法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1、 词源 2、法的基本特征 3、 法律的本质 4、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词源 《说文解字》:灋,刑也。 廌 “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 从去”

廌(zhi) (甲古文、金文) 《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è zhì)”又叫“獬斛(音xiè hú)”,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有说象羊,有说象鹿,相传中国最早的法官皋陶在裁断案件时曾借其神力识别罪与非罪。

《春秋》故事:两人不知何故打起官司,一拖便3年,狱官无法断定是非。齐庄君听后心里很烦,两个都杀,会冤枉其中一个好人,两个都放,会放掉恶人。最后,他命人牵一头羊过来,对两人说:“我把羊杀了,将羊血洒在神坛前的一条小沟里,你们两人在神坛前念自己的誓词,不得说谎,否则,死羊会有所表现。”第二个人念到一半时,死羊突然跃起,用自己的角将其当场刺死。(《墨子·明鬼》)

律 “律”,“均布也”。 一种说法是“律”指界限、规矩、行列,后来具有固定不变、规范、准绳之义; 另一种说法是“律”本义表示手握笔写字的状态,春秋以后,法律开始用毛笔抄写在竹简上,这种抄写有法律的竹简就称为“律”。

“法”与“律”连用— 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2、法的特征 法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是统治阶级有组织的暴力工具,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是国家的主要成分。 “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列宁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 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 ◆ 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及其简单的相加  1789年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和《一七九一年宪法》

案例:陈世美是封建社会中皇帝的女婿,属于统治阶级的行列,但由于他触犯了当时的法律,抛弃妻子,仍然死于包公的龙头铡下。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   十月革命胜利,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 地理环境 人 口 生产方式

法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兵马俑 清明上河图

法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案例: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出现了新情况,法律会得到不断的修 改和补充,比如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 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的条文。 又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买空卖空、投机倒把”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期货交易”,等等。

法律的定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 先进性: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科学性: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借鉴国内外法律的成功经验。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不断提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 在经济建设方面: 在政治建设方面: 在文化建设方面: 在社会建设方面: 在对外方面:

第二节 法的分类与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和标准 ? 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 重点论原则、 辨证发展原则。 重点论原则、 辨证发展原则。 标准: 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机制(调整手段)

(一)宪法(Constitution) 根本制度 根本任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等 社会主义制度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树有根,根是树木的基础。” 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生效、适用的范围。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最高原则; 普通法律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被视为无效

“母法” 宪法 刑事诉讼法 刑法 民法 义务教育法 “子法” 说明: 在法律的金字塔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他们 平日生活散漫,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 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特别是由学 校学生会组织的护校队,在巡逻中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后,或向 学校领导汇报,或者直接加以制止,使他们产生与护校队对立的 情绪,企图伺机报复。 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先由王某用事 先准备的锁,将学校值班室的门反锁;继由何某在学校宿舍二楼 墙壁上涂写了“警告学生会护校队:再为虎作伥,别怪我心恨”等 字句,落款署名为“蒙面人”。与此同时,被告人乔某、吴某、蔡 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 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他们把降下的国旗浇上 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 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三人,因对学 校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不满,竟然将国旗降 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 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 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 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决定均从轻处罚。 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 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 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 某、蔡某各管制一年。

(二) 民法商法(Civil law commercial law)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问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四) 经济法(Economic law)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 刑法(Criminal law)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 程序法(Procedural law)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社会法(Social law)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 法律遵守 法律执行 法律适用

(一)法律制定 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活动必须遵守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案的公布

法律案的提出  华中师大周洪宇教授与《反分裂国家法》

法律案的审议 台湾代表团审议 《反分裂国家法》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主体的广泛性。

(三)法律执行 ◆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法律执行 执法主体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洛克

震惊全国的嘉禾滥用行政权利事件 2003年,嘉禾珠泉 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了 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迁出,嘉禾县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 [2003]136号文”(下称“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 己亲属的“四包”工作。 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 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 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 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两停”是指不能完成这一任务 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是被开除或下放到 边远地区。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注意:与运用法律法律武器维权的区别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  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  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适用活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公平、正义的观念,符合适用放的根本目的。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 规范作用--直接调整对象--人的行为--手段、形式 二、法的社会作用(调整器) 社会作用--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目的、内容

第五节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政策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第六节、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江泽民论依法治国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地位。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高瞻远瞩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提了出来,实现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质的飞跃。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至此,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依法治国原则予以肯定,使这一治国方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治国方式 A. 法治 —— 依法办事 B. 人治 —— 直接运用国家权力, 掌权者个人高于法律

人性的贪婪和自私决定必须 实行法治。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将会导致腐败与毁亡,放纵权力 对人类自身及后裔都是不好的, 是充满灾难的。 法律具有巨大的治国安邦功 能,能把各种需要和冲突调整起 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 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 个国家一定要覆亡。 —— 柏拉图

法制和法治 (1)从广义上、静态意义上 来理解,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 (2)从狭义上、动态意义上 来理解,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 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原则和 制度。 “法制”的含义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法治” 的含义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五大报告

依法治国的 六层含义 党 的 领 导 前提 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 依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内容 实质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特点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 ◆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障

(二) 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有法必依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依法办事 (1)明确政府职能范围。 (2)建立一整套依法执政,执法必严的高效行政管理体制。 (3)严惩违法、渎职及滥用职权者。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司法独立 完善司法体制,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违法必究,实事求是、有错必改,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楼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人权宣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费尔巴哈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 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 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 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

(五)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权力制约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4)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孟德斯鸠 ★警察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且如果这些权力被滥用,就没有任何暴君比得上。 ——培根

案 例 分 析 孙志刚案件

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制发展的代价 此前也发生过收容所员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但是根据媒体的披露,地方政府执法机关针对非本地户籍人口的滥用暴力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讨论 1、你如何看待孙志刚的死?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4月25日,《南方都市 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 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 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 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 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 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 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 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 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 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 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 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 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 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 ◆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自2004年3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系列的变化,深刻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最重要的任务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最重要的任务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 ●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权利自由。 ——洛克 ◆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获得普遍性。 ——黑格尔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例1:陈某因硕士论文抄袭他人成果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陈某是某高校的在读硕士生,在撰写论文搜集资料的时候,发现网上的一篇论文和自己论文的选题很切合,而且论述得非常好。陈某将该论文掐头去尾,把中间的2000多字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搬到自己的论文中。毕业论文上交后,学校请校外专家评审,陈某抄袭的论文正巧是这位专家的成果,陈某的抄袭被发现。学校给予陈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此,陈某后悔不已。认为自己虽然是硕士生,但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如果开始就知道抄袭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也就不会抄袭了.

案例2:女大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张某是一个女大学生,长得比较漂亮,很喜欢照相。有一次,她在一个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照,照得非常满意。过了一段时间,有一位同学告诉她,她的照片被放得很大,放在照相馆的橱窗内做广告。张某认为照相馆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向照相馆提出要求:第一,将照片从橱窗撤下,照相馆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千元;第二,照相馆与她补签肖像使用协议,使用期2年,使用费5千元。经协商双方同意:照相馆使用其肖像3年,费用3千元。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 互相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民主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 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

争得民主夺取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欢天喜地庆解放

现代化建设的力量源泉 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 宝钢工人 民主 农民在收割小麦

“ 文化大革命 ” 对民主的践踏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权利: 第一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 权利的内容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自己 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邮局迟送准考证 考研泡汤赔偿案

思考: 造成法律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如何看待本案的结果?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 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从来源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 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 。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1)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2)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可分为: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名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马克思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极端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 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 C B 案例思考:以下大学生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元,因怀 疑是宿舍同学所偷,于是心想:别人偷我的,我也偷别人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于是趁宿舍另一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 A 某大学生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 大学生杨某借了600元钱给老乡田某,说好了一个月后归还,但田某到期后不仅不还钱,还多次找借口推托。杨某十分气愤,于是径直到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走,说是抵债。 C B

(2)权利的行使要合德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为良善而放弃权利

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不是斤斤计较! 问题讨论:主张权利的道德性 案例A 问: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有一名消费者,在书店里买了一本书。买书者离开书店后,发现这本书中间少装订了几十页,于是重返书店要求换书,同时要求该书店支付一元钱的往返乘车费用。书店店员只同意换书,双方对这一元钱的乘车费用彼此与不相让,发生争执,这位消费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书店支付一元费用。 问: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不是斤斤计较!

为良善而放弃权利,体现容忍谦让! 问题思考:主张权利的道德性 案例B 有一名据台湾媒体报道:一位中学生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症,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良,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样也是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个学生。这原来是一段动人的佳话。没料到一场小雨,让背负他上下楼的同学身不由己地滑了一跤,造成该“玻璃娃娃”头颅破裂,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公事公办依法判决,对背负者和学校定为过失致死,予以惩罚。问: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值得提倡吗? 为良善而放弃权利,体现容忍谦让!

(3)义务的履行要自觉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履行法律义务是公民的社会责任

案例:自行申报纳税是对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考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所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都要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2007年4月2日,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据统计,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税额49733元。今年,近163万纳税人进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这一数额与目前税务机关按建档情况估计的应申报人数 170万人左右比较接近 。

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指的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更多的是政治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的平等。

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 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案例分析: 亿万富翁袁宝景 雇凶杀人获死刑

案例讨论:“杰出科学家”杀人能否法外施恩? 2002年5月26日,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董事长丁遐被害,案惊全国。两天后,警方传出消息,初步认定杀害丁遐的凶手系其丈夫——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案发后,杀人分尸的徐建平出逃外地。6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徐建平在广东被抓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他们认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从轻处罚。一些国内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徐建平案件的二审审理纷纷作了报道或转载。“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争论。

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2005年11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作为中国同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引渡条约,该条约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这样一个条款中国政府首次接受“死刑犯不引渡”的作法。它成为我国同西班牙最终成功签署引渡条约的关键,也为今后同其他欧美国家签署类似条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这一内容也在国内引起了一些担忧和争议。中国刑法中很多罪名都涉及死刑,如果因为引渡条约中的承诺而对引渡对象不判处死刑,那么有可能出现在相同或大体相同的情形下,有的人被判处死刑,有的人则因为外逃和引渡而免于死刑的情况,从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你是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怎样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权威。 2、改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保护困难群体,促进事实平等。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 4、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五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五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 、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二)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二)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三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