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下编 刑法分论
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对被害人采取了胁迫即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给予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予以精神上的强制。 (2)这种要挟或威胁应产生一定的效果,即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 (3)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交付财产并不以被害人直接交付为限,被害人因为恐惧而任由行为人拿走财物的,也是交付财物的行为。 (4)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的三种关系。
案例1:捡手机察隐私 借机敲诈获刑 今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进步在宿州市光彩城广场一侧的草丛中捡到一部手机,随意打开后,王发现该手机的信息里存有许多机主的暧昧短信等隐私。上午11时许,该手机响了,被告人王进步接听后得知对方就是丢失手机的失主。听到对方是个女人的声音,而且迫切想要回丢失的手机时,被告人王进步便想到借机向对方索要一笔钱财,于是便告诉对方手机在他手中,并已掌握了其个人隐私,让对方准备好5000块钱,约好中午12点以前在某小区门口见面,到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想到对方爽快的答应下来。当日上午12时许,王在约好的地方准备与失主见面时,没料到对方已报警,被告人王进步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进步发现他人隐私后,借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犯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进步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法院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转自中国法院网-案件库-刑事案件)
2.假扮夫妻碰瓷 敲诈钱财获刑 牛某系河南省郏县菜园乡人,2003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重新步入社会后,由于没有正当的固定职业,生活时常陷入困境。一次偶然的机会牛某结识了无业妇女刘某,为了谋取钱财,萌生了“碰瓷”赚钱的念头。于是,二人一拍即合,假扮夫妻,制造事故,获取利益。 2008年12月31日15时许,牛某骑摩托车带着刘某来到禹州市褚河乡肖庄路口,利用自摩托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的方式,挡住被害人唐某驾驶的三轮车,索取赔偿。遭到拒绝后,二人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5500元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月17日,禹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国法制新闻网(转自中国法制新闻网-经典案例)
(4)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或多从敲诈勒索的。 根据2013年最高人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特定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 3. 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给予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被害人未产生恐惧心理的,或者行为人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数额是否较大。 (2)是否多次。 (3)是否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为索债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 (5)拾得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钱财的行为。
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指与以胁迫手段进行的抢劫罪的区别。表现在6个方面: (1)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只能以暴力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内容则多种多样,包括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 (2)从威胁的方法看,抢劫罪只能面对被害人直接进行,敲诈勒索罪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间接进行,如通过第三者转达。 (3)从威胁的时间、地点看,抢劫罪当场实施威胁、当场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4)从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看,在抢劫罪中,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会当场实现,在敲诈勒索罪中,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会在将来某个时间实现。 (5)威胁索取的利益的性质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劫取的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索取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6)威胁的效果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这种威胁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的问题上还有一定的考虑、选择的余地;抢劫罪中的威胁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失去反抗的意志,除了当场交出财物外,被害人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司考中,二罪可按三步进行区分。 第一,胁迫是否具有暴力性; 第二,暴力胁迫是否当场实现; 第三,行为人是否当场取得财物。 如果以上三步都是肯定回答,则属于抢劫罪。否则,可能属于敲诈勒索罪。 4、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 (2)是否向被害人本人发出勒索财物的威胁。 5、敲诈勒索与消费者维权的区分。天价维权案?
司法考试真题分析 1.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真题分析 2. 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真题分析 1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006司法考试)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司法考试真题分析 3.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2003年试卷二50题)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案例分析 2004年初,某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姜某和该台文艺记者王某成为情人。此后,王某怀疑姜某除了自己以外,至少还有两个情人。心里不平衡的王某产生了整对方的想法。一天晚上,王某和姜某通完电话后,姜某的电话没有挂断,电话里传出姜某和另一个女人的对话声,这些声音被王某“不失时机”地录了下来。 “我生日那天,你答应给我换套90多万元的房子,还说要送我一个铺面。你什么时候送啊?不送的话你就折成现金,给我50万元。”王某的要求被姜某拒绝,王某遂将录音放给姜某的妻子听了,还威胁姜某如果不从,就要把这件丑事告诉他的上级。
案例分析 2003年6月,李社与富士公司约定后,以富士公司的名义在泸州医学院附一院FCR5000设备采购项目(简称CR项目)招标中中标。同年7月8日,金康达公司法人代表李社以挂靠的康迪公司的名义与富士公司签订了合作完成CR项目的协议。被告人范朝云作为李社聘用的员工,以代理人身份代表乙方康迪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2004年3月,范朝云离开金康达公司时,将CR项目的合作协议扣下带走。2004年5月以后,范朝云分别找到泸州医学院附一院的罗李和富士公司的胡晖,要求罗、胡将CR项目的尾款130000余元直接付给自己,被拒绝。
2005年1月4日,被告人范朝云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与被害人李社联系,要求李社给自己50000元钱,李社拒绝后,范又给李社之妻刘静写信,称李社在商业活动中有很多违法行为,并以不归还CR项目的协议及揭露李社在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要挟,要求刘静劝李社给钱。2005年1月30日,刘静与被告人范朝云约定以40000元的代价换CR合同,同日被害人李社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14时许,当范在沙坪坝区建设银行楼下从刘静手中接过4000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从范身上缴获赃款4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四、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 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犯罪对象: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物,也包括一些无体物在内。主要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196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210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265条),以盗窃罪论处。 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指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对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成立盗窃罪。 讨论:顾客试穿在身上的衣服;游人向南普陀寺内放生池内的硬币;旅客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钱包;甲某从七楼阳台掉下路边的戒指。将上述财物占为己有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讨论1: 关于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 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 例如,私营商业的店主和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店员取走财物的行为成立何罪? 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赋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的,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它犯罪。
讨论2: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 讨论:对下列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取得死者的财物,如何定性? 3、与死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2)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为窃取他人财物。 窃取,指以非抢劫罪、抢夺罪的方法以外的方法,排除原来他人的占有而建立新的占有的过程。如果未建立新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讨论:窃取是否限于秘密窃取?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均不要求秘密窃取。 例如:在公交车上,小偷在众目睽睽之下扒窃他人钱包的行为;在沃尔玛、家乐福、百货大楼等装有摄像监控设备的大型超市,偷拿他人财物的;被害人明知有小偷行窃,因胆小而不敢声张的。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数额较大的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特定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3.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有责任能力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中外刑法理论界有六种不同的观点: (1)接触说。(2)转移说。(3)藏匿说。 (4)失控说。(5)控制说。(6)失控加控制说。 后三种观点在我国都有支持者。
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标准: (1)着手:盗窃行为使他人财物产生紧迫危险时。 例如,扒窃他人财物,以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的钱包或口袋时为着手。 (2)一般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失控说作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但是,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大小、窃取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盗窃钱包、戒指等小东西时,放入口袋,藏在身上时即既遂。盗窃公司财物,如果进出须经过有门卫检查的,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才是既遂;盗窃沃尔玛等大型商场的财物时,应以财物出了收银台为既遂。
2. 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窃,但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理。 (2)与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特殊盗窃罪的界限。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盗窃罪,而不是定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抢夺通常对物使用有形力,具有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而盗窃罪不存在此种情形。 (6)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时也可能采用欺骗的方法,但如果欺骗的方法没有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仍成立盗窃罪。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7、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8、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案例讨论 1.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2.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3.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讨论 4.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 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三)盗窃罪的新类型 (1)多次盗窃 (2)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 (4)扒窃
(四)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司法考试真题分析 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11题)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8. 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7国家司法考试)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10.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8试卷二第16题)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8四川缓考试题)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2010卷二第62题)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第16题)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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