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1、概念 公共生活是指人们在公共环境中的活动和生活,它是相对于职业活动和婚姻家庭生活而言的一种特定的生活领域。
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 *私人生活的领域是家庭和个人活动。 具有:封闭性和隐秘性的特点。 *公共生活的领域是社会公共场所 具有:封闭性和隐秘性的特点。 *公共生活的领域是社会公共场所 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及与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关联性。
2、当代公共生活扩展的促进因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全球化 具体表现在: (1)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 (2)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 (3)现代通讯工具特别是互联网的扩展。
蒸汽机车每小时40公里 磁悬浮每小时500公里
传媒 与 通讯
3.当代公共生活的特征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2)活动内容的公开性 (3)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4)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工作秩序 教学秩序 营业秩序 交通秩序 工作秩序 教学秩序 营业秩序 交通秩序 娱乐秩序 网络秩序
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1.基本手段:道德、法律 在原始社会,原始人主要以图腾崇拜、禁忌、风俗等形式作为共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原始社会,原始人主要以图腾崇拜、禁忌、风俗等形式作为共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人类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最初是自发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秩序日益重要和复杂化,人类便愈加自觉地采用各种手段去维护。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离娄上》
2、公共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 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2)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互为条件。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1、社会公德的涵义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即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社会公德的内涵 人与人之间关系层面: 举止文明、谦虚热情、尊重他人、助人为乐 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层面: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维护公共秩序、遵纪守法 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层面: 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2、特点: 继承性。 基础性 广泛性 简明性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在2001年9月发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根据《纲要》的精神,我国现阶段社会公德基本要求主要有: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二、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5、遵纪守法 1、文明礼貌 2、助人为乐 3、爱护公物 4、保护环境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一)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1、继承和发扬传统道德中社会公德的优良传统。 2、改革开放为社会公德的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3、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公德状况的主流和还存在的问题 我国遵守社会公德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
调查:公众最反感的行为 人民网曾 进行了公众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调查,数据显示:
校园十大不文明现象
案例:大学生理直气壮不让座 尊重公德需要理由? 一个不经意的帖子,从2006年9月20日开始在“××昆明社区”上演,看客多达1600余人次,160余人参与讨论。主角“财院臭小子”自称云南财经大学大三的学生,不满公交车上一名中年男人用粗暴的态度提醒自己让座,把当天的情况写成了文章,发在网上。20多天来,与看客们进行着一场关于让座与社会公德的大辩论。不管网友如何批判,主角一直都坚信自己并没有错,并说这跟学识、素质无关,“说得极端点,上车我是投了币的,就算有老人有孕妇站我旁边,我也可以选择不让座”。 “财院臭小子”在帖子开头强调:本人云南财贸学院(现财经大学)大三学生,男性,20岁。 9月20日,他很累,坐129路车回学校,因为人少坐上了绿色座位,车到圆通山站时,上来两个60出头的老年夫妻和他们的小孙子。这时,一名中年男人很大声地对他说,“你起来让别人座,这让他听后心里很不滑爽,拒绝让座。 “财院臭小子”说了一个细节,以证明老人当时并不需要座位:后来别人把位子让给老人以后,老人并没有立刻领情,而是过了一站后才坐下。老人坐下后,他和中年男人的交锋才真正开始。中年男人说“财院臭小子”没有公德,见了老人都不主动让座,为有他这样的人感到耻辱。“财院臭小子”觉得很好笑,就笑出声来:“你不要表演了,这样很可笑。”坐在后面的几个年轻人也笑了。这多少有点让中年男人面子上挂不住,直到他下车,还在说着“耻辱”两字,然后下了车。要强的“财院臭小子”回了句,“我可没有什么好耻辱的”,然后也下了车。 (讨论)
(二)在实践中增强公德意识,践行公德规范 1、大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2、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网络生活已成为大学生课余生活的重要内容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自觉避免网络沉迷 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指引作用 法的作用 公共生活中 预测作用 评价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与大学生关系比较 密切的几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集会游行示威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环境保护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2005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于2006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1、立法目的 第一, 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懂法守法。 第二, 规范、知道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
2、基本原则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案例: 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为些人。”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儿说:“我们就说为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两人一拍即合。
案例: 于是,张某走到商场门口,将塑料袋仍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其他人听到两人喊叫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待了不是炸弹。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问题: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给予怎样的处理?
分析: 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分析: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 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周某家里找其质问,并将周某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周某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周某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请大家考虑一下,对杨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分析: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处罚程序 告知权利 表明身份 回避 告知权利 陈述、申辩 听证程序 当场执行 事后执行 形式完备 行政复议 救济程序 行政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 ★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不严格执法或者违法违纪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案例: 2004年4月16日,上海市部分学生和群众在市内部分路段举行涉日游行示威活动,极少数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趁机乱扔石块、打砸店铺。这些打砸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城市形象,对此,广大市民纷纷表示愤慨和谴责。经过警方调查,日前,第一批16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6人被治安拘留。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与示威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依法进行。1989年10月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
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原则: (1)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3)和平进行原则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于本法。
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1) 组织与时间 要具备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进行前的5日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如果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是临时的,则行为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2) 申请与许可 受理申请的主体: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3) 地域限制 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人只能在其居住地享有该项权利。 (4) 禁止性规定 (5) 主管机关的保障 (6) 在主管机关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4、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权力 集会游行示威者的责任和义务 对其他人的要求
分析: 湖南来沪人员李碧纯借群众游行之际,投掷啤酒瓶,焚烧物品,并在古北路附近打砸商店和餐厅的橱窗。经查,李系本市某公司员工。李碧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批准逮捕。湖北来沪人员张建勇趁学生进行涉日游行之际,爬到一平房屋顶上,投掷石块、墨水瓶、矿泉水瓶等物,煽动闹事。张建勇说:“我很后悔,不应该采取过激行为,更不应该借机违法犯罪。”张建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989年12月26日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共6章47条。
1.《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2、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许可证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案例:违章事故永远没有赢家 司机刘寰驾驶奥拓车在北京南二环路上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行人曹志秀,曹志秀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9618元,精神损失费5万,这起案件是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因此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北京市宣武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司机和死者各负50%的责任。
案例:违章事故永远没有赢家 法院一审判决,曹志秀在出行时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是引发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机动车司机刘寰发现曹志秀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情况,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因此二人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判决刘寰赔偿16万2142元。 这个案例,是新交法实施后,全国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第一案。对于行人和司机各负50%责任的结果,专家认为,这对司机和行人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的原则。 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
2、道路通行规则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
3、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并迅速报案;因抢救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其他人应予以协助。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立即报案。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医疗机构应当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时抢救。 第四,保险公司对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依责任分担。
4、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以下7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予以行政拘留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营运机动车辆的 未取得或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 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网络犯罪案例 2006年央视新闻频道曾播出了一则新闻,中国银行用户姚先生莫名其妙地丢失了自己账户里的钱。可这钱是怎么丢的呢?原来,他进入了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交易,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拱手送出的。这件事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信息沟通方式。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诈骗钱财,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与合法权益。对于互联网用户而言,目前还没有特效办法能抵御这些高科技手段的网络行骗,用户应该尽可能地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不明来历的金融信息,尤其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中的各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