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学法用法 依法办事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案例1:春运期间,迎宾长途汽车站的售票窗口挤满了买票的人。购买了车票的旅客手中,除了车票以外,还有一张保险单。窗口售票的工作人员称:规定必须买保险。请问该做法对不对?
迎宾汽车站强制要求旅客买保险的行为不合理,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旅客买的长途汽车票中,本身就含有2%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而长途汽车站出售的保险,应由旅客自愿购买。
案例2:许女士不久前买下了一独幢的别墅,别墅地处湖边,周边环境十分幽静怡人。虽然房价要比同一地段的其他别墅房高出近一倍,但这幢房子面湖而立,视野开阔,令许女士十分满意,不惜以重金购下。没过多久,许女士便得知,她的别墅附近正在规划建游船码头,届时此地必是一片喧嚣,而别墅的卖主对这一情况早有所闻。当许女士找到卖主与他交涉时,他却振振有辞地辩解道:"我卖的是房子,至于房子前会造些什么,跟我没关系,我也管不着,再说了,合同上白纸黑字哪一条提到这个房子前不能造码头。"许女士一时无言以对。对这一问题你的看法如何?
分 析 : 此案中,许女士的房价要高出别人近一倍,这与房屋的周边环境直接相关,卖主应保证房屋的环境在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始终如初。不仅如此,卖主明知要建船码头,不告之买方,还恶意加价,这本身就违背了合同订立阶段双方都须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许女士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这一购房合约,并有权要求卖主承担因变更或撤销合同而给自己(许女士)造成的损失。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的人。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藉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3、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理智正常的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 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部手机,没用多久,手机因主板出现故障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 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 双倍赔偿的请求。
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注意比较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4、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生效要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如推定、沉默等。
4、代理制度 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例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运用最广泛、最为常见) (3)指定代理
案例: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请问: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人身权。
录像:遗产继承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 ①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②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含义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的种类 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1)普通诉讼时效分为两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特殊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律 不予保护。
2003年5月1日,黄某向叶某借钱5000元,说好半年后归还,但黄某逾期不还,叶某多次催讨未果,叶某在2005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 例1 2003年5月1日,黄某向叶某借钱5000元,说好半年后归还,但黄某逾期不还,叶某多次催讨未果,叶某在2005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计算该案的诉讼时效? 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录像:微软黑屏事件风波
(九)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通称为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主要任务: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 (2)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合法。 (2) 行政合理性原则 要求:合理、适当与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行政行为 1、内涵 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是特定的,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四)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违法的行政许可
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 撤消违法行政行为; 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法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3、行政复议的概念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国家在监督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三)税收法律制度 商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遗产继承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含义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的含义 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 指按照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合。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识因素),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意志因素);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识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意志因素)。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理智正常的自然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3、排除犯罪的事由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 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遭遇抢劫后,的哥撞死了劫匪 2004年8月1日晚,副班司机黄中权照例在长沙市军凯宾馆门口等客。大约十点多,两名年轻男子上了他的车,并要求他往旺德府市场方向开。结果,两名劫匪抢走了黄中权身上的二百多元钱和手机,还将车钥匙拔下来扔出了窗外,随即他们拦了一部摩的扬长而去。 黄中权担心他们还会抢劫摩托车司机,开车追了上去对着摩托车撞了一下。摩托车晃悠了几下,但没有倒,两个歹徒还在不停地向黄中权挥舞着手中的尖刀。后来,黄中权终于把摩托车撞倒在地。此处正好是一个十字路口,一个歹徒往左边跑,另一个歹徒则往右边楼梯上跑。
“拿着我的钱和手机的是往右跑的那个人,我开车追的也就是他。十字路口前方有个栏杆,他就站在栏杆里面和我对立了十多秒种,并一直用刀指着我。我肯定不能下车,下去就会被他砍杀。当时我心中暗想,他要是敢上来砍我,我就撞他。”黄中权回忆起那一幕时仍显得有些激动。突然,黄中权看到劫匪向前跨了一步,便判断对方是要来杀自己,所以就开车撞了上去。 黄中权看到劫匪倒地之后,赶紧打电话向110报了警。闻讯而来的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并将的哥黄中权带回派出所留置讯问。此时,黄中权还并不知道劫匪已经当场死亡。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明显的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是“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目的条件:目的合法,预防防卫挑拨。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如果故意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应作故意犯罪处理;如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明显的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是“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视频资料:正当防卫过当理解
(2) 紧急避险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对象: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比如:警察、军人、消防队员等。
4、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录像:正当防卫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刑罚的体系——主刑和附加刑 (1) 主刑:只能独立使用,而不能作为其它刑罚的附加刑使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管制犯罪分子在原单位、居住地劳动,同工同酬。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是指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仍视为孕妇。
(2)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可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2)主要的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2、刑罚的裁量——量刑 (1)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主要的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视频资料
(四)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地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地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地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地行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地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产,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
8、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和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贿赂及相关犯罪行为。 9、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军人违法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视频资料:熊猫烧香案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