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暨 補充保險費扣繳實務作業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暨 補充保險費扣繳實務作業
大 綱 1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補充保險費計算(含案例)與收繳 扣費義務人應辦理事項 4 5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品質 公平 效率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簡化作業 財源籌措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醫界 健保局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效率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強化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 監理保險業務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1/2)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政府負擔差異比較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 分擔一般保險費: 6類14目比率同現制 新增之第4類第3目100%政府 補助(§10) 2.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 -不得低於整體保險費(不含其他法定收入)之36% (§3) 分擔一般保險費 -依6類14目不同比率 2. 99年政府負擔經費(含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為34%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2/2)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擴大保險費費基 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保險費費基~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34、§31)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 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 保險對象: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4個月以上之獎金 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1.經常性薪資為主 2.雇主:營利所得 3.專技人員:執行業 務所得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及項目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 (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代健保-保險對象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 ~保險對象~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費率: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 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二代健保-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雇主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4)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當 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34) 不設上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落實人人有保 ~保險對象分類~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3目,共為6類15目( §10) 明定受刑人之保險費由中 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6類14目 同現制, 但眷屬遭受家暴等經認定之情形,得不依附被保險人投保。 1.依職業等身分分類:六類 2.分被保險人及眷屬,眷屬 應依附被保險人投保。 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討論定之。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 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投保資格~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 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 ,始得加保。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者 B.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C.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2)受雇者 1.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 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 4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曾有加保紀錄者 B.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 新生兒
公平改善權利義務不對等現況 目前輿論認為不公平現象 曾有加保紀錄而久居國外者,返國時馬上就可以投保,造成「平時不繳保費, 有病回國就醫」之不公平現象。 二代健保改革 增訂限制「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返國方可立即加保,以適度保障留學生及海外工作者之就醫權益,並解決上開不合理現象之情形。 加保等待期延長為六個月。
弱勢保障更周全(1/2) 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滯納金部分負擔時 保險人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停給付,但經核定得分期繳納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受保護期間,不在此限(§37、 §50)。 弱勢民眾 安心就醫方案: 協助18歲以下弱勢兒少、近貧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受補助者。 孕婦不鎖卡方案: 對所有懷孕婦女,確認懷孕後一年內一律均不鎖卡,以便其能安心就醫、產前檢查及分娩。
弱勢保障更周全(2/2)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同現制,但居家照護部分負擔從10%調降為5%。 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可免部分負擔;另新增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得減免部分負擔。
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過度使用醫療,將輔導就醫 對於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將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就醫輔導 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公開醫療品質資訊(1/2) 保險人(健保局)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 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保險人(健保局)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 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設置比率及保險病床數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健保局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設置 比率,並每季查核 未逹比率者,不足數每床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健保局)並應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公開醫療品質資訊(2/2) 健保局網站公開醫療品質資訊 (網址:ttp://www.nhi.gov.tw)
公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健保局)並應公開之。 財務報告包括各項報表: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醫務收入明細表、醫務成本明細表。
新型特材差額負擔,免全額自付 實施差額負擔,選用未納入完全給付之特殊材料 ,民眾無須全額自付 約6~10萬元 實施差額負擔,選用未納入完全給付之特殊材料 ,民眾無須全額自付 新特材成本較高,若一概不予給付,將增加民眾負擔。而實施差額負擔,民眾只需負擔其差額部分,增加民眾就醫選擇。 差額負擔之品項及其實施之時間,由全民健保會討論,衛生署核定後公告實施。 實施前 實施後 以血管支架為例 民眾 全額 自付 民眾 負擔 4萬元至差額上限 約6~10萬元 健保 給付 *19940元 *以未塗藥支架為給付上限。
詐領健保,加重罰鍰 訂定醫事機構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處理之相關辦法。 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加重處罰 將現行依詐領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之額度,提高為二至二十倍。 得視違規情節輕重,對違規特約院所,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補充保險費 計算(含案例)與收繳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相關法條說明 第2條第3項: 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第34條: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相關法條說明 第2條第3項: 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事業單位--負責人;機關團體--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 第34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 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應按其 差額及其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第31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 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 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 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扣收補充保險費所得稅代號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 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1.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2.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3.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4.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5.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5C、 52 6.租金收入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P.S: 前項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劵為限。如為外國貨幣, 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辦法第3條)。
補充保險費-累計獎金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時, 以當次發放獎金×費率 =補充保險費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時, 以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費率 註:單次給付獎金之費基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3) 獎金-案例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給付 日期 獎金 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x4) 單次給付 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F) (C、E 取小值)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2/15 年終獎金 31,800 127,200 100,000 註:1.補充保險費費基(F):以C、E取小值說明: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C) 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E)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2.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3) 獎金-案例 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給付 日期 獎金 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x4) 單次給付 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F) (C、E 取小值)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2/15 年終獎金 31,800 127,200 100,000 102/6/15 紅利獎金 50,000 150,000 22,800 456 註:1.補充保險費費基(F):以C、E取小值說明: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C) 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E)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2.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3/3) 獎金-案例 3(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林小姐為證券公司受僱業務員,年度內投保金額、領取獎金及應繳補充保險費,如下表: 給付 日期 獎金 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 費基(F) (C、E 取小值)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02/01 年終獎金 21,000 84,000 100,000 16,000 320 102/06/05 端午獎金 24,000 96,000 10,000 110,000 14,000 200 102/08/05 中秋獎金 5,000 115,000 19,000 100 註:1.補充保險費費基(F):以C、E取小值說明: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C) 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E)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2.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計算。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1/2) 案例: 林教授於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遠見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20,000元,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 × 2% = $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2/2) 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3) 案例: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 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 5 萬 元。 說明: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3) 案例: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3/3) 案例:張醫師自行開設張內兒科診所,並以專技人員身分加保,與同學李大同聯合開設李內科診所,每週至該診所服務2次,每月領取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另於102年2月1日受邀到長庚醫學院講課1次2小時,領取鐘點費(所得稅格式代號50)6,000元。。 說明: ● 李內科診所每月給付張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時,不需扣取 補充保險費(因張醫師於張內兒科診所已經以執行業務所 得,計算一般保險費之投保金額,如有執行業務收入, 不再重複扣繳補充保險費) 。 ●長庚醫學院於給付張醫師鐘點費時(屬非屬投保單位給付 之薪資所得),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120元(6,000元X 2%)。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 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周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台塑公司在發給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時,即須按2%的 補充保險費率,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 案例: 說明: 1.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郭先生皆以豪大 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 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郭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1.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 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 (1)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 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 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多筆存款) 案例: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 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1,800元,傅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應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幸福銀行應在給付傅先生利息時,扣取50元的 補充保險費(2,500元 x 2%=50元) 。
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情形 出租人 承租人 是否扣取 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是 個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10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 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健保局 開單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 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 總額)×補充保險費率(2%) 受雇者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60%×(1+0.7) 自行 計算 健保局 開單 註:0.7為平均眷口數 薪資所得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定為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所得稅格式代號50)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1/2) 案例1 每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1: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 102年1月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支付102年1月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 明:每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2/2) 案例2 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2: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支付102年1月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支付的次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 × 2% = 16,000元
扣費義務人應辦理事項
扣費義務人應辦理事項 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保險對象(扣繳辦法草案§9)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 保險對象(扣繳辦法草案§9)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草案§9) 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扣繳辦法草案§10)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草案§10)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逾期滯納金: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 滿之翌日起 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 1日加徵應納費額0.1% 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起扣點:單次給付達2,000元(暫訂)者,全額計補充保險費 上 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以1,000萬元計算。
溢扣、 短繳之處理 (扣繳辦法草案§ 9) 扣費義務人 保險對象 溢扣、 短繳之處理 (扣繳辦法草案§ 9) 扣費義務人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如有短繳,扣取不足 之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人得向保險 對象追償之。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 險人,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 留抵之。 保險對象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 退還,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申報扣費明細1/3(扣繳辦法草案§ 10) 申報時點 年度申報 按月申報(選擇)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 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 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按月申報(選擇)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申報扣費明細2/3(扣繳辦法草案§ 10) 申報方式 扣費義務人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單位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網際網路 扣費義務人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單位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媒體 透過健保局網站下載審核程式檢核檔案格式無誤後,再將檔案錄製於光碟片或其它,郵寄或親送至健保局所屬分區業務組。 人工書面 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申報書』或『各類所得補充保險費扣費憑單』報核聯。
申報扣費明細3/3(扣繳辦法草案§ 10) 扣費明細內容 提供扣費憑單 ◎ 保險對象如有需要扣費憑單,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 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 提供扣費憑單 ◎ 保險對象如有需要扣費憑單,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 ◎ 保險對象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可向保險人索取。
繳款書列印管道 網路列印繳款書 繳款書列印軟體 電話或臨櫃服務 1.可電洽或臨櫃至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索取書面或申請列 印繳款書服務。 2.於健保局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郵局及便利超商除外),索取書面繳款書。
繳費通路 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日盛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 玉山銀行 說明:經上列金融機構轉委託之其他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亦受理代收(繳)保險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網際網路繳費(需有讀卡機設備,且自付手續費) 委託健保局自帳戶扣款繳費
二代健保資訊系統 建置作業 二代健保資訊系統開發 目前進度 討論各項作業流程,確定資訊初步需求。 配合實施時程,開發應用系統。 完成「二代健保資訊應用系統之開發案」:含補充保險費扣費單位之管理維護、收繳、銷帳處理,以及受刑人加退保及保費計算等作業 。 完成「多憑證網路作業平台資訊系統之開發案」:含投保單位或民眾辦理補充保費申報、繳款單列印及明細資料申報等作業。 繼續開發擴充其他應用系統。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行政院決定,二代健保將於102年1月1日實施。 各項籌備作業依照預訂進度,於今年上半年完成,下半年預留作為民間之準備作業時間。 配合各項增修法規完成進度,全面展開宣導與輔導之作業,務使二代健保順利上路,穩健運作。
在穩健中逐步改革 維持現行計費基礎,另行加收補充保險費 新制比現制進步,仍值得推動實施 未來配合稅制改革,逐步改善保費負擔之公平性 拉近所得相同者之保費負擔,已較現行制度合理。 投保單位同樣須繳交補充保險費,可以拉近不同業別之保費負擔。 新制比現制進步,仍值得推動實施 未來配合稅制改革,逐步改善保費負擔之公平性 二代健保實施以後,仍會就制度面問題持續檢討改進,並將隨稅制之改革,逐步加以檢討改善。 啟動三代健保規劃,將家戶總所得列為未來改革選項之一。
未來展望 保費負擔更公平 擴大費基 健保財務更穩健 收支連動 各界參與更深入 提升效能 承保制度更公平 全民納保 重要資訊更透明 資訊公開 醫療服務更彈性 醫療利用會更好 以後就醫免煩惱 擴大費基 收支連動 提升效能 全民納保 資訊公開 多元支付 善用資源 保障弱勢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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