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育风险管理 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为教育和谐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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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风险管理 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为教育和谐保驾护航 UIB 加强教育风险管理 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为教育和谐保驾护航 勤工俭学科 短片欣赏风险的由来.flv

UIB 一、风险及风险管理 二、教育风险及有效管理 三、索赔流程及注意事项 四、责任认定与案件评析

UIB 1.风险的定义 风险就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时间不确定 空间不确定 后果不确定 刚才我们从数字上理解了风险,现在就让我们在从理论的角度和专业的角度去了解风险及相关的内容。在未来,我们大家都将以专业人士的身份面对客户,我们不仅要有数字说明,更能从专业角度解释。 风险是什么呢?专业角度如何解释呢?简单给风险下定义。

月有阴晴圆缺 人有旦夕祸福 古人云: 风 险 UIB 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随时都在我们身边……

UIB 911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讲述911事件,以具体例子说明“天有不测风云”。

UIB 如果‘已知’ 谁还敢上这条船 潜在的风险与生活相伴!! 泰坦尼克号 继续举例。 当年的泰坦尼克号,号称世界上最豪华的游轮,也是被称为建造工艺最好的、最坚固的游轮,又如何呢? 如果‘已知’ 谁还敢上这条船

UIB 潜在的风险与生活相伴!! 继续以印度洋海啸事件说明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与不可预知性。

UIB 风险与风景同在!! 用几张有趣的图片再次说明不是美好的东西一定是好的,他的背后却隐藏着危机与风险。

UIB 风险与风景同在!! 继续说明。

一个人一年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及概率: 受伤的概率是1/3 在家中受伤的概率是1/80 遭遇车祸的概率是1/12 走路时被汽车撞死的概率是1/40000 骑自行车死于车祸的概率是1/130000 死于火灾的概率是1/50000 溺水而死的概率是1/50000 死于突发事件的概率是1/700 因坠落摔死的概率是1/20000 被空中坠物砸死的概率是1/290000 触电死亡的概率是1/350000 死于工伤的概率是1/26000 以数字引入课程,引起学员对风险无处不在的意识,为课程后面做铺垫。

UIB 请学员举一些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实例,进一步加深风险的恐惧与痛苦。 所造成的除了精神上的痛苦外,还会加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面对风险,我们…… UIB 不能封建 我们应该 不能迷信 面对它 不能忌讳 了解它 管理它 既然风险随处都在,随时都在,我们就应该面对它、了解它、管理它。风险是否可以管理呢?

UIB 2.风险管理 保险 是目前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财务工具之一,在风险管理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保险的概念: 用一定的经济支付换取风险的转移和获得经济补偿。

UIB 为何要保险 ——因为有风险 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的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保险。 ——李嘉诚

UIB 保险理财特点 保险解决的问题:风险转移 个人风险 解决因人身风险 (生、老、病、故、残)发生时给家庭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单位风险 个人风险 解决因人身风险 (生、老、病、故、残)发生时给家庭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单位风险 将单位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经济补偿.

二.教育风险及管理 UIB

学校—— UIB 知识的海洋 成长的乐园 学习的天堂 但是当前校园并不宁静!!! 请欣赏短片校园安全启示录悲情案件完整版.wmv 引入保险。 保险也是转移中的一种方式,为什么保险是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呢? 但是当前校园并不宁静!!! 请欣赏短片校园安全启示录悲情案件完整版.wmv

UIB 当前教育风险: (1)形势严峻 (2)形式多样 (3)后果严重 (4)危害巨大 引入保险。 保险也是转移中的一种方式,为什么保险是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呢? (4)危害巨大

学校之痛: 教学秩序、经济损失

社会之痛: 花朵消逝、社会矛盾、财政损失

UIB 一些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家校矛盾和巨额经济赔偿不但一时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还有深远地影响素质教育的开展。一些学校产生了“惹不起躲得起”的思想,为了规避责任取消传统的春秋游、社会实践活动、甚至是常规的体育活动,把学生“圈养”起来,全天候实行封闭式应试教育。放学后迫不及待清校,节假日关闭校门,拒绝学生来校开展体育活动,违背了教育的本质、教书育人的天职,也违反了体育法要求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所的规定。

调查称仅17%小学生常运动 人大代表吁问责校长 委员吁关注青少年体质 称否则难免东亚病夫之称 看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小胖墩”、“眼镜娃”,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体育大学校长杨桦总觉得担忧,“增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既是百年大计,又是当务之急”。 调查称仅17%小学生常运动 人大代表吁问责校长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题客网和民意中国网,对10112人进行的一项题为“为什么经常运动的青少年越来越少”的调查显示,73.9%的受访者表示身边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青少年不多。51.5%的人称身边最经常锻炼的是“老年人”,接下来依次为:“中学生”(31.2%)、“大学生”(29.7%)、“中年人”(24.6%)、“职场青年”(19.3%)、“小学生”(17.0%)。

UIB 教育风险离我们并不遥远: 2009年校外儿童私闯陈屿成技校溺水死亡索赔纠纷; 2010年清港幼儿园儿童在园内死亡索赔纠纷案; 2010年城关镇小春游溺水死亡索赔纠纷案; 2010年陈屿新民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在家被杀案件; 2010年陈屿中学学生观看演出坠落受伤索赔; 2010年城关二中学生校内追逐打闹致脾脏破裂索赔案件; 2010年华盛体育学校老师体罚学生耳膜穿孔案; 2010年楚门小学学生在家被杀案; 2010年沙门小学学生在家食物中毒死亡索赔案; 2011年陈屿小学学生体育课摔断牙齿索赔3万; 2011年清港幼儿园儿童在园内手指被门夹伤致残索赔纠纷; 2011年城关幼儿园幼儿在园内摔伤脸部索赔纠纷; 2011年陈屿中学学生练铅球致另一学生头部受伤; 2011年楚门外塘小学体育课牙齿摔断索赔5万; 2011年汉宇中学两名学生放学路上被社会青年砍伤; 2011年沙门小学学生放学路上交通事故索赔案; 2011年沙门小学女生擦黑板摔断两颗牙齿索赔................ 引入保险。 保险也是转移中的一种方式,为什么保险是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呢?

UIB 2、 教育风险的有效管理 转移 控制 预防

有效管理: ——风险预防方面,我们适时提出风险预警,增强事前风险防范意识。 2011年开始我们尝试给学校发风险预警,比如暑期军训、社会实践、春秋户外郊游活动需要注意的事项;暑期长假后学校的电线、电器、体育设施的安全隐患,食堂餐具炊具的卫生隐患;秋冬季节注意地面结冰防滑、防火、煤气中毒等。这些温馨的提示跟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命令、督查相比更具亲和力、说服力,更加容易被接受,进一步提高了学校的风险防范意识。

——风险控制方面,我们邀请相关单位开展风险紧急救护技能培训,提高事中风险控制能力。 我们邀请消防官兵到学校指导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逃生、自救演练,还邀请医院专家到学校为师生做校园常见意外伤害的紧急救护知识讲座。为了形成长效机制,我们已将紧急救护技能培训列为教师进修学校每年新教师上岗前培训的固定课程,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UIB ——风险转移方面,我们设计开发推广各类教育保险产品,为转移教育风险提供保障。 1、中小学校(园)校方责任保险 2、高等学校(园)校方责任保险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教职员工校(园)责任保险 5、校(园)方无责保险 引入保险。 保险也是转移中的一种方式,为什么保险是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呢? 6、学校公众场所责任保险 7、学校食品卫生责任保险 8、学生平安保险(社保补充医疗保险) 9、教职员工车辆团体保险等

UIB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 保费:50元 保额:40万 保障:主要针对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事故医疗费用的自 付部分,解决工伤赔偿的不足部分,还有因教职员工 工伤休养期间代课费用;特别是非正式职工工伤保障 (食堂零食工、门卫、寝室管理员等)

UIB 社保局少儿医疗保险 保费:60元/个人,财政补贴60元。 保障:主要侧重于疾病住院医疗统筹补助,设置 起付线、封顶线以及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 录,实行定点医疗、按比例赔付制度。 赔付最高10万元。起付线500元,乡镇300元。 由于按户口投保所以每年都有一部分学生因为户 口问题不能投保。

局限性:保障不够充分(死亡一万),报销手续比较繁琐,定点医疗管理严格,还未实现全国联保,比如学生中途转学异地就医要回投保地报销。

学生平安保险(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性质:是教育部和中国保监会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幼儿 身心特征设计的一种商业保险,学生自愿付费投保。 ·优点:具有保费低(全年80~100元)、保障高、机动性 好(可按当地的情况设计方案)的特点,全国联保。 ·保障:侧重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 ·我县教育系统自前几年组织学生参加政府主导的社保少 儿医疗保险之后,就基本停止了商业性的学生平安保险, 保障还不够全面。但是根据问卷调查,学生和学校都有 再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需求、意愿,需要行政推动 ·不足:对死亡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求 ·目前一些地方教育系统联合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学生开发设计了社保补充保险(新型学平险),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项目,供家长选择,鼓励学生加保。

UIB 社保补充保险 保障形式和补助范围 针对社保保而不包的缺点,补偿社保未保障的部 分,突出意外死亡赔偿。 举例说明:总共医疗费用5万,社保范围内3万, 社保范围外2万,社保起付线500元。如果按省内标准 自付金额为:50000-(30000-500)×70%=20650元 而社保补充保险是一种商业险,根据保险方案的 不同,对自付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 优势:保险范围和社保一致,保障风险全面;保费比较 低;补充了社保中的意外伤害和伤残的不足

我县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投保险种单一 保险教育不够深入 教育保险意识淡薄 纠纷化解机构缺位 责任认定存在误区

UIB 三、索赔流程及注意事项 3.1、索赔流程 引入保险。 保险也是转移中的一种方式,为什么保险是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呢?

UIB 3.2 出险后注意事项: 学校出险后,应该: (1)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防止损失扩大; (2)立即电话通知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 (3)向在现场的当事人和目击者取证;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保留尽可能多的证据,以供保险公司检验,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查; (4)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否报案仍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5)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及有关记录; (6)必要时索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鉴定机构、公安、消防等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7)如果涉及其他责任方,向其他责任方提出索赔。 (8)当学校收到任何来自第三方或其它律师的索赔文件、通知、法庭传票、传唤或将要进行起诉时,不要予以答复,应立即将文件抄送至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 (9)学校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10)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协商或调解处理伤害事故后,应将结果告知当地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由其通知联合经纪并得到保险公司的确认。

UIB 3.2 出险后注意事项: 出险以后,不应该: 3.2 出险后注意事项: 出险以后,不应该: (1)在没有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就认为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立即或主动承担责任或向第三方承诺赔偿或做其它安排。 (2)延迟通报出险情况; (3)在未获保险公司同意情况下,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4)延迟提供事故损失证明文件;

UIB 四、责任认定与案例评析 1、责任认定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教育部12号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23号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UIB 2、 责任认定坚持两个原则,走出三个误区: 2.1判断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两个原则: (1)主观过错原则 (2)因果原则 2.2走出三个误区: (1)无限扩大责任。认为所有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都是校方责任事故。 (2)回避推诿责任。认为校外发生的事故校方都没责任 (3)责任因人而定。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

UIB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UI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UI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UI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UIB 其他情况责任认定: (一)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UIB 案例评析 【案例】一: 【案情介绍】住校生摔伤案件 东方今报:2007年9月6日21时40分,郑州某高二女生康某晚自习后回寝室展被子时不慎从上铺摔下当场昏迷,还口吐白沫。同学们赶紧给她掐人中,做人工呼吸,并报告老师,但康新莹没有反应。22时20分,康某被120急救车送到了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经诊断,康某头左侧颞顶部着地,蛛网膜下腔出血。9月8日22时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长认为学校应负全部责任,向学校索赔60万赔偿;而校方则认为,康某坠床致死事件,纯属个人责任,学校已经垫付医疗费,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UIB 【案件调查】 经法院调查,康某,女,农村户口,事发时17 周岁,生活学费来源靠父母提供。据室友介绍 她当晚晚自习回来后一只脚挂在床沿,为了展 开被子,可能用力过猛,后仰从上铺掉下。经 现场调查,事发寝室上铺床板距离地板182厘米, 护栏高度17.5厘米,护栏和床头之间的缺口78厘 米。事发后老师立刻通知家长并送医。 《家具床类主要尺寸》(GB/T3328-1997)中 规定:高低床的安全护栏高度要大于等于20厘 米,护栏和床头之前的缺口应在50~60厘米之 间

UIB 【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一)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 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 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并排除各类不 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学校提供的床不符 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 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上铺休 息时的大幅度动作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 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 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UIB 【案件理赔】 根据当地人身死亡经济赔偿标准,核定丧 葬费、死亡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各类费 用合计26.73万元,学校扣除已经垫付的药 费1.3万,支付赔偿金17.4万元。学校为学 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所以支付的赔偿 款全部由校方责任保险支付,康某还购买 了商业的学生平安保险,从承保公司另外 获得死亡赔偿金1万元。

UIB 【案例二】校外发生的责任事故 【案情介绍】2009年6月8日,某某中学初 三(六)班本应在校读书期间,其班主 任告知张某某同学这几天可以不来上学, 到6月17日再到校参加中考,但该生班主 任并未将此事通知学生家长。就在2009 年6月8日下午该生在其家长误以为去上 学的情况下与同伴到江边玩耍,不慎掉 入江中溺水身亡。

UIB 【案件理赔】 事故发生后,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学校认为事情发生 在校外,是张某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张某家 属遂召集亲属到校门口静坐并挂出横幅摆设灵堂,严重 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通过教育局的协调,学校协助该生 向学平险保险公司索赔1万元死亡补偿金,再另外给付 死者家属4万元作为人道补偿,死者家属共获5万元赔偿。 之后学校向校方责任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事 故发生在校外,并且是非得上课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不予以赔付。学校将此事向北京联合经纪公司反 应,经纪公司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学生溺水身亡虽然不 是发生在上课时间,但由于学校临时变动休息时间,且 未把此变动后的休息时间告诉于学生家长,让家长在此 期间对学生行为予以监督,才导致学生在无人管理的情 况下下水玩耍以至于溺水身亡。故在整个事件中学校负 有一定的责任。北京联合工作人员多次和保险公司协调, 最终保险公司决定赔付3万元。

UIB 【案例评析】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 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 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 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 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成 年学生离校或对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 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 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学校没有将非正常放假的情况口头或 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导致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 盲点,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中由于疏忽而应对该生的死亡 承担次要责任。通过此事件,也告诫学校和老师,如果学 校教学行为有非正常变化,在通知学生改变上课或休息时 间的同时也应把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以督促学生家长 在此期间做好对学生行为的监督。

【案例三】校内发生的学校免责事故 UIB 【案情介绍】2008年12月25日,某中学按照 教学大纲要求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学 生踢足球,学生王某与李某抢球时发生碰 撞,王某感到右腿剧痛倒地,李某随即报 告老师。体育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 经检查,王某右膝骨折。学校陪同王某家 长为王某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王某家 长要求学校和李某赔偿王某治病的全部费 用15700元。

UIB 【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 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 对抗性的或者具有性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 意外伤害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 年体质的意见》: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 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 项措施,鼓励青少年多开展体育活动”、“所有 学校都应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方法,鼓 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以不能因为体育 运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就减少或杜绝体育运动。

UIB 【案件理赔】 足球、篮球等体育活动具有较高的对抗性和危 险性,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按照大纲要求安排 体育课项目,无不当之处;王某和李某在高速 运动中竞技发生碰撞不可避免,无证据证明双 方存在故意,无主观过错,王某自己负全部责 任。但考虑到王某受伤害的客观事实,花费较 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平原则,学校 和李某向王某支付因事故支出的部分医疗费, 王某自行承担的费用,可以从自己购买的意外 伤害保险中获得赔偿,学校的费用向承保校方 责任保险公司索赔。

UIB 【案例四】教职员工工伤案件 【案情介绍】2010年4月22日某中学一学生不 想上学,把课桌书本全部带回家,4月23日 下午学校安排班主任邹某和另3位科任老师 一起到开车到该生家家访做思想工作,下 午5点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车上另一老 师张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向邹某和 学校提出索赔120万元。

UIB 【责任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 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 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此事故中教师张某外出家访,有其他教师和学生家 长证明,说明张某外出是因公外出,因此学校应该承担 全部责任。

UIB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法 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每个工作日二十四小时内(包 括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 或者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 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第四条,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认定在 保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对以下项目给予赔付(一)死亡 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特别费用;(四) 医疗费用

UIB 【案件理赔】 根据当时社保工伤保险赔偿的有关标准,社保局 赔付该教师工伤死亡保险费10万元,汽车车上人 员保险1万元,法院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 准,通过庭外调节,学校和班主任邹某赔偿张某 62.3万,而邹某的行为属于行使学校安排的公务, 也是履行教师的职责,邹某的赔偿由学校承担。 因此学校为此赔偿张某47.3万,而且还要赔付邹 某车损保险自付部分的损失。学校购买了教职员 工校方责任保险,学校自付的张某死亡赔偿和邹 某车辆损坏自付部分的损失全部由校方责任保险 公司自付。

【案例五】校门紧闭学生无处打球 男生翻墙进校坠落身亡 UIB 【案例五】校门紧闭学生无处打球 男生翻墙进校坠落身亡 【案情介绍】2011年暑期,重庆某小学 11岁的学生李某在家做作业,上午九点, 4个同学跑来约他到附近一所学校打乒 乓球。到了学校发现校门紧闭,他们 决定翻墙进学校,因学校是依山而建 的,李某不慎摔下十几米高的悬崖身 亡,李某家长认为学校体育场所没有 按规定对外开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学校赔偿。

UIB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 法院认为学校的体育场所管理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学生李某以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翻墙行为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认识能力,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理赔】 该校虽然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但是由 于李某不是该校学生,根据校方责任保 险条款,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学校的赔 偿只能由学校自付。 学校应该另行购买公共场所责任保险

UIB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学校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过失,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那么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便不存在。

谢谢大家 UIB 让我们共同携手 加强教育风险管理 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祝大家 远离风险 一生平安 远离风险 一生平安 文中案例由浙江省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仅供内部交流借鉴,不做责任认定和理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