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1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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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1 月 21 日 二代健保作業程序會議. 2 補充保費計收方式 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費率:第一年 2 %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 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個人雇主 補充 保費 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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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101年5月

大 綱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1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2 補充保險費之收繳與計算 3 Q & A 4 6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品質 公平 效率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簡化作業 財源籌措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醫界 健保局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效率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體制面-強化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 監理保險業務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受刑人納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10) 明定受刑人之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27)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10) 明定受刑人之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27) 醫療給付有限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之( §40II) 受刑人不參加全民健保 草案:全民健康保險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辦法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 B.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C.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2)受雇者 1.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曾有加保紀錄者 B.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 新生兒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保險財務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補充保險費計收之範圍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31)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 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股利所得:以現金股利總額為費基 利息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保險對象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補充保險費-保險對象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費率: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 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補充保險費-雇主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4)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 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34) 不設上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保險給付-從嚴規定暫停狀況 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滯納金部分負擔時 保險人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停給付,但經核定得分期繳納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受保護期間,不在此限(§37、 §50)。 弱勢民眾 安心就醫方案: 協助18歲以下弱勢兒少、近貧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受補助者。 孕婦不鎖卡方案: 對所有懷孕婦女,確認懷孕後一年內一律均不鎖卡,以便其能安心就醫、產前檢查及分娩。

補充保險費之 收繳與計算

補充保險費收取項目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給付受僱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現金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含附條件交易)、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5C、52、60、61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二代健保-民眾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及項目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 (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 案例:林天信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 參加某公司1場尾牙晚會表演,領到20萬元的 報酬。 說明:林天信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4,0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0 × 2% = 4,000元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 案例:林教授於台灣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 50)20,000元。 說明: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在台灣大學加保 , 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 案例: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 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 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8月公司發給 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 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 說明: 1.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 保險費可於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 案例: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 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1,800元,傅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幸福銀行應在給付傅先生利息時,扣取50元的 補充保險費(2500元 x 2%=50元) 。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 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保險對象補充保費作業查檢表 類目 所得稅代號 查檢項目 扣費義務人 負責科室及人力投入 □委由記帳士、會計事務所辦理,以下免填 作業系統因應 問題 獎金(逾四個月投保金額) 50 □公司薪資結構有以下情形: 1.經常性薪資外,另會發放具奬勵性質、未計入目前投保金額之奬金(如年終奬金、節金及紅利等等) 2.以上奬金全年累計會超過四倍投保金額 □無 □人事 □總務 □會計 □其他 以上公司共需投入 人 □需修正 □不需 □已委由記帳士、會計師辦理 □筆數不多,直接採用健保局軟體 非所屬投保單位薪資 □雇有兼職或工讀生(未於公司投保,有支領薪資)。 □有外聘講師上課 □需 執行業務收入 9A 9B □委託律師(個人)法律事務費用 □外聘講師進行演講 股利所得 54 □自設股務單位辦理 □委由券商辦理 □股務室 □不需(委由 證券代理 利息所得 5A 5B 5C 52 60 61 □發行公司債並支付利息給個人 □公司有向員工或一般民眾借貸並支付利息 □財務 租金收入 51 □支付租金(含房租、車租…)予個人

二代健保-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雇主保險費收繳案例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2: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1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發給員工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1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 × 2% = 16,000元

投保單位(雇主)負擔保險費 健保單位代號 統編 1對1 多對1 1對多

投保單位與扣費義務人對應關係表 對應關係 健保辦理情形 問題提醒 一個投保單位對應一個扣費義務人 一個投保單位對應多個扣費義務人 ★無具統編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工廠) ★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薪資給與及健保各自行辦理 ★工廠健保由總公司辦理 較為單純,一個單位對應一個扣費單位,補充保險費扣取上較為簡易 一個投保單位對應多個扣費義務人 ★分支機構自行給與薪資,但健保總公司辦理 計收雇主補充保險費需將各扣費單位之薪資所得彙計 多個投保單位對應一個扣費義務人 ★僅有一個統編,投保單位有公健及勞健兩個代號 部分薪資項目需分別判定扣費單位

投保單位(雇主)負擔保險費 差距: 1.投保金額係依勞基法第2條第3項為主 2.投保金額有上限(182,000元) 保費計算 明細表 業務費用 所開立所得稅項目50 差距: 1.投保金額係依勞基法第2條第3項為主 2.投保金額有上限(182,000元) 3.支付薪資所得之對象,不在單位加保 4.除人事費用外,所支付之薪資所得金額 5….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作業試算表 細項說明提醒 ◎支付正職員工薪資總額(含奬金) ◎支付兼職員工薪資總額 ◎支付上課講師費 每月薪資總額(A) 負責科室 問題 所得稅代號 定義 細項說明提醒 □人事 □總務 □會計 □其他 50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即應納稅薪資總額) ◎支付正職員工薪資總額(含奬金) ◎支付兼職員工薪資總額 ◎支付上課講師費 月份 每月薪資總額(A) 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B) 差額(A-B=C) 應繳補充保險費 (C x 2%)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行政院決定,二代健保將於102年1月1日實施。 各項籌備作業依照預訂進度,於今年上半年完成,下半年預留作為民間之準備作業時間。 配合各項增修法規完成進度,全面展開宣導與輔導之作業,務使二代健保順利上路,穩健運作。 32

Q & A

或許您想這樣問 Q1:補充保險費是否能抵稅? A1: 補充保險費也是健保費,故可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且不受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或許您想這樣問 Q2:民眾未繳交補充保險費,就不能就醫嗎? A2: 補充保險費採取就源扣繳的方式,給付所得的單位在發出給付時扣取,民眾不需自行繳交,不會有未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