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課程 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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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藥理大學 導師會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課程 Confidentiality 個資管理顧問 賴東熙 liang hung 2017/9/12 嘉南藥理大學 導師會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課程 個資管理顧問 賴東熙 liang hung

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課程 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認知

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其他 特種 資料 個人 資料 自然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 ․職業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 ․醫療、病歷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所指行為定義 蒐集 處理 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國際傳輸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出生年月日 家庭 健康健查 基因 身分字號 職業 護照號碼 通訊地址 教育 社會活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國際傳輸 處理 利用 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 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蒐集、處理與利用個資之規範(非公務機關) 符合特定情形之一者: 1.法律明文規定 2.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合法公開 4.學術研究(基於公共利益) 5.當事人同意 6.為增進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8.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處理 特定目的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利用 特定目的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本法第20條 -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法律明文規定 2. 增進公共利益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學術研究(基於公共利益) 6.經當事人同意 7.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除第6條第 一項規定外

告知事項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第8條 應告知事項 得免為告知之情況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蒐集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告知要求及時機 蒐集 處理 利用 停止 利用 刪除 1 2 3 直接蒐集 於蒐集時告知 (第八條) 間接蒐集 於處理或利用前告知 (第九條) 4 蒐集時 並未說蒐集前、蒐集後,本人解讀為蒐集這個動作完成前應該做完,或 間接蒐集 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課程 個資實務案例Q&A

個資實務案例 個資法施行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有關懲處或使當事人難堪之事項公告,還是避免為之,如要公告仍要注意揭露之比例原則

個資實務案例 學校是否可以提供或寄發學生考試成績、學習紀錄、 缺曠課紀錄、 健康檢查狀況、學生成績預警給家長?考試成績、學習紀錄、 缺曠課紀錄是否宜公佈於班級社群網頁,可否對外公開? 大一、二學生多未滿20歲,父母基於親權行使之目的向學校請求該等學習相關成績或獎懲記錄應仍屬合理。但學生已滿20歲者,由於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此時無理由繼續允許家長取得學生之在校成績或其他個人資料,如學校將已成年之學生資料提供學生家長,可能有構成目的外利用或是超出法定義務必要範圍的可能。 為了獎勵、鼓勵、警惕等教學及管理上的理由,可以公告統計資料或級距或優秀同學不宜公告其詳細內容(教師法17條第8款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個資法第20條。 )

個資實務案例 老師請同學幫忙改考卷、 登錄成績或登錄整理同學個人資料, 是否侵犯學生的個人隱私? 改考卷、 登錄成績或登錄整理同學個人資料, 這些均為教師或學校行政人員權責(法定義務) ,如未經學生同意逕行將業務交付某同學辦理視為反個資法19條及教師法17條第8款 規定, 但如為老師聘用之助教則屬合法。 因現在學校課程助教多是聘同學擔任(本校統一稱為"教學助理"),非以往專職助教,因此對於考卷、成績等須專業判斷且具敏感性資料,依評鑑等各項上級督導時所表達意見,仍應避免由教學助理處理。

個資實務案例 老師在幫學生寫介紹信前,會要求學校職員提供該學生多年的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與成績),該如何處理?職員提供該資料前,是否應取得學生之同意? 學生在校的學習過程、考試訓練考核及成績、評分評語或其他學習或考試紀錄等,都是個人資料的一部份,老師在幫學生寫介紹信前可請學生主動提供,如由學校提供仍應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應取得當事人同意。

個資實務案例 家長為了解其小孩在校生活與交友情形,向老師或學校索取其他同學(如:班級幹部、…)之電話…等個人隱私資料, 是否可給家長? 老師依教師法17條規定基於輔導或管教學生及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可取得學生聯繫方式、學生在校狀況、成績、 品行、交友情形、 身心狀態…等學生個人資料,惟使用目的僅限於教育與訓練、學生(畢業生)資料管理之目的,家長詢問僅能就其小孩狀況告知(限20歲以下否則須取得同意),其他同學個資一概不可洩漏,否則將違反個資法第20條及教師法17條第8款 規定。但如有緊急危難可排除(資法第20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