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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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组织的意义与要求 一、会计工作组织及其意义 (一)、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 第一节 会计组织的意义与要求 一、会计工作组织及其意义 (一)、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 -------会计工作组织是指为了适应会计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性和严密细致性的特点,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所做的统筹安排。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会计法规是保证会计工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的约束机制。
第一节 会计组织的意义与要求 (二) 、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 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对于完成会计职能,实现会计的目标,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可以使其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会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有利于协调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关系 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搞好了,就能有力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有利于加强经济责任制 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资本的保全和增值。
第一节 会计组织的意义与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对会计工作的要求。 2、必须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来组织会计工作。 第一节 会计组织的意义与要求 二、会计工作组织的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对会计工作的要求。 2、必须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来组织会计工作。 3、必须保证工作质量,讲求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时间和费用。 4、必须做到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所谓专业核算是指由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的核算;所谓群众核算是指由职工群众直接参加的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经济核算。 5、必须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是指凡涉及财物和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规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以起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计组织的意义与要求 三、会计工作组织的内容 会计工作组织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机构的设置 ;(2)会计人员的配备 ;(3)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4)会计工作的规范;(5)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6)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指的是“单位内部所设置的、专门办理会计事项的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指的是“单位内部所设置的、专门办理会计事项的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一、会计机构设置的类型 1、国家管理部门设置的会计机构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主管该地区会计工作的机构。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分别设置会计司、处、科等。 2、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会计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会计机构,不仅需满足对经费收支及时进行核算和报告的要求,同时也需遵循内部控制的原则,以保证各该单位预算资金的安全与合理地使用。 在市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单位会计经济的影响、推动下,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将越来越少,除国家机关外,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实行了企业化管理和核算,他们通过各种有偿服务的方式取得收入。其会计机构的设置比全额预算单位复杂的多。对于盈利活动多且复杂的事业单位,其会计机构的设置可比照企业单位进行。 3、企业单位设置的会计机构 为保证顺利、有效地完成上述任务,达到预期的会计目标,会计机构内部应进行合理的分工,按照会计核算的流程设置责任岗位,配备会计人员。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二、企业会计机构的组织形式 1、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二、企业会计机构的组织形式 1、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会计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它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资金,在银行单独开户,独立经营、计算盈亏,具有完整的账簿系统,定期编制报表。独立核算单位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如果会计业务不多,也可只设专职会计人员。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报账单位。它是由上级拨给一定的备用金和物资,平时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整理,以及备用金账和实物账的登记,定期将收入、支出向上级报销,由上级汇总,它本身不独立计算盈亏,也不编制报表。如商业企业所属的分销店就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但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会计事务。 2、集中核算与非集中核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记账工作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三、会计机构设置的作用与原则 1、会计机构设置的作用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三、会计机构设置的作用与原则 1、会计机构设置的作用 会计控制制度按基本规范的要求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按现代系统论和控制论的观点是指施控主体对受控客体的一种能动作用,这种作用能够使受控客体根据施控主体的预定目标而动作,并最终达到这一目标的实现。按现代管理学理论是根据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和组织发展的需要,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原计划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计划,并调整整个管理工作过程。其三种概念对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定义基本是大同小异。 2、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 会计机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规合法原则;(2)全员性原则;(3)全面性与系统性结合原则;(4)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6)动态性原则。
第二节 会计机构 四、会计机构设置的要求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1、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3、实行代理记账是途径之一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就是指单位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包括独立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在有关机构设置的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可见,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较一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更加严格。这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所决定的。具体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是: (1)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专业技术资格;(3)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的其他条件,包括政治素质、工作经历、政策业务水平、组织能力、身体条件。
第二节 会计机构 六、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 会计机构 六、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一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是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是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分类和配备 1、会计人员的分类 第三节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分类和配备 1、会计人员的分类 按照职位和岗位分,一般有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会计、出纳等;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一般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 2、会计人员的配备 会计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各单位规模的大小及业务的需要,应该要符合会计机构内岗位设置的要求。一般而言,还应该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来统筹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节 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职责 1、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三节 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职责 1、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从业会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有严格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认定上。包括:(1)一般会计工作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3)总会计师; 2、会计人员的职责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指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五个方面: (1)会计核算;(2)会计监督;(3)会计处理方法 ;(4)参与计划 ;(5)其它会计业务
第三节 会计人员 三、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尤其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上几个方面: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三节 会计人员 四、会计人员的权限 1、审核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针对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节 会计人员 四、会计人员的权限 1、审核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针对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如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 如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处理账实不符 会计人员如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3、处理违法收支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有权不予办理,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4、处理造假行为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5、监督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节 会计法规体系 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 第四节 会计法规体系 一、会计法律 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 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 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第四节 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各种会计规范,主要是用来规范会计某一方面的工作和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的会计关系。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以《会计法》为指导并对《会计法》某些条款进行具体说明和详细补充。 (1)《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会计法规体系 三、会计部门规章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5月22日发布,2009年7月1日施行),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年5月22日发布,2009年7月1日施行),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4)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施行),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用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5)《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发布,2005年1月1日施行),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6)《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27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施行),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实施),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第五节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及期限 各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节 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第五节 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3 汇总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6 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第六节 会计工作的交接 一、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第六节 会计工作的交接 一、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节 会计工作的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节 会计工作的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2、会计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 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薄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如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印章、票据及其他会计用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检查电子核算数据是否能正常运行,确认有关数字是否正确无误。 3、会计工作交接的监交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2)财务负责人办进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局可以派人同会监交。 4、会计工作交接的签章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医院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薄,不得擅自另立账薄,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第六节 会计工作的交接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内容表 1、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会计工作的交接,主要分为四大步骤,分别是: 第六节 会计工作的交接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内容表 1、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会计工作的交接,主要分为四大步骤,分别是: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的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在其后,则不应有原移交人员承担责任,而应有接管人员承担责任。 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不仅涉及到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不得敷衍了事,马虎应付。 3、会计工作交接的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账要与银行账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账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账要相核对。个人账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