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稅法 ─增值稅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 會計專題研究 2009/12/14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比較 稅別 定義 行業別 增值稅 對商品流通過程中新增價值課稅 一般製造業、買賣業、修配業 營業稅 (0%-17%) 對商品流通過程中新增價值課稅 一般製造業、買賣業、修配業 營業稅 (3%-20%) 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等 交通運輸、建築業、金融保險、電信、文化體育、娛樂業等。 消費稅 (3%-45%) 生產、進口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 金飾鑽石珠寶、菸酒、化妝品、汽柴油、燃料油、小汽車等。
增值稅 定義:對在中國大陸境內商品生産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徵稅。 徵稅範圍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 進口貨物 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 進口貨物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收取加工費 受托對損壞物品修復,使恢復原狀和功能 有形動産,包括電力、氣體、和熱力 修理修配勞務 -- >使貨物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納稅義務人 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個人─個體經營者及個人 承租人和承包人─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 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個人 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無pe,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各種”單位”都要繳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及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小規模納稅人) 個人 非企業性單位 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實務認定上可有彈性 實行簡易征稅辦法 *為何要有小規模納稅人的設置?? 因增值稅採進項抵扣制,因此會計核算必須健全 ※標準:批發零售年應稅銷售額<180萬 生産性企業和提供勞務企業 年銷售額<100萬元 ※2~4即便超過標準,仍是小規模 ※生產型—若為小規模,但是會計制度健全,標準可降低為 30萬;商業企業則無降低標準的規定。 新辦商貿企業的認定小型:不先給一般納稅人資格,而是等到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180萬才可辦認定,進入輔導期;中大型:註冊資本500萬以上、人員50人以上,可申請認定,直接進入輔導期(2004/8/1的新規定) 飛騰取得增值稅發票的例子; 會計證、辦稅員證 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期限次年1月底前
稅 率 1、三檔稅率: 基本稅率17% 低稅率13%(糧食、暖冷氣、天然氣、煤炭、圖書、報紙、雜誌、飼料等 零稅率0% 2、兩檔徵收率: 稅 率 1、三檔稅率: 基本稅率17% 低稅率13%(糧食、暖冷氣、天然氣、煤炭、圖書、報紙、雜誌、飼料等 零稅率0% 2、兩檔徵收率: 小規模商業企業4% 小規模非商業企業6% 3、扣除率 – 7%、10%、13% 0%稅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 扣除率 – 運費:(運費金額+建設基金)×7% 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10% 向農業生産者或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免稅農產品 (買價+農業特産稅)×13%
銷 售 額 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 售 額 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即銷售方的價外收入)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包裝費、補貼、返還利潤、運輸裝卸費、…包裝物租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不包括在內: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徵之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A、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台灣規定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兩岸規定相同) ※代墊費用之開立發票: 台灣:查準第十八條之二(87.3.31.修正)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會計人員通常將價外費用透過其他應付款、業外收入科目核算,而未列入稅基
特殊狀況下的銷售額認定 銷售折扣vs. 折扣銷售 vs.銷售折讓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以物易物 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 以物易物 雙方同作購進和銷售處理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同時發生 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才可按折扣後的餘額計算增值稅 ;另開發票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折扣——折扣在銷售之後。(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銷售折讓——手續完備(退貨證明)
應納稅額(一) 銷項稅額:向買方收取之增值稅款。 進項稅額: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 (3)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免稅農產品(13%) (4)外購貨物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7%) (5)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10%) 運費發票抵扣的注意事項: 1.購買固定資産運費 2.隨同運費支付之裝卸費、保險費不得計入 3.必須是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普通發票 4.若該批貨物貨款尚未付清,則運費亦不得抵扣 *唯一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的—稅控收款機
應納稅額(二) 不得抵扣之進項稅額 購進固定資産(生產用機器設備自2009年起可抵減) 用於非應稅項目 用於免稅項目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耗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 第十九條(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注意:購買勞保用品、辦公用品可以抵進項稅金。 固定資產: 台灣:2年且六萬元 ; 大陸:1年(與生產有關) 2年且2000rmb
應納稅額(三)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之應納稅額 扣減發生期進項稅額的處理 進項稅不足抵扣時,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銷貨退回或折讓的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之應納稅額 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發票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考試注意--含稅銷售額應先換算成不含稅 小規模之進項扣抵─ 台灣 營業稅法第二十五條(查定稅額之扣減)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 )
特殊行為課稅規定 -視同銷售貨物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用於生産就不算),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自産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 非應稅項目 作為投資 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無償贈送他人 1.紅字除自產或委託加工外,尚包含”購買貨物” 2. Eg.購進貨物200萬元,付增值稅進項34萬,其中50%作爲投資,視同銷售,可以抵扣增值稅;50%用於福利,進項增值稅要轉出。
特殊行為課稅規定 -混合銷售 概念: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課稅規定: 企業性單位、個體經營者 以貨物爲主者(指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課徵增值稅。 一般以勞務爲主者,課徵營業稅。 1.Ex:銷售電視, 又收運輸費用 賣冷氣,又收安裝費用 2.有規劃空間(銷售貨物與勞務分開營業稅) 3.規劃空間的例外:銷售軟件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課增值稅。但交付使用後按期or按次收取的課營業稅。 然而,前者可即徵即退,規劃分開反而不利。
特殊行為課稅規定 -兼營非應稅勞務 概念:同時從事應稅(課增值稅)及非應稅項目,兩者並無直接關聯或從屬關係者。 課稅規定: 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一律徵收增值稅。 1.ex:跨行業經營 ; 賣家具裝潢的,同時又承攬安裝、裝飾業務
銷售額-視同銷售 按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按最近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按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 按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10% ※台灣規定—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限 防偽稅控專用發票 海關完稅憑證 購進廢舊物資 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尚未付款;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尚未入庫 發票開具之日起必須辦理認證 認證通過的當月必須申報抵扣 海關完稅憑證 開具之日起90天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申報抵扣 購進廢舊物資 同2. 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尚未付款;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尚未入庫 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領購使用:專用發票僅限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及其它企業不得領購使用。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發票實務問題討論 購進貨物在分批付款的情況下,已經收到了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可否抵扣或者按結算的比例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購貨時對方一直拒開發票,我們有什麼方式可追回發票? 增值稅發票應保存多久,方可銷毀? 1.No 2.稅局檢舉 3. 10年(p.418) 台灣: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的政策 出口免稅並退稅 出口免稅不退稅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對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消費稅;並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後予以退還 出口免稅不退稅 對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消費稅;並且適用此一政策之出口貨物因在前一道生產、銷售環節或進口環節是免稅的,因此該貨物價格中本身就不含稅,也無須退稅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國家對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出口環節照常徵稅
進口貨物徵稅 徵稅範圍:申報進入中國海關境內的貨物(有報關進口手續)。 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報關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進口者,由進口代理者代交。 適用稅率:同國內貨物 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