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 及再利用機構申請作業說明 100年6月24日
簡報內容 事業廢棄物相關申(填)報作業 再利用機構申請作業 法源依據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作業流程 網路申報項目及內容(事業及再利用者) 申報系統使用說明 再利用機構申請作業 法源依據及適用對象 申請方式及作業流程 再利用檢核系統使用說明
再利用機構法規規定事項申報實務
法源依據 事業廢棄物 相關申(填)報作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法源依據 99年8月10日環署廢字第0990070977號「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相關申(填)報作業 99年8月10日環署廢字第0990070977號「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規範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應依許可期限收受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經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等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其核准期限以二年為限,屆期前二個月內應重新申請。
96年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60014347F號「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規範再利用機構應於指定時間申報產出情形、貯存情形、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等項目。
廢清書填報作業流程 事業廢棄物 相關申(填)報作業 登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EMS) (http://ems.epa.gov.tw)進行基線資料填報 由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連結進入廢棄物系統(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IWRS),http://waste.epa.gov.tw) 進入清理計畫書填報,只需按下「同步EMS資料」,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EMS系統之基線資料相符合(事業基本資料、主要產品種類及產量、主要原料及添加物之種類及用量、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等六項逐一資料確認)。 點選左方「附件上傳」確認附件已由EMS帶入。 填報完成確認無誤後回主畫面點選「正式申報」介面,進入後選擇「檢具/變更正式申報」。 事業於正式申報作業完成後,即可列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正式提送審查之書面資料,送審查機關進行審查。
新設及新列管事業於首次登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EMS)時,基線資料內並無預帶之各污染源資料,所有資料必須逐一填寫。 應填報/確認之表單共有7張: 基本資料表(表C) 製程與營運狀況資料表(表M)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表T) (表T不需確認僅供查詢) 污染關聯表(表PR) 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圖MB) 事業廢水處理流程圖(圖WF) (列管狀況資料表(表CS)僅供查詢,請於基線資料查詢選單查詢。)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主要內容包含: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理方式。 (五)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六)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等相關之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若在空污製程中有產生廢液需以空污製程編號進行填報 事業產出之所有廢棄物種類均需提報,包含免上網申報之項目,如員工生活性廢棄物、廢單一金屬、廢塑膠、廢紙、廚餘 依廢棄物實際清除頻率填寫,填寫廢棄物每月至少清運的次數。 1.請依據「製程代碼」欄分別填報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 2.不同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需分別填報 1.貯存設施應符合設施標準規定 2.『貯存地點』如廠內、廠外其他經核可地點
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清除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Y00:該項廢棄物無需清除者以此代號表示 中間處理方法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Z00:該項廢棄物無需中間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 Z01:滅菌處理。 Z02:化學處理 Z03:堆肥處理 Z04:熱處理(除焚化處理外):主要以加熱方式進行事業廢棄物處理者,但不包括焚化處理技術者。 Z05:焚化處理 Z06:物理處理 Z07:固化處理 Z08:穩定化處理 Z13:洗淨處理 Z21: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Z22: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Z23: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處理 Z24: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Z99:其他處理(請簡要說明) 處理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T00:該項廢棄物無需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 T01:自行處理 T02:共同處理 T03:委託處理 T04:納管處理(如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T99:其他(請簡要說明) 再利用管理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廢棄物送至廠外再利用者請選填R02~R05。 R00: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者以此代號表示。 R01:廠內再利用。 R02:公告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屬公告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依公告 再利用方式之規定再利用者。 R03:個案再利用:係指個案申請再利用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依該案進行再利用 者。 R04: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屬公 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依公告再利用方式之規定再利用者。 R05:通案再利用:係指通案申請再利用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依該案進行再利用者。 R99:其他(請簡要說明)。 最終處置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X00:該項廢棄物無須採掩埋處置者以此代號表示。 X01:掩埋:將事業廢棄物採掩埋處置者,包括封閉掩埋場、衛生掩埋場及安定掩埋場等。 X02:海洋棄置:指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海域投棄或置放之處理方法。 X03:境外處理:將事業廢棄物運至國外處理或處置者。 X99:其他(請簡要說明)。 產生廢液之製程編號: 為配合空水廢毒整合作業新增此欄位,為製程中產生廢液製程之編號,此編號依空氣污染物流向關聯之製程編號進行填寫。 清除頻率: 依廢棄物實際清除情形填寫,填寫廢棄物最小清運的頻率(清運趟次/月數)。
一、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 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之填報方式 一、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 二、但若事業對於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非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則其仍只能填寫一種目前之清理方式(因若同時填寫多種可能清理方式,將造成申報與事實不符,無法達質量平衡,易勾稽異常。)
網路申報項目及內容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事業廢棄物 相關申(填)報作業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 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續): 依前項所述,若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某月僅產出8項廢棄物,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申報該8項廢棄物產出情形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2項廢棄物上網申報為0。 另若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於某月皆無廢棄物產出,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上網申報無產出廢棄物(按「無產出廢棄物」鍵)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10項廢棄物逐一上網申報為0)。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公告事項二、(三)1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公告並無規定若新設事業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可免申報廢棄物貯存情形,故新設事業若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仍需於每月5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量為0。
◎廢棄物清除出廠前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
◎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僅事業): 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自無所謂與實際不符之情事,不需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量,至若其清除前申報之其餘資料(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與實際不符,應於列印之遞送三聯單逕行修改,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該等資料。 ◎八十四小時內上網確認聯單內容(僅事業):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八十四小時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
◎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再利用情形(僅再利用): ◎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僅再利用): 因特殊情形無法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處理或再利用者,得由該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報經原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由該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主管機關將同意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再利用情形(僅再利用): 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遞送聯單申報規定示意圖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35日內產源主動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一)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二)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三)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四)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五)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除該公告有特別規定者外)。(僅限輸出、輸入者)
◎收受遞送聯單申報介面 依聯單編號查詢 依時間區間查詢 查詢申報資料 依聯單編號查詢 依時間區間查詢 確認後傳送資料 24
產出申報項目 收受申報項目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介面 申報項目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 廠內或廠外貯存資料維護包括: 申報:申報前月月底貯存情形 修改:修改已申報資料 補申報:補申報未申報資料 查詢:查詢貯存情形
◎遞送三聯單申報介面 產源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廠外貯存 委託或共同流向 再利用流向 境外處理流向 自行處理流向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處理後流向 (自行處理衍生廢棄物申報) 28 28
資料輸入完畢後,點選傳送 將從廢棄物代碼設定,預帶清理方式為X、Z類的項目(X03境外處理及X04輸入處理除外)。 填寫容器數目及廢棄物重量。 並勾選 於新版廢棄物代碼建置相關廢棄物申報資料 資料輸入完畢後,點選傳送
1.清理方式需皆為R類 2.廢棄物代碼必須為R類(R01~R99)及9個特例代碼(C-0301、D-0101、D-0102、D-0801、D-0802、D-0803、D-0899、D-1504、D-2407),除上述之外,則必需經個案許可或通案許可。
再利用產品流向申報說明 事業廢棄物 相關申(填)報作業 請先登入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IWRS(http://waste.epa.gov.tw),選擇營運紀錄申報,點選申報。 點選「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即可進入系統進行申報作業。
基本資料維護/銷售對象基本資料維護 1.點選「銷售對象基本資料維護」 進行銷售對象基本資料建立,銷售對象名稱、縣市(國)別及地址,為必填欄位,若無填寫將無法送出資料。 2.新增資料 可進行資料編輯及刪除
基本資料維護/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維護 1.點選「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維護」 2.選取再利用方式 3.資料新增完成,點選「儲存」 請先選取再利用方式,再進行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維護。 注意! 同時具有兩種方式者,均須選填「公告及許可再利用」或「廠內再利用」,並均須申報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 點選「建立」 可進行資料編輯及刪除 1.再利用產品代碼由查詢點選方式自動帶入資料 2.確認新增資料 3.必填欄位須填寫方可儲存 3.資料新增完成,點選「儲存」
點選欄位,即有彈跳視窗提供於「銷售對象基本資料維護」及「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維護」所建立之資料,點選後系統會自動帶入其資料。 二、再利用產品及銷售對象填報 1.點選「再利用產品及銷售對象填報」 若選擇之月份已經正式申報,將無法再點選填報,如仍須進行資料修正,請先點選「再利用申報補正」後,再進行資料填報,填報完成後請記得點選「再利用產品正式申報」,完成正式申報流程。 2.選擇所需填報的月份,點選「填報」 3.點選「儲存」 點選欄位,即有彈跳視窗提供於「銷售對象基本資料維護」及「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維護」所建立之資料,點選後系統會自動帶入其資料。 可進行資料編輯及刪除
系統自動帶入「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維護」中所有再利用產品,來源A為「公告及許可再利用」,來源B為「廠內再利用」。 三、再利用產品生產量及庫存量填報 1.點選「再利用產品生產量及庫存量」 若選擇之月份已經正式申報,將無法再點選填報,如仍須進行資料修正,請先點選「再利用申報補正」後,再進行資料填報,填報完成後請記得點選「再利用產品正式申報」,完成正式申報流程。 2.選擇所需填報的月份,點選「填報」 必填欄位必須填寫才可以儲存 3.點選「儲存」 系統自動帶入「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維護」中所有再利用產品,來源A為「公告及許可再利用」,來源B為「廠內再利用」。
四、再利用產品正式申報 1.點選「再利用產品正式申報」 請確認正式申報月份之各項填報資料無誤後,請於每月10日前完成正式申報作業。 2.選擇所需正式申報的月份 3.點選「正式申報再利用產品」
再利用登記檢核申請作業
法源依據及適用對象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再利用機構 申請作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僅收受非屬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個案再利用許可、通案再利用許可、試驗計畫) 即收受非R類廢棄物項目進行再利用,須取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 僅收受屬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 即收受R類廢棄物項目之廢棄物再利用者。 同時收受屬公告及非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 同時收受有R類及非R類廢棄物項目之廢棄物再利用者。
申請方式及作業流程 僅收受非屬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個案再利用許可、通案再利用許可、試驗計畫) 再利用機構 申請作業 僅收受非屬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個案再利用許可、通案再利用許可、試驗計畫) 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再利用許可證明文件資料、再利用登記檢核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執照(現已廢除,非必要),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製程流程圖。
同時收受屬公告及非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 僅收受屬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 應檢具再利用登記檢核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執照(現已廢除,非必要),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製程流程圖 。 同時收受屬公告及非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項目者 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再利用許可證明文件資料、再利用登記檢核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執照(現已廢除,非必要),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製程流程圖 。
再利用檢核系統使用說明 再利用機構 申請作業 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IWRS) (http://waste.epa.gov.tw) 專題區之「再利用登記檢核」選項,輸入管制編號及密碼後點選「確認送出」後,依辦理項目進行操作。
逐項填寫各張表單之相關欄位,包含再利用類別、再利用情形及再利用產品等內容。
完成所有表單填寫後,將需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上傳作業,點選「正式提出申請」後即可藉由「列印填報資料」功能將進行該檢核表列印作業。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 正式網站網址: http://waste.epa.gov.tw/ 測試網站網址: http://waste26.epa.gov.tw/ 提供網路下載即時新聞及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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