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 A4化學品管理系統 使用指引 教材說明:介紹化學品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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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 A4化學品管理系統 使用指引 教材說明:介紹化學品管理系統。 教材目的: 藉由本課程之學習,使上課學員瞭解化學品管理系統之相關法源,及申報系統操作。 ※種子師資培訓營教師授課提醒: 教材對象 1.非安衛相關業務及安衛相關業務之教師與行政人員 。 2.大專院校及高工高職實驗室研究助理與學生。  使用本教材前,請講者先行閱讀以下說明 1.本教材製作、修訂於104/4/14。 2.本教材依據104年度教育部”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知能提昇暨教育訓練推動計畫”製作,部分投影片對象為高工高職同學,全部投影片對象為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自然科、實驗室相關教師與校內行政人員。 3.本教材為新製教材,部分內容參考”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使用說明。惟該系統目前仍持續修改中,日後講者使用本教材時,須注意該系統是否已有所變動。 4.就高工高職同學而言,其在學校內幾乎不會有機會接觸到校方所使用的化學品管理系統(多數高中職實際上亦未使用相關系統),故講者授課時如對象為高工高職同學,可考慮將重點置於化學品管理系統之法源,與使用管理系統之重要性。因高工高職同學目前雖未接觸,但未來進入職場後有可能接觸到事業單位內之化學品管理系統,故其目前雖不需確實了解系統如何操作,但必須對化學品管理系統之重要性有所認識。 5.若對象為各級學校之教師與行政人員,則請講師於授課前詢問學員,了解該校有無使用相關系統,及所使用之化學品管理系統為何。可能需要依學員之狀況,調整授課方向與講授重點。

壹、化學品管理系統之法源 貳、化學品管理系統 叁、學術機構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功能與特性 肆、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伍、未來趨勢 內 容 壹、化學品管理系統之法源 貳、化學品管理系統 叁、學術機構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功能與特性 肆、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伍、未來趨勢 ※通過培訓營認證教師使用此教材授課之教學說明: 初階(國民中小學-無 中階(高中/工/職)-無 進階(大專校院)~p1-57、p58-60(針對有系統管理權限之人員)

壹、化學品管理系統之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 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 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違反之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 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 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 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 第10條 雇主(自營作業者亦同)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違反之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 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第 5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 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 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違反之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 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違反之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 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 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 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 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勞動部) 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 第 14 條 運作者取得許可文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定期更新附表三之實際運作資料,並登錄於第七條規定之資訊網站。 違反罰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103.12.31) 第 14 條 運作者取得許可文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定期更新附表三之實際運作資料,並登錄於第 七條規定之資訊網站。 二、依前條核發之許可文件與相關申請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三、就下列事項建立工作者之暴露資料,至少留存十年備查: (一)工作者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工作者暴露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44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 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 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 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勞動部) 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 第 6 條 運作者對於第二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每年定期更新:...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 違反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103.12.30) 第 6 條 運作者對於第二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並每年定期更新: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三。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四。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六個月 內報請備查。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十八個月 第一項之定期更新,應自備查後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 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毒性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 8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 8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違反罰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102.12.11) 第 8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 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 第 3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依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 四項規定,有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義務,而未記錄、申報、保存 或報告。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 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申請登記而擅自運作。 四、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 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及文件保存之管理規定或違反第三項未積極預 防致發生事故。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變器材、 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 錄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聯 單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 全裝備、事故處理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證檢測類別或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測人員資格、在職訓練、檢測許可證有效期 限、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管理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經濟部) 第 31 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4.02.04) 第 31 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 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 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100.04.29) 第 6 條 廠商應將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依下列事項,自行登錄,詳列簿冊,以備 檢查: 一、甲類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 、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二、乙類之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 廠商對於前項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其上 一季之簿冊影本,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申報。 本辦法所規定之簿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公告訂之,修正時亦同。

貳、化學品管理系統

化學品管理系統 常見名稱 基本功能 化學品管理系統、化學品資訊管理系統、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等 事業單位基本資料與設定 化學品存量變動管理 紀錄事業單位內化學品之新增、調撥、分裝、減量、報廢、儲存位置等狀況。

化學品管理系統(續) 其他功能 化學品申報 通常亦有彙整全事業單位特定種類化學品變動狀況之作用,以利向各化學品主管機關進行定期申報。 化學品相關資料查詢 標示、安全資料表、法規等 問題與答覆、討論區 其他

參、學術機構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功能與特性

學術機構化學品管理系統常見之功能項目 基本資料維護 化學品管理 報表區 學校、系所、人事、校區、實驗室權限、化學品設定等資本資料維護與調整 化學品身分管理:危險物、有害物、毒性化學物質、先驅性化學品等 化學品異動管理:新增、減量、調撥、分裝、報廢 報表區 化學品清單、總量、消耗量等資訊查詢

學術機構化學品管理系統常見之功能項目 廠商與事業單位運作許可 緊急應變管理 申報 查詢化學品供應商販賣許可證號與學校運作許可證字號 緊急應變器材與儲存點查詢與異動 申報 管理人員經由管理系統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報化學物質消耗、存量等應申報事項

學術機構化學品管理系統常見之功能項目 參考資料 操作說明 請購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法規探討區 訓練教材、宣導及諮詢服務區 公佈欄 以電子檔或動畫說明管理系統之操作方式 請購 與請購系統連結,實驗室直接經由管理系統採購化學品,或由供應商填寫相關資料

使用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優點 確實掌握化學品資訊 紀錄保存 實驗室可掌握現有化學品之種類、存量、儲存位置,避免重複購買、超過保存期限、遺失化學品。 紀錄保存 清單、存量等資訊存放於網路,節省紙本存放空間,減少資料破損、遺失風險。

使用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優點 緊急應變 申報各種列管化學物質 校方管理員可經由系統掌握各實驗室藥品種類、存量,災害發生時可立即獲得相關資訊。 如系統與申報對象(例.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系統)直接連結,須申報時系統可自行計算存量等資訊並上傳,免去表單計算與公文往返。

學術機構 化學品管理系統之特性(相對一般事業單位) 系統內化學品種類繁多,項目變動率高。 單一種類化學品數量較少。 管理系統使用人數眾多、流動率高、熟練度不足,影響登錄數據真實性。 化學品各實驗室(或科系)自行管理,系統總管理人雖可在系統上查閱所有化學品,但實際狀況難以掌握,且不易進行稽核。

肆、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http://chem.moe.edu.tw/ 化學品管理系統範例介紹 肆、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http://chem.moe.edu.tw/

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跨校網路化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由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製作與維護。 開放各校使用 以實驗室管理人(教師)為基本使用管理對象,登錄所擁有之化學品 學校管理人可經由系統進行毒性化學物質申報

化學品管理-權限分類之例子 系統管理者 應化系 系所管理者 學校管理者 A老師 B老師 A1實驗室 A2實驗室 實驗管理者

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實驗室基本作業流程 化學品運作管理區 報表區(查詢) 一般化學品 新增化學品 調撥 減量 化學品清單 新增化學品 分裝 報廢 化學品總量 化學品基本檔 毒化物化學品 調撥 減量 分裝 分享化學品 公告 查詢 取消

實驗室人員登入 http://chem.moe.edu.tw/ 由此登入

主要作業區域-化學品管理區 主要作業範圍 主要作業範圍

新增化學品 填寫完欄位後,請先點選 1 3 2 4 功能說明: 當年新購入之化學品時,您需使用新增化學品的功能,將化學品資料登入道系統內部。 使用權限: 系所系統管理者:可新增自己或代填系上化學品。 教職人員:可新增自己的化學品。 注意: a.估計重量指的是每一瓶或每一包的化學品估計是多少重量[計量單位為公斤] 。 b. 估計重量請參酌化學品比重,類別為氣體鋼瓶,您需要自行填寫,如果您不知道估計重量時,您可點選﹝重量計算參考﹞鈕當參考資料。 2 填寫完欄位後,請先點選 4

全部化學品新增項次完畢後,確認內容無誤,再點選「送出化學品」,新增之化學品資料方會進入系統 新增化學 品(續) 新增項次之化學品會出現在下方,依序排列 全部化學品新增項次完畢後,確認內容無誤,再點選「送出化學品」,新增之化學品資料方會進入系統 5

一般化學品減量 1 3 功能說明: 一般化學品[指化學品基本檔其毒性化學物質設成N]化學品已有使用情形時,請您執行減量作業。注意:當化學品減量至零,等同註銷功能。 使用權限: 系所管理者:只能可對自己的化學品執行註銷作業。 教職人員:只能對自己的化學品執行註銷作業。 2 4

一般化學品減量 指定要減量的化學品 5 填寫使用量 7 看化學品清單 確認減量作業 6 取消減量作業

一般化學品減量- 化學品清單

一般化學品報廢 1 3 2 4

一般化學品報廢 勾選要報廢的化學品 5 確認報廢作業 6

列管毒化物減量 1 2 3 4

列管毒化物減量 指定要減量的毒化物 5 填寫使用量 7 6 看化學品清單 確認減量作業 取消減量作業

調撥 1 3 2 4

調撥 勾選要調撥的化學品 5 6 確認執行調撥 7

分享化學品-查詢 1 2 3 按下查詢後即會顯示單位內功分享之化學品 4

分享化學品-公告分享 1 3 2 4

分享化學品-公告分享 勾選要分享的化學品 5 分享 確認分享作業 6

分享化學品-取消分享 1 3 2 4

分享化學品-取消分享 勾選要取消分享的化學品 5 分享 6 確認取消分享

實驗室毒化物運作紀錄表 1 2 3 4

毒化物運作紀錄表 點選毒化物 5 7 6

若無搜尋條件,則列出實驗室內所有化學品之清單 化學品清單 1 2 若無搜尋條件,則列出實驗室內所有化學品之清單 3 4

可轉檔為EXCEL格式之檔案,方便儲存、列印 化學品清單 可轉檔為EXCEL格式之檔案,方便儲存、列印

化學品總量查詢 1 2 3 選擇所需之化學品排列順序 4

化學品總量查詢 Cas No排序

使用注意事項 新增化學品 新增化學品時以Cas No.登入新化學品,如不知Cas No.無法新增。 新增化學品時不須區分危害物、先驅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系統會自行判斷。

使用注意事項 新增化學品 單瓶重量之單位為KG,如新增化學品之單位不同,請自行謹慎換算。 如新增化學品完成後,發現輸入事項錯誤,請以「新增化學品修改」功能進行更正。 鋼瓶類物質如不知單瓶重量,請詢問供應商。

使用注意事項 一般化學品減量 毒性化學物質不會出現於此功能,如欲減量毒化物請至「列管毒化物-減量」。 使用量之單位為Kg,如該化學品之瓶裝單位不同,請自行謹慎換算,注意小數點。 如化學品減量完成後,發現輸入事項錯誤,請以「化學品減量修改」功能進行更正。

使用注意事項 調撥 分裝 主要用於退休或離職教師轉移化學品至其他實驗室用途。 毒性化學物質亦可進行調撥作業,但須注意依法不可調撥至地址不同之實驗室。 分裝 毒性化學物質亦可進行分裝作業,但須注意依法不可分裝至地址不同之實驗室。

使用注意事項 列管毒化物-減量 其他 使用量之單位為Kg,如該化學品之瓶裝單位不同,請自行謹慎換算,注意小數點。 實驗室管理人帳號密碼權限為登錄、修改自身實驗室化學品相關資訊。 學校管理人權限另包含毒性化學物質申報,其操作流程請管理人參閱工業研究院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研習會教材。

伍、未來趨勢

未來校園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可能趨勢 與校園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系統結合 化學品管理結合採購、驗收等程序 (103學年度)已有數所大專院校將化學管理系統結合於「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系統」中,一組帳號密碼即可進行化學品管理、申請廢液清運、申報感染性生物異動等功能。 化學品管理結合採購、驗收等程序 目前已有數校將化學品管理系統中新增化學品功能與採購系統連結,未來如能推廣,應可大幅減少化學品登錄疏漏之情形。

未來校園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可能趨勢 新增化學品成分選項 多元化上端連結 為因應法規要求,103年勞動部新公告之管制性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等之成分類別未來應逐步建置於各化學品管理系統中。 多元化上端連結 目前如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僅與環保體系之毒性化學物質進行連結,未來應考慮逐步擴充連接職安體系,以因應各種申報需求。

資料來源 編撰者: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許逸洋研究員 參考資料: 1.職業安全衛生法 2.毒品防制危害條例 編撰者: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許逸洋研究員 參考資料: 1.職業安全衛生法 2.毒品防制危害條例 3. http://chem.moe.edu.tw/ ─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