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 程序及实务操作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二处 姚晓红 2010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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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 程序及实务操作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二处 姚晓红 2010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介绍内容 1.概述 2.办理进入国家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3.办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4.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 5.审查基础文本声明及修改文件 6.其他文件 7.国家公布 8.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概述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必要性 -PCT体系只是一个申请体系 -不进入国家阶段就不能获得专利权 法律法规及有关PCT申请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办理进入国家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获取国际阶段相关信息 www.wipo.int/pctdb/en 把握PCT申请当前的法律状态 了解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相关要求 核查和确认相关事项 获取表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办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3.1 如何办理进入手续 3.2 进入手续应当满足的最低要求 3.3 进入手续的审批结果 3.4 可以补正的手续 3.5 文件的提交及费用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1 如何办理进入手续 (1) 在规定的期限内 (2) 提交规定的文件 (3) 缴纳规定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在规定的期限内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在缴纳宽限费后,可延迟至32个月 注意:①进入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该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②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 提交规定的文件 外文提出的申请 中文提出的申请 进入声明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译文、附图和摘要附图副本(适用时) 其他文件(适用时),如申请人变更证明材料 中文提出的申请 摘要、摘要附图副本(适用时) 其他文件(适用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 缴纳规定的费用 非CN受理: CN受理: 发 明: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 加费(适用时)、宽限费(适用时) 发 明: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 加费(适用时)、宽限费(适用时) 实用新型:申请费、申请附加费(适用时)、 宽限费(适用时) CN受理: 发 明:公布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 实用新型:宽限费(适用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2 进入手续应当满足的最低要求 (1)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 (2)文件 (3)费用 外文提出的申请 进入声明:国际申请号、保护类型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译文 中文提出的申请 (3)费用 非CN受理: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宽限费(适用时) CN受理:公布印刷费(发明)、宽限费(适用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3 进入手续的审批结果 不符合规定的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 在国际阶段撤回、视为撤回申请或撤回对中国的指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 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满足最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3 进入手续的审批结果 符合规定的(即满足最低要求的),准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给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简称进入日) 进入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满足最低要求之 日,以文件递交日和费用缴纳日两者 后到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4 可以补正的手续 摘要 附图或摘要附图 进入声明中的某些信息,如发明名称、申请人信息、发明人姓名 根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5 文件的提交及费用的缴纳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递交日的确定 费用的缴纳及缴费日的确定 提交方式:面交,邮寄 提交地点: 面交→专利局受理大厅PCT受理窗口 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收 递交日的确定:同国家申请 费用的缴纳及缴费日的确定 正确写明国际申请号、保护类型、费用名称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际阶段 国家阶段 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提出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优先权) PCT/US2007/123456 200780000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 4.1 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4.2 原始申请的译文和附图 4.3 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 4.4 期限届满前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1 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4.1.1 国际申请号和保护类型 4.1.2 国际申请日 4.1.3 发明名称 4.1.4 发明人 4.1.5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1.1 国际申请号和保护类型 国际申请号 保护类型 应当正确填写,如PCT/US2009/123456 以申请人指明的为准 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能择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1.2 国际申请日 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记载的一致 特殊情形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包含援引加入的项目或 部分,专利局可能重新确定相对于中国的申 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1.3 发明名称 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相符,不限字数 与说明书中的一致 发明名称的修改 注意:容易混淆的字 如:记、纪;陈、阵;a、α 以修改文件的形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1.4 发明人 (1) 发明人信息的确定 (2) 发明人的译名 (3) 特殊情形 (4) 发明人译名的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发明人信息的确定 应当是自然人 应当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并且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 在国际阶段变更过发明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后的发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 发明人的译名 应当与原文相符 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其所属国的习惯翻译,不得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 如:TAN,Henry Tom → 亨利·汤姆·谭/H.T.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 特殊情形 发明人死亡 国际公布文本中无发明人信息 请求不公布发明人的姓名 仍作为发明人填写在进入声明中 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填写发明人 在相应发明人后标注“(不公布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 发明人译名的改正 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通过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 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1.5 申请人 (1) 申请人信息的确定 (2) 申请人的译名 (3) 申请人的地址 (4) 申请人译名的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申请人信息的确定 应当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并且是针对中国的申请人 在国际阶段变更过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的,应当填写变更后的信息,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不应再写入进入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 申请人的译名 应当与原文相符 申请人为个人的,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其所属国的习惯翻译,不得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 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3) 申请人的地址 应当与原文相符 外国,可以只填写国别、市(县、州、府) 本国,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 申请人译名的改正 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通过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 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2 原始申请的译文和附图 4.2.1 摘要和摘要附图 4.2.2 权利要求书 4.2.3 说明书 4.2.4 说明书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2.1 摘要和摘要附图 摘要 摘要附图 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一致 国际公布文本中无摘要的,也应提交 有文字的应译成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2.2 权利要求书 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内容一致 不得含有明显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其他贬低性的陈述 满足国家公布要求 单独连续编页 注意:区分原始权利要求与19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2.3 说明书 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内容一致 发明名称与进入声明中填写的一致 不得含有明显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其他贬低性的陈述 满足国家公布要求 无段落编号,单独连续编页 序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2.4 说明书附图 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一致 有文字的应译成中文 不得含有明显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其他贬低性的陈述 满足国家公布要求 单独连续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3 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 提交文件 国际公布前进入请求提前处理且要求提前公布 进入声明 摘要、摘要附图(如果有) 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4.4 期限届满前的处理 提前处理 暂不处理的情况 提前处理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 无提前处理请求 无国际申请副本 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要求国际局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 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 暂不处理的情况 无提前处理请求 无国际申请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5.审查基础文本声明及修改文件 5.1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5.2 修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5.1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的作用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的填写 审查基础提及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修改文件 希望专利局在后续审查时依据的文本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的填写 应当正确填写进入声明中的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一栏 没有修改的,审查基础就是原始申请 有修改且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查基础 审查基础提及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修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5.2 修改文件 国际阶段的修改 按照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 按照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 国家阶段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其他文件 6.1 委托事项 6.2 优先权事项 6.3 援引加入 6.4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6.5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 6.6 遗传资源 6.7 改正译文错误 6.8 实质审查请求 6.9 著录项目变更 6.10国际单位错误或专利局错误的更正 6.11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1 委托事项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信息 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 优先权事项 6.2.1 优先权要求费 6.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6.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4 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6.2.5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 6.2.6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 6.2.7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1 优先权要求费 每项优先权要求费为80元 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并缴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进入声明中指明 在后申请应当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 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优先权声明应当与国际局记录的一致 在国际阶段未提供在先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 在后申请应当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 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 国际阶段向国际局或受理局提交 国际阶段未提交的,必要时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 与优先权声明一致 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包含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受理机构名称和申请人等信息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中文题录,且忠实于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4 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不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情形 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要求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一致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即条约细则4.17(iii)) 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5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 在先申请应当 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是分案申请 与在后申请的主题相同 未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在后申请提出时尚未授予专利权 在后申请是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5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成立时,在先申请不视为撤回 应当提交的情形: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 要求: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转让给在后申请的全体申请人 优先权成立时,在先申请不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6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 进入时或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出 提交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写明改正前后的优先权事项 必要时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2.7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在国际阶段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恢复 在国家阶段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恢复 前提:国际公布文本中包含视为未要求的优先权信息 在国家阶段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恢复 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3 援引加入 6.3.1 援引加入的概念 6.3.2 我国对援引加入的规定 6.3.3 援引加入信息的获得 6.3.4 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两种选择 6.3.5 申请文件译文的准备 6.3.6 专利局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3.1 援引加入的概念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规定: 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3.2 我国对援引加入的规定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3.3 援引加入信息的获得 国际公布文本 “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3.4 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两种选择 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删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 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 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注意: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 作出选择,在后续程序中申请人没有选 择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3.5 申请文件译文的准备 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 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 提交的申请文件译文中不能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3.6 专利局的处理 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 未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或者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通知申请人删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注意:重新确定申请日的,可能导致优先权视 为未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4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国际阶段作出过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声明的 应当在进入声明中指明,未指明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指明 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 国际阶段未作出过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声明但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的,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5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 6.5.1 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6.5.2 保藏说明 6.5.3 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5.1 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国际阶段作出过保藏说明的 国际阶段未作出过保藏说明但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的,视为未保藏 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 应当指明的内容:记载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国际阶段未作出过保藏说明但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的,视为未保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5.2 保藏说明 记载形式 译成中文,且与国际公布文本内容一致 保藏说明的补充和改正 说明书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RO/134表)或者其他单独纸页 译成中文,且与国际公布文本内容一致 保藏说明的补充和改正 遗漏保藏事项的,可根据国际公布文本中包含的保藏证明加以补充 与保藏证明中的记载不一致的,可根据保藏证明加以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5.3 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期限: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主动提交 进入声明及保藏说明中的保藏事项应当与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中的一致 附具中文题录或译文,且忠实于原文 保藏单位:专利局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 保藏日:最早优先权日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6 遗传资源的来源 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 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7 改正译文错误 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进行改正 期限 文件 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8 实质审查请求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年内 实质审查请求书 实质审查费:2500元 由CN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实质审查费全免 由EP、JP、SE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实质审查费减免20% 注意:2010.2.1前办理进入手续的PCT申请仍适用原 指南和136号公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9 著录项目变更 国际阶段的变更 国家阶段的变更:同国家申请 视为已向专利局申报 申请人变更的,应当补交证明材料 当事人本人作出的声明可作为证明材料 国际申请提出时填写了错误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明人的姓名 申请人/发明人在不同国家使用不同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10 国际单位错误的改正 (1) 国际单位错误 (2) 如何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国际单位的错误 国际单位漏发或发出的通知书有误 国际公布文本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如何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向国际单位提出改正请求 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提交意见陈述告知专利局已提请国际单位改正 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6.11 复查 (1)复查的情形 (2)请求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复查的情形 (1)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认为撤回 (1) 复查的情形 (1)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认为撤回 (2)国际局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国际申请的登记本而宣布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 请求复查 自收到处理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复查请求,同时附具要求进行复查处理决定的副本,要求国际局将有关档案文件的副本传送到专利局 提出复查请求的同时,应当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并在进入声明中标明已提出复查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7.国家公布 7.1 国家公布的时间 7.2 国家公布的形式 7.3 国家公布的内容 7.4 国家公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7.1 国家公布的时间 经专利局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 完成国家公布的准备时间一般不早于进入日起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7.2 国家公布的形式 以外文进行国际公布的 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 发明专利公报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特殊情形(完成国际公布前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发明专利公报和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7.3 国家公布的内容 发明专利公报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著录项目 摘要和摘要附图(如果有) 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序列表、19条修改及声明、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7.4 国家公布的效力 以外文进行国际公布的 自国家公布之日起产生临时保护的效力 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 自国际公布之日起产生临时保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8.费用 8.1 PCT申请特殊的费用 8.2 费用减免 8.3 费用减缓 8.4 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8.1 PCT申请特殊的费用 费用种类 金额(元) 宽限费 1000 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 300(初审阶段) 1200(实审阶段) 单一性恢复费 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8.2 费用减免 申请费的免缴 -受理局为CN,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实质审查费的减免 -由EP、JP、SE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实质审查费减免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8.3 费用减缓 可减缓的费种 减缓比例 与费用减免的区别 复审费和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 同国家申请 费用减缓:需办理费用减缓手续 费用减免:只要符合条件即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8.4 退款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予以退款 说明: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 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常用咨询电话 PCT二处:010-62088300 受理处: 010-62085500 收费处: 010-62088166 发文处: 010-62084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谢 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