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泰國對波蘭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 WTO︰THAIL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ANGLES, SHAPES AND SECTIONS OF IRON NON-ALLOY STEEL AND H-BEAMS FROM POLAND WT/DS122/R 28 SEPTEMBER 2000 WT/DS122/AB/R 12 MARCH 2001 李 成 東海大學法律系
目 次 壹、 案例要旨 貳、 案例事實 一、 爭端記事 二、 事實說明 三、 雙方當事人之主張 參、 爭端解決小組認定內容 目 次 壹、 案例要旨 貳、 案例事實 一、 爭端記事 二、 事實說明 三、 雙方當事人之主張 參、 爭端解決小組認定內容 一、 程序爭點(並請求初步認定) (一) 有關設立爭端解決小組是否充分符 合DSU第6.2條 二、 實體爭點 (一) 反傾銷協定第5條︰展開調查 (二) 反傾銷協定第2.2條︰推定正常價格 的利潤認定 (三) 反傾銷協定第3條︰損害的認定 (四) 反傾銷協定第6條︰證據 三、 裁定及結論 肆、 上訴機構報告 一、 上訴程序 二、 上訴審查的主要爭點 三、上訴機構認定內容 四、認定及結論 伍、 案例評析 一、 程序爭點 陸、結論
案例要旨 鋼鐵工業是國家建設的重要基本工業,為經建發展必須重視的關鍵產業。其產業關連範圍極大,可以帶動金屬製造業、機械業、運輸工具業、電工器材業、土木工程及建築業等下游工業發展,對國家的整體產業和經濟的成長有促進和維持的功能。 泰國的Siam Yamato Steel, Ltd.(SYS公司)是泰國國內唯一H型鋼生產者。在封閉體系中的獨佔廠商可以追求其利潤,但卻會因開放產品的自由進口而喪失其獨佔利益並將成為價格接受者。故SYS公司在1996年6月提出對波蘭生產H型鋼的反傾銷控訴。經調查後,泰國當局在1997年5月對波蘭H型鋼做出傾銷和損害之最終裁定。 其後,波蘭在諮商不成後便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Panel)。在1999年11月,貿易爭端解決機制(DSB)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波蘭主張泰國課徵反傾銷稅違反了反傾銷協定第2條、第3條、第5條和第6條及GATT1994的規範。 根據雙方的辯論,爭端解決小組最後作成裁定,認定泰國對波蘭進口鋼鐵課徵最終反傾銷措施和反傾銷協定第3條規定不符,故要求泰國將其措施修正以符合反傾銷協定的義務。
案例事實 時間 記事 1998年4月6日 波蘭根據1994GATT第6條執行協定(以下稱「反傾銷協定」)的第17.3條和「爭端解決小組程序規則瞭解書」(DSU)第4條的規定請求諮商有關泰國針對波蘭原產進口的角鋼、其他型鋼或非合金鐵(以下總稱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波蘭和泰國在1998年5月29日舉行諮商但無法對此事項達成協議。 1999年10月13日 波蘭根據DSU第4條和第6條之規定及反傾銷協定第17條請求設置爭端解決小組檢驗此爭端。 貿易爭端解決制度在會議中根據波蘭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並制訂授權條款。 1999年12月20日 爭端當事國同意小組成員:主席:John Jackson 成員:Roberto Azevedo Gilles Ganthier 同時歐體、日本和美國保留成立參與參與此案之第三國權利。 2000年3月7、8日及2000年4月12日 爭端解決小組會見兩造及第三國 2000年5月31日 爭端解決小組對所有當事國提出期中報告。
2000年6月9日及13日 波蘭和泰國分別提出書面請求爭端解決小組重閱期中報告的特定部分。 2000年6月15日 當事國相互對他國請求重閱期中報告提出意見書。 2000年9月28日 爭端解決小組做出最終裁定報告書(final report) 2000年10月23日 泰國向DSB提出對爭端解決小組最終報告書中特定法律爭點和解釋上訴(Appeal)。 2001年3月12日 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做出報告。 2001年4月5日 DSB採認上訴機構的報告。 2001年5月25日 泰國主張其目前正尋求符合DSB建議的最佳方法,且需要合理的時間加以修正。波蘭重複主張其立場,泰國若要符合DSB建議,須立刻取消反傾銷稅,否則波蘭將DSU第21.5條尋求補償。波蘭同意和泰國進行諮商。爭端當事國通知DSB雙方同意修正的合理期限為6個月15日,即2001年10月20日。
雙方當事人主張 (一)波蘭之聲明 (二)泰國之聲明 1、波蘭要求爭端解決小組裁定泰國針對自波蘭進口的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已違反: (1) 反傾銷協定第3條及GATT1994第6條—未證實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存在而課徵反傾銷稅。 (2) 反傾銷協定第2條及GATT1994第6條—對反傾銷未做出適當的裁定和傾銷的差額計算是未獲支持及不合理的。 (3) 反傾銷協定第5條和第6條及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第12條—未依第5條和第6條的程序和證據要求而不合理的展開與實行反傾銷調查。 2、波蘭主張因泰國對波蘭HK公司和Stalexport公司出口的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的不法行為已形成波蘭在WTO協定的利益的廢棄及損害。 3、波蘭進一步要求爭端解決小組應建議泰國應立即將其措施修正以符合其WTO的義務。 (二)泰國之聲明 1、泰國首先要求爭端解決小組撤銷波蘭根據反傾銷協定第5條和第6條的主張,因波蘭只有單單列出第5條和第6條之規定,卻無其他詳細事項,違反DSU第6.2規定,設立爭端解決小組時應述明引起爭端之措施,並提供指控之法律依據之摘要,以釐清問題之所在的規定。 2、泰國在與爭端解決小組的第一次實質會談的結論中,進一步要求該小組認定波蘭根據反傾銷協定第2條和第3條及GATT1994第6條的主張是否符合DSU第6.2條的規定。泰國要求爭端解決小組撤銷此主張。 3、在不影響其主張撤銷整個事件的前提下,泰國同時主張請求爭端解決小組裁定泰國符合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的規範。
(三)特殊爭點 泰國於初次提出有秘密資訊(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為附件之資料予爭端解決小組,指出其不願同時提供波蘭或其他第三國 。這些秘密資訊部分屬於SYS公司,部分則屬於HK公司和stalexport公司。泰國引用反傾銷協定第17.7條主張如此提出爭端解決小組是許可的,因這種方式係平衡其保護泰國及波蘭公司在反傾銷調查所提出的秘密資訊和在此爭端中防衛自己的權利所必需的。泰國同時指出其願意討論採用額外的爭端解決小組執行程序,能讓所有當事國在特定情況閱讀該秘密附件,但需保證此程序在所有WTO程序中(包括上訴機構)能貫徹實施以保護此秘密資訊(para.5.1)。 在爭端解決小組通知波蘭第三國徵詢意見並採用「有關特定秘密資訊的補充執行程序」後,泰國提出秘密附件給爭端解決小組並提供附件給波蘭和第三國。 爭端解決小組在一次和第二次實質會議和每一利害關係第三國的會議中,一再強調維持秘密資訊的秘密性是重要的且為DSU第18.2條的要求,故此程序能達成目的並實現資訊的秘密性(para .5.3)。 在2000年3月1日,爭端解決小組的第一次實質會議,因為泰國遲延提出秘密資訊,故波蘭要求爭端解決小組排除任何有關波蘭根據反傾銷協定第2條和第3條的爭辯。同時歐體在其2000年3月2日的信件中,指出身為利害第三國卻未收到秘密資訊,故要求或延後第一次實質會議或重新安排有關反傾銷第2條和第3條的第二次會議,以使利害關係人能夠參與。而在第一次實質會議中,泰國指出其遲延係因波蘭遲延接受秘密資訊執行程序的要求所導致(para.5.4)。 有關波蘭的要求,爭端解決小組認為因為其後仍有第二次實質會議,故有充分的時間讓波蘭和利害關係第三國陳述其對秘密資訊的意見(para.5.5)。 爭端解決小組在2000年4月25日發出一份「有關秘密資訊程序的補充程序」的附件,將原來程序範圍擴大至泰國第二次實質會議提出的另外七份秘密附件。
案例摘要 爭點 泰國 波蘭 小組結論 上訴機構結論 設立爭端解決小組是否充分符合DSU第6.2條 波蘭只有列出條款未指出任何細節,使泰國無從抗辯 其主張已具有足夠之明確性 波蘭之主已具有足夠之明確性 支持爭端解決小組之結論 反傾銷協定第5條:展開調查的申請及證據的充分與否 主張其調查已包括充分之證據 泰國沒有損害存在或因果關係之資料、證據或分析 波蘭未建立表面證據 反傾銷協定第5條:通知的充分與否 已合法通知 泰國未提供適當和即時通知其展開反傾銷調查 泰國之通知在時間、形式和內容皆已符合第5.5條 反傾銷協定第2.2條:推定正常價格的利潤認定 已合理估算利潤數額 泰國將不合理的利潤認定包括在推定正常價格內 泰國已合理估算利潤價格
反傾銷協定第3.1條:「積極證據」的認定和「客觀審查」 每一項事實皆有客觀審查,機密文件中記載有積極證據 泰國並未根據積極證據和並未客觀審查波蘭進口之數量及價格效果 機密文件亦可作為支持積極證據或客觀審查之資料 廢棄爭端解決小組之見解,事實之評估是否公正客觀,只得審查公開文件 反傾銷協定第3.2條:傾銷數量及傾銷進口對國內價格的影響 已考慮傾銷數量及對國內價格的影響 泰國並未認定進口數量重大,並對國內價格導致重大影響 泰國確有考慮進口增加的重大性,但未證明進口造成國內價格之重大下跌 反傾銷協定第3.4條:傾銷審查 僅需考量3.4條之「相關事項」,並非所有「列舉事項」 3.4條所有之事項必須全面考量 3.4條所列的15項因素是強制規定,必須每項加以評估 支持爭端解決小組之見解 反傾銷協定第3.5條:因果關係 其調查已符合3.5條所規定之因果關係 泰國的證據未能證明產業受損之因果關係,且未考慮其他可能因素 泰國缺乏產業受損之直接證據,但已考量其他的因素
反傾銷協定第6條:證據 波蘭未充分確認其主張,故不予審查 舉證責任 爭端解決小組應於於波蘭舉證後,始得開始審查本案 爭端解決小組已正確檢驗事實而審查本案 爭端解決小組無須明示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其適用舉證責任及審查標準並無錯誤
結論 根據報載︰「美國總統布希在美東時間五日宣佈,對進口鋼品展開201進口救濟調查,遭列入的進口鋼品將採提高關稅,設定配額或要求進口國自我設限等救濟措施。由於我國鋼品輸美量龐大,預估將對鋼鐵業造成衝擊。」「根據國貿局的統計,目前我國輸美光是涉及反傾銷的鋼鐵產品案件就高達十三件,仍在調查中的鋼品案件還有熱軋碳鋼、不銹鋼棒及結構型剛的反傾銷控訴,這次布希政府宣佈對所有鋼品項目展開201進口救濟調查,對國內鋼鐵業者無疑是雪上加霜。」「中鋼、燁聯、東和、榮鋼四家鋼鐵公司在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舉辦的座談會上,要求政府解決破壞產銷秩序的代工廠及與國外傾銷廠商問題,應對國外傾銷廠商課徵傾銷稅。」 「美國九家鋼鐵業者及兩大工會去年向美國商務的貿易委員會提起控訴,控告台灣等11國的熱軌鋼以低於成本的價格輸入美國,違反美國貿易法中的反傾銷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2日一致裁定,來自台灣及中國大陸等時國國家的熱軌鋼品確定傷害美國鋼鐵業,商務部得對這些進口鋼品課徵反傾銷稅。」 鋼鐵工業是一種資本與技術密集的產業,由於其上、下游產業關聯十分廣泛,以致常視為國家之「基本工業」或「工業之母」。此外,鋼鐵工業還有建廠期間長及投資回收慢,生產經濟規模大但對外界經濟環境變動的應變能力差等特性。也因為鋼鐵工業的重要和特性,使全球的鋼鐵工業進入惡性競爭,各國勢必運用各種保護措施來保護此產業。
而我國的申調與調查反傾銷案件中,鋼鐵產品也佔了幾近一半的比例,在在顯示了鋼鐵業的重要性及競爭性。而在本案中,有關機密資料的公開方式和是否得為爭端解決小組審查的證據,爭端解決小組和上訴機構有不同的看法,我國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雖然與反傾銷協定規範類似,尤其是TRIPs中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日益增加,如何評估公開和不公開的平衡點,即須審慎考量。 另外,爭端解決小組和上訴機構一致認為反傾銷協定第3.4條有關損害認定中對於國內相關產業受傾銷進口影響之審查,強制調查國應評估文中所列15項因素其其他相關因素,而我國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中僅列舉10項和其他相關因素為應調查事項,可能會被認為不符合反傾銷協定之規範。 反傾銷協定的規定雖然是GATT第6條的執行規定,將反傾銷的調查詳細規範,但條文仍須靠解釋來闡明其適用方法。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針對不同的案件提出法律解釋,已形成日後處理同類型的案件的準則,這種判例法(Precedent Law )的法律形成方式是大陸法系國家所不熟悉的。我國應似可於明年初加入WTO,而進入後善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應是我國加入的重大原因,故收集這些判例和妥善加以分析運用應是必須面臨的重大挑戰。在上一次專案計劃中,小組成員皆一致認為WTO資料的收集、專業人才的培育、建立WTO會員的關係等我國入會的當務之急。如今觀之,這些仍是我國目前該努力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