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簡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稅務員 劉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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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簡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稅務員 劉春梅

軍教薪資所得自何時開始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 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 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業經修法刪除,並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 行,因此,上開軍教人員所屬單位自101年 1月起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 務人應辦理扣繳,軍教人員則自102年5月 起應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

大綱 稅額試算服務 申報相關規定 稅額計算方式 繳稅及退稅方式 常見補稅原因及違章類型 所得基本稅額 3

稅額試算服務(1/4) 為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報稅服務,國稅局會主動 幫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試算101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稅額 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寄發給納稅義務人,或 以郵簡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憑證(自然 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 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上述通知書及 書表,納稅義務人免再填寫結算申報書。 4

稅額試算服務(2/4) 同意試算內容 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算採用 稅額試算作業,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財政 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稽徵機關試算之「應自行 繳納(退)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 試算內容者,即完成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規定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5

稅額試算服務(3/4) 不同意試算內容 本項服務係便民措施,稽徵機關所寄發之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 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 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 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 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 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 自行繳納(退)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 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6

稅額試算服務(4/4) 稅額試算服務適用對象原則上為前一年度已申 報綜合所得稅,且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 101年起,首次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亦 得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須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 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或親自至國稅局臨櫃申請。 如欲增加受扶養親屬,須於申請期限內檢附該受扶 養親屬之同意書。 7

稅額試算作業流程 符合試算條件且無申請不適用者 ◎於4月25日前掛號郵寄試算稅額通知書 ◎依據試算結果不同會收到不同的書表 ◎於4月25日前掛號郵寄試算稅額通知書 ◎依據試算結果不同會收到不同的書表 繳稅案件 ★稅額試算通知書 ★繳款書 ★繳稅取款委託書 退稅案件 ★稅額試算通知書 ★退稅確認申報書 不繳不退案件 ★稅額試算通知書 ★確認申報書 ◎同意試算內容者請於5月31日前依下列方式辦理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現金繳稅 ★繳稅取款委託書 ★信用卡、ATM或晶  卡金融卡繳稅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線上登錄 ★書面確認 回復確認申報 ★線上登錄 ★書面確認 8

確認申報作業(1/2)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案件 服務期間 類型 102/5/1 繳稅 至 現金(含票據)繳稅完稅即完成申報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102/5/1 至 102/5/31 繳稅 現金(含票據)繳稅完稅即完成申報 信用卡繳稅(限本人或配偶之信用卡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張為限) 繳帳繳稅 (1)繳稅取款委託書 線上登錄 書面回復 (2)晶卡金融卡繳稅 (3)自動櫃員機繳稅 下載「綜所稅稅額試算報稅APP」至平版電腦或智慧型手機 (Android、iso作業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與試算驗證碼,並依 指示操作辦理繳稅即可完成申報 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路( http://paytax.nat.gov.tw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路( http://tax.nat.gov.tw ) 9

確認申報作業(2/2) 服務期間 案件 類型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102/5/1 至 102/5/31 退稅及 不繳不 退案件 線上登錄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102/5/1 至 102/5/31 退稅及 不繳不 退案件 線上登錄 以憑證或納稅義務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 驗證碼」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站回復確認 書面回復 將確認申報書親送或郵寄至國稅局 電話語音 確認 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不 繳不退案件或退稅案件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 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 APP線上登 錄回復 下載「綜所稅稅額試算報稅APP」至平版電腦或智慧 型手機(Android、iso作業系統) ,輸入身分證字 號與試算驗證碼,並依指示操作即可完成申報 10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若5月31日遇例假日則 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無延期申報 網路申報可至5月31日(或順延日)晚上12時 可向各地國稅局、各區區公所(代收處)或郵 寄申報 6月1日以後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 稅局辦理申報 11

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網路申報:可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所得及部分扣除額資料 主動計算,申報期間內皆可更正上傳、7月底就可收到 退稅款 二維條碼:不必書寫、由軟體計算後列印申報書申報 人工申報:簡式、一般申報書 稅額試算:不必自行試算稅額,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 結算申報(線上確認、人工確認、電話語音確認或利用 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APP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列印之二維條碼申報書、人工申報書及採人工書面確認 之稅額試算確認書需交件至國稅局收件,始完成申報。 12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1/4) 提供所得資料範圍: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 託行為之受託人於法定申報期限以前彙報稽徵機 關之憑單資料[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 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資料 ],及依規定核算未辦理營業登記計程車客運業 之營利所得。 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所稅時之參考,如 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若 未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相關規定 處罰。 13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4) 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1)本人 (2)配偶(3)未滿20歲子女(4)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 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5)課稅 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 扶養之直系親屬。 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其本人 之所得資料。 14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4) 101年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項目 捐 贈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捐 贈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幼 兒 15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4/4) 捐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路申 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贈單位提供之捐 贈部分資料。 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全民健康 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以該限額提供。 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部分資料。 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 身心障礙: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前 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教育學費: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幼兒:內政部提供民國96年以後出生者之資料。 16

誰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未成年子 女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 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 但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 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 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 辦理申報。 17

納稅義務人之選定(1/2) 夫妻應合併申報,惟薪資所得可分開計 算稅額。 夫妻分居,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 處打,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當年度結婚、離婚夫妻可選擇分開申報 或合併申報。 18

納稅義務人之選定(2/2)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有所得,應與父母親 合併申報,不可單獨當納稅義務人。 當年度滿二十歲,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與 父母親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 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 變更。(所得稅法第15條) 19

生離死別怎麼報? 當年度死亡 當年度出生 有配偶:與配偶合併申報 有子女:死亡當年度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沒有配偶、子女: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 產管理人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為申報(免稅 額及標準扣除額需依生存天數依比例計算) 當年度出生 只要是申報年度出生,免稅額可全額扣除。 20

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1/2) 所得總額-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總額-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兩者只能擇一扣除 21

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2/2)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應自繳稅額(正數)或應退還稅額(負數)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0~500,000 5% 〞 500,001~1,130,000 12% 35,000 1,130,001~2,260,000 20% 125,400 2,260,001~4,230,000 30% 351,400 4,230,001以上 40% 774,400 22

所得種類(1/2) 營利所得:公司、合作社、獨資合夥組織分 配之盈餘。 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 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利息所得: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所得。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自96.1.1起採分離 課稅。 23

所得種類(2/2)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出租之所得、各 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可列舉 必要費用)。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 得(如為損失需提示證明文件)。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其他所得:不屬上列各項所得。 24

所得怎麼報? 應以所得總額申報 分離課稅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如以淨額申報,將以短漏報所得送罰。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例: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 中獎。 告發及檢舉獎金。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 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及依金 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交易完 結日在99年 1月1日以後者)屬其他所得10%分離課稅。 25

免稅額(1/4) 可扣除金額: 每人免稅額為82,000元。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 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3,000元。 26

免稅額(2/4) 直系尊親屬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 者,應協議推定由一人申報扶養。 年滿六十歲以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 務人扶養。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 者,應協議推定由一人申報扶養。 無謀生能力: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總 額未超過免稅額者,可認定無謀生能力。 27

免稅額(3/4) 子女、兄弟姊妹 常發生之問題:已畢業(非當年度)在 實習中、服兵役或在補習班補習等,不 可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未滿二十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年滿二十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 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常發生之問題:已畢業(非當年度)在 實習中、服兵役或在補習班補習等,不 可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28

免稅額(4/4)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 舅等) 須合於民法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與家 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之『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 未滿二十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年滿二十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 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9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不需檢附單據,單身76,000 元,夫妻合併申報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需檢附相關單據。 未申報及選定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不得 要求變更採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30

繳稅方式(1/4) 申報方式 繳稅方式 人工 二維 網路 稅額 試算 現 金 ˇ 支 票 委 託 取 款 ATM 轉帳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現 金 ˇ 支 票 委 託 取 款 ATM 轉帳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101年6月1日至6月2日),得至金融機構、便 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惟仍屬 逾期繳稅案件。逾101年6月2日繳納者,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郵局不代收)。 31

繳稅方式(2/4) 超商繳稅-條碼化繳款書 於電子申報軟體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向公庫 代收稅款處或便利超商繳納稅款。 便利超商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以現金向統一(7-11)、 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票據繳稅(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 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 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 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32

繳稅方式(3/4) 繳稅取款委託書 信用卡繳稅: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 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 人工(二維)申報、稅額試算書面確認:限納稅義 務人、 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帳戶。 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回復確認:僅限納稅義務 人或配偶之帳戶。 國稅局將就納稅義務人填妥之的繳稅取款委託書中 應自行繳納稅額範圍進行提兌(存款不足者,就存 款餘額先行提兌)。 信用卡繳稅: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 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 33

繳稅方式(4/4) 晶片金融卡繳稅: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 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的金融機構(可至 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所核發的晶片金 融卡即時轉帳繳稅。 除信用卡繳稅以外,其他繳稅方式均不必負擔 手續費;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 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 34

退稅方式有那些 劃撥退稅 退稅憑單:無指定帳戶者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帳 戶為限。 屬公教人員開立的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 劃撥退稅不成功案件將由國稅局填發國庫支 票另行寄發。 退稅憑單:無指定帳戶者 35

什麼時候可以收到退稅 第一批退稅(7月底):網路申報、網路線上 確認稅額試算之全部案件及5月10日前向戶籍 所在地國稅局採人工或二維申報或人工書面確 認稅額試算之案件;郵寄申報則以郵戳為憑, 5月10日前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第二批退稅(10月底):5月10日以後以人工 或二維申報或人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案件。 第三批退稅:逾期申報或原申報為繳稅經審核 後可退稅之案件。 36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1/6) 漏報所得額: 漏報非扣繳所得:例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出租財產的租賃所得、貸款給他人的抵押利息、 佣金收入、土地徵收補償費、軍公教人員的退休 金利息所得等。 漏報扶養親屬的所得:如已退休父母或在學子女 的所得等。而漏報的原因大都是沒有收到扣繳憑 單或是扣繳憑單遺失。 申報所得總額填寫錯誤:誤將扣繳憑單上的「給 付淨額」填列申報,而未正確填寫「給付總額」 以致造成短漏報。 37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2/6) 未檢附相關證明文據: 所得歸類錯誤: 計算錯誤: 常見之情形為以網路申報,於申報完成後未將免稅額 及列舉扣除額等相關證明文據寄送戶籍所在地之國稅 局。 所得歸類錯誤: 將執行業務所得誤為稿費所得,或者認為是執行業務 所得,卻被歸類為薪資所得等等,由於不同的所得類 別,費用扣除的規定也不同,因此造成補稅。 計算錯誤: 在計稅的過程中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例如誤把扶 養親屬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38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3/6) 適用免稅額錯誤: 重複申報扶養親屬,例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以 致被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 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 姪、甥),或未檢附證件或檢附之證件不合規定。 申報年滿20歲而無工作、未就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 補習的子女或兄弟姊妹為受扶養親屬。 申報扶養課稅年度前已死亡親屬,除剔除補稅外,並 將以虛報免稅額處罰。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 誤以為可以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較高的免 稅額。 39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4/6) 適用扣除額錯誤: 捐贈: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 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 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 年費、會費、入會費、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 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 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 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 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申報看護費、健康檢查、坐月子等, 或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等。 40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5/6)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當年度未在該房屋辦竣戶 籍登記,或未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申報,或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 房屋租金支出:申報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 房屋租金支出或已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 但仍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 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身心障礙手 冊(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 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41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6/6)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 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 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 報本項扣除額;或本項扣除額合計全年未達27萬元 者,仍以27萬元申報。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申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 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僅限於 受扶養之子女)。 42

主要違章類型(1/2)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10條第 2項) 已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短漏報各類所得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 以上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 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上且所漏稅額 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上者。 43

主要違章類型(2/2) 虛報已死亡親屬或同居男女朋友之免稅 額 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非當年度 結婚或離婚) 購買不實捐贈收據,虛報列舉扣除額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44

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實施對象及排除對象 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無須辦理基本所得額結算申報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未適用投資抵減及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各 項租稅減免之個人。 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 後之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 萬元以下之個人。 46

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 +實施後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600萬 ﹞ × 20% 47

稅基 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述 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 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 易所得。(102年起未上市櫃股票回歸到一般所得稅課徵)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員工分紅配股: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可 處分日為98年12月31日,可處分日次日為99年1月1日的新發行記 名股票(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面額的差額部分。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納入) 。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述 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48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一般所得稅制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 稅額,即 一般所得稅額 =課稅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投資抵減稅額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即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稅率 49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替代式:二者擇高課稅。 一般 所得稅額 差額 基本稅額 一般 所得稅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50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應如何申報 依規定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 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藍色),併同一般申 報書(綠色),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申報相關規定均 與一般所得稅相同。 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表,不可併同簡式申報書(黑色)申報。 51

例題1 林先生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父母親及已滿20歲在校就學之弟弟,當 年度林君為要保人支付保險費明細如下: 1.林君人身保險費30,000元、勞保費3000元、健保費15,000元。 2.母親人身保險費22,000元、農保費500元、健保費15,000元。 3.父親國民年金3,000元。 4.弟弟人身保險費25,000元。 5.汽車保險費7,000元。 請問林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其可扣除之人身保險費(不含健保 保險費)及健保費分別為何? 林君→非健保費24,000元;健保費15,000元 母親→非健保費22,500元;健保費15,000元 父親→非健保費3,000元 弟弟→非直系親屬不予計入 汽車保險費→非人身保險費,不予計入 本題解答: 非健保費:49,500元 健保費:30,000元 52

例題2 單身王先生(35歲)申報100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資料如下: 1.祖父,75歲 2.父親,62歲,領有所得300,000元 3.母親,55歲,領有所得240,000元 4.妹妹,24歲,待業中且未在校就學 5.弟弟,19歲,就讀成功大學一年級 6.姪子,21歲,與王先生同居一家,確為王先生扶養 試問依稅法規定,王先生申報戶可減除免稅額為多少? 1.祖父→可計入免稅額,年滿70歲,免稅額123,000元 2.父親→可計入免稅額,年滿60歲,免稅額82,000元 3.母親→不可計入免稅額,未滿60歲非無謀生能力 4.妹妹→不可計入免稅額,年滿20歲,未在學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5.弟弟→可計入免稅額,未滿20歲,免稅額82,000元 6.姪子→不可計入免稅額,其他親屬年滿20歲非無謀生能力 本題解答:免稅額合計369,000元(王先生、祖父、父親、弟弟) 53

例題3 李先生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資料如下: 納稅人(李先生)薪資所得850,000元、配偶王小姐薪資所得102,000 元,扶養25歲就讀大學之弟弟,繳交學費39,000元,在校打工有薪資 所得39,000元,試問李先生申報戶可減除之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李 先 生→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王 小 姐→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2,000元 李先生之弟→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39,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0元(只限納稅人子女才可扣除) 本題解答:可減除扣除額245,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54

例題4 張小姐單身,100年度領有所得資料如下: 1.台塑公司營利所得12,000元 2.台塑公司薪資所得500,000元,扣繳稅額2,500元 3.台灣銀行存款利息所得24,000元,扣繳稅額2,400元 4.華南銀行金融債券利息16,000元 5.稿費所得150,000元 6.統一發票10,000元 7.台塑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5,000元 試問張小姐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繳納稅額或退還稅額 多少? 55

例題4(解答) 1.台塑營利所得12,000元→計入所得總額 2.薪資所得500,000元→計入所得總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3.利息所得24,000元→計入所得總額;儲蓄投資得特別扣除額24,000元 4.金融債券利息16,000元→分離課稅不計入所得總額 5.稿費所得150,000元→不計入所得總額(180,000元以下不計入) 6.統一發票中獎10,000元→分離課稅不計入所得總額 7.職工褔利委員會褔利金5,000元→計入所得總額 本題解答: 所得總額→541,000元;扣繳稅額→4,900元;免稅額→82,000元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76,000元特別扣除額128,000元 應納稅額→(541,000-82,000-204,000)×5%=12,750元 應納稅額12,750元-扣繳稅額4,900元=應繳稅額7,850元 56

E-Mail: ND09605@ntbsa.gov.tw 感謝您的聆聽 E-Mail: ND09605@ntbsa.gov.tw TEL: (06)2220961分機202 (06)2118812(直撥)

執行業務所得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代書)、 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 收入或演技收入(所得格式代號為9A),減去 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所得格式代號為9B), 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 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 以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租賃所得 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 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 (101年度為1.37%)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 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可逐項舉 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本年度規定的必要 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土地的收 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 43%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賣房子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原 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 額 賣房子賠錢也要申報嗎? 請檢附買、賣契約書且附有收、付款紀錄或收 支憑證供核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核 定標準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一次領取 分期領取 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每年公告次年度適用之 金額,以退休年度所公告之金額為準。 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 得額為0。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 所得額。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每年公告次年度適用之 金額,以退休年度所公告之金額為準。

列舉扣除額(1/9) 捐贈 對於國防、勞軍、政府之捐贈(無限額)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有限額)

列舉扣除額(2/9) 保險費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 親屬的人身保險費為限。 兄弟姊妹和其他親屬之保費不能申報。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於同一申報戶內。 非全民健保之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 人』最高以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 以實際數扣除。 全民健保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3/9)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全民健保特約 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沒有金額的限制。 須檢附收據正本,如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列 入薪資所得)者,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 本。 受有保險給付的部份,不得扣除。如未受全額給 付,可由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證明暨加 蓋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療收據影本申請扣除。 給付醫療院所屬於美容性質、坐月子或健康檢查 等費用不得列報。

列舉扣除額(4/9)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 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 旱災、火災等損失。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 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 個人遭受竊盜損失,不得列為扣除項目。

列舉扣除額(5/9)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 借款的利息支出。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 屬所有,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應以 減除同一申報戶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 的淨額申報。 最高限額30萬元。

列舉扣除額(6/9) 須同時符合三條件: 必須是購屋之貸款。(修繕貸款與消費 性貸款不得列報扣除) 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需有設籍。 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所有且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 列報。

列舉扣除額(7/9)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 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支出。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申報)

列舉扣除額(8/9)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 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 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對政黨的捐贈,須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立法委 員選舉平均得票率達2%之政黨才可(該年度未辦 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101年度為國民黨、民進黨、臺灣團結聯盟及親民 黨。 收據格式須符合監察院規定。

列舉扣除額(9/9)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對特定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 合所得總額的50%。 捐贈給該基金會,而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 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非透過該基金會而對私立學校捐款,僅得 以一般捐贈認定,即綜合所得總額的20%。

特別扣除額(1/3) 財產交易損失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270,000元。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 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之。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270,000元。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 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 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 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 不包括在內。

特別扣除額(2/3)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000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 第4款規定的病人(檢附精神科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 診斷證明書影本)。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 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 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000元 只限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3/3)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 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 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 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 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自101 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