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權責介紹 吳鳳科技大學 安全科技與管理系 助理教授 高賢松kao410322@yahoo.com.tw
簡 歷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 碩士 美國康州紐海芬大學刑事鑑識所 碩士 現職: 吳鳳技術學院 助理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兼任教官
災害防救法權責介紹大綱 前言..基本觀念 災害防救組織 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預防 災害應變措施 結論..發揮團隊精神共同對抗災害
(二)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及就其主管災害防 救業務之權責(第3條) 1.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第一章 總則 (二)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及就其主管災害防 救業務之權責(第3條) 1.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2.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3.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5.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6. 其他災害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 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 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1.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 指揮、督導及協調。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3. 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4. 非屬地方行政轄區,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5. 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 協調及處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 組織與任務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 組織與任務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組織 (第9條)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1.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4.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5.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 (三)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三.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與任務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第11條) (二)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1.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4.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5.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第13條) 1.重大災害發生。 2.重大災害有發生之虞時。 (一)成立時機 (二)成立程序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第13條) (一)成立時機 1.重大災害發生。 2.重大災害有發生之虞時。 (二)成立程序 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會報召集人。(先成立再報告) (三)指定指揮官及通知地方成立應變中心
(1)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團體)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 害應變措施。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第2點) (1)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團體)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 害應變措施。 (2)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 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3)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4)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5)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5.一、二級開設時機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1)風災 ‧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海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一級開設: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18小 時內接觸陸地時。 (2)震災: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 救助。
(3)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開設時機: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 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助。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4)水災: 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一級開設: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4)水災: 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五.地區應變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一) 各地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第12條) (二)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第14條) (三) 搜救組織之設置(第16條) (四) 搜救組織之設置(第16條)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災防法第20條) (一)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第20條)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災防法第20條) (一)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第20條) 1.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計畫訂定程序: (1) 擬訂機關: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 (2) 擬訂依據: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3) 核定層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4) 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5) 備查規定: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3)核定層級: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4)備查規定: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亦即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2.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訂定程序: (1)擬訂機關:鄉(鎮、市)公所。 (2)擬訂依據: ‧上級災害防救計畫(亦即直轄市、縣(市 )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 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3)核定層級: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4)備查規定: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亦即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1)定期檢討:每2年定期檢討(細則第9條)。 (2)不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3)檢討依據: 相關災害防救計畫。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3.檢討規定: (1)定期檢討:每2年定期檢討(細則第9條)。 (2)不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3)檢討依據: 相關災害防救計畫。 地區災害發生狀況。 災害潛勢特性。
一.減少、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 權責實施減災事項 (第22條 ) 第四章 災害預防 一.減少、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 權責實施減災事項 (第22條 ) 二.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工作 第23條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 (災防法施行細則第10條)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項目:對於災防法第23條第6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為
第四章 災害預防 三.緊急避難、演訓及專職人員設置 (一)緊急避難之措施(第24條) (二)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第25條) (三)災害防救專職人員之設置(第26條)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一.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第27條 ) 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第28條) 四.災情通報(第30條 ) (二)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任務人員如下:(措施第二點) 1.消防系統: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 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 2.警政系統: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 3.民政系統: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七)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措施第七點) 1.人員傷亡、受困情形。 2.建築物損壞情形。 3.淹水情形。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七)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措施第七點) 1.人員傷亡、受困情形。 2.建築物損壞情形。 3.淹水情形。 4.道路受損情形。 5.橋樑受損情形。 6.疏散撤離情形。 7.其他受損情形。 五.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應變範圍內採取 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第31、38、 39、40條)
七.人民因強制執行措施請求損失補償規定 第33條 1.請求原因:因災防法第24條第2項、第31條 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七.人民因強制執行措施請求損失補償規定 第33條 1.請求原因:因災防法第24條第2項、第31條 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 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惟二者須有因果關係。 2.請求人:當事人。 3.請求時效:自知有損失起,二年內請求之 ,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不得為之。
4.補償機關:該管政府。 5.請求標的:以金錢為之。 6.補償範圍:以補償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7.除外規定: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4.補償機關:該管政府。 5.請求標的:以金錢為之。 6.補償範圍:以補償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7.除外規定: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 得請求補償。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八.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程序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